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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入围上海市2026年资产评估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的结果公告

2026-05-22招标结果-结果上海 - 静安区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上海市2026年资产评估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省份/直辖市 上海 地区 静安区
代理机构 万隆评估分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上海市2026年资产评估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项目编号: 2026-04-002

(二)征集人

征集人名称: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征集人地址: 上****路****号 点击查看

征集人和联系方式: 陈俊宇-021-****8044 点击查看

(三)入围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上海上海市静****路**** 点击查看弄5号501-7室

供应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蔡懿懿-153****4040 点击查看

(四)入围产品

标项名称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商品价格
资产评估服务1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1 公司综合实力及资质水平介绍: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前身上海审中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隶属于上海市审计局,2000年脱钩改制设立了以资产评估师为主体的专营性资产评估机构。本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批文号:沪财企备案[2017]7号,且已通过上海市财政局2025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年检合格。2008年12月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通过财政部、证监会财企〔2008〕360号文审查、批准,重新换证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0210010002,成为国内首批获得证券评估资格的11家评估机构之一,目前已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响应财政部、中评协做大做强评估机构的号召,公司于2012年开始先后在浙江、山东、青岛、江苏、苏州、厦门、安徽、深圳、广东、江西、四川、宁波、南京和南通等设立万隆评估分公司14家。公司拥有资产评估师49人,其中总公司资产评估师22人,分公司资产评估师27人,总公司员工39人。本公司人员知识结构的构成合理,除评估师外专业从业人员共27人、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12人。另外,总公司有会计师7人、审计师1人。

公司在专业化发展的同时,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业务进行延伸,为客户和大型企业集团提供一揽子综合性的咨询服务,借助万隆国际咨询集团的平台,整合积聚各类资源优势,聚集了千余名优秀的专业人士,专业领域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咨询(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管理咨询、劳动保障咨询)、造价、律师、清算、信息技术、资信评估等诸多方面。而且集团旗下各专业公司在该行业中均具有一定知名度。

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总部收入排名31名,年业务收入排名32名。在2023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参与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完成项目数比重1%以上且项目资产规模过亿的参与机构评价情况)中排名第二(综合评价分值92.50)。在2024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参与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完成项目数比重1%以上且项目资产规模过亿的参与机构评价情况)中排名第六(综合评价分值85.63)。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万隆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公司。

本公司以“万隆”品牌为平台,秉承了“人为本、诚取信、和增效、利共享”的万隆企业价值观,形成了具有万隆特色的企业文化。“万隆商标”十年来连续三次(三年复审一次)被上海市工商局授予“上海市著名商标”。

公司在专业化发展的同时,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业务进行延伸,为客户和大型企业集团提供一揽子综合性的咨询服务,借助万隆国际咨询集团的平台,整合积聚各类资源优势,聚集了千余名优秀的专业人士,专业领域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咨询(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管理咨询、劳动保障咨询)、造价、律师、清算、信息技术、资信评估等诸多方面。而且集团旗下各专业公司在该行业中均具有一定知名度。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产评估资格,是上海市七家证券评估资格的机构之一。

另外根据业务延伸还有上海万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律师事务所、劳动保障咨询、清算咨询、资信评估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公司。不仅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迅速调动各方面的人才,还可以更高效地为客户提供相关后续和延伸服务。

万隆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经20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上万家大中型企业的稳定客户,在为各行业有需要的企业提供综合性一揽子服务同时,也可以为我们集团所服务的客户如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咨询机构提供客户资源共享的平台,为我们共同的客户在信贷、资产处置和融资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沟通服务平台。


整体服务方案:

一、 项目实施方案

(一) 接受委托

我公司与委托方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协议,签订业务约定书。听取有关人员对项目情况及委托评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拟定评估计划或方案,组建评估项目组。并与委托方协商拟定相应的评估计划。

(二) 前期准备

具体工作、完成目标及成果: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将资料清单发送给委托方和产权所有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保证措施及必要条件:根据项目特点,制作资料清单,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委托方及产权所有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三) 现场查勘阶段

具体工作、完成目标及成果:评估项目组进驻现场,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查勘,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保证措施及必要条件:

(1) 要求评估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估价规范、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各项工作;

(2) 根据项目组汇报及实际情况确定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尽快调整人员安排结构;

