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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9月竞价公告

17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 - 托克托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9月
省份/直辖市 内蒙古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 托克托县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9月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129515-202609-232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耿庆沟站或清水河县二道河站

4. 交货日期:2026-09-16 至 2026-09-29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车板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平台

***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9-15 13:05:05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200

<2,700

干燥基全硫St,d

%

≤ 1

> 1.2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30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收货人依据买方需求确定。

2.交货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供煤矿点(产地) 交货地点 合同数量
(万吨)
备注
低硫煤 鄂尔多斯 耿庆沟站或二道河站 * 合同数量为买方两家公司的总量,买方两家公司各自的数量按买方实际调运需求计划确定。

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全水 干燥基灰分 干燥无灰基
挥发分
干燥基全硫分 灰熔点 粒度
Qnet,ar
(千卡/千克)
Mt
(%)
Ad
(%)
Vdaf
(%)
St,d
(%)
ST
(℃)
(mm)
低硫煤 3200 <20 <39 >30 <1.0 >1150 ≤50mm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铁粉、石头、木块等),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因煤质原因造成机组事故或输煤系统设备损坏,根据损失情况对相应卖方进行扣款,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运输、交付及风险承担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卖方负责火车运输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煤炭,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买方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买方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4.交付:货到交货地点后视为交付。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卖方供煤后,买方按列作为一个批次,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煤样保存两个月。

2.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卖方供煤实际数量,以买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准,作为煤炭的验收、结算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3.以买方数量、质量为验收依据,卖方所供单列煤炭到厂后一般72小时内买方出具煤质化验结果,买方出具煤质化验结果后向卖方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分别发送托一、托二的数量、质量验收数据。每日卖方供应至买方两家公司的煤量,入厂后按单列进行采样、制样、化验,出具化验结果数据。如卖方对验收质量结果有异议,应在验收数据进入卖方指定电子邮箱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出书面异议。买、卖双方聘请共同认可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买方3mm存查样进行重新复检,复检结果在国家规定误差范围内,以原结果为准,否则以复检结果为准,同一交货时间内最多允许复检3列火车的买方3mm存查样。卖方向买方提出异议并需要提取买方存查样时,需向买方提供合同期限内供煤首日至提出异议日期间至少三列火车的化验结果报告单,每列火车煤炭化验结果报告单必须由具备CNAS或CMA资质检验机构出具,卖方须在化验结果报告单出来后36小时内报送买方备案,否则不予提取存查样。

4.检验费用: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安全协议及验收相关制度(见附件),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安全协议及制度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买方人员发现来煤煤质明显不合格者,有权拒收所运煤炭,由卖方自行处理。

(3)卖方煤车存在以下情况,买方、卖方确认后,买方两家公司将各自按以下标准在煤款结算中扣除:

①合同签订热值(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4000 千卡/千克及以上的来煤中,矸石(粒度大于 50mm)含量 5%-25%(含 5%及 25%),扣款 1000 元/节;矸石(粒度大于 50mm)含量25%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为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第(1)款约定的一票含13%增值税到站车板交货价格,以下均同)。

②合同签订热值(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4000 千卡/千克及以上的来煤中,熏面、土含量 10%-30%(含10%及30%),扣款1000 元/节;熏面、土含量 3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③合同签订热值(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3999-3500 千卡/千克的来煤中,矸石(粒度大于50mm)含量10%-30%(含 10%及 30%),扣款 1000 元/节;矸石(粒度大于50mm)含量3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④合同签订热值(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3999-3500 千卡/千克的来煤中,熏面、土含量20%-40%(含20%及40%),扣款 1000 元/节;熏面、土含量 4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⑤合同签订热值(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3499 千卡/千克及以下的来煤中,矸石(粒度大于 50mm)含量15%-35%(含15%及35%),扣款 1000 元/节;矸石(粒度大于50mm)含量35%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⑥合同签订热值(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3499 千卡/千克及以下的来煤中,熏面、土含量 25%-45%(含 25%及 45%),扣款 1000 元/节;熏面、土含量45%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⑦卖方来煤中,煤泥(供应煤种为煤泥除外,下同)含量 20%-30%(含20%及30%),扣款 1000 元/节;

煤泥含量达到 3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⑧煤高温 70℃~80℃(含80℃),扣款 500 元/节。

⑨煤高温>80℃或有明火,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⑩煤中掺杂铁块、木块、石块等杂物或煤中含有粒度大于100mm的大块煤、大块矸石,扣款500元/节。

⑪卖方火车来煤,同一列火车任意一节车厢上部与下部之间热值相差300千卡/千克及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并暂停卖方供应,进行约谈,要求加强煤质监管,待煤质恢复正常后恢复供应。

