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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入围上海市2026年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的结果公告

2026-05-25招标结果-结果上海 - 静安区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当年存续上市公司年度审计项目
省份/直辖市 上海 地区 静安区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上海市2026年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项目编号: 2026-04-001

(二)征集人

征集人名称: ****中心

征集人地址: 上****路****号

征集人和联系方式: 李玲玲-021-****8040

(三)入围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供应商地址: 上海上海市静****路****弄6号803室

供应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城158****1808

(四)入围产品

标项名称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商品价格
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03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03 服务方案:2.服务方案 2.1、总体思路 一、绩效评价对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以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 二、绩效评价工作目标 1、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即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2、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须的资源 3、支出的预期效果: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4、了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发现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指导预算编制和申报绩效目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2、坚持综合绩效评价的原则。 3、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原则。 4、坚持绩效评价与项目支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6、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2、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3、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4、项目绩效目标 5、申报论证材料和预算批复文件 6、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7、项目验收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8、统一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9、部门、单位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自评报告、数据统计汇总表等; 10、评价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核实等获得的资料等。 11、其他相关资料等。 2.2、工作内容 一、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1、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2、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3、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效率方面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5、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二、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使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2、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3、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4、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5、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三、确定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技术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1、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2、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3、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4、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5、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6、其他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评价时可根据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四、获取基础数据表及设计调查问卷 1、基础数据表的内容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设置,一般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单位概况,项目资金收支及投入产出状况等信息。 2、对具有明确受益对象的评价项目,要设计问卷调查表,根据项目特点选取调查对象、确定问卷调查表的发放、回收方式。 五、选定现场评价对象开展现场评价 绩效评价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现场评价量应不低于30%的资金总额或单位个数。现场评价组应深入项目单位及工作现场,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进行考察、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座谈询问、对照查证复核等方式,对项目有关情况和基础材料进行核实,掌握第一手评价资料。 六、综合分析评价资料形成绩效评价结论 绩效评价工作组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由其进行集体研究后形成绩效评价结论。 七、绩效评价时间安排 绩效评价时间安排应符合委托方的时间要求并能有效完成所有应实施的评价程序,具体时间安排应根据委托方要求及评价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 八、现场评价方案 1、进驻被评价单位,听取情况介绍 绩效评价机构至少在绩效评价工作组拟开展现场评价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评价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组按委托方安排的时间进驻被评价单位,参与现场评价工作会议,听取被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的目标设定及完成程度,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管理情况和预算支出执行产生的效益效果等情况介绍。 2、向被评价单位交付资料清单,收取现场评价资料 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般需收取以下资料: ①单位基本证照、专项及项目资金基础情况表 ②项目申报文件、立项依据 ③项目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 ④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⑤项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⑥项目实施组织机构设置 ⑦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⑧项目验收、评审报告 ⑨项目财务核算资料(报表、账簿、收付款凭证) ⑩绩效自评报告、自评评分表 ⑪其他评价所需资料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一般需收取以下资料: ①单位基本证照、基本情况说明 ②预决、决算数据资料和预决算批复文件、预决算公示情况证明 ③“三公”经费预决算及重大民生资金公开资料 ④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含财务、资产、专项资金等) ⑤年度财务资料(报表、账簿、凭证) ⑥资产清单、人员配置情况表 ⑦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报、评审文件 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 ⑨单位绩效自评报告、自评评分表 ⑩其他评价所需资料 3、资料分析及复核 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进行查阅,核实其真实性。包括: 1)财务报表与总账、明细账核对,明细账和记账凭证核对,记账凭证和后附附件的核对,检查账务处理的合规性。 2)认真检查年度预决算数据,与财务资料比对复核,核***平台发布公示信息。 3)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设置的完善性和合理性,落实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 4)查阅项目招投标文件,审核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应通过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遵照实行。 5)检查各项收支审批程序、核实资金是否按来源和预算用途规范管理和运用。 4、查看项目现场,核实资产规模 结合资料实地查看项目的实际完成状态和规模,核实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观察项目现场管理状态,查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检验已完成项目的运行效果。 5、发放调查问卷。 对各项目和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对具有明确受益对象的评价项目,根据需要收集的评价数据设置调查表并认真做好调查表的发放与回收工作。 6、综合分析、客观评价 根据核实的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现场评价工作,认真填写现场评价工作底稿,对提供的材料及自评报告,结合现场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汇总。 