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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4.2米电动厢式冷藏车采购项目供应商招募公告

2026-05-22招标公告-公告竞争性谈判北京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4.2米电动厢式冷藏车采购招标项目
省份/直辖市 北京 所属地区
采购单位 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6****7766 136****5752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4.2米电动厢式冷藏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拟对以下项目进行招标,择优选取具有资质的法人单位,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踊跃参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4.2米电动厢式冷藏车采购招标项目

(二)招标单位: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四)招标内容及范围

本项目拟采购4.2米电动厢式冷藏车2辆,质保期3年,须提供上门维修质保服务。

(五)报价要求

报价为买方指定地点的交货价,包括提供货物所需的改装费、包装材料、装卸/运输、保险及提供的各种配合完成首都机场上牌服务、税费、进口环节税、增值税、利润等一切为投标和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

(六)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等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全部投标文件、资料、图纸及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回,部分费用要求说明如下:

1.标书费:300元(不退回)。

2.投标保证金:4.2米电动厢式冷藏车投标保证金11000元,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署后30个自然日内无息退还。

3.履约保证金:招标结束合同签署后,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双方确认无异议后30个自然日内无息退还。

(七)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完成验收入库并完成对账后,卖方开具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4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付款,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卖方收到采购订单后,卖方向买方提供100%合同总价款的合格发票,买方在收到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30%合同总价款;车辆交付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40%合同总价款;车辆正常运行30个自然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25%合同总价款;5%合同总价款作为质保金,在3年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八)发票要求

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招投标形式

(一)招标形式和招标文件发布时间

各有意向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提交企业资质,经招标方初步审核通过后,通知交纳标书费,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采购组凭标书费交费凭证向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无须投标人现场购置标书。

(二)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开标时间以采购方通知为准。

(三)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对竞标方技术、商务两阶段需求的答复等进行审查,技术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资质和经营状况、相关条款应答情况、所提交产品工艺、品质和技术参数满足招标要求等,商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交付时间、售后服务方案等。在任一阶段,经项目小组确认,存在竞标方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将取消其最终商务(价格)决标资格。在满足技术商务评审要求基础上进行议价谈判,买方有权针对投标价格、交货周期等条款开展二次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总价最优投标单位为拟中标单位。如最终报价相同,依次按照交货周期短>付款账期长>供应商资质优等综合评估后确定中标人。

2.招标方对招标公告有最终解释权。

三、标的物技术要求

电动4.2米厢式冷藏车技术要求及配置参数

一、 新能源电动厢式冷藏车基本组成及适应范围

新能源电动厢式冷藏车是用于在航空食品配餐公司与航空器之间运送航空食品的机动车辆,车辆行驶动为新能源电池组提供动力,各系统动力均由电池组提供,包括:汽车底盘、箱体及附属设备、制冷机组、各电气系统。

二、基本要求

1.新能源电动厢式冷藏车应能在零上40°和零下30°气候条件下正常行驶工作。2.新能源电动厢式冷藏车驾驶室为载重汽车底盘标准。3.新能源电动厢式冷藏车外观及各电器设备、电器线路应具备优质的绝缘、防雨、防潮、防腐性能。4.新能源电动厢式冷藏车车厢内装饰板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部门有关食品卫生规范及国家环保标准的要求。5.制造商应在北京设有具有维修资质的常驻技术服务机构;并备有常用零部件库存,提供具有本地(北京)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能力、技术力量的文件。6.故障响应时间:制造商必须在接到用户故障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响应,48小时内提供现场服务。

三、 技术要求

1.汽车底盘的技术性能及参数

底盘

生产日期不得早于采购订单前六个月。

总质量

≥4400Kg。

承载质量

≥1000kg。

整备质量

≥2760kg。

整车长*宽*高

不低于5990x2180x3080mm。

悬架钢板弹簧片

按照国家汽车底盘商用标准。

轮胎/备胎

要求钢丝真空胎、备胎全尺寸,生产日期不得早于采购订单前六个月。

车辆灭火器

应配备2个8公斤水基型灭火器。

维修工具

应配备随车维修工具。

转向

转向系统安装有助力装置。

手制动

手制动应为直接控制驱动轮装置。

总制动

车辆制动具有低气压时自动刹死装置,具备手动解除系统与装置。

制动防抱死

制动系统带ABS装置。

驱动方式

后轮驱动。

电气系统蓄电池容量

≥180AH。

车辆灯具及材料

大灯、雾灯、仪表等,灯光照明设备均采用LED材料。

拖车装置

车辆底盘的前、后安装牢固可靠“闭锁式”的拖拽装置。

驾驶室

乘坐3人(含驾驶员),冷、暖空调。

行车记录仪

高清晰1080P、5路视频监控(免拔硬盘)。

车顶喷涂颜色

必须符合首都机场要求(黄色)。

警示灯

黄色警示灯两个分别安装在(安装在防雨罩前方上面居中位置和大厢顶部后方居中处,符合民航备案灯型)。

车辆定位管理系统

安装GPS(可以接入机场飞行区GPS监控系统)另:包含GPS卡和年流量费、维护费。(买方提供服务商资源)。

雷达布点及倒车影像

后踏板处2个点、大厢外后上角左右处各一个点位。可视倒车。5米雷达报警,高清1080P视频监控设备,驾驶室2个摄像头、大厢内前后斜对2个(内存保留90天、高清晰1080p,免拔内存卡式)。

