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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公司2026年9月2000大卡煤泥(第二次)竞价公告

2026-09-03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黑龙江 - 绥化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绥化公司2026年9月2000大卡煤泥(第二次)
省份/直辖市 黑龙江 所属地区 绥化市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绥化公司2026年9月2000大卡煤泥(第二次)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212323-202609-056

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煤泥

2. 采购数量:15,000吨

3. 交货地点: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

4. 交货日期:2026-09-03 至 2026-09-30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平台

***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9-04 14:15:15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2,000

<1,500

干燥基全硫St,d

%

≤ 0.5

> 0.7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36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13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1.量、质:9月计划采购市场竞价煤泥1.5万吨,基准热值2000千卡/千克。全水分(Mt)≤13%、全硫(Std)≤0.5%、挥发分(Vdaf)≥36%。

2.运输方式:火运。

3.验收方式:质数量验收以入厂检斤、检质为准。

4.结算方式:月度结算、先货后款。

全月加权平均热值≥2000千卡/千克结算价格不再上调;

1800≤全月加权平均热值<2000千卡/千克,以2000千卡/千克价格为基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只入不舍),结算价格下浮0.002元/兆卡;

1500≤全月加权平均热值<1800千卡/千克,以1800千卡/千克价格为基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只入不舍),结算价格下浮0.005元/兆卡;

加权平均热值<1500千卡/千克,买方有权拒收。

热值(千卡/千克) 卡价(元/兆卡)
≥2000 含税到站卡价
1900-1999 含税到站卡价-0.002
1800-1899 含税到站卡价-0.004
1700-1799 含税到站卡价-0.009
1600-1699 含税到站卡价-0.014
1500-1599 含税到站卡价-0.019
<1500 拒收

5.其他奖罚:全水分(Mt)>13%,每增加1%(四舍五入),结算价格扣罚10元/吨;全硫(Std)>0.5%,每增加0.1%(四舍五入),结算价格扣罚5元/吨;挥发分(Vdaf)<36%,每降低1%(四舍五入),结算价格扣罚0.005元/兆卡。其他煤炭指标无约束性奖罚。

6.由于供应商原因兑现率≤60%,按以下方式进行“冻结”:兑现率=0,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范围冻结6个月;0<兑现率≤40%,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范围冻结4个月;40%<兑现率≤50%,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范围冻结3个月;50%<兑现率≤60%,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范围冻结2个月。

7.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异常煤现象,按照《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入厂煤验收异常管理办法》制度相关约定执行。

煤炭买卖合同(市场)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绥化市

出卖人(卖方):

买受人(买方):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

2. 交货期间为:2026年xx月xx日至2026年xx月xx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供煤矿点(产地) 发站 到站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煤泥 绥化 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发热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硫分 灰熔点 哈氏可磨系数 粒度
Qnet,ar
(千卡/千克)
Mt
(%)
Ad
(%)
V【daf】
(%)
St,d(%) ST
(℃)
HGI (mm)
煤泥

二、 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火运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到厂轨道衡检斤数量为依据。质量以到厂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2. 买方要在煤炭入厂验收后24小时内将验收结果通知卖方,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在买方通知卖方验收结果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提出异议方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买卖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的理念开展合作,入厂验收发现煤质异常时,买方应将该批异常煤进行现场封存并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卖方到厂确认,协商处理。
(2)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进行异常煤处理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指派专人到场进行确认,如不能按时到厂,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否则以买方所取煤样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3)煤炭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A.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差异分层,经分层取样化验,层间干基高位发热量差超过200千卡/千克认定为异常超差,低质层煤热值高于合同约定热值标准的,超差煤整车以低质层热值结算;层间热值超差且低质层热值低于合同约定质量下限的,整车按低质层热值计价且加扣合同约定100大卡单价进行考核结算。
B.收底煤若出现质量差异时,经双方协商并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可入厂验收加权结算;其它买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出现与整批质量差异,则该车不允许加权结算,问题煤只能按照质量考核条款考核结算。
C.煤中含有大量杂物(如木块,铁块,石头,冰块等)的,车杂物量超过该车煤量的0.2%的,按杂物量2倍乘以该批天然煤单价的煤款数额进行处罚。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A.多车次出现上述(3.(3)条款)问题,问题车煤量超过该批次煤总量20%的,双方视情节协商不低于(3.(3)考核条款)进行考核,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B.存在盖帽、夹馅、铺底、贴帮等人为掺杂使假行为,掺假煤质量严重低于正常煤炭的视为严重质量问题,掺假煤热值低于该批煤正常煤质3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主观意图明显的(多次、多批或反复出现),对供应商按整车煤重量的2倍乘以该批正常煤热值所对应天然煤单价的煤款数额进行考核处罚,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5)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 考核”为双方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考核金额或比例即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4. 若由于卖方原因兑现率≤60%,按以下方式进行买方企业级范围内“冻结”(供应商在冻结期间无法参与买方企业发布的燃料竞价招标等活动)。兑现率=0,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范围冻结6个月;0<兑现率≤40%,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范围冻结4个月;40%<兑现率≤50%,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范围冻结3个月;50%<兑现率≤60%,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范围冻结2个月。