1)项目绩效评价通常需要完成的评价工作: ①项目目标设置情况:以项目目标计划(或项目预期目标)作为评价标准。 ②项目决策情况:专项是否有设立依据,立项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中央、省、市党委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 ③资金管理情况:是否有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④项目申报、评审情况:项目申报流程是否规范,是否有项目申报通知,是否组织项目评审,项目分配结果是否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了公示制度。 ⑤资金分配情况:资金分配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是否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支出方向是否明确。 ⑥资金下达情况:资金指标是否及时下达(原则上要求在9月前下达完毕,最迟需在年底前安排拨付到位)。 ⑦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截留、闲置等情况;绩效目标产出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是否对社会、经济、环境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达到预期目的。 ⑧专项和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对专项和项目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对比分析和归纳总结,通过调查问卷统计结果对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评价。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通常需要完成的评价工作: ①基本支出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年初预算、本年度追加、上年结转结余、年度可用金额和年度实际使用情况。 ②“三公”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公务车辆购置费、因公出国出境费用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年初预算、当年决算、上年决算情况。 ③专项支出和项目支出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情况。包括上年结转结余、年初预算安排、本年预算追加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和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情况)。 ④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上年和当年的结转结余资金(按决算口径),为盘活存量资金所采取的积极措施等。 ⑤部门整体支出的主要绩效情况。主要包括党委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个性指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考核任务和部门年度规划任务完成情况。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完成和得分情况。部门充分履行职责职能,在津贴补贴政策落实、资产管理、三公经费控制、预决算公开、存量资金管理、财经法规及制度贯彻、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效。 7、沟通说明,现场评分 征对分析、评价中发现的情况与被评价单位沟通,获取被评价单位的书面情况说明。评价组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分析讨论,经反复分析、研究,按预先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现场评价打分。 8、获取被评价单位出具的现场评价回执,完成现场评价工作。 九、绩效评价报告 1、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绩效评价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建议可行。 绩效评价报告通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绩效目标。 2)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的目的、依据、评价过程。 3)评价结论,根据评价掌握的情况,给出评价结论。 4)实现的主要绩效:项目绩效体现为项目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体现为部门充分履行职责职能,在津贴补贴政策落实、资产管理、三公经费控制、预决算公开、存量资金管理、财经法规及制度贯彻、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效。 5)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6)意见建议,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要事项或异常事项进行特别说明。 2、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 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应征求被评价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如对评价报告存在意见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评价人员在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时须同时附交被评价单位的不同意见。 3、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资料经绩效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单位法人签章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交委托方审核。 2.3、组织保障 一、服务人员配置 为了按时、保质完成绩效评价任务,我们将按照委托项目的实际情况,按委托方不同的时间要求分别组成项目组,并安排本****城为总负责人;本所审计质量稽核、资深注册会计师李久芳为本项目的审计质量总监,选拔了具有相关行业审计执业经验并参加过多次绩效评价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各小组负责人、主审;同时配备了具有相当经验的审计助理人员参与本次绩效评价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人员 1、组织机构 我公司具有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组成的团结、务实、高效的领导层。董事会成员、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均年富力强、熟悉业务、团结务实,具备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特许资格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而且具备一支专业能力强,职业道德高的专业审计队伍。计划用于本次审计的审计专业人员,大多数经过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历炼,拥有较为丰富的审计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判断能力,熟悉政策和法规,了解所审计行业特点和会计制度。并且富有良好团结协作的服务意识和吃苦耐劳精神,这些都为完成审计任务奠定了坚实良好的基础。 我们在具体审计项目的组织过程中,将依据委托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委托审计协议书和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的承诺,开展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所有事项保密,不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从事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组织申请书中所列的本机构人员开展工作,保证不对外分包和转包,以确保审计质量。若本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将主动申请回避,不承担对该单位的审计业务。 若审计工作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将主动申请回避,不承担对该单位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组织运行图 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经理 质量总监控人 注册会计师 审计助理 2、拟参加本项目的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册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和专业 职称及职业资格 进入本单位时间 相关工作经历 1 ****城本科/会计 中级 注册会计师 2005.11 浦东国际商会绩效评估专项审计 2 李璟 54 本科/会计 注册会计师 1999.01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专项经费4个项目评审及事前绩效评估 3 范芳英 51 硕士/工商管理 中级 注册会计师 2011.11 浦东新区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绩效评估专项审计 4 张明 53 专科/会计 中级 注册会计师 2011.10 浦东国际商会绩效评估专项审计 5 宋杰 44 本科/会计 中级 注册会计师 2017.06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2019年财政收支审计(含绩效评价) 6 陈晨 45 本科/国际航运管理 注册会计师 2014.06 北京市大新区心康医院等经济管理绩效考评 三、 审计人员配备和分工 1、 审计人员配备 为了按时、保质完成本项目审计任务,我们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委托方不同的时间要求分别组成不同的审计项目组,拟安排本所负责人、****城为本项目总负责人,本所总审、资深注册会计师李久芳为本项目的质量总监,选拔具有相关行业审计执业经验并参加过多次行绩效评价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各小组项目经理。 2、 审计人员分工(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一般由具有一定职务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在质量总监控人的质量监督下,各项目经理对总负责人负责,直接管理各项目的审计实施工作。 A、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以确保项目组所有人员的工作符合本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规程》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其他执业准则的要求。 