(3) 根据情况确定工作效率是否保证,如果进度未达到预期要求,可增加该项目的评估人员力量,并酌情考虑,要求项目组加班加点,以赶上计划进度。

(4) 通过现场调研,尽快调整方法,以保证评估效率和质量。

投入人力:项目组全体人员。

(四) 评定估算阶段

具体工作、完成目标及成果:评估项目组根据评估业务的需要开展独立的市场调研,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必要筛选、分析、归纳和整理,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项目组根据所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保证措施及必要条件:评估人员按照评估规范要求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机构会将评估结果初步意见积极与相关方沟通。

投入人力:项目组全体人员。

(五) 汇总出具评估报告初稿

具体工作、完成目标及成果: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同时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的,对采用各种评估方法评估形成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比较,确定最终评估结论。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

保证措施及必要条件:

(1) 保证项目组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此项目服务。

(2) 在必要的情况下加班加点。

投入人力:项目组全体人员。

(六) 汇总出具报告正式稿

具体工作、完成目标及成果:评估师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公司内部三级复核,在与委托方和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评估报告。

保证措施及必要条件:

(1) 在必要的情况下加班加点。

(2) 报告审核阶段增加审核人员的力量,确保报告质量和时间不受影响。

投入人力:项目质量控制人员及项目相关负责人。

(七) 评估方法

1、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基本公式为:

式中:

P---- 企业价值

i---- 未来收益年份

Ri---- 未来第i年的净收益

V ----未来第6年至无限年的年金收益

r ---- 折现率(%)

t ---- 净收益有变化年限的最后一年的序号。

在收益法评估过程中,我们根据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被评估企业历史经营状况,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评估人员在进行预测分析、判断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行业的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所涉及的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同时合理的确定收益预测期间,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在计算折现率时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行业的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2、市场法

所谓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实质是利用活跃交易市场上已成交的类似案例的交易信息或合理的报价数据,通过对比分析的途径确定委估企业或股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技术。

市场法的理论基础是在市场公开、交易活跃情况下,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值也是相同或相似。

企业相同或相似的概念:

①功效相同:经营产品或提供法服务相同或相似;

②能力相当:经营业绩和规模相当;

③发展趋势相似:未来成长性相同或相似。

由于现实中的绝对相同企业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评估操作操作中都是相对相同的“可比对象”。

根据可比对象选择的不同,市场法可以分为:

①上市公司比较法(Guideline Public Company Method or GPC):以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对象(可比公司)来估算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②交易案例比较法(Merger & Acquisition Transaction Method or M&A):以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企业的并购或收购交易案例作为对比对象来估算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价值比率,确定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公式如下:

交易案例比较法—市盈率(PE)估值模型评估公式如下:

委估对象PE比率=可比公司案例P E比率×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交易性质修正系数×市场地位修正系数×业务风格修正系数×经营能力修正系数×盈利能力修正系数×偿付能力修正系数

目标公司PE比率=各可比公司案例PE比例的加权平均

目标公司修正后每股价值=目标公司每股收益×目标公司PE比例

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目标公司每股价值×总股数

3、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采用成本法评估原理分别求出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评估值得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的一种方法。在评估中基本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其中各类资产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现值法。采用该方法能够完整的评估企业的净资产,在评估中,我们将充分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


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部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责任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治理主要是指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等内设机构(岗位)为主体的责任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科学合理的机制等。

第四条公司内部治理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增进内部和谐为重点,合理规范和有效协调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评估师及其他从业人员之间以及其他各相关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各层次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保障公司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

第五条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资格条件,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具体股权转让程序,以及新老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以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七条公司股东丧失资格条件为当然退出情形,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条公司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约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公司股东不得为他人代为持有股权,也不得委托他人持有自己的股权。

第十条公司股东不得以其在公司中的股权对外出质进行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和谐共事。

第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对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四条股东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谋取属于所在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股东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或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业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行使职权。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面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无法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委托人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授权执行董事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或经股东会批准。对于可能对公司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股东会谨慎授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当确保所有股东拥有充分参与议事、讨论和决策的权利,尊重股东提案,给予每个提案必要的讨论时间。

第三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首席评估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应当对公司和全体职工负有勤勉及忠实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应当主动接受监事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的活动。

第四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执行董事、经理层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层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层提出罢免其职务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经理层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公司的监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三十一条监事对公司和全体职工负有勤勉及忠实的义务。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忠实、审慎履行监事职责。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监事应当对公司的财务活动以及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层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干预、阻挠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执行董事决定有关事项的会议,并就相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执行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章 经理层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应当与经理层签订聘任协议,对经理层的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另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经执行董事审议通过;