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异常煤现象,按照《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入厂煤验收异常管理办法》制度相关约定执行。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到厂含税价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一票制结算。

煤价=含税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到站含税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热值基准价格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煤泥 合同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第四条“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千卡/千克)
价格减额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煤泥 热值 合同周期 xx千卡/千克热值基准价格-价格减额

②【硫分/挥发分/全水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
范围
变化
幅度
价格减额 增减基准 加权
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煤泥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合同
周期
变化幅度×价格减额
煤泥 全水(Mt) 合同
周期
变化幅度×价格减额

(3) 数量调整价: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合同周期内结算总量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指标名称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数量调整价公式

(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并另行签订价格补充协议,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 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数量或质量异议时,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或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

2. 买、卖双方根据合同周期结束后结算一次。

3.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期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 结算方式:

(1)买方根据收货人质数量验收结果、合同约定的到厂基准价及调整价与出卖人进行煤款结算。

(2)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 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6.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买方有权对煤源进行确认,对煤量及煤质与公告要求相差较大的情况,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逾期交付,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异议方提交【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买方所在地】),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3.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均为送达书面通知、律师函、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当主动向另一方送达书面变更说明并征得另一方同意。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6年xx月xx日。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4份,卖方1份,买方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住所: 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0455-***5768
联系人: 联系人:董宇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455-***5773
开户行: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
账号: 账号:171475289946
税号: 税号:91231200325838290K

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

入厂异常煤炭判定标准

为规范入厂煤炭验收管理,统一异常煤判定依据,杜绝煤质掺假、指标超标、重量不符、安全隐患等问题,结合现场验收实际,制定本标准。凡入厂煤炭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判定为异常煤。

一、热值异常:入厂来煤验收采样化验,收到基低位热值低于合同约定最低热值或任意单点抽样低于合同最低值300 千卡 / 千克及以上判定为异常煤。

二、硫分异常:收到基硫分高于合同约定最高硫分,判定为异常煤。

三、水分异常:来煤收到基全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标准的10%(比例),导致煤质潮湿发粘、接卸、入炉困难(极端异常天气影响的除外),判定为异常煤。

四、数量异常:来煤过衡净重与票重偏差超过2%。

五、结构性掺假:存在铺底、盖帽、夹层、分层、夹矸、掺杂煤泥等掺假行为,且掺假部位热值较合同最低值降幅≥10%。

六、配比与粒度异常:来煤存在非正常煤质配比的异常掺矸、粒度超出合同约定区间、恶意掺杂煤泥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煤质标准的情形,判定为异常煤。

七、批次对比异常:同一矿点正常供煤前提下,该车来煤外观目测存在明显异常,或化验指标与同批次正常到货煤炭数据偏差异常,经现场核查、留样复核确认不同于以往批次来煤的,判定为异常煤。

八、普通杂物超标:来煤中混入炉渣、建筑垃圾、冻块、雪块、冰块等非煤质杂物,杂物总重量占该车煤总重量比例超过0.2%的,判定为异常煤。

九、矸石、大块石料超标:来煤中含采样设备无法采集的大块石头、矸石占整车煤量比例超过2%,或整车煤炭中各类石块、矸石总占比超过5%的,判定为异常煤。

十、安全隐患类异常:来煤中夹带铁器、大石块等硬质异物,存在皮带划伤、输煤及采样设备损坏等安全隐患的,判定为异常煤。

十一、特殊煤种验收标准若与本标准不一致,以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专项约定为准;合同无特殊约定的,统一按本异常煤判定标准执行。

六、争议解决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异议方提交【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买方所在地】),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

2. 联系人:刘昊

3. 联系电话:27****75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街****号****楼邮政编码:100040 ***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com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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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2165/8TzqZaABni4p5U9Xb9w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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