⑫因煤质原因造成机组事故或输煤系统设备损坏,根据损失情况对相应卖方进行扣款。

(四)合同价格

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指标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合同价格:一票含增值税到耿庆沟站或二道河站车板交货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3%)。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站交货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合同价格
(含13%增值税一票到站车板交货价)
不含税价格 增值税 加权方式 备注
低硫煤 元/吨 元/吨 元/吨 结算区间 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原则上为固定不变的价格,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合同价格根据国家税率作相应调整。

(2)指标调整价:结算时依据“基准考核条款”和“加罚考核条款”对结算区间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干燥基全硫分”加权验收值、实际供煤量等指标进行考核调整结算价格。除“加罚考核条款”外,其余考核条款均按照托一、托二分别统计考核指标据实结算:

①基准考核条款: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对结算区间内托一、托二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变化幅度
(千卡/千克)
价格增减额
(元/吨)
增减基准
(千卡/千克)
加权方式 指标调整价公式 备注
低硫煤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3200 1 -(合同价格/基准热值) 3200 结算区间 (增减基准-加权验收值)÷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200 1 +(合同价格/基准热值) 3200 结算区间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硫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干燥基全硫分”为基准,对结算区间内托一、托二煤量“干燥基全硫分”加权验收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
(元/吨)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指标调整价公式 备注
低硫煤 干燥基全硫分
(St,d)
>1.0% 0.01% -0.2 1.0% 结算区间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1.0% —— —— —— 结算区间 不作奖罚 ——

②加罚考核条款: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罚考核:除按照“基准考核条款”第1)款对结算区间内托一、托二各自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分别进行加价或减价外,还需对结算区间供应托一和托二总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作加罚考核,并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变化幅度
(千卡/千克)
价格增减额
(元/吨)
增减基准
(千卡/千克)
加权方式 指标调整价公式 备注
低硫煤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2900≤Qnet,ar<3000 —— -10 —— 结算区间 —— 在“一个结算区间”内统计托一和托二总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加权值:
1.如2900≤Qnet,ar<3000千卡/千克,本结算区间供应至托一、托二的所有煤量每吨加扣10元。
2.如2800≤Qnet,ar<2900千卡/千克,本结算区间供应至托一、托二的所有煤量每吨加扣20元。
3.如Qnet,ar<2800千卡/千克,本结算区间供应至托一、托二的所有煤量每吨加扣30元。
2800≤Qnet,ar<2900 —— -20 —— 结算区间 ——
Qnet,ar<2800 —— -30 —— 结算区间 ——

2)数量调整价: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数量”为基准,对结算区间内卖方供应托一和托二总煤量,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指标名称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
(元/吨)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指标调整价公式 备注
低硫煤 供煤总数量 供煤总数量<合同数量×90% —— -5 —— 结算区间 —— 在“一个结算区间”内,如卖方实际供应托一和托二总煤量未达到合同数量的90%,本区间内供应托一和托二的所有煤量每吨加扣5元,并按照托一、托二煤量分别统计扣款金额进行结算。

(3)其他因素调整价:

①如卖方违反《燃料合同安全协议》、《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买方按照制度规定在煤款结算中扣除。

②卖方应当知悉并严格遵守买方安全协议及验收相关管理制度。如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正常生产受到影响,或引发各类安全事件、舆情事件的,买方对卖方实施经济考核,单次考核金额不低于 5000 元,该款项在双方煤款结算时予以扣除。双方未就前述事件处理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前,买方暂缓办理煤款结算事宜,待全部妥善解决且双方确认无任何争议后,再进行煤款结算工作。

③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买、卖双方可协商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结算及付款

1.买卖双方约定以**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一个结算区间”,在一个“结算区间”内分托一、托二两家公司进行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热值以千卡/千克为单位,保留至个位。单卡价保留五位小数,四舍五入。最终结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四舍五入。

2.结算方式:供货期止10个工作日内买方对结算区间所供煤量(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煤款结算,出具签字盖章的“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单)来煤验收入库单”及“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单)来煤验收入库单”(以下统一简称“结算单”),结算单如没有签字盖章视为无效结算单。卖方如无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2个工作日内向买方两家公司分别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两家公司应在收到发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应付款额(节假日顺延)向卖方支付煤款,买方两家公司不承担向卖方付款的连带责任。如因卖方原因收到结算单2个工作日内未开具符合要求且数额与结算单相一致的增值税发票,买方将对本结算区间煤款推迟付款。