B、 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 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C、在业务实施之前,根据约定书的要求,对委托单位的业务环境进行了解,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内控制度、预期使用者的需求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D、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评估,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业务对象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E、根据业务量大小、风险、复杂程度等情况选调执业人员、计算机人员、其他专门人员及相应的助理人员等。 F、对项目组各级业务人员所需的工作时间作出合理预计。 G、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并报请总负责人审批。针对存有较大风险事项的领域提出特定计划,分派具有相应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去完成。 H、以适当形式向成员传达其审计指导意见,对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给予适当指导。 I、时了解掌握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会计和审计问题,监督审计全过程。 J、在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按照本所《审计质量控制三级复核及报告签发制度》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整理,起草审计报告,送交部门经理、项目质量控制人和主任会计师进行审核签发。 (2)审计助理人员职责 A、依据审计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审计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审计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B、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展开本职审计工作,选用正确的数据、审计方法、取证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C、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校,做好审计质量的自主供职。成果经复核后,负责按复核意见修改。 D、完成的审计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2.4、质控措施 一、质量控制总体安排 为保证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的服务质量,满足委托方各项要求,我所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作出以下工作安排: 1. 高度重视本次绩效评价工作,对审计团队实施有序的组织协调,依据委托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委托绩效评价协议书中的承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 严格遵守绩效评价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发表绩效评价意见;对绩效评价过程中知悉的所有事项保密,不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从事可能影响绩效评价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3. 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服务内容设计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机构人员配合委托方完成绩效评价任务,不以任何形式将任务再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以确保审计质量。 4. 我所与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如果一旦发现本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将主动申请回避,不承担对该单位的绩效评价业务。 5. 我所承诺参加此次审计项目所提供的服务给予最优惠报价,绩效评价收费不会高于规定的收费标准。 6. 采取严格的保证措施,要求执业人员对审计业务档案中的信息会予以保密,不会将客户的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7. 积极配合协助委托方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全面安排,保证整体进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有效沟通,并接受委托方领导的监督与指导。及时分析、整理、归类、筛选和反馈上报工作信息,特别是典型性问题、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 方案中其他未尽事项将根据委托方要求的变化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了解的不断深入、细致,进行及时调整、修订和完善。 二、各阶段项目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绩效评价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严格的质量控制是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的有力保证,因此,我们将对本次绩效评价项目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以保证绩效评价工作顺利高效的开展: 1、项目前期质量控制 (1) 开展审前调查前制定完善的审前调查方案,评估审计风险,确定现场工作重点,并制定合理和操作性较强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变化对方案进行修订以保证其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2) 根据审前调查结果及评价工作方案,对所有参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及要求、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工作计划等,保证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 (3) 在对被审单位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审计资源,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单位,优先选派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力量组成审计小组。 2、现场工作的质量控制 (1) 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现场工作,合理分配现场工作任务,明确各层级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程序; (2)加强绩效评价过程的指导与监督,现场负责人与各小组组长应对各个层次的审计人员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和监督; (3) 重视取证工作,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底稿的复核,及时做好有关记录。工作底稿应经小组组长、质控部门、项目总负责人三级复核把关,重大问题将提交本所质量风险控制委员会讨论研究,以保证底稿所描述的问题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 (4)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审计小组每周至少一次将本组工作进展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向现场负责人汇报,现场负责人汇总与委托方沟通,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及时向委托方相关部门和领导请示沟通,妥善解决。 3、报告阶段的质量控制 (1) 重视和做好有关报告的层层复核工作,按照本所质量控制三级复核程序对现场工作形成的工作底稿及获取的其它资料进行复核,以保证最终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内容全面、充分反映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绩效和主要问题; (2) 绩效评价报告要求以项目组前期有效工作为基础,包括审计依据、范围、评价意见,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等方面要以有效证据为依据,及时整理、分析和总结,做到报告质量可靠,评价结论恰当; (3) 在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初稿,保留交换意见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对被审单位及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再次复核,并在此基础上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4、底稿和电子文档的质量控制 (1) 要求工作底稿做到内容完整、能如实反映被工作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2)工作底稿规范、内容清晰、结论明确; (3)需电子归档的资料要求做到内容完备、结构清晰; (4)保障按时提交建立电子文档需要的相关资料。 三、各层次质量控制 1、项目组层次的质量控制 a、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追踪业务进程;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b、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c、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2、事务所层次的要求 对所有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由事务所统一规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要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通常包括: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复核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b、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独立性作出的评价;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c、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d、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避免:由项目负责人挑选;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e、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包括: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四、质量监控与记录 1、 监控 公司通过监控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具体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包括: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与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由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2、记录 公司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足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 五、与委托方及有关各方的协商反馈机制、措施 绩效评价服务过程中,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和协调十分重要。