(三) 检查各项制度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改进;

(四) 负责业务经营的全盘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指导各部业务经营工作;

(五)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就公司经营方针、目标和发展方向向执行董事提出建议或方案;

(六) 提请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

(八) 创新经营模式、提高管理水平,拓宽业务渠道和新领域,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九) 主持项目的业务招投标、业务洽谈、签约、项目组织、规划和实施,并解决疑难问题,协调和沟通中遇到的问题。

(十) 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创新和改革与公司发展不相适应的管理办法,使公司内部实现现代管理,位居行业前列。

(十一) 在经营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对经营方针、目标和发展趋势判断分析,及时向执行董事提出方案和建议,并对经营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控制,避免造成损失。

(十二) 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优化员工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年龄结构,抓紧进行专业化、个性化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评估水平。

(十三) 配合公司执行董事,领导公司人员在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不断创新,使公司在现代化管理上居于行业前列。

(十四) 完成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根据公司的发展计划,做好公司对外协作、业务管理、业务开发、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 在各项目中发挥主导和监督的作用,协调内外关系,监控评估质量,控制评估风险,解决疑难问题,提高项目完工率,确保评估收费的及时性。

(三) 在项目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了解并汇总分管项目的动态,总结和提高项目管理经验,创新项目管理模式。

(四) 对开拓市场负有责任,定期分析市场动态,了解和研究市场变化趋势,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市场开发计划和主攻目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市场开发、拓展业务,积极完成公司执行董事交与的业务承接量。

(五) 具有创新意识,包括业务创新、方法创新、管理创新、市场拓展创新和质量管理创新等,并提出付诸实施的方案。

(六) 了解和掌握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评估行业的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的多种信息,及时就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业务质量的提高、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向执行董事提出建议和方案。

(七) 负责公司日常评估业务工作,领导、组织全体评估人员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作好每项评估业务。

(八) 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全过程,负责解决标书制定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难题,确保标书的新颖性、规范性、技术创新性。制定项目切实可行的操作思路或方案。

(九) 参与组织项目的洽谈、签约及组织编写评估方案。根据委估项目的不同性质、范围,选派好合适的项目经理,指导和帮助评估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和技术问题的解决,确保每项评估项目优质高效完成。

(十) 根据评估人员和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提出奖惩初步意见,报执行董事批准后执行。

(十一) 完成公司执行董事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经理层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执行董事授权,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经理层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不受干预。

第四十条经理层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勤勉的行使职权。

经理层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对执行董事负责并报告工作。经理层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或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其权利,不利用其管理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经理层主动接受监事的监督,不阻挠、妨碍监事依职权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二条在公司任职的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薪酬结构应合理、透明,与公司长远利益和风险合规要求相挂钩,可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等。股权激励事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的薪酬计划由股东会决定;经理层的薪酬计划由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层都不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

第四十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和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薪酬总额与业绩挂钩。

第四十五条执行董事每年检查薪酬计划,包括制订计划的原则、过程以及与公司业绩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应当向股东会报告执行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得代执行董事、监事或经理层支付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赔偿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相抵触,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解释,其制定与修订经执行董事批准,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股东会。

第五十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责任

第一节 最高管理层

第一条 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质量控制的最终责任人,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执行董事行使的职权和责任要求其对公司的整体质量控制和控制的结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第二条 执行董事在股东会授权的或者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使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使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

执行董事必须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确保质量控制环境能够满足质量控制的需求,要求各个职位的工作人员能够各尽其责地实现公司的质量目标,及时的评价、调整质量运行方向与质量控制目标的一致性,及时发现现行组织架构对实现质量控制目标的影响,迅速报经股东会批准,调整或重新设置适应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新架构,以利于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服务宗旨,始终保持质量体系运行正常、有效。

第三条 执行董事应该在股东会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合理的授予分公司业务权限,对分公司要求超越股东会授权权限的事项,执行董事不得擅自决定或超越权限,必须及时报请股东会召开会议,按照做出的决议进行或授予分公司的特许权利。

第四条 执行董事对分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质量控制情况必须适时跟踪,全程监控的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或调整控制方法,以使分公司质量控制运行有效,与总公司的质量控制目标保持一致。