全车监控

车辆全车视频监控系统360°全景环视。高清1080P视频监控设备,驾驶室2个摄像头、大厢内前后斜对2个(内存保留90天、免拔内存卡式)。

扶手

后大厢门外左右两侧加装垂直扶手(2.0mm厚度304不锈钢材质)。

整车质保及维修

整车质保3年,须提供上门维修质保服务。

2.动力能源说明及参数

电池生产日期

电池生产日期不得早于采购订单前六个月。

驱动电池

车辆主驱动电池应为(宁德时代 磷酸铁锂电池)并在左右电池箱的两侧居中位置喷涂磷酸铁锂电池和功率、容量字样。

续航

***网公布新能源车辆标准CLTC≥300km(储电量不低于100kw/h)。

电池总储电量

储电量≥100KW/H。

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

≥515.27。

电池工作温度范围

-30℃—55℃。

电池组灭火装置

车辆电池组及驱动系统具备自主灭火装置。

安全防护等级

电池安全防护等级不低于国家规定IP67标准。

电池充电

车辆充电具备快充功能,快充时电池充满不高于3小时。

充电口

充电接口应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及应满足首都机场机坪充电口应用。

临时应急功能

电动汽车全车断电后,仍应当具备制动和转向功能。

电池使用寿命

质保8年以上。

3.驱动电机主要性能及参数

驱动电机

电机为知名厂家生产永磁同步电机。

电机功率

电机功率≥120KW。

防护等级

电机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全车最小离地间隙,

不低于300mm。

4.箱体部分要求及参数

箱体外部尺寸

≥4020mm×2100mm×2100mm。

厢体右侧门

按国家标准尺寸。

车厢厚度

厢体为冷藏保温箱体,左右两侧厚度为70mm以上,顶板厚度为100mm以上,底部为8#及以上槽钢加密焊接,整体结构经过特殊防腐、防锈处理,车厢保温板厚度满足食品冷藏要求。

车厢外面

车厢的外表面板材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白色),车厢左右两侧贴3M品牌反光条(需符合首都机场要求)。

车厢内面

车厢的内面面板采用符合国家环保、食品安全的白色板材。

箱体保温材料

箱体保温材料采用高密度保温环保材料。

箱体地板厚度及材质

厚度不低于8mm厚度,整张无焊接防滑铝合金底板,车厢左右两侧与保温板严密结合并密封。

车厢照明

车厢内安装4盏以上均匀分布、采用LED照明灯具,并可用开关单独控制。

箱体整体接口

箱体内外围,及箱体内地板工装接口处平整且密封良好。

箱体内部结构

车厢左右两内侧应各安装一条安全绑带金属锁扣板,锁扣板应固定在箱体内预埋部件上,并且与箱体长度相等。

箱体内防撞条

在车厢左右内两侧,应安装4条,分别为左右各2条防撞带,并且与箱体长度相等(宽度10cm),符合环保标准、卫生食品级标准。

车厢内预埋件

车厢内左右及顶部应增加高强度预埋件,且具有承载性能的预埋件,用于安装制冷系统蒸发箱。

车厢内后部

箱体后部左右两侧,各安装悬挂绑带钩1个。

厢体尾部踏板

不锈钢防滑镂空狼牙踏板(适合雪天用)。

绑带金属锁扣板

餐车绑带金属锁扣板要与甲方现使用的锁扣通用,以及箱体内左右两侧整条绑带锁扣板处增加高强度预埋件。

温度表

箱体内安装(-10°至50°)温度表,装于便于观察处。

绑带

9.5米长、带收紧器(每车两根)。

橡胶轮档

长30cm,等腰三角形两腰15cm,底边17cm,每辆车2块。

轮档挂钩

在车厢左侧或右侧安装挂轮档的挂钩(2个)。

箱体

厢体左右外面喷涂Logo公司名称AI文件由买方提供(喷涂的尺寸大小由商家设计),其他所需图案、颜色等信息由买方提供。

5.大厢制冷系统

空调机组

空调机组应采用纯电厢式冷藏车专用机组制冷系统,功率:4.6kW以上,品牌:开立、开瑞、凯雪(可满足-5°至 5°)由温度40°降至5°以下控制在15-30分钟。

蒸发箱

冷藏箱内应为双蒸发箱空调分体式制冷系统,制冷剂采用环保型制冷剂。

外接电源

厢式冷藏车空调机组应配有独立外接电源系统。

6.电气系统

所有开关、电磁阀、继电器、传感器、控制箱等电器全部采用防水装置。

7.参考品牌

经调研,北京基地在用品牌为江铃、福田;北京航食和北京空港配餐在用品牌为江淮、江铃、福田;此外,***网中五十铃,东风等品牌排名靠前。经与使用单位沟通以上品牌均能满足使用需求和机场准入要求,因此本次采购参考品牌为:江铃,江淮,福田,五十铃,东风或同类品牌。