沟通和协调有利于在工作中领会委托方的意图,使工作顺利开展。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我们愿以平等、互惠、信用、相容、发展的原则与各相关方面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委托方需要的各项服务得到有效保证。 1、加强内部的沟通与配合 我所将充分发挥项目部集体优势、多专业人才优势,加强内部沟通与配合,减少工作衔接中的拖沓与失误,为委托方提供一份高质量的工作业绩。 2、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与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我们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我们愿意以科学的管理,周到的服务,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项目的绩效评价服务工作。我们将按照合同要求积极进行工作准备,尽早进入工作状态,严格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过程中充分发挥我所的优势,将本着全心全意为委托方服务的精神,尽最大可能的实现委托方的意图和目标。 3、我们将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委托方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形成模式化的征询、请示和汇报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并接受委托方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4、我们将按委托方的要求严格遵守工作作息制度,正确、及时、有效的处理工作过程中的日常事务,我们也将适时调整工作节奏,及时满足委托方临时性、突发性工作配合的要求。 5、我们将选派有专业技能、相应资格和经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来承担该项工作。
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3.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3.1、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3.1.1、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事务所财务行为,增强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所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出纳人员,负责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总所由一名执行合伙人分管财务工作;各分所财务工作由各分所负责人管理。各分所设二级财务核算部门或岗位,总分所执行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 第三条 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合伙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资金,积极参与经营投资决策,有效利用事务所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并接受行业协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分所收支也要纳入总所预算管理,收支标准和分配政策要由总所统一制定。 第七条 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实行统一管理。在实质上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 第八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正确地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有关上报资料。 第二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九条 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资金为事务所的法定资本金。事务所资本金由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以其合法财产投资注入。 设立事务所的资本金由出资人以货币形式一次缴足,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资本金在事务所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如需要增资,应经事务所章程或协议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除实收资本外,还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按照规定程序可转增资本金。 第十条 事务所通过负债方式筹集的资金,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其中应付及预收账款、应付票据等负债,应由分管合伙人(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经理负责,财务部门积极配合。短期借款及其他负债则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其发生和偿还。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需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由财务部负责筹措其发生和偿还。 另外,依照行业管理要求,长期负债还包括按规定计提的职业风险金。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第十二条 财务部设置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任其他业务工作,除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其他账目。 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都必须先通过经办会计在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填制收付款凭证;然后由出纳检查所属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后办理收付款,并在收付款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十三条 发生的费用开支由经办人负责归集,经部门经理、部门分管合伙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合伙人审批。 第十四条 经办人根据需要事先借支款项的,应于借款事项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时,应经分管财务合伙人批准。财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借款情况书面报分管财务的合伙人。 第十五条 事务所开立银行账户,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对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程序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条 事务所总所统一购买职业保险。各分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购买补充购买第二十条职业保险金,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计入管理费用,同时确认为长期负债。实施本办法前形成的共同基金余额转入盈余公积。 第五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总分所业务收入及支出统一纳入总所预算,收支标准和分配政策由总所统一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需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在条件具备时,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应当加大信息系统研发和全方位教育培训投入,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应当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强化经费保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二十七条 结合人员定级定岗制度制定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应当统一,同时统筹考虑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差异。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制定统一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经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集体决定,并在全所范围内严格执行。定期对业绩考核和分配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制定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性,在优先考虑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全体合伙人(股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按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撤销后,其会计档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总所财务部门需按分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分所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按月编制事务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事务所规定的管理报表,于月度终了5日前报送分管财务合伙人,经分管财务合伙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下月15日前向每位合伙人提交上月的会计报表。 