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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水务局济宁市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公告

2025-07-04招标公告-公告竞争性磋商山东 - 济宁市 - 泗水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济宁市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服务采购
项目预算 186.5万
省份/直辖市 山东 所属地区 济宁市 - 泗水县
采购单位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87****2977 151****4251 沙科长 199****6017 更多联系方式(32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城乡水务局济宁市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项目采购预算186.50万元,其中A包预算89.10万元,B包预算65.90万元,C包3预算31.50万元,全部为财政资金。

一、项目概况

为增强我市范围内小型水库风险统筹防御能力,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保险试点的通知》(鲁财农〔2024〕20号文的通知要求,对我市240座有防洪任务的公益性小型水库工程进行投保。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资金将根据预算下达情况分期进行支付。

二、采购内容

(一)项目名称:****城乡水务局济宁市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服务采购项目(A包)。

1、主要内容及要求:****城市113座小型水库进行投保,保险标的为大坝、溢洪道、闸室、底板、消能工、坝体、边坡结合部位、放水洞、闸门、闸阀及启闭设施、管理设施等工程设施,保险服务为自然灾害险、意外事故险、人员保障险、风险减量管理服务。

(1)工程保障

①保险标的

小型水库保险标的包括:大坝、溢洪道、闸室、底板、消能工、坝体、边坡结合部位、放水洞、闸门、闸阀及启闭设施、管理设施等。

②保险责任

小型水库

类型

水库数量

(个)

保险额度

总保额

保费

总保费

小(1)型

20

120万元/座

2400万元

1.2万元/座

24万元/年

小(2)型

93

80万元/座

7440万元

0.7万元/座

65.1万元/年

A.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等。

B.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具体保险责任参照《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③特别约定

A.小型水库承保保额为约定保额,出险后以约定保额内的重置价值进行赔付;

B.小型水库坝体承保不包括坝体道路;

C.本保单不负责对小型水库管养费用支出,具体包括:闸室和仓库内灯具、天花板、桌椅、橱柜、电话机、报警器、门窗、锁具、墙面等以及水库照明设备;

D.特别承诺:成交单位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对全市水库进行全面风勘工作,对工程进行建档确认,特别是工程已出现的问题进行完整记录,可不进行理赔赔付。如规定时间内因成交单位未完成风勘引起的理赔纠纷问题,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

2、人员保障

(1)保障对象

水库管理或巡查人员(可以证明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所有投保员工均需要记名承保,具体承保人员以水库提供名单为准,小(1)型水库2人、小(2)型水库1人。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人员变更可随时替换更改人员名单)。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⑦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⑧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3)保险方案

保障内容

方案

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80万元

意外医疗责任限额

8万元

意外医疗免赔额

200元或5%

猝死保额

如雇员猝死,按照伤亡责任限额50%赔偿

误工补助

100元/天,最长180天,免赔5天

保费

740元/人/年

(4)特别约定

①及时报案特别约定。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如保单另有约定的,以保单约定为准,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医疗证明及单据约定。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紧急情况除外。

③伤残赔偿比例特别约定。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伤残自评小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对自评小组鉴定结论存有异议的,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书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伤残程度证明。如违反上述约定未通知保险人进行单方鉴定,且索赔时已丧失对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时,保险人对损失无法核定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单采用的伤残赔偿比例表如下:死亡100%;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65%;四级伤残55%;五级伤残45%;六级伤残25%;七级伤残15%;八级伤残10%;九级伤残4%;十级伤残1%)

④交通事故特别约定。涉及交通事故的保险案件,必须提供相关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⑤上下班途中特别约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导致雇员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⑥医疗证明及单据约定。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紧急情况除外。

⑦65岁以上人员不包含猝死责任。

3、风险减量管理

水库责任主体是水库所在行政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水库管理单位。

(1)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非违法违规或非人为造成的工程损毁或运行管护等问题进行整改;

(2)聘请事故预防和保险承保与理赔专家到水管单位进行保险承保与理赔要点的培训工作;

(3)提供创新服务,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要求,协助各县市区创建样板水库等相关工作。