第五条 执行董事必须在最合理的组织架构下,发挥和调动质量责任人的自觉行动,使其独立地行使职权,并按照程序逐级控制质量,营造全员参与的质量控制大环境,从而实现公司最终的质量控制目标。

第二节 首席评估师

第六条 公司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

首席评估师是公司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代表,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最高管理层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评估师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职责

首席评估师代表最高管理层负责公司下列工作:

(一)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和保持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二)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意识;

(三)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四)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五)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依据行业和评估协会出台的相关准则、规定,及时修改、制定、创新不同版本的报告范本,根据具体需要定期更新。设计公司不同类型报告的格式、版面、封面及装订的标准;

(七)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对质量体系的监督控制责任

首席评估师是评估公司的质量控制责任人,其职能是全面协助执行董事对公司质量的有效运行负有监督、控制和检查等职能,负责评估报告独立审核中全面技术审核,对最终产品“评估报告”全面审核把关,提出报告修改、补充意见,为执行董事把好最后一道技术关、质量关,并对检查质量控制的执行结果负有监督责任。

第九条 对质量体系的检查责任

首席评估师应对评估流程中的每个质量控制节点质量进行审核,对评估风险的高低作出专业判断,对产品的评估质量作出评价。通过对报告的全面审核、对底稿做重点抽查,从质量控制制度规定的合理性、评估流程控制的恰当性、评估专业人员和各级质量控制人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方面实施监督评价,在综合评价的过程中,发现质量控制制度的漏洞、控制程序的缺失和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缺陷,通过检查提出改进的方案,通过监督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各系统有效运行。

第十条 对质量控制体系文件的制(修)定责任

在执行董事领导下负责对质量控制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评价,并在监督的过程中对质量控制制度和质量控制程序存在的缺陷、漏洞,及时发现、修订和改进、完善,提出并发布符合项目管理、便于项目操作、满足质量控制的质量管理文件。

第十一条 具体工作1

公司首席评估师应当积极组织公司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审核工作:

(一)负责组织质量标准部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审核工作。在评估报告的审核过程中,对每一位评估师做到一视同仁,对每一份评估报告的审核做到客观透明、公平公正。积极指导相关人员开展审核工作,使评估报告审核结果及时快捷、高质高效;

(二)负责公司评估报告评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三)质量标准部应当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审核工作,保证评估报告审核的及时、快捷,评估报告流转的常规周期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四)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评估技术疑难问题进行研讨、探索,并协助业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法或方案;

(五)参与大型项目的操作思路或方案的制定,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研讨、探索,并协助业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法。

第十二条 具体工作2

公司首席评估师应当参与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一)制定全年业务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的主要内容、要求及人员安排;

(二)根据报告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归纳、汇总,并定期对公司评估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以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培训课程要具有超前意识、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评估师的需求,以案例教学为主,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务操作性;

(四)培训方式形式多样、灵活多变、务实、求真,使培训分层次、分阶段,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案例研讨与实例分析相结合;

(五)营造一种以学习更新知识为荣的学习风尚,提倡同级别的员工之间你追我赶的竞争精神,奖励那些进步明显、成绩显著的优秀员工;

(六)鼓励员工在学习研讨中,发表见解、研讨方法、分析案例、撰写论文。

第十三条 参与行业建设

首席评估师应当接受公司推荐或指派参加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监管工作;并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准则制订、培训教学和专业咨询等行业建设工作。

第三节 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委员会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委员会是公司最高管理层在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总经理、市场部经理、首席评估师及审核人员组成。

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首席评估师负责。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一) 重大项目、高风险业务、重大事项等;

(二) 首席评估师、业务部或分公司负责人提请审议的重大技术分歧事项;

(三) 违反质量控制制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追责事项;

(四) 其他有关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与审议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在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委员会会议上充分表达意见。

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应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由执行董事最终决策。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委员会委员对执行董事的最终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

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每位参会人员的意见。

第四节 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的质量管理机构为质量标准部。质量标准部由经理及审核人若干人组成,质量标准部经理由首席评估师担任并主持质量标准部的日常工作,对执行董事负责。

各分公司及质量标准部审核人员对首席评估师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各级审核人负责,项目团队成员对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人员职责

各级项目审核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评估程序执行情况;

(二)审核拟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审核工作底稿;

(四)综合评价项目风险,提出出具评估报告的明确意见;