年度会计报表应由财务部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交年度会计报表,经分管财务合伙人审核后,于年度终了30日内提交合伙人会议审定。经审定的会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财务部门负责提供给所有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 每月15日合伙人例会上,分管财务的合伙人应对上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他事项向合伙人进行通报。并负责解答合伙人提出的有关财务事宜。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需要,经事务所过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可组成审计(检查)组进行审计(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1.2、财产管理制度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加强事务所的财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事务所财产的范围 (1)事务所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2)凡事务所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3)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事务所财务部负责事务所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1)事务所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2)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事务所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事务所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事务所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 (1)办公室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事务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2)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 账; (3)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事务所主管领导批准; (4)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 (5)财产在事务所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1)事务所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2)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3)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4)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事务所主管领导,由事务所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5)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合伙人,决定处理意见。 5、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2、保密管理制度 因会计师所接受委托对客户进行咨询、审计等事项而与委托方具有合作关系,不可避免可能知悉委托方或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为维护委托方或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密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保密制度,执业过程中本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一、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1、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客户信息、管理信息、、重大法律问题的信息、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其它事项。 2、其他秘密是指除上述商业秘密之外的、由委托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并要求乙方予以保密的有关信息。 3、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 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 、图形图表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等,可以是载于书面的或是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是口头上的; 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无论是否标注为保密信息均受保密制度保护。 二、保密规定 1、审计人员自其知悉委托方或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统称“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之时起开始承担保密义务。 2、在与委托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委托方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委托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审计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3、在与委托方合作期间,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保存与委托方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有关的任何物品、资料,也不得私自进行复制、交流或者转移。 4、乙方在与委托方合作期间,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也不得在合作过程中不正当使用或者在合作过程之外使用或许可、帮助他人使用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5、在与委托方合作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刺探与合作内容无关的委托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6、在与委托方合作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信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7、委托方提交给本所审计人员的任何设备、部件、软件或其他物品,审计人员均不得进行反向工程、拆卸、解编或以其他方式分析其物理结构。 8、在与委托方合作期间,发现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被泄露或被进一步泄露,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9、与委托方的合作结束后,无论因为任何原因导致合作结束的,审计人员仍应按照保密规定对其在合作期间接触、知悉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由委托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10、审计人员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委托方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委托方所有。若记录着委托方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是由我所审计人员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委托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委托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11、在与委托方合作期间,只得为工作需要之目的而合理使用委托方的上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且涉及到复制、保留委托方的上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将委托方的上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予以公开或在特定范围内予以公开等可能导致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被第三方知悉等事项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保密措施 1、本所全部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承诺遵守保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本所聘请的外部专家或机构进行工作时,必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其遵守本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 3、在与委托方签订的业务委托书中单列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审计人员的保密义务; 4、本所在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中设置保密教育内容。 四、责任承担 1、本所员工如有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根据造成后果影响情况,分别给予扣发奖金、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本所聘请的外部专家或机构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根据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五、保密责任的免除 根据法律规定审计人员在以下情况不承担保密责任: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 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 3. 