3.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4.依据本合同约定,对卖方的扣款最大金额不超过“卖方供煤总数量×合同含税价格”的总金额。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卖方违反《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

6.卖方有掺杂使假行为或来煤明显不符合买方要求;

7.卖方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燃料管理部门黑名单;

8.卖方违反其与买方签订的燃料合同安全协议及廉政保证协议;

9.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贰拾万元作为竞价保证金,分别向买方两家公司各交纳拾万元,竞价成功后,卖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且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时,由卖方向买方两家公司分别提出申请,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有争议时,待全部争议解决完毕后,由卖方提出申请,买方无息返还。若有需卖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等其它扣款时,买方退还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如卖方在合同交货期内,向买方两家公司合计供煤总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数量的90%,卖方交纳至买方两家公司的合计贰拾万元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其他有关保证金条款,遵照《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3)如遇煤炭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或电厂煤炭需求发生变化时,买方有权对合同价格、数量进行调整或解除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买方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自行解除。

(4)如卖方实际供煤数量超出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数量,买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5)买方不能正常收煤及调整月度进煤计划时,应提前3日通知卖方;卖方不能正常供煤时,应提前3日通知买方,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计划未完成,买方有权根据未完成情况对相应卖方进行扣款。

(6)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联络、通知

买方电子邮箱地址:33****@****.com

卖方电子邮箱地址:

卖方通信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买方按照卖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的文件,进入邮箱系统即视为卖方已收到通知,均为有效书面送达方式。若卖方变更联系方式或邮箱地址,应在变更2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否则由此导致无法通知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

4.买方两家公司各自独立承担履行合同中相应的义务,一方违约另一方对其违约行为不向卖方承担任何连带或共同的赔偿责任。

(八)安全责任和权利

1.卖方的安全责任和权利

(1)卖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健康证明。

②卖方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专、兼职安全员。

(2)卖方的安全责任

①卖方进入买方厂区,在煤炭运输、验收、装卸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实现的安全目标: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的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火灾事故;不发生厂内机车车辆超速或负有人员责任的铁路交通事故;火车煤进入厂区必须确保车体外侧无明显积煤,不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环境污染事件。

②如由于卖方责任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及处理由地方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的,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应由卖方承担事故责任和事故费用的,接受事故处理并承担由于事故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买卖双方共同调查处理的,共同协商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承担各自事故责任和事故费用,造成买方损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申请第三方仲裁或当地人民法院判决。

③如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生产设备、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事故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卖方须承担全部责任,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④在煤炭运输、验收、装卸的工作过程中,卖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买方有关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⑤买方对卖方提出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和建议,卖方必须立即整改,主动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工作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设备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消除隐患或采取预防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立即报告买方相关部门。

⑥卖方在工作中要主动接受买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因卖方的责任造成设备停运、损失,火灾及人身伤害等影响安全生产和安全目标的行为,必须接受买方的扣款及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买方有权停止主合同的执行。

⑦卖方在进入厂区后,要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服从管理,严格执行买方的规章制度,若因卖方故意或失误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及公物损坏,事故调查及处理按照本协议第②条和第③条执行。

⑧买方告知卖方进入厂区后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和规章制度,因卖方违反现场各项规章制度造成的治安、消防、人身、车辆及其它不安全事件或事故,事故调查及处理按照本协议第②条和第③条执行。

2.买方的安全责任和权利

(1)落实合同中规定由买方承担的有关安全事宜。

(2)办理卖方业务人员进入厂区临时出入证或入厂手续。

(3)对卖方进入煤场的铁路车辆进行合理的指挥调度。

(4)对卖方违反治安、消防、交通、煤场文明生产等管理制度,按买方有关规定处理和扣款。

(5)发生由于卖方责任按《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认定为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买方保留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诉权。

3.卖方工作人员和铁路车辆进入买方厂区后的安全管理规定

(1)卖方铁路车辆入厂随车人员仅限铁路作业人员,其他人员不得随车进入厂区。进入厂区内的铁路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厂区内各区域安全标志要求、规范个人行为。进入厂内必须穿好反光服,下车后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帽要合格。

(2)卖方委托第三方机车及乘务人员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驾、毒驾,严禁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

(3)卖方委托第三方按规定维护保养铁路机车车辆,保证各类警示、信号、照明和安全装置能够正常发挥作用,严禁卖方工作人员及机车车辆带病出车及进入煤场。

(4)卖方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后,必须听从现场燃料接卸管理人员的指挥,保持厂内文明生产,严禁乱扔杂物,严禁流动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手持手机操作、玩手机、拍照、录制视频。

