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险种及理赔要求
1-1车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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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及型号 |
车辆数量 |
交付周期 (自然日) |
校验及交付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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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 |
l 仅具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车辆(内场车):76辆 l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外场车):8辆(其中6辆同时具有民航牌照) |
下单后立即生效 |
重庆江北机场 |
1-2保险险种与保险金额
1-2-1内场车投保保险
财产一切险:投保范围为76辆仅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车辆(见车辆明细表)。
① 供应商应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特种车辆过程因碰撞、倾覆、坠落造成的被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
② 投保时间不足一年,按日比例缴纳应付保费。
③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金额来源为被保险人账面原值。
④ 无免赔额
1-2-2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为76辆仅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车辆(见车辆明细表)。
① 供应商应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②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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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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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责任限额 |
人民币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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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
人民币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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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
人民币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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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人民币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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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 |
人民币10万元 |
③ 投保时间不足一年,按日比例缴纳应付保费。
④ 无免赔额
1-2-3特种设备责任附加作业人员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范围为76辆仅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车辆(见车辆明细表)。
①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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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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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责任限额 |
人民币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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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
人民币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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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
人民币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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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上人员) |
人民币10万元 |
② 无免赔额
1-2-4国货航重庆货站特种车辆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隔离区内以及隔离区外的运行保障区域产生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在以上三类保险(财产一切险、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特种设备责任附加作业人员人身伤亡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
2.外场车投保保险
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范围为8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见车辆明细表)。
供应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重庆货站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范围为8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见车辆明细表)。
①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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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险种 |
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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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失保险 |
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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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人民币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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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乘客) |
人民币10万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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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上人员+三者) |
人民币10万元 |
② 无免赔额
2-3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出险并赔付。
2-4保险期限:本保险期限为29个月,后续新增车辆将按照牌照类型购买相应险种,投保标准与现有车辆保持一致:从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后续新增加购入车辆追加投保的,截止期与本批次保险期限截止期一致;
3.保费支付:
3-1供应商应在不晚于甲方车辆上年度保险到期日前30日,编制保费明细及缴费通知单,经重庆货站确认无误后,重庆货站按确认的缴费通知单向供应商支付保费,供应商需要在重庆货站的保费到账后即向重庆货站出具保单及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重庆货站采用对公转账方式向供应商账户支付保费。
3-2发票及税费变动
就重庆货站向供应商的应付费用,供应商应向重庆货站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国家税率调整,自相应新税率生效之日起,合同约定的税率同步变更,含税价格保持不变。
4.理赔服务人员:中标保险公司须承诺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项目的保险、理赔服务;
5.投保车辆明细表详见附表:车辆保险明细表。
6.前述商务条款为我司最低要求,具体合同内容以双方进一步谈判为准。
8.服务方案
供应商需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服务、定损服务、赔付时限、组织保障、承诺服务、增值服务等其他服务方案一并签定入合同;方案中须提供具体服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8-1理赔服务:
8-1-1.机坪外出险:现场查堪时效应满足30分钟内到达现场;
8-1-2.机场内出险,投保人协助办理机场内部通行证,保险公司需提供有在机场内理赔的丰富经验的专人上门服务,三天内完成定损工作、确保理赔时效;
8-1-3.发生物损时,保险公司应满足机场要求,负责提供指定供应服务商,确保及时恢复,且因事故修复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全额赔付;
8-1-4.发生人伤案件可提供重庆市内医院(医院的等级不低于三甲)的直赔服务。
9.定损服务
供应商应向重庆货站提供快速、准确定损服务(含机坪内),一般事故定损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复杂定损项目定损时间不超过48小时。接到报案后,供应商应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9-1.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本数)以下、不涉及人伤的普通案件即时处理,供应商应在当日定损。
9-2.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30000元(含本数)之间的,供应商应在接到报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9-3.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9-4.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供应商应在接到重庆货站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通知重庆货站。
10.赔付时限
在重庆货站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供应商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支付赔款:
10-1.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下案件1个工作日内赔付。
10-2.人民币10000元-30000元(含)以下案件2个工作日内赔付。
10-3.人民币100000元(含)以下案件5个工作日内赔付。
10-4.人民币100000元以上案件10个工作日内赔付。
经重庆货站要求,供应商如需要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款,仍应按照上述赔付时限支付。在保险案件完成定损、理赔审核并收到《赔付支付委托书》(需包含案件报案号、收款账户信息、委托方盖章)后,供应商应将对应案件的赔款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11.特殊情况处理
11-1.被保险车辆设备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的,供应商应在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11-2.大额案件在可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全额预付赔款。
11-3.若重庆货站车辆设备发生的事故由第三者的过错所引起,并造成甲方损失,供应商承诺先行向甲方赔付后再向第三者代位追偿。
12.因供应商原因超过定损时限和赔付时限,每超过1个工作日,供应商应按赔付金额的1%,进行违约赔偿。
13.保险责任
13-1.在保险期内,保险车辆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13-1-1.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13-1-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设备故障;
13-1-3.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13-2.下列费用,供应商也负责赔偿:
13-2-1.事先经供应商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
13-2-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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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1855/VOhJCJ4Bni4p5U9XHQq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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