风险减量管理通过理赔方式进行赔付,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总保费的50%,以乡镇为单位,按照行政辖区内投保小型水库数量占全市投保小型水库数量比例确定每个乡镇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项目名称:****城乡水务局济宁市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服务采购项目(B包)。

1、主要内容及要求:对泗水县87座小型水库进行投保,保险标的为大坝、溢洪道、闸室、底板、消能工、坝体、边坡结合部位、放水洞、闸门、闸阀及启闭设施、管理设施等工程设施,保险服务为自然灾害险、意外事故险、人员保障险、风险减量管理服务。

(1)工程保障

①保险标的

小型水库保险标的包括:大坝、溢洪道、闸室、底板、消能工、坝体、边坡结合部位、放水洞、闸门、闸阀及启闭设施、管理设施等。

②保险责任

小型水库

类型

水库

数量

(个)

保险额度

总保额

保费

总保费

小(1)型

10

120万元/座

1200万元

1.2万元/座

12万元/年

小(2)型

77

80万元/座

6160万元

0.7万元/座

53.9万元/年

A.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等。

B.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具体保险责任参照《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③特别约定

A.小型水库承保保额为约定保额,出险后以约定保额内的重置价值进行赔付;

B.小型水库坝体承保不包括坝体道路;

C.本保单不负责对小型水库管养费用支出,具体包括:闸室和仓库内灯具、天花板、桌椅、橱柜、电话机、报警器、门窗、锁具、墙面等以及水库照明设备;

D.特别承诺:成交单位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对全市水库进行全面风勘工作,对工程进行建档确认,特别是工程已出现的问题进行完整记录,可不进行理赔赔付。如规定时间内因成交单位未完成风勘引起的理赔纠纷问题,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

2、人员保障

(1)保障对象

水库管理或巡查人员(可以证明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所有投保员工均需要记名承保,具体承保人员以水库提供名单为准,小(1)型水库2人、小(2)型水库1人。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人员变更可随时替换更改人员名单)。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⑦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⑧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3)保险方案

保障内容

方案

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80万元

意外医疗责任限额

8万元

意外医疗免赔额

200元或5%

猝死保额

如雇员猝死,按照伤亡责任限额50%赔偿

误工补助

100元/天,最长180天,免赔5天

保费

740元/人/年

(4)特别约定

①及时报案特别约定。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如保单另有约定的,以保单约定为准,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医疗证明及单据约定。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紧急情况除外。

③伤残赔偿比例特别约定。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伤残自评小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对自评小组鉴定结论存有异议的,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书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伤残程度证明。如违反上述约定未通知保险人进行单方鉴定,且索赔时已丧失对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时,保险人对损失无法核定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单采用的伤残赔偿比例表如下:死亡100%;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65%;四级伤残55%;五级伤残45%;六级伤残25%;七级伤残15%;八级伤残10%;九级伤残4%;十级伤残1%)

④交通事故特别约定。涉及交通事故的保险案件,必须提供相关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⑤上下班途中特别约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导致雇员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⑥医疗证明及单据约定。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紧急情况除外。

⑦65岁以上人员不包含猝死责任。

3、风险减量管理

水库责任主体是水库所在行政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水库管理单位。

(1)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非违法违规或非人为造成的工程损毁或运行管护等问题进行整改;

(2)汛前对陈庄、青龙庄、大颜庙3座小型水库溢洪闸机电及启闭设备进行专项测试(通过理赔方式进行赔付);

(3)聘请事故预防和保险承保与理赔专家到水管单位进行保险承保与理赔要点的培训工作;

(4)提供创新服务,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要求,协助各县市区创建样板水库等相关工作。

风险减量管理通过理赔方式进行赔付,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总保费的50%,以乡镇为单位,按照行政辖区内投保小型水库数量占全市投保小型水库数量比例确定每个乡镇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项目名称:****城乡水务局济宁市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保险服务采购项目(C包)