表格内未明确的技术指标均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格要求及报名材料

(一)最新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独立法人),成立时间距公告期满5年,经营范围含相关车辆生产销售,4.2米冷藏车需要进行改装,车辆合格证需要与车辆改装后的一致,改装后车辆须符合首都机场进场相关要求。

报价人需持有资质证件。

(一)最新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独立法人),成立时间距公告期满5年。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承诺书。

(三)须至少提供一份近三年内同类业绩证明,如签署的框架协议,不显示合同金额的需提供相对应合同金额的发票(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发票进行佐证)。

(四)因市场货源因素而导致卖方不能提供买方所订产品规格、改装方案与标书中内容有所冲突时应提前两周与买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告知买方,由卖方负责解决货源问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的,由卖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管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六)具有生产或销售投标产品所需的一切合法资质。应为专业生产商或具备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经销商(需要提供书面授权/代理证书),同品牌生产商和代理商优先选择生产商报名。

(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5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三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存在同类产品产生的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投标和履约的,但其在历史合作或初步询价时价格具有优势的,需将该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提高至5%以上、履约保证金比例不低于预计年度采购份额的5%且付款方式为先货后款,对方不同意视为弃标或取消中标资格。

(八)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

(十)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成立时间需不少于5年。

上述资质材料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竞标方提供的所有报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持有,不存在失效、虚假的情况。一经发现,招标方有权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5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招标采购项目,并要求承担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及法律责任。

四、供应商黑名单情形

供应商与公司合作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招采、履约、服务等阶段),有如下过错或过失之一的,将被纳入公司黑名单。

(一)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串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供应商使用伪造资质、虚假承诺等欺诈手段。

(三)供应商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供应商与公司产生纠纷,并对公司造成实质经济影响或声誉损害。

(五)供应商存在侵犯公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

(六)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期限、质量标准等供货,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如断货、旅客投诉、监管部门惩处等)。

(七)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谈判,且威胁或起诉公司的。

(八)供应商恶意向公司内外部监管单位投诉的(如歪曲事实、栽赃陷害、恶意打压竞争对手、扰乱采购秩序等)。

(九)与黑名单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或业务关键业务人员(销售代表、联系人等)为同一人、或与黑名单供应商之间存在控股及管理关系的。

(十)供应商一年(连续12个月)内存在超过两次如下情形,且拒绝改正的:

1.供应商以次充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供应商偷工减料造成产品质量存在瑕疵。

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但未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

4.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承诺签署合同,但未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

5.供应商拒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未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

6.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但未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

7.供应商与公司产生纠纷,但未对公司造成实质经济影响或声誉损害。

五、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1.报名时间

本次项目报名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11日17:00前,超过截止时间或报名资料不全者视为放弃。

2.报名方式

***网址:https://****.com

提交方式:***网址进行报名,在公告附件处可下载报名资料(包含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模板等)。***平台,同时邮件发送至:ln****@****.com,发邮件时请注明邮件主题名称:xxxx公司报名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4.2米电动厢式冷藏车项目资质文件。所有提供资料按资质材料要求的顺序进行编号、命名、以一份完整的PDF格式文件提交。网上报名如不按此要求发送邮件,招标方对邮件遗失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3.招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邵利宁

联系电话:136****7766

联系邮箱:ln****@****.com

六、监督举报方式

航空集团审计监察举报渠道:航空集团审计监察部举报邮箱:__****@****.com,举报电话:186****2309

方大集团审计监察举报渠道:方大集团审计监察部举报邮箱:__****@****.com,举报电话:186****1217

附件1:合同模板

用印编号:

合同编号:

XX公司(买方名称)

XX公司(卖方名称)

《XXX单次采购合同》

合同条款

条款目录

1.合同签订基本信息

2.定义

3.标的物

4.价格约定

5.产品品质要求

6.包装与运输

7.交货

8.验收与检验

9.人员培训

10.货款结算

11.通知与送达

12.知识产权

13.保密约定

14.售后服务

15.不可抗力

16.违约与索赔

17.合同生效与变更

1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9.补充说明

20.特别提示

21.附件清单

22.签署份数及日期

附件一

1.合同签订基本信息

签订地点:

买方:

买方住所:

卖方:

卖方住所:

鉴于双方建立的买卖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并共同信守。

2.定义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以合同格式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合同,包括所有的招标文件、附件及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产品品质”指产品满足买方合同要求和产品使用性能的特性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品名、品牌、外观、规格、材质、等级、质量或技术标准等。

3)“第三方”系指除签署合同的买卖双方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4)“第三方检验机构”系指本合同买卖双方之外的,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专业的商品检验机构,包括中国国家检验机构、民间合法检验机构、国外权威检验机构等。

5)“书面形式”包括了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6)“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任何一天的全天,遇法定节假日,则按照国家机关通知为准。

7)“日”“天”“自然日”均指“日历日”全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8)“发票”: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中的“发票”特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及电子形式。

9)“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或拼装后冒充正品、新产品的行为;“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或以虚假、假冒产品充当合格或真实的产品的行为;“以少充多”指数量或者重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10)“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指买卖双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等。

11)产品“隐藏品质问题”指在产品验收时通过对整箱、整件、整盒等产品的包装、外观等视觉检验所不能察觉的,需要打开至产品最小包装单元查验、需要进行破坏性查验、需要借助专业检验设备或需提交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方可确定的,以及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方才发现的产品品质问题。

12)“合同年”系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2个月为一个合同年度。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的“年”均指合同年。

13)“采购系统”与“供应商门户”同义,系买方与卖方进行采购业务互动、***平台(网址https://****.com)。

3.标的物

标的物信息如下表:

序号

名称或品名

品牌或产地

物料编码

尺寸规格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不含税单价(元)

税率(%)

含税单价(元)

含税合计(元)

合同含税标的物最高总采购金额(元)

备注:采购数量是运输无损耗条件下的产品数量。买卖双方应按最终实际到货验收数量进行结算。本合同应付、应收款项均按人民币元计付。

4.价格约定

1)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的含税单价包含产品价格、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税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等标的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指定架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本合同内产品类别对应的增值税率发生变化的,买卖双方承诺按如下公式对合同产品价格(含增值税价格)进行调整:P′=P*(1+I′)/(1+I),其中P′为调整后产品含税单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P为调整前产品含税单价,I′为政策调整后的增值税率,I为政策调整前的增值税率。

5.产品品质要求

1)产品有相应的国际权威组织标准、中国国家标准、中国行业标准,且上述标准高于样品或双方约定的,应执行较高标准。

2)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含样品)的品质符合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做出的约定以及卖方在本次采购过程中对买方做出的其他更优承诺。其中,产品的质量要求或技术标准应当至少满足:买卖双方确认并封存于买方处的样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如有样品),买卖双方合同(含合同附件)和招标文件或询价单等采购文件约定的标准,如样品质量及技术标准与合同或采购文件约定不一致的,应执行较高标准。

3)卖方已向买方提供样品,双方确定已将样品封存于买方处。样品名称及数量如下:

(本条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或双方约定提供样品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

6.包装与运输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包装物规格、材质等另有约定的,应在本款第5)条中详细列明),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包装须满足长途海运、空运及陆运,储存、防湿、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要求,且足以保证货物不受损坏。由于包装不善引起货物锈蚀、变质、破损、灭失等不能按约定品质和数量交货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卖方提供的包装物卖方不回收,但对于包装垃圾及其他对买方无用的包材等,卖方需负责清理。

4)卖方应按照保障产品安全要求的运输方式送货。

5)卖方将货物从供应地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前,应对货物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杜绝货物夹带航空违禁物品(如剪刀、刀片等)、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异物等影响民航运行安全的问题发生。

6)其他包装及运输要求。(无其他要求请删除本条款)

7.交货

1)交货方式

合同签署生效后,卖方应负责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将标的物运输并装卸至买方指定地点(指定使用场地),并承担在此期间产生的运输、保险、货物装卸、安装调试等一切费用和风险。

2)交货信息

交货期限: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含产品生产及物流运输时间)。

交货地点: 。

收货人: ,电话: ,邮箱: 。

3)卖方联系人

卖方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买方采购系统将默认此邮箱地址为采购信息通知的接收地址)。

4)随产品交付的资料

A.交货清单(含产品及附件的清单);

B.制造厂出具的产品质量的证明书和出厂检测报告;

C.招标文件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或买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D.随物资交付的附件;

E.货物报关单据和原产地证明;

F.与产品相关的其他资料。(A-F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

8.验收与检验

双方一致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验收与检验按照方式 (a或b) 执行。

a.设备类产品签收与验收

1)设备签收:设备到达指定交货地点(指定使用场地)后,买方按照送货单和合同对产品数量、包装、品牌、型号、规格、外观和整体配置以及随设备应交付的资料等核对无误后签收。

