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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公司2026年9月5000大卡烟煤补充竞价公告

2026-09-04招标变更-补充黑龙江 - 七台河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七台河公司2026年9月5000大卡烟煤补充
省份/直辖市 黑龙江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采购单位 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王凤喜 150****0928
更多联系方式 王凤喜 0464-***2180
代理机构 七台河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七台河公司2026年9月5000大卡烟煤补充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212315-202609-079

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大唐电厂三号门储煤场

4. 交货日期:2026-09-08 至 2026-09-3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根据实际资金情况向乙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平台

***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9-05 14:46:18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5,000

<2,200

干燥基全硫St,d

%

≤ 1

> 1.5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30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50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履行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煤种 供煤
矿点
发站 到站 交货
地点
交货时间(月/旬/日)
及数量(万吨)
烟煤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甲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之日为准。兑现率=结算煤量/合同量,兑现率<60%,保证金不予返还。若由于乙方原因兑现率≤60%,按以下方式进行 “冻结”:兑现率=0,集团公司范围内置黑;0<兑现率≤40%,甲方范围内冻结120天;40%<兑现率≤50%,甲方范围内冻结90天;50%<兑现率≤60%,甲方范围内冻结60天。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乙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煤种 发热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硫分 灰熔点 哈氏可磨系数 粒度
Qnet,ar
(千卡/千克)
Mt
(%)
Aad
(%)
Vdaf
(%)
St,d
(%)
ST
(℃)
HGI (mm)
烟煤 ≥5000 ≥30 ≤1 ≤50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托运人为乙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人身伤亡、车辆和货物等财产损害,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因疫情引发的事宜及产生的损失也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如乙方与发货人不一致,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甲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乙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甲方验收工作。

2.乙方可在煤炭入厂验收后48小时内向甲方询问验收结果,如乙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入厂验收后72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甲、乙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的理念开展合作,入厂验收发现煤质异常时,甲方有权将该批异常煤进行现场封存并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通知乙方。

(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异常煤处理工作,并应立即指派专人到场进行确认,如不能按时到厂,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否则以甲方所取煤样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3)煤炭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A.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差异分层,经分层取样化验,层间干基高位发热量差超过200千卡/千克认定为异常超差,低质层煤热值高于合同约定热值标准的,超差煤整车以低质层热值结算;层间热值超差且低质层热值低于合同约定质量下限的,整车按低质层热值计价且加扣合同约定100千卡/千克单价进行结算。

B.收底煤若出现质量差异时,经双方协商并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可入厂验收加权结算;其它甲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出现与整批质量差异,则该车不允许加权结算,问题煤只能按照上一条(3.(3)A条款)结算。

C.煤中含有大量杂物(如木块,铁块,石头,冰块等)的,车杂物量超过该车煤量的0.2%的,甲方按杂物量2倍乘以该批天然煤单价的煤款数额在乙方当月结算金额中扣除。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A.多车次出现上述(3.(3)条款)问题,问题车煤量超过该批次煤总量20%的,双方视情节协商不低于(3.(3)条款)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拒收或无条件终止合同。

B.存在盖帽、夹馅、铺底、贴帮等人为掺杂使假行为,掺假煤质量严重低于正常煤炭的视为严重质量问题,掺假煤热值低于该批煤正常煤质(3000千卡以下的煤矸石及煤泥等劣质煤)3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掺假煤热值低于该批煤正常煤质(3000-4000千卡)4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掺假煤热值低于该批煤正常煤质(5000千卡以上的优质煤)5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该批次煤炭按最低煤质热值结算,同时,甲方有权拒收或无条件终止合同。

C.非单一煤种混有无烟煤或贫瘦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25%的煤种),已卸车扣总重20%,未卸的返车处理,并要求乙方整改,经整改后仍有异常煤入厂,甲方有权拒收或无条件终止合同。

D.粒度若大于50mm返车处理,并要求乙方整改,经整改后粒度仍大于50mm,甲方有权拒收或无条件终止合同。

E.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200千卡/千克或干燥基全硫> 1.50 %时,甲方有权拒收或无条件终止合同。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到厂含税价=煤价

1.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一票制结算。

煤价=到厂含税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1)到厂含税基准价格:

煤种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热值基准价格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烟煤 ≥5000 中选价 合同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2)质量调整价(调整至煤价为0元/吨为止):

①发热量指标不在到厂含税基准价格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煤种 煤质
指标
指标
范围
变化
幅度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增减
基准
加权
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烟煤 Qnet,ar 4800-4999 -100千卡/千克 -0.002元/[(千卡/千克)×吨] 5000 合同
周期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烟煤 Qnet,ar 4500-4799 -100千卡/千克 -0.003元/[(千卡/千克)×吨] 4800 合同
周期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烟煤 Qnet,ar <4500 -100千卡/千克 -0.005元/[(千卡/千克)×吨] 4500 单批次 (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备注:质量调整价公式中【(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的绝对值只入不舍至百位。

②挥发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煤种 煤质
指标
指标
范围
变化
幅度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增减
基准
加权
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烟煤 Vdaf <30 -1% -0.001元/[(千卡/千克)×吨] 30 合同
周期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
备注:质量调整价公式中(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的绝对值只入不舍至个位(%)。

③硫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煤种 煤质
指标
指标
范围
变化
幅度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增减
基准
加权
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烟煤 St,d >1 0.1% -0.001元/[(千卡/千克)×吨] 1 合同
周期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
备注:质量调整价公式中(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的绝对值只入不舍至十分位(%)。

(3)数量调整价(调整至煤价为0元/吨为止):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交货数量为基准,兑现率≥90%,不调整价格。兑现率<90%,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煤种 指标名称 指标范围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加权方式 数量调整价公式
烟煤 结算煤量 80%≤兑现率<90% -5元/吨 合同周期 价格增减额
烟煤 结算煤量 70%≤兑现率<80% -10元/吨 合同周期 价格增减额
烟煤 结算煤量 60%≤兑现率<70% -15元/吨 合同周期 价格增减额
烟煤 结算煤量 兑现率<60% -20元/吨 合同周期 价格增减额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甲、乙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并另行签订价格补充协议,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做任何调整。

五、结算及付款

1.双方存在数量或质量异议时,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如果对数量或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

2.甲、乙双方约定合同周期加权结算。

3.甲、乙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甲方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期货款进行结算:

(1)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结算及付款方式:

(1)甲方根据结算单据、合同价格对乙方发运的煤炭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根据实际资金情况向乙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付款方式:现汇或承兑汇票或供应链等其他付款方式。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

4.乙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甲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乙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乙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逾期交付,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2.因乙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甲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乙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选择拒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如乙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疫情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共同提交至双方认可的商事调解机构开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甲乙双方煤炭甲乙业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乙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共同提交至双方认可的商事调解机构开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王凤喜

3. 联系电话:0464-***2180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街****号****楼邮政编码:100040 ***平台首页。六、月度单一煤种竞价,计划采购量≤3万吨时,单一供应商报价量不低于0.2万吨,否则不予中选;3万吨<计划采购量<8万吨时,单一供应商报价量不低于0.3万吨,否则不予中选;8万吨≤计划采购量,单一供应商报价量不低于0.5万吨,否则不予中选。合同签订前,缴纳履约保证金5元/吨。如中选后放弃或合同兑现率<60%,保证金不予返还。缴纳账号户名开户行如下:账号: 0910020709221045797;户名: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 工行七台河桃南支行监督举报电话:座机:0451-****7883手机:150****0928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com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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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2165/JAUva6ABLRKCxEZf5zI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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