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海关便携式化学有害因子检测仪(液固)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LNBS[2026]055)
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一、招标条件
本锦州海关便携式化学有害因子检测仪(液固)设备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17 万元,招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关。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采购 1 套便携式化学有害因子检测仪(液固)(具体参数详见第三章货物需求)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锦州海关便携式化学有害因子检测仪(液固)设备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锦州海关便携式化学有害因子检测仪(液固)设备采购)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 号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6 年 09 月 01 日 08 时 00 分到 2026 年 09 月 07 日 17 时 00 分
获取方式:现场领取。地点:辽宁博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凯旋家园 7-26 号)。售价:¥500.00 元(人民币)。领取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2、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无须提供);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须提供,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 年 09 月 11 日 09 时 00 分
递交方式:辽宁博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凯旋家园 7-26号)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 年 09 月 11 日 0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辽宁博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凯旋家园 7-26号)
七、其他
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包组编号:001
3.预算金额(元):170000.00
4.最高限价(元):170000.00
5.采购需求:采购 1 套便携式化学有害因子检测仪(液固)(具体参数详见第三章货物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10 天(具体时间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7.本项目(是/否)采用“暗标盲评”评审方式:否。
8.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9.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10.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0.1 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10.2 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
11.其他补充事宜无。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关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 61 号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416-***2299-2245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博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凯旋家园 7-26 号
联 系 人: 董静
电 话: 0416-***2338
电子邮件: J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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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0956/Q6UjHKEBMqitpwL50iQ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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