(5)卖方铁路车辆进厂后在过磅、卸煤、采样、回皮等各个验收环节必须按规定限速行驶。

(6)卖方铁路车辆进入厂区卸煤时应将车辆停稳、防溜措施落实后,进行卸煤、采样。在得到买方工作人员同意动车后,方可撤除防溜措施并起动铁路车辆。卖方违反规定造成不安全事件或人身和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及处理按照卖方的安全责任第②条和第③条执行。

(7)买方火车卸煤沟照明不足,视线不好时,不准行车和操作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待视线好转后,恢复操作和行驶。

(8)卖方铁路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停稳,未得到买方现场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动车,卖方违反规定造成不安全事件或人身和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及处理按照卖方的安全责任第②条和第③条执行。

(9)卖方铁路车辆进入厂区后,驾驶员必须集中精力驾驶。卖方铁路车辆通过厂内公路、铁路道口时必须加强鸣笛并确保道口栏杆已降下。

(10)卖方运煤车辆回皮时应确保速度在6-10km/h,由卖方故意超速或低速行驶造成买方重量偏差大,买方严肃处理,卖方承担责任。

(11)买方如与卖方作业人员在厂内发生纠纷,都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私自处理。严禁任何人进行私下的财物交易。

(12)卖方铁路车辆在采样时必须严格听从采样机操作人员指挥,动车前必须仔细检查,不得发生和采样机等生产设备发生碰撞或刮蹭等现象。违反者处罚款 1000-30000元/次,罚款在卖方结算煤款时进行扣除,同时设备损坏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在卖方结算煤款时进行扣除。

(13)卖方在买方厂区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人身伤害、***网破坏事故的,应提前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

(14)卖方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买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买方批准后实施。

(15)卖方应熟知并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包括热力机械和电气)、《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甲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托电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托电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托电公司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

(16)卖方必须自觉接受买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买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买方。

(17)卖方应根据作业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具。如因用具配备不到位、不执行国家和买方规定、不听从买方指挥和建议等原因导致的卖方人员职业病及其处置由卖方负全责。

4.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

(1)如卖方出现本安全协议所规定的不安全事件或责任事故,买方有权暂停接收卖方所送煤炭、直至终止合同。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规定,若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等需要向地方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汇报的事故,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报相关机构和部门,并进行善后处理事宜,不得隐瞒事故。

(3)由卖方主要责任造成不安全事件或人身伤害和设备故障,卖方负责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5.卖方出现下列情形,买方有权对卖方进行经济考核,在卖方结算煤款时进行扣除:

(1)卖方发生违反本协议中有关卖方安全责任规定的条款,对卖方考核不低于 5000 元/次。

(2)卖方在装车、运输过程中,若对铁路车辆造成损坏,损坏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在卖方结算煤款时进行扣除。

(3)卖方发生违反买方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买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6.以上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附有供应商承诺书、燃料合同安全协议、廉政保证协议、空白结算单模板、《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办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肖瑞敏

3. 联系电话:86****37/138****4992

八、备注

1.本次竞价采购的煤种为3200千卡/千克低硫火车煤,采用一次报价模式(一票含增值税到耿庆沟站或二道河站车板交货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3%)),设置有最高限价。 2.已通过注册审核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报价,采取低价中选原则确定最终竞价成功的供应商。请准备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在竞价前联系燃料供应部肖瑞敏备案煤源地。 3.我公司发布的市场煤竞价公告内容与供应商中选后签订的市场煤合同内容一致,参与市场煤报价的供应商视为同意竞价公告内容。4. 为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供应行为,提高供应商的竞价履约能力,本次竞价供应商须一次性交付20万元作为竞价保证金,分别向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各交纳10万元。如供应商未按时缴纳保证金,该供应商竞价无效。供应商中选后,竞价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没有实际供煤,其保证金全额扣除。双方合同签订后,如供煤数量小于合同数量90%,其保证金全额扣除。5.在报价时要求供应商所填报的供煤意向量不得低于5000吨,否则该供应商报价无效;6.竞价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串通报价抬高成交价格的,或报价成交后无故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故意不履约的,我公司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7.本次低硫煤竞价保证金请分别交于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其中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工业园区支行,账户名称: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缴费账号:0602 0260 0902 2100 159;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工业园区支行,账户名称: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缴费账号:0602 0260 0902 2116 949。缴费联系人:肖瑞敏,联系方式:138****4992。保证金退返流程为首先需供应商出具加盖公章的《保证金退还申请》,然后我公司填报《保证金退还审批单》以及《记录单》,经内部审批后提交我公司财务部退款。 8.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街****号****楼邮政编码:100040 ***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车板交货).docx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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