我单位于 2020年 12 月 08 日发布了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国控点环境空气质量六参数自动监测站设备和 VOCs自动监测站在线仪器项目招标公告,现将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及变更。 一、变更 原招标文件内容: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四、响应文件递交 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截至时间: 2020年12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电子文件解密时间: 2020年12月30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北京时间)。 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0年12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五、开启 时间: 2020年12月3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现场勘查(或标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集中举行答疑会或勘查现场。 现变更为: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四、响应文件递交 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02 1 年 01 月 0 8 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电子文件解密时间: 202 1 年 01 月 0 8 日 09时30分至10时 3 0分(北京时间)。 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 1 年 01 月 0 8 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五、开启 时间: 202 1 年 01 月 0 8 日 9 时 30分(北京时间)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现场勘查(或标前答疑会) 本项目举行勘查现场 现场勘查时间: 2020年12月23日上午10时00分 报到地点: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105室 勘查 现场要求:项目负责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进行现场签到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 医疗招标采购https://www.120bid.com 注:因国控点及环保点位位置特殊,更换站房及设备时有一定得地理条件限制,各投标供应商需对国控点及环保点位进行现场勘查,根据项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合理报价。 在其它情况下,由于 供应商未 勘查 现场导致 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 供应商 自行承担。 二、 第一包 1、新增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一包 三、 国控点环境空气质量六参数自动监测站设备明细表 国控点环境空气质量六参数自动监测站设备明细表
注:本项目所有仪器设备运行所需的一年耗材、备品备件,以及所有维护和维修费用定期对子站进行巡检维护、质控校准。出现故障 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现场解决,如现场无法解决的更换备机,保证数据传输率不低于90%。 2、变更 原招标文件内容:第六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 投标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27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得15分,每有一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 2)根据带星号指标的技术优越性每条酌情给予加1-3分,最高不多于12分。 注: 1.须基于硬件和工作原理进行技术论证,对所有合格投标人进行比较,由专家评委评定,视优越程度差别赋分; 2.须提供生产厂家盖章的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适用性报告。 现变更为: 投标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27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得15分,每有一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 2)根据带星号指标的技术优越性每条酌情给予加1-3分,最高不多于12分。 注: 1.须基于硬件和工作原理进行技术论证,对所有合格投标人进行比较,由专家评委评定,视优越程度差别赋分; 2.须提供生产厂家盖章的技术论证说明书。 二、 第二包 原招标文件内容: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二包 3、技术参数要求: 3.3.2 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系统 2)最低检出限: C2-C5 碳氢化合物:≤0.05 ppb(1-戊烯);C6-C12 碳氢化合物:≤0.1ppb(甲苯)、≤0.1ppb(正壬烷);卤代烃类挥发性有机物:≤0.1ppb(1,2-二氯丙烷);含氧(氮)类挥发性有机物:≤0.1ppb(乙酸乙酯)。(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出具的检测报告) 7)系统残留 : 系统残留: 100%组分(包含PAMS(57种)、TO15(65种)及OVOC(12种)等116种因子)系统残留≤0.1nmol/mol;(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出具的检测报告) 3.3.5 质谱检测器 11)色谱-质谱联用仪主机及前处理设备宽度不超过480mm,系统可集成在19英寸机柜内,与空气常规因子监测仪器安装形式保持一致,可在现有站房条件下安装。(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具有色谱-质谱联用仪主机及前处理装置在19英寸机柜的安装图片) 12)数据有效率≥85%;(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出具的检测报告) 14)所投同型号在线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仪产品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网建设项目》项目中具有应用案例,提供与上述项目名称一致的中标公告及验收报告。 现变更为 : 3、技术参数要求: 3.3.2 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系统 2)最低检出限: C2-C5 碳氢化合物:≤0.05 ppb(1-戊烯);C6-C12 碳氢化合物:≤0.1ppb(甲苯)、≤0.1ppb(正壬烷);卤代烃类挥发性有机物:≤0.1ppb(1,2-二氯丙烷);含氧(氮)类挥发性有机物:≤0.1ppb(乙酸乙酯)。(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7)系统残留 : 系统残留: 100%组分(包含PAMS(57种)、TO15(65种)及OVOC(12种)等116种因子)系统残留≤0.1nmol/mol;(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3.3.5 质谱检测器 11)色谱-质谱联用仪主机及前处理设备宽度不超过480mm,系统可集成在19英寸机柜内,与空气常规因子监测仪器安装形式保持一致,可在现有站房条件下安装。(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检测报告中具有色谱-质谱联用仪主机及前处理装置在19英寸机柜的安装图片) 12)数据有效率≥85%;(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4) 此项内容删除 采购人名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采购人地址:晋城市白水东街 1889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 0356-2028137 代理机构名称:山西明和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黄华街 2518号居然之家7层003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56-2335515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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