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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实施意见

2026-02-12招标预告-意见福建 - 厦门市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福建 地区 厦门市
采购单位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联系方式 查看15个联系方式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理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供水企业管水到户,保障广大市民饮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的执政理念,按照“统一新建、规范在建、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结合老旧住宅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力争在203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建成区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全面规范全市新建、在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善城市供水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大力推动供水企业专业化维护管理,有效提升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市级统筹,属地主导。市级职能部门全面统筹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明确建设、改造、移交和运维标准。各区政府是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改造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例会制度,加强改造、建设、运行、维护监管,完善二次供水管理体系,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二)业主自愿、分批实施。各区政府牵头统计改造需求,以业主自愿原则为前提,推进该项惠民工程顺利实施。遵循“愿改尽改,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原则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

(三)权责清晰,专业管理。由政府投资主导改造的二次供水小区,交由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维修养护。其他二次供水小区,鼓励移交供水企业专业化管理。

三、工作范围及内容

本实施方案包括全市城市建成区(不含城中村)范围内的新建、在建、已建住宅小区生活给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不含消防供水设施。

四、组织实施

(一)新建、在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建设与管理

1.新建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2.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国家、省、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3.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的二次供水方式、供水规模、市政供水压力、管材标准、铺设要求、水表安装位置等征询供水单位意见。

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随主体工程同步上传至厦门市建设管理系统。厦门市建设管理系统同步将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推送至供水企业征求意见。

供水单位应当于十日内予以答复。

4.新建城镇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合同。供水设施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按照本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供水单位不得拖延工期或者擅自增加费用。

新建城镇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建设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竣工后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5.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可投入使用后,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物权人职责,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鼓励业主(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6.在建项目宜参照新建项目执行,项目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二)已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改造与管理

1.2000年及以前的老旧住宅小区,由各区政府梳理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需求,在2/3以上业主同意改造的前提下,由各区政府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合理制定改造计划。改造工程实施步骤如下:

调查摸底。各区政府负责完成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发动和需求调查摸底工作,牵头组织居民在水费全部结清的基础上提出改造申请。

方案编制。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改造方案,交由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镇街做好方案公示和意见征集工作。

工程建设。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按照批复方案组织实施建设,施工单位进场前,需对施工方案进行公示。相关镇街牵头居委会、业主支持配合,提供施工场地。实施过程中贯彻落实好“问情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绩于民,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四问四权”政策,及时协调矛盾纠纷,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竣工验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并会同属地街道、区卫健局、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居委会)对水质进行检测。属地镇街应做好属地管理工作。

2.2000年后的住宅小区,遵循“居民自愿、分批实施”的原则,在2/3以上业主同意改造前提下,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改造标准应符合《厦门市居住建筑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直接委托供水企业实施。

(三)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

由政府投资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其他符合移交条件的二次设施,按照自愿的原则,鼓励业主或者物管企业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维护。

五、设施移交与管理分界

(一)设施移交条件

1.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水质水压符合相关标准;建设/改造资料以及用户信息等资料齐全,含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设备清单、验收文件等。

2.二次供水泵房供水设施、用电设施和房屋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泵站供水设施应符合《厦门居住建筑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无漏水、渗水、破损;不存在地埋式水箱。

3.二次供水部分的生活、消防供水系统完全分离。

4.所有计量水表无遮挡、无私换表、无私改表位等情况,满足正常抄见及维护。

5.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维前,水费全部结清。

(二)移交流程

1.申请移交: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书面申请;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职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应职责(以下统一简称为业主方)。由业主方向所在街道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运维申请,由街道牵头组织供水企业依据移交标准开展现场查勘。

供水企业在收到移交申请后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现场查验。符合移交条件要求的,业主方按要求提供移交所需资料后,办理移交手续。未通过供水企业现场查验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须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经现场查验通过后办理移交相关手续。

2.协议签订: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业主方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管理协议,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并在签订协议后由供水企业抄送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资料移交:业主方移交设施基础资料、设备运行台账等以及供水企业运维所需要的必要资料。

(三)设施管理分界

1.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及附属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范围包括从小区贸易结算总表至二次供水用户终端水表(含)之间的供水管道、水箱(池)、水泵、阀门、压力容器、消毒设备、水质水压监测、安防监控及泵站内附属设施。

2.供水单位对城镇住宅供水设施实施统一维护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安全防范等制度,确保供水设施完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人员,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向用户公布。

3.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4.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仍由所在小区按原渠道纳入小区公用水电费收取。

六、部门职责

1.市市政园林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各区推进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重大问题的协调沟通,二次供水移交管理政策等配套制度的拟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中涉及市属市政道路的挖掘、占用等审批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需求,落实市财政补助资金,办理资金转移支付,指导各区财政配套资金到位。

3.市住建局:负责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五方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参与协调指导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做好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核实拨付工作。未移交供水单位管养的,指导物业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养。

4.市发改委:负责加强供水企业成本监审,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5.市卫健委:负责我市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供水水质的卫生监督;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负责供水水质的卫生监测工作。

6.各区政府:作为属地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年度计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落实区财政补助资金,协调推进改造工作,发动群众主动配合并及时有效协调群众的矛盾纠纷。负责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居民宣传发动、业主意见征询和矛盾纠纷协调等工作。

7.供水企业:作为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档案;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技术及安全相关培训;按照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养维护;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供水安全;接受城市供水、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资金保障

1.新建、在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资金由开发商负责。

2.2000年前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改造的资金保障,小区贸易结算总表前的供水设施改造由供水企业承担建设费用,二次供水用户终端水表后的供水设施改造由小区业主承担建设费用。小区贸易结算总表至二次供水用户终端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清单的,由老旧小区改造统一实施;未纳入改造清单的,按市、区两级财政4:6的比例出资改造。各区政府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和资金计划,报市市政园林局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实施,市、区财政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年底前应确定下一年度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3.2000年后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改造资金由各居民业主自行承担。

4.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实行改造工程完成率、群众满意度、水质达标率三位一体考核体系,加强项目管理。

5.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除电费以外的运行维护费用、修理更新成本、合理水损计入供水成本,通过供水价格补偿,不得另行收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完成后,由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计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和阶梯水价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非居民用水按价格部门文件规定水价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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