2)设备验收:设备签收后需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设备检验无误后开展验收。验收完成并不排除卖方所交货物存在任何产品隐藏品质问题的可能,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买方对产品品质有异议或设备存在产品隐藏品质问题的,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第三方检验(第三方检验细则详见本款第3)条)。检验结果证明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违约与索赔”条款的约定,追究卖方“交货不符”责任。

3)第三方机构检验

①买方在验收和使用的过程中,如对产品品质有异议,可于异议提出之后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证明产品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支付,如检测结果证明产品品质符合合同要求,且检测次数已超过1次(首次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②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选择需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协商三日仍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买方指定,卖方对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应无条件接受。

③检验费用包括因设备检验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邮寄费。

4)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买方对产品品质有异议的,还可向产品品牌方或生产厂家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的负担参考本款第3)条“第三方机构检测”。

b.其他产品验收与检验

1)到货签收: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由买方按照送货单和合同对产品数量、包装、品牌、型号、规格、外观和整体配置等核对无误后签收。

2)抽样检验:到货签收后,买方有权按1%的最高上限比例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于需破坏性检验的损耗类产品,抽检数量根据到货数量和货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抽检产品的成本由卖方承担。

3)产品验收:产品到货签收、抽样检验无异议后开展验收。产品验收完成并不排除卖方所交货物存在任何产品隐藏品质问题或未抽样产品发生问题的可能,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买方对产品品质有异议或货物存在产品隐藏品质问题的,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第三方检验(第三方检验细则详见本款第4)条)。检验结果证明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违约与索赔”条款的约定,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4)第三方机构检测:

①买方在验收和使用的过程中,如对产品品质有异议,可于异议提出之后按1%的最高上限(包括异议产品在内)对产品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证明产品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支付,如检测结果证明产品品质符合合同要求,且检测次数已超过1次(首次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②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选择需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协商三日仍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买方指定,卖方对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应无条件接受。

③上述检验所涉及的送检产品应由卖方免费提供;检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邮寄费。

5)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买方对产品品质有异议的,还可向产品品牌方或生产厂家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的负担参考本款第4)条“第三方机构检验”。

6)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品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并有权根据产品不符情况拒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卖方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答复并负责处理,否则,视为卖方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9.人员培训

本合同的人员培训按方式 (a或b) 执行。

a.本合同无需开展人员培训。

b.本合同需要开展人员培训:产品验收完成后,卖方应负责对买方的技术人员和产品维修操作人员等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组成和工作原理、设备的调试、测试、校准及接口技术、设备的控制、操作和使用方法、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方法、日常检查程序和应急操作程序、软件功能介绍、程序开发原理等。如有必要,双方应协商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书”作为合同附件,培训计划书的内容应至少包含: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等。人员培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0.货款结算

1)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一致约定,本合同货款的结算按付款方式 (a、b、c或只保留实际付款条款删除不适用内容) 执行。

a.货到付款

货物验收合格且买卖双方完成对账后,卖方在收到买方开票通知后开具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且查验无误后于 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买卖双方未完成对账或发票查验有异议的,货款须在双方核实无异议后支付。

b.分批付款

(1)预付款:合同签署生效且收到卖方开立的 %总价款发票后,买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总价款 %的预付款,卖方安排发货前准备。如预付款对应的产品部分或全部取消订货,或卖方逾期交货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取消订货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天内退还买方取消订货相对应的预付款或双方书面明确取消订货部分预付款的处置方案。

(2)其他未支付货款:产品交付验收完成后,卖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供对账总金额 %的合格发票,买方对卖方提交的送货单及发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 %总价款;审核有异议的,该部分款项须在双方核实无异议后按以上时限支付。

(3)质保金: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质保金,该质保金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提供基本保障。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期内相应的质保义务,在卖方承诺的质保期届满后,买方于 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一次性无息全额返还卖方;如卖方违反质保或售后服务承诺,则相应扣除(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

c.其他付款方式(无其他付款方式请删除本条款)。

2)发票

卖方开具发票须为税率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前,应先与买方对账。发票开具必须合法合规,如发票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买方遭受任何损失的,卖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买方开票信息

购买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4)卖方收款信息

收款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

账号:

财务联系人:

财务电话:

财务邮箱:

5)结算信息变更

合同全部货款结算完成前,买方开票信息和卖方收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有义务及时向另一方(相对方)出具书面通知。因未及时出具书面通知导致另一方(相对方)违约的,另一方(相对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相对方)损失的,信息变更方应做出赔偿。

11.通知与送达

1)凡有关本合同的通知、请求等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都必须依照下列双方联系方式,以亲自送达、快递邮寄(邮资预付)或者邮件方式送达对方以下地址:

买方地址:

联系邮箱:

收件人:

电话:

邮编:

微信号:

卖方地址:

联系邮箱:

收件人:

电话:

邮编:

微信号:

2)上述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各方各类通知、协议、函告等文件以及仲裁、诉讼、强制执行期间传票、通知、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如果以上列明的任一方通讯地址、号码或收件人发生变更的,发生变化的一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如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解决)递交书面变更告知书,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不发生变更效果。如进入司法程序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确认的送达地址与本合同约定地址不一致的,以司法确认地址为准。

3)合同各方承诺上述通讯信息真实有效。如因各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或发生变更但未有效通知其他方或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因此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法律后果由接收方自行承担。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同样可基于本条之约定,适用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和赋予效力。

12.知识产权

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就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起诉。

2)卖方为买方提供设计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稿、生产工艺、配方等),设计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如有需要,卖方须向买方免费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设计文件。

3)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利用与买方所建立的买卖关系以及双方买卖关系所形成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与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网站、报纸、杂志、广告、产品展览)的宣传,否则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违约与索赔”条款之规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侵犯买方权益的,买方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4)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的,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13.保密约定

1)本合同信息提供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信息接收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标、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运作方法及其他专有信息,以及本合同条款和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商业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只能由接收方及其指定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提供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接收方的员工、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为实现本合同目的需要了解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接收方应与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要求其依照有关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

3)如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方提供或披露提供方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可按要求范围提供或披露而无需承担责任。但接收方应尽可能在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前,将需要提供或披露信息的事件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⑴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保密信息之前已被公众所知悉的;

⑵非因接收方及其员工、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人员的过错被公众所知悉的;

⑶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处正当取得的。

5)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永久有效。

6)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接收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保密信息,提供方要求接收方退还保密信息涉及材料或删除、销毁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应予配合。

7)由于接收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收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14.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承诺

卖方承诺在合同货物交付后向买方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且不应因交货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必要,卖方需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该承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范围、质保详情、维修细则、响应时间、费用负担等。

2)质保约定

在质保期或保质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质保违约及索赔条款执行。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质保期/保质期的期限长于约定期限的,以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的质保约定按约定 (选择abc中一种方式) 执行。

a.本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为 个月。

b.本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个月,产品交付时剩余保质期需大于 (保质期SL≤12个月时,则交付时剩余保质期应≥SL*75%) 个月。

c.其他质保约定。

3)售后服务响应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卖方应自收到买方通知后 (响应时间请根据具体产品对生产运行的重要性进行约定) 小时内响应,如因未能及时响应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负责赔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卖方应负责更换;由此带来的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5.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妨碍受影响一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客观事件,如战争、暴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性突发事件。对于常态化的疫情(如新冠疫情)不视为不可抗力,但政府特殊防控的除外。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及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详细情况说明及必要的证据。受影响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方式确定如何继续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消除后,各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不可抗力无法消除或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受影响一方丧失继续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但受影响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16.违约与索赔

16.1.违约情形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一条款规定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均应视为违约。发生违约事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违约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欺诈:卖方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少充多”“以有害食品生产材料或直接包装材料充当无害材料”等严重恶劣欺诈行为的。

2)逾期交货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除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的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货数量未达到买方要求的。

3)交货不符:卖方因生产过程、物流出现瑕疵造成的偶发性的所交产品的品名、品牌、外观、规格、材质、等级、标准、产地等产品品质要求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外包装破损;食品类货物异味等产品存在隐藏品质问题的。

4)其他交货异常:产品包装不合格的;卖方所交货物中夹带合同约定产品以外的航空违禁物品的(参照《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产品或包装中有航空违禁品、其他异物、污渍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其他(可补充)。

5)质保违约:质量保证期限内,货物有损坏或残缺;已交货物因生产过程、物流出现瑕疵造成的偶发性的品名、品牌、外观、规格、材质、等级、标准、产地、食品类货物异味等产品品质要求或实际质量与本合同约定或买卖双方的质保约定不符的;产品或包装中有航空违禁品、异物、污渍或夹带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物品;其他(可补充)。

6)资质不符:合同有效期内,卖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必须具备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生产许可类资质证书(如为生产型企业)、代理或授权类资质证书(如为贸易型企业)失效且未能及时续办的;卖方投标时提供的各类资质文件经证实弄虚作假的;卖方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不履行合同:除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的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卖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买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

8)逾期付款:除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的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买方未在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付款的。

9)其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一条款规定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6.2.违约责任与索赔

