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承办权)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承办权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1月23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500-02933
项目名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承办权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85.00
最高限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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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对 2023 年至 2025 年( 3 个自然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承办权实行招标采购。 依据本溪市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权益。
履约期限: 2023 年至 2025 年( 3 个自然年度)。
履约地点:本溪市。
二、对象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缴费的人员。
三、主体单位: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四、服务时限:
2023 年 1 月 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 个自然年度)。
五、筹资标准
2023 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不低于 85 元。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做出调整。
采购预算:政策规定人均年筹资标准×当年实际参保人数(结算保费时最终确定)
六、保障水平
( 1 )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实行分段补偿累进计算。大病保险的补偿额不设置封顶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补偿累进计算的 标准将随国家、省统一要求及时调整。
2023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 13500 元,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孤儿、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降低 50% ,即为 6750 元。****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发生的自付费用。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不设置封顶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5 万以内(含 5 万元) 支付比例为 60%
5 万 -10 万(含 10 万元) 支付比例为 65%
10 万元以上 支付比例为 70%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 75% 。
( 2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支付人工耳蜗耗材及手术费用,住院和术后康复训练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执行。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苯丙酮尿症特食费用按《转发省医保局等 5 部门关于做好儿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本医保发〔 2019 〕 47 号)规定的保障范围内、支付比例和各年龄段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执行。
七、服务及服务费标准
承办单位要有专门的工作团队、技术手段和相应的设施设备承接此项服务,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此项服务的需求。服务费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百分比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成本率不得高于总保费的 5% 、利润率不得高于总保费的 5% ,具体比例由各投标单位按照本单位具备的现有条件和招标文件要求客观提出。此项作为招标评分因素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同步衔接,具体事宜要在双方后期签定的服务合同或协议中明确。
八、理赔时限
1. 即时结算。
( 1 )出院即时结算。
( 2 )网点同步结算。
2. 对于因处于系统调试对接阶段或其它特殊情况尚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参保人向成交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理赔时,保险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理赔资料,并在理赔资料齐全后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做出核定;做出核定结论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无异议并提供本人银行账号后,应当在 10 日内完成支付。
九、其他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要签定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保费、服务费价格、服务能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承接服务不得转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等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08.00
最高限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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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2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一、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对 2023 年至 2025 年( 3 个自然年度)的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以下简称大额保险)承办权实行招标采购。依据本溪市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大额保险政策,****城镇职工大额保险参保人权益。
履约期限: 2023 年至 2025 年( 3 个自然年度)。
履约地点:本溪市。
二、对象范围: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额保险实际参保缴费的人员。
三、主体单位: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四、服务时限:
2023 年 1 月 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 个自然年度)。
五、筹资标准
2023 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108 元。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做出调整。
采购预算:政策规定人均年筹资标准×当年实际参保人数(结算保费时最终确定)
六、保障水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额保险实际参保缴费的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 ( 每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 内发生的住院、特殊病门诊、高值药品等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8 万元以上的( 省医保待遇清单要求 ),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 50 万元。大额保险在统筹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对需终身服药的特殊病种患者,大额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其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大额保险筹资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将随国家、省统一要求及时调整。
七、服务及服务费标准
承办单位要有专门的工作团队、技术手段和相应的设施设备承接此项服务,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此项服务的需求。服务费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百分比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成本率不得高于总保费的 5% 、利润率不得高于总保费的 5% ,具体比例由各投标单位按照本单位具备的现有条件和招标文件要求客观提出。此项作为招标评分因素考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同步衔接,具体事宜要在双方后期签定的服务合同或协议中明确。
八、理赔时限
1. 即时结算。
( 1 )出院即时结算。
( 2 )网点同步结算。
2. 对于因处于系统调试对接阶段或其它特殊情况尚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参保人向成交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理赔时,保险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理赔资料,并在理赔资料齐全后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做出核定;做出核定结论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无异议并提供本人银行账号后,应当在 10 日内完成支付。
九、其他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要签定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保费、服务费价格、服务能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承接服务不得转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等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15时06分至2022年11月08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11月23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中心(****中心)开标室2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请供应商下载文件时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供应商;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供应商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2、投标(响应)***网上递交及开标现场递交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形式同时执行,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
3、关于未使用的备份文件退还方式: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代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联系供应商将备份文件退回。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操作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常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供应商参加开标***网查阅来访人员防疫规定。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本级
地 址: 辽宁****路****号
联系方式: 0414-****31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中心(****中心)
地 址: 辽宁****路****号
联系方式: 024-****4270
邮箱地址: 78****@****.com
开户行: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雁支行
账户名称: ****中心(****中心)
账号: 5001057595018800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先生
电 话: 024-****4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