(五)保证审核工作的客观性。

第十九条 质量标准部审核人员特别职责

评估报告的独立审核由独立于业务部的质量标准部负责完成,质量标准部由首席评估师领导。质量标准部审核人员负责全面质量审核工作,直接向首席资产评估师及最高管理层报告工作。质量标准部审核人员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职能,确保质量控制运行有效,控制程序完整到位、风险因素在可控范围,实现公司的质量控制目标。

独立审核为项目的重点审核,质量标准部审核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需要的经验和能力,主要职责是审核评估报告是否达到公司出具的质量要求,评估工作底稿是否达到公司评估档案的管理要求,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保业务质量管理制度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对报告书的具体编制、作业底稿格式必备内容作框架性制订;并对业务过程与委托人沟通(或异议回复)事项进行规范指导。

(二)异常运行情况出现、并无法处置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解决;通过业务质量管理制度运行现状的分析,向最高管理层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三)促进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一般成员不断提高质量意识。

(四)根据作业表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一般成员在完成评估业务过程所履行的事项进行检查;根据作业表完成情况对操作类底稿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的职责

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承担以下质量控制职责:

(一)对项目质量负有全过程监督和控制责任,是经营第一线实施质量控制的责任人,对评估项目组执行的程序、编制的底稿、项目协调、沟通等在报告出具前的各个质量控制环节,均承担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和检查责任;

(二)对本团队的质量运行负责,对团队内部质量的执行负有领导监督责任,是本团队的质量控制责任人;

(三)对团队内的项目组和执业人员的工作质量、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流程等质量控制的执行环节负有督导责任;

(四)对团队内部的项目负责人、评估业务人员,在执行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质量运行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年终业绩考评的基本依据;

(五)在评估报告中作为签字评估师进行项目复核,是公司控制风险的关键环节之一,其主要复核职责是:

1、全面复核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价评估方法选择的适当性;

2、为独立审核提供关注的意见,为签发报告人提供基础意见;

3、对评估工作底稿的关键证据、重要参数来源、评估测算的合理性等质量控制点,进行详细复核;

4、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增减值的适当性、披露的充分性以及评估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进行判断、审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要求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执业能力、实践经验。

各业务部或分公司应根据业务特征、项目的难易程度、项目规模大小、可控风险程度的高低等,选定合适的、符合项目需求的资产评估师担当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类型项目负责人可以是一般资产评估师、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对质量控制承担直接责任,具体包括:

(一) 评估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二) 评估业务实施中的协调和沟通;

(三) 按照程序报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四) 组织复核项目团队人员的工作;

(五) 合理利用专家工作及工作成果;

(六) 组织编制评估报告,并复核相关内容;

(七) 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

(八) 组织处理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

(九) 组织整理归集资产评估档案。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业务执行制度的要求承接及完成评估项目;对项目团队工作负责,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指导;对执业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会同审核人员向首席评估师及最高管理层提供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便于最高管理层对这些信息采取适当措施并提供指引。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团队成员职责

项目团队成员通常包括承担或者参与资产评估业务项目工作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人员等。项目团队成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从事具体评估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汇报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复核已经完成的工作底稿并接受审核。

第五节 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业务洽谈或投标人员职责

业务洽谈或投标人员在质量控制方面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业务洽谈或投标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及其他与评估业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综合分析和评价公司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承接业务或参加投标;

(三)不得以承诺评估结果作为业务承接或投标的条件;

(四)详细了解业务背景及评估目的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五)对业务洽谈过程了解到的风险点要恰当把握,必要时向公司最高管理层报告;

(六)在项目承接阶段,要严格执行前期风险评价程序,各业务部、分公司、项目组在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之前需提前将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的基本信息与公司质量标准部沟通,不能流于形式,有重大问题不能隐瞒,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的业务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人员职责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参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信息管理人员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参见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参见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文秘人员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参见公司合同签订至出具报告行政流程指引及印章管理使用办法、电子印章管理制度。

第六节 责任的落实与追究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质量控制主体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公司实行项目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对项目经理、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项目考核,其他质量控制主体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实施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团队成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由项目经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部门经理备案并据此进行项目效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质量控制责任由项目审核人员、部门经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总经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质控部经理、项目审核人员、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文秘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由公司管理层组织实施考评,考评重点在于相应职责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首席评估师的质量控制责任由执行董事实施考评,考评重点在于相应职责的落实。

第三十条 对于评估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的,启动问责机制。由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委员会对各岗位责任调查、划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同类型业务、降级、辞退、移交司法机关。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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