1)卖方欺诈违约的,除应全部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尚未支付货款买方不再支付)并赔偿买方的损失外,还应向买方赔偿问题产品货值的 拾 倍(请评估机供品或使用有害食品材料、定制类产品等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增加假1罚10、假1罚50、假1罚100等违约索赔条款)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买方有权扣除卖方所交纳的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2)卖方逾期交货的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合同中任何一项产品每逾期交货1天至19天(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卖方按未交货产品货值的1‰/天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②合同中任何一项产品逾期交货20天至29天(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取消逾期交货产品的预定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按未交货产品货值的5%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③合同中任何一项产品逾期交货30天至59天(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取消逾期交货产品的预定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未交货产品货值的10%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④合同中任何一项产品逾期交货60天至89天(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取消逾期交货产品的预定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未交货产品货值的20%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⑤合同中任何一项产品逾期交货90天及以上(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取消逾期交货产品的预定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未交货产品货值的30%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卖方发生交货不符、其他交货异常或质保违约的,买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退货通知之日起3天内退还买方已支付货款,否则卖方应按1‰/天向买方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此外,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退货通知之日起 天内前往买方货物存放处将货物取回,否则应当按照货物价值的1‰/天向买方支付仓储费用,逾期 天不取回的,视为卖方将货物遗弃,买方有权自行处置货物,因此产生费用的,由卖方承担。

②买方有权换货,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产品的调换,调换后的货物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质量保证期从调换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卖方应按合同“质保约定”条款执行。如因换货导致产品交货周期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周期,卖方按超期交付产品货值的1‰/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超过 天内未完成调换,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逾期调换货产品的预订并退货,退货违约责任按照上述“买方有权退货”的相关约定执行。如卖方因退换货处理给买方造成损失或影响买方生产保障的,每发生一次,卖方还应向买方另行支付贰仟元违约金。

③如交付的产品不满足合同约定或存在质保违约情形,但买方同意接受或产品已经使用消耗或因航班保障需要无法换货的,买方有权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等对交货不符产品进行“货物贬值”处理:出现 情形,按交货不符产品总货值的5%贬值;出现 情形,按交货不符产品总货值的10%贬值;出现 情形,按交货不符产品总货值的20%贬值;出现 情形,按交货不符产品总货值的30%贬值。(建议根据合同产品特点、第三方检测存在质检不合格等细化贬值情形及贬值比例)

④产品交货不符、交货异常或质保违约,无法确定不符产品对应已交货数量等的,按不符问题提出时买方该产品的实际库存量作为违约计算的基础。

⑤因卖方产品交货不符、交货异常或质保违约,引起 (如旅客、机组人员、买方其他工作人员、机场工作人员等) 投诉的,每发生一人次,卖方应根据事件影响严重程度或损失大小向买方支付壹仟元至伍仟元不等的违约金;给买方造成食品安全或生产安全问题、负面舆情影响或致使买方被国家有关部门警告或处罚的,每发生一次,卖方应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罚款并向买方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

⑥卖方交付货物中夹带本合同约定或买方采购订单要求以外的航空违禁物品或其他对人体有害或对航空安全有威胁的异物的,每发生一次,卖方除按上述条款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以外,买方还有权要求卖方另行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根据货物对安全的影响程度可适当调整违约金金额)

⑦因卖方交货不符、交货异常或质保违约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尺码、做工瑕疵、污染、破损等)导致退换货比例超过10%(含)的产品(数量按四舍五入取保留至个位数),卖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退换货义务外,还应对退换货超过10%比例的产品向买方支付总货值10%的违约金(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条款仅适用于量体类制服采购合同,其他合同请删除本条款)

4)卖方存在资质不符、产品严重威胁人身及航空安全等问题或无法定事宜或无本合同约定事由不履行合同的,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不低于招标时全部产品中标金额30%的违约金;卖方有未履行完的责任和义务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5)自买方书面提出卖方存在违约且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前,买方有权暂停向卖方支付货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开票部分货款,且暂停付款时长不计入付款账期。买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30天(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此的天数)且逾期付款金额超过应付款的50%(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此的比例),卖方有权暂停向买方继续交付逾期付款所涉及产品的供货,但不影响买方其他产品的供货,且卖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向买方关联企业供货,买方支付金额达到应付款的50%(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此的比例)时,卖方应立即恢复供货;逾期付款超过30天(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此的天数)的,卖方有权按逾期付款金额0.1‰/天的比例向买方收取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超过逾期付款总额的2%。

6)卖方单项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货、交货不符、交货异常、质保违约及其他违约情形等)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时,或经货物调换后仍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

7)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买方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不低于招标时全部产品中标金额30%的违约金。

8)卖方任何违约情形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除支付相应违约金外,卖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涉及旅客赔偿金、国家有关部门罚金的,由卖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以及给买方造成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仓租、码头装卸费、仓储费、海关过关费用、买方付给第三方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行政罚款、罚金、滞纳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为免疑义,本合同其他涉及卖方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范围均与本条约定相同)。

9)本款涉及的所有“赔偿金”“违约金”“保证金”等买方应收款项,买方有权从未支付货款中或卖方保证金中扣除。

10)卖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买方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因卖方违约行为侵犯买方有关权益的,除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买方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11)卖方应保证所供产品是在卖方(如卖方为生产厂家)或产品原厂生产场地加工制作的全新合格产品(如无原厂生产要求请删除本条款红色文字),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或转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生产,也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不低于招标时全部产品中标金额30%的违约金;卖方未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未完成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条款)

