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电子胃肠镜参数要求
包号 / 序号: 001/01
产品名称:电子内窥镜系统
数量: 1 台
是否为经过审批采购的进口产品:是
是否为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时适用):是
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一、设备总体要求:
1. 内镜主机具有 USB 功能 , 带拍照功能、录像功能、可连接键盘、可将键盘输入的字符显示在屏幕上。
★ 2. 原厂成套整机,配件原厂。
3. 具有送气送水功能。
二、图像处理器技术要求:
★ 1. 高清视频信号输出;输出信接口: DVI 、 RGB 、 Y/C 。
2. 支持自动或者通过内镜按钮调节白平衡;具有图像冻结功能。
3. 色调多档可调节。
★ 4. 具备图像放大功能:多档可调。
5. 具备光学染色功能。
6. 具有峰值、平均多种测光模式。
★ 7. 有 USB 接口可存储静态图像,支持图像保存和视频录制功能并能回放。
8. 处理器具有 USB 接口方便设备连接。
★ 9. 可兼容电子胃镜、电子肠镜、超声电子支气管镜,可共享处理系统。
10. 具有结构强调功能,有多档可调。
11. 具有内窥镜自动识别功能。
三、冷光源技术要求:
1. 主机光源为疝气灯光源,平均使用寿命≥ 500 小时。
2. 具有面板按钮。
3. 降噪,静音气泵;
4. 主灯灯泡寿命具有指示灯显示。
四、专用台车要求:
1. 配原厂内镜用台车;
2. 监视器承载臂可旋转调节,带键盘托盘。
3. 一键电源开关,带隔离电源。
五、专业医用显示器技术要求:
1. 显示器为≥ 24 寸彩色医疗图像显示器。
2. 分辨率≥ 1920 × 1080
3. 视角 : 可调节。
六、上消化道电子内窥镜技术要求:
★ 1. 视野角≥ 140 °;
2. 钳道孔内径≥ 2.8mm ;
★ 3. 弯曲角度:上≥ 210 °下≥ 90 °,左右各≥ 100 °;
★ 4. 有效工作长度≥ 1000mm ;
七、结肠电子内窥镜:
★ 1. 视场角≥ 140 °;
2. 插入部外径≤ 14mm ;
★ 3. 弯曲角度上≥ 180 °下≥ 180 °左右≥ 160 °;
4. 钳道孔径≥ 3.7mm ;
★ 5. 工作长度≥ 1300mm ;
★ 6. 具备送水功能;
八、支气管镜参数:
★ 1. 支气管镜视野角度≥ 120 °;
★ 2. 头端部外径≤ 5.4mm ;
3. 钳道内径≤ 2.0mm ;
★ 4. 工作有效长度≥ 600mm ;
★ 5. 弯曲角度上≥ 180 °下≥ 130 °;
配置清单
1. 图像处理装置 :1 台
2. 内窥镜冷光源: 1 台
3. 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 :1 根
4. 电子下消化道内窥镜 :1 根
5. 电子支气管镜 :1 根
6. 显示器 :1 台
7. 变压器 :1 台
8. 氩气刀 :1 台
9. 水瓶 :2 个
10. 台车 :1 台(可升降;静音轮;具有防水、防腐、绝缘功能)
11. 活检钳 :2 把,胃肠镜各 1 把,非一次性
12. 测漏器 :2 个
13. 清洗刷 :6 把
14. 清洗连接器 :6 套
15. 支气管镜内镜注射针 :1 把(可重复使用)
16. 活检钳帽 :40 个
17. 原厂脚踏 1 个
18. 彩色打印机 2 台(消化内镜 1 台;支气管镜 1 台)
19. 负压吸引器 :1 台
20. 电源线 :4 条
包号 / 序号: 001/02
产品名称:氩气高频手术设备
数量: 1 台
是否为经过审批采购的进口产品:否
是否为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时适用):否
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 1. 电切最大输出功率≥ 200W ,电凝最大输出功率≥ 120W, 氩气最大输出功率≥ 120W 。
★ 2. 模块化一体式设计,具备电切、电凝和氩气模块。
3. 电切模块:具有不少于 4 种电切模式,其中包含内镜专用切割模式,用于内镜下息肉切除。
4. 电凝模块:至少 4 种电凝模式,其中包含柔和凝、强力凝功能。
5. 氩气模块:氩气流量由全数字化自动控制,有报警并停止输出。
6. 中性电极检测功能,极板故障时发出声光报警并停止输出。
7. 电切电凝功率调节时, 50W 以内以 1W 步进,超过 50W 时,以 5W 步进。
8. 采用脚踏或手控两种方式控制,可自动转换。
9. 采用三联脚踏,电切、电凝、氩气分别用踏板控制。
10. 有内镜专用切割模式为电切电凝自动转换,并且电切电凝分别有≥四种强度效果可调。
11. 具有氩气冲洗功能。
★ 12. 氩气软电极有重复使用和一次性使用两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设备除外)和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进口设备除外); 3.2.供应商为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须具有有效期内对应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设备除外); 3.3.根据国家及各省市相关规定,遵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须进行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须具有所投产品的有效期内对应类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设备的信息须与产品备案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