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功能目标:满足公司空、地勤人员应急医疗服务需求,提升航卫服务保障水平。特别是在处理突发紧急医疗过程中,能够迅速、有效、便捷的解决空、地勤人员就医治疗需求。 2.需执行的标准规范:供应商需为北京市卫生局批准允许执业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的医疗团队和医疗救治的硬件设备,具备控制区内应急救护资格。
3.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供应商在我方员工或我方保障单位授权人员提出申请时,依据我方要求负责提供开通“绿色通道”应急诊疗服务。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我方空勤人员和地面员工以及国货航、北京航空、大连航空、内蒙航空、西藏航空、深圳航空、山东航空等其他我方负责保障单位的急诊患者的检查、诊治和转运。
(2)绿色通道处置范围为突发心、脑血管疾病、意识障碍、突发各种意外伤害、38度以上高热、急腹症等急症,以及其他影响正常履职的意外伤病情况。
(3)“绿色通道”应急诊疗服务开通时限:除非双方另行达成其他安排,应急诊疗服务范围内的突发急症一次性处理,重大突发疾病处理以当天(24小时)为限,超过当天(24小时)后的诊疗费用应转为正常就医结算(用患者社保卡);需要转院的为正常就医(用患者医保卡)结算。
4.交付或实施地点:北京
5.技术需求/服务标准:供应商需为北京市卫生局批准允许执业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的医疗团队和医疗救治的硬件设备。为保证能够提供及时的突发医疗事件处置需求,该项目的供应商还需要能够快速响应,提供应急救护服务,具备控制区内应急救护资格。
服务流程:
(1)对于在首都机场的我方员工在岗期间突发疾病或影响正常履职的意外伤病时,由员工出示有效工作证件,供应商协助核实确认我方员工身份,简单应急处置或取药,医、患双方签字确认;涉及突发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就医完成后医、患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首都机场的我方保障单位的空勤人员在岗期间突发疾病,按照本条上述“绿色通道”服务流程第(1)项执行,同时向供应商说明空勤人员单位信息,须在费用单上加以标注,分类结算。
(3)我方其他部门员工和旅客遇突发医疗事件如需开通就医绿色通道,须****中心主任同意并授权签字确认。
(4)供应商负责提供就医“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优先安排我方员工或我方保障单位员工的检查、诊治和转运。如我方员工或我方保障单位员工病情需转北医三院机场院区治疗,供应商应在我方或我方保障单位通知北医三院机场院区开通院内绿色通道的前提下协助转运伤病人员。如需转送其他医院,供应商应协助联系120或999送往相关医院,转运费用由我方支付。
(5)供应商应向我方提供医疗上岗许可证,在提供应急医疗服务过程中提供合格、安全的医疗药品和医疗用品,应按国家规定处理废弃的医疗用具,并节约用水、电。
6.支付标准/方式:
依据《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民航有关规定作为计费标准,按照医疗救治实际发生项目进行费用统计。如卫生行政部门和民航管理当局批准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自新收费标准生效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新收费标准执行。应急医疗服务和急诊限定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包含相关税费。
7.费用确认及支付:我方负责每季度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费用分类明细及有效票据,经核实无误后,对应急医疗服务费用进行结算,特殊情况可以顺延。
如经我方核实,对于有异议的账单金额,双方应及时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再进行结算。我方有权拒绝支付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异议账单金额,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验收标准:各项服务工作运转正常。
3.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供应商在我方员工或我方保障单位授权人员提出申请时,依据我方要求负责提供开通“绿色通道”应急诊疗服务。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我方空勤人员和地面员工以及国货航、北京航空、大连航空、内蒙航空、西藏航空、深圳航空、山东航空等其他我方负责保障单位的急诊患者的检查、诊治和转运。
(2)绿色通道处置范围为突发心、脑血管疾病、意识障碍、突发各种意外伤害、38度以上高热、急腹症等急症,以及其他影响正常履职的意外伤病情况。
(3)“绿色通道”应急诊疗服务开通时限:除非双方另行达成其他安排,应急诊疗服务范围内的突发急症一次性处理,重大突发疾病处理以当天(24小时)为限,超过当天(24小时)后的诊疗费用应转为正常就医结算(用患者社保卡);需要转院的为正常就医(用患者医保卡)结算。
4.交付或实施地点:北京
5.技术需求/服务标准:供应商需为北京市卫生局批准允许执业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的医疗团队和医疗救治的硬件设备。为保证能够提供及时的突发医疗事件处置需求,该项目的供应商还需要能够快速响应,提供应急救护服务,具备控制区内应急救护资格。
服务流程:
(1)对于在首都机场的我方员工在岗期间突发疾病或影响正常履职的意外伤病时,由员工出示有效工作证件,供应商协助核实确认我方员工身份,简单应急处置或取药,医、患双方签字确认;涉及突发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就医完成后医、患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首都机场的我方保障单位的空勤人员在岗期间突发疾病,按照本条上述“绿色通道”服务流程第(1)项执行,同时向供应商说明空勤人员单位信息,须在费用单上加以标注,分类结算。
(3)我方其他部门员工和旅客遇突发医疗事件如需开通就医绿色通道,须****中心主任同意并授权签字确认。
(4)供应商负责提供就医“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优先安排我方员工或我方保障单位员工的检查、诊治和转运。如我方员工或我方保障单位员工病情需转北医三院机场院区治疗,供应商应在我方或我方保障单位通知北医三院机场院区开通院内绿色通道的前提下协助转运伤病人员。如需转送其他医院,供应商应协助联系120或999送往相关医院,转运费用由我方支付。
(5)供应商应向我方提供医疗上岗许可证,在提供应急医疗服务过程中提供合格、安全的医疗药品和医疗用品,应按国家规定处理废弃的医疗用具,并节约用水、电。
6.支付标准/方式:
依据《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民航有关规定作为计费标准,按照医疗救治实际发生项目进行费用统计。如卫生行政部门和民航管理当局批准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自新收费标准生效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新收费标准执行。应急医疗服务和急诊限定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包含相关税费。
7.费用确认及支付:我方负责每季度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费用分类明细及有效票据,经核实无误后,对应急医疗服务费用进行结算,特殊情况可以顺延。
如经我方核实,对于有异议的账单金额,双方应及时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再进行结算。我方有权拒绝支付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异议账单金额,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验收标准:各项服务工作运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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