12)未经买方书面授权,卖方不得向买方以外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售卖本合同涉及的买方个性化产品实物或电子设计文件,否则卖方应承担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赔偿买方合同总金额的 倍作为违约金。(海航个性化定制的机供品、空勤制服、地面商务制服、签派员制服、空勤箱包、工作鞋、发簪等物资采购合同,应增加约束供应商违规出售此类物资的违约处罚条款。如市场成熟产品,请删除本条款。)

16.3.保证金

1)卖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等方式将 元(即大写 元)合同履约保证金交予买方。(涉及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调整如下,不涉及请删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 元(即大写 元)。买卖双方约定,投标保证金中的 元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剩余 元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等方式交予买方。)

2)卖方拒绝履行本合同且未将保证金交予买方,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向买方赔偿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3)卖方未按合同履行,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已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或扣除等额未支付货款作为违约金。

4)待合同履行完双方确认无异议后,买方将扣减违约金、赔偿金等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回卖方(不计息)。

17.合同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中最后一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未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3)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卖方不得私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至第三方;未经买方同意,卖方私自委托第三方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4)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1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争议解决等均应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条款冲突或失去可执行效力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尽快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卖方和买方确认接受合同的所有条款及所有附件,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卖方和买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则所有争议应全部提交法律诉讼。由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均应通过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3)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19.补充说明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须共同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本合同的补充约定,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正文条款有冲突的,以正文条款为准。

2)合同履行期内,卖方有义务遵守本合同所适用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3)合同履行期内,卖方不得有向政府官员、行业监管单位人员或与其有亲密关系人员或交易相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给付或承诺给付现金或财产性利益的不当支付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20.特别提示

买卖双方均已确认,本合同内容是由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存在单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形,各方在阅读本合同时,已经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理解,特别是合同中加粗、加下划线的内容,各方已经充分注意,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此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1.附件清单

附件一:客户与供应商廉洁合规承诺书;

附件二:产品品质要求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

22.签署份数及日期

本合同一式 份,由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本合同买方指定 为买方授权代表人,代表买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本合同。

买方:

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卖方:

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客户与供应商廉洁合规承诺书

XX公司:

为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杜绝不正当交易,净化交易流程,遵循合规与廉洁自律准则,切实保护合作双方合法权益,我公司特承诺如下:

一、遵循商业道德、杜绝商业舞弊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贵方有关合规与廉洁建设要求,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违约毁约等违法行为。

(三)我公司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虚假情形,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不以任何方式向贵方及贵方人员赠送任何形式的现金、礼品、支付凭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不宴请或邀请贵方及贵方人员参加高档娱乐消费、旅游等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报销贵单位的任何人以及亲友的各种票据及费用;不进行可能影响合作公平、公正的任何活动。

(五)未经贵方同意,不为贵方人员提供专职或兼职的工作岗位或向贵方人员发放各种形式的薪酬、奖金、分红、回佣。

(六)不为贵方及贵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近亲属,下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要求贵方人员为我方违规或越权开展相关工作,不向贵方人员直接或间接打听、询问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贵方保密的信息。

(八)未经书面同意,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披露有关贵方及贵方关联单位的人员关于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也不披露本承诺书内容及贵我双方具体商业合作的内容;有义务保护贵方所有商密信息。

(九)不做出其他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共产党纪律规定等行为。

二、处理方式

(一)贵方及贵方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当行为的,我方承诺及时向贵方的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二)我方及我方人员、我方利益相关方如有违反本承诺书任一承诺内容的行为,贵方可向我方进行反映、投诉以及举报,并有权依据具体情节对我方采取相关措施,包括:

1.以双方签署交易文件确定的交易金额为基数(如存在多笔单次交易,则以全部交易总金额为准),按照交易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向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该违约金无法覆盖实际损失的,则贵方有权要求我方继续承担损失赔偿。

2.除上述违约金条款外,贵方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将我方及利益相关方列入贵方黑名单、给予我方及利益相关方禁入限制、终止贵方与我方及利益相关方业务合作关系、停止支付相关合作款项、直接扣除合作保证金(如有)、解除本承诺书出具前后贵方与我方及利益相关方签署的且届时仍有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等,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我方及我方人员、我方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权利,因此造成的贵方损失均由我方全额承担,对于构成刑事追诉标准的,贵方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我方尽全力配合调查。

三、监督部门合规举报渠道

(一)贵方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

手机:

举报信箱:

信函寄送地址:

邮编:

(二)我方举报渠道

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

信函寄送地址:

承诺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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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1854/tUxmUJ4BMqitpwL5Rzl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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