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框架协议项目名称:2025-2026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财产保险服务封闭式
框架协议项目编号:SXKJXY-20241218000001
采购包名称:采购包1
采购人名称: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山****街****号 点击查看
采购人联系方式:133****9321 点击查看
二、参与供应商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总金额(元) | 报价时间 |
|---|---|---|---|
| 1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 13535.23 | 2025-05-20 20:38:05 |
| 2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 13700.00 | 2025-05-20 19:14:36 |
| 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 13800.00 | 2025-05-20 20:40:37 |
三、成交供应商
| 成交供应商 | 地址 | 成交金额(元) |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 凤山街道办 | 13535.23 |
四、成交标的
| 序号 | 需求名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报价单价(元) | 报价优惠率(%) |
|---|---|---|---|---|---|
| 1 | 机动车财产保险服务--新能源车辆保险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报价要求 |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辆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机动车财产保险服务--新能源乘用车车辆保险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统一为0.65。 | 1 | 13535.23 | 0.00 |
| 2 | 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内容 | 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商业险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附加险为: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 0 | 0.00 | 0.00 |
| 3 | 机动车车辆保险交强险投保相关要求 | 本项目仅对机动车车辆保险商业险进行报价,入围供应商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与采购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合同金额。 | 0 | 0.00 | 0.00 |
| 4 | 投保服务内容 | 1.投保 (1)车辆投保时,由采购人向入围供应商发起订单,入围供应商按照订单要求及投标承诺的自主系数进行报价,采购人确认订单后方可承担业务。 入围供应商依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按下列程序进行投保: ①提供有效证明。采购人应向入围供应商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②提供投保车辆资料。为便于管理,各采购人应根据保险公司需要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③办理投保手续。采购人可要求入围供应商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并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无误后,在投保单上签章确认。 ④出单、送单及结算。入围供应商根据各采购人车辆保险信息提前核算保费,并向各采购人送达缴费通知书,各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书,通过***网银等方式自行与保险公司结算后,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完成出单事宜,将电子保单及发票送至各采购人。 ⑤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采购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2)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入围供应商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3)入围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30日前提醒采购人。 | 0 | 0.00 | 0.00 |
| 5 | 出险服务内容 | 2.出险 (1)入围供应商要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出单公司客户服务专员报案。 (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出单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事故地点在市区范围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60分钟内响应。 (4)事故地点在市区范围外山西省域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 (5)事故地点在山西省域外,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 (6)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 0 | 0.00 | 0.00 |
| 6 | 出险服务内容 | 2.出险 (1)入围供应商要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出单公司客户服务专员报案。 (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出单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事故地点在市区范围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60分钟内响应。 (4)事故地点在市区范围外山西省域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 (5)事故地点在山西省域外,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 (6)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 0 | 0.00 | 0.00 |
| 7 | 理赔服务内容 | 3.理赔 (1)入围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2)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①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10000元,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②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③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④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⑤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3)车辆修理 ①车辆出险后,除了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应为山西省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及其他二类以上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出单公司应予以认可。 ②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③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④受损车辆在推荐的修理厂,或事先已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4)索赔材料递交 ①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②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5)垫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6)异地出险 入围供应商应实现投保车辆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的信息资源共享,快速便捷的提供理赔服务。 | 0 | 0.00 | 0.00 |
| 8 | 其他服务内容 | 4.其他服务 (1)根据项目征集人要求,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入围供应商应设立投诉受理电话,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对相关服务的投诉; (3)对于同一分支机构发生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有效投诉,应更换该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 (4)定期组织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进行客户回访服务,收集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 0 | 0.00 | 0.00 |
2025年05月21日征集人: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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