1、主要内容及要求:对曲阜市40座小型水库进行投保,保险标的为大坝、溢洪道、闸室、底板、消能工、坝体、边坡结合部位、放水洞、闸门、闸阀及启闭设施、管理设施等工程设施,保险服务为自然灾害险、意外事故险、人员保障险、风险减量管理服务。

(1)工程保障

①保险标的

小型水库保险标的包括:大坝、溢洪道、闸室、底板、消能工、坝体、边坡结合部位、放水洞、闸门、闸阀及启闭设施、管理设施等。

②保险责任

小型水库

类型

水库

数量

(个)

保险额度

总保额

保费

总保费

小(1)型

7

120万元/座

840万元

1.2万元/座

8.4万元/年

小(2)型

33

80万元/座

2640万元

0.7万元/座

23.1万元/年

A.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等。

B.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具体保险责任参照《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③特别约定

A.小型水库承保保额为约定保额,出险后以约定保额内的重置价值进行赔付;

B.小型水库坝体承保不包括坝体道路;

C.本保单不负责对小型水库管养费用支出,具体包括:闸室和仓库内灯具、天花板、桌椅、橱柜、电话机、报警器、门窗、锁具、墙面等以及水库照明设备;

D.特别承诺:成交单位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对全市水库进行全面风勘工作,对工程进行建档确认,特别是工程已出现的问题进行完整记录,可不进行理赔赔付。如规定时间内因成交单位未完成风勘引起的理赔纠纷问题,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

2、人员保障

(1)保障对象

水库管理或巡查人员(可以证明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所有投保员工均需要记名承保,具体承保人员以水库提供名单为准,小(1)型水库2人、小(2)型水库1人。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人员变更可随时替换更改人员名单)。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⑦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⑧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3)保险方案

保障内容

方案

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80万元

意外医疗责任限额

8万元

意外医疗免赔额

200元或5%

猝死保额

如雇员猝死,按照伤亡责任限额50%赔偿

误工补助

100元/天,最长180天,免赔5天

保费

740元/人/年

(4)特别约定

①及时报案特别约定。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如保单另有约定的,以保单约定为准,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医疗证明及单据约定。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紧急情况除外。

③伤残赔偿比例特别约定。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伤残自评小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对自评小组鉴定结论存有异议的,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书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伤残程度证明。如违反上述约定未通知保险人进行单方鉴定,且索赔时已丧失对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时,保险人对损失无法核定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单采用的伤残赔偿比例表如下:死亡100%;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65%;四级伤残55%;五级伤残45%;六级伤残25%;七级伤残15%;八级伤残10%;九级伤残4%;十级伤残1%)

④交通事故特别约定。涉及交通事故的保险案件,必须提供相关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⑤上下班途中特别约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导致雇员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⑥医疗证明及单据约定。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紧急情况除外。

⑦65岁以上人员不包含猝死责任。

3、风险减量管理

水库责任主体是水库所在行政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水库管理单位。

(1)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非违法违规或非人为造成的工程损毁或运行管护等问题进行整改;

(2)汛前对红山小型水库溢洪闸机电及启闭设备进行专项测试(通过理赔方式进行赔付);

(3)聘请事故预防和保险承保与理赔专家到水管单位进行保险承保与理赔要点的培训工作;

(4)提供创新服务,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要求,协助各县市区创建样板水库等相关工作。

风险减量管理通过理赔方式进行赔付,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总保费的50%,以乡镇为单位,按照行政辖区内投保小型水库数量占全市投保小型水库数量比例确定每个乡镇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之规定。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许可的合法经营者或其分支机构,如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具有总公司授权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 网站(www.****.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分为3个包,兼投不兼中。供应商可投任意标包,但每个供应商只能中1个包。

四、保险服务期限

本项目采购保险服务时长为12个月(合同签订之日始)。

五、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签订合同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合同款的50%,2026年3月30日前支付至合同额的95%,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付清尾款(合同额的5%)。

六、项目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城乡水务局

地址:济宁市****中心区

联系人:刘科长 谷科长

联系电话:0537-***2166 0537-***6910

****城乡水务局

2024年7月4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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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0627/F5ME1ZcBoMPO3eWQEFn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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