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采购文件中,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标准由“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之规定收取。”更正为“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之规定的80%收取。” 2.原采购文件中,付款方式及条件由“货物全部交付完成后60日内付款(以实际签订合同及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更正为“货物全部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成后90日内付款(以实际签订合同及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
3.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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