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患者及家属:
精神药品是国家严格管控的特殊药品,若流入非法渠道会危害个人健康与影响社会稳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配套实施的《****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我院实际情况,自2026年2月9日起,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开具实行实名认证管理和规范简易门诊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名认证要求
(一)患者本人就诊或代办人来院开具精神科或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时,窗口挂号时需主动提供身份信息进行验证,须提供患者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等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等(如为代办)原件,并配合挂号窗口做好登记。
(二)门诊医师进行身份信息确认,代办人信息进行登记后,开具处方;药房工作人员核对患者信息后,发放药品。
(三)代办人每日仅限为1名患者代办精神药品取药业务,超出数量不予受理。
二、第一类、第二类处方要求
(一)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2.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4.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1.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5日的常用量。
(三)第一类和第二类药品
1.第一类精神药品:哌甲酯。
2.第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酒石酸唑吡坦、扎来普隆、阿普唑仑、艾司唑仑、氯硝西泮、地西泮、劳拉西泮、奥沙西泮。
三、简易门诊服务要求
(一)简易门诊服务仅限开药和基础检验;
(二)禁止初诊/大型检查/治疗方案调整/停药后再次用药。
(三)为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连续服药12周及以上,须患者本人到专病门诊/专家门诊进行病情评估,方可继续开具处方。
就诊及取药前请备好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本,未携带相关证件或未完成身份核验的,将无法开具精神药品,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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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1303/FLsYLJwBNh59eoulsj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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