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3.3、业务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本所员工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强化教育、提高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是提高执业质量的基础,因此,凡在本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 第三条 本所员工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事务所不得以工作安排为由剥夺员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为了适应事务所业务发展的要求,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事务所设立标准与培训部,统一组织和安排全所的培训教育工作。标准与培训部接受专业技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 培训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五条 本所员工应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六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总所、分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市注协认可的本所自行举办的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或市注协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市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不应少于40个学时。 本所其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不应少于30个学时。 第九条 本所员工参加第六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一般每天确认8个学时。 第十条 员工参加第七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注协或市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3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2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市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每年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第十一条 参加第七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标准与培训部确认。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完成年度培训要求的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标准与培训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培训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在职脱产攻读学位的。 员工有以上情形,在下一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标准与培训部的培训职责 第十三条 鉴于本所标准与培训部的工作内容,特制订以下标准与培训部的与培训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每个考核周期起始年度的年初向市注协申请本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每年按市注协的管理要求及时完成内部培训备案工作; (二)每年年初根据中注协、市注协的总体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所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安排全所员工每年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初步制定事务所各层级员工的培训预算,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组织实施每年本所的培训计划, 具体安排各种培训课程或活动。组织安排各层级员工每年参加的外部培训,包括国家会计学院、市注协及其他相关机构等有组织形式的培训; 举办所内培训时,应事先与事务所合伙人、各部门经理等中高层管理人员沟通各层级员工培训的内容,并应了解、掌握各层级员工的培训需求,合理安排内部培训课程内容、师资; (五)培训前根据需要进行联系外部培训学校、授课老师等相关工作; (六)编制每次内部培训考勤表,记录每次培训的考勤情况,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七)组织实施每次内部培训结束时的考试工作; (八)每年年度终了统计事务所员工全年参加内外部培训的实际情况及后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情况,及时向市注协报送并保证完成中注协及市注协有关后续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四章 培训计划、内容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标准与培训部每年年初应结合中注协、地方协会的后续教育培训的总体要求,多角度、全方位、形式多样的安排好全所的培训工作,紧密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拟定每年度本所员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经专业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分所应在标准与培训部制定的本所员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分所所在地地方协会的后续教育培训要求及分所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经专业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所每年员工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工作、业务工作需求,结合国家颁布的执业准则、各项制度等相关专业要求,按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助理人员、新员工分别制订,突出各级别人员按照各自的岗位需求应参加的培训重点内容、培训方式。另外,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必须作为事务所的强制性培训内容列入每年各级别人员的培训计划中。 标准与培训部应对结合每年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培训课程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本所员工可根据公布的培训计划的内容、时间,并结合自身工作需求选修培训的内容。各级别员工应根据本制度第八至十条规定的课时规定完成各自的培训课时。对于新入职、新晋升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内容接受职业道德的培训。 第十七条 标准与培训部每年将本所参加内外部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登记记录,形成培训档案。培训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八条 为了更好的提高培训效果,培训班实行考勤制度,并可由授课老师就培训内容组织适当的结业考试、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需重新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呈报事务所标准与培训部主管领导并备案,作为员工年终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各级别员工中如有未按本制度规定按时完成培训课时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办理年检事宜,其他从业人员暂停工作,直至达到本制度的培训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本所每年安排实施的培训课程的数量及质量,由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监督,如发现存在与事务所规模、业务范围、客户群不相适应,不能满足本所业务质量要求的问题,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及时提出修改方案交标准与培训部实施。 第五章 师资库 第二十条 为确保本所员工继续教育的质量,标准与培训部应建立“员工后续教育师资库”。师资来源主要有:事务所有理论、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大专院校讲师和教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等。 第二十一条 标准与培训部在安排年度培训计划时,根据年度拟培训的内容从师资库中选择人员,事先与被选人员磋商培训内容,落实大致培训时间,以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受托举办本所培训班的培训机构,标准与培训部应当确保其可以按照中注协或市注协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力量,并向市注协报告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中注协举办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培训,标准与培训部从师资库中选择有关人员参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学习回来后,应协助标准与培训部做好本所的培训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及各分所。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4、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专指本所具体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与本所业务相关的并且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所员工均有自觉整理档案并按规定归档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档案室具体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以及提供利用档案的各种服务工作。办公室档案保管人员为是业务档案保管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五条 业务档案的立卷整理 (一)业务档案的立卷:业务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纸质档案的立卷:根据已经完成的审计业务工作底稿,按照不超过档案盒的厚度整理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盒(不足一盒的可与其他业务项目盒装一盒);装订成册的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封面、目录及按目录顺序排列的审计底稿和报告;业务档案封面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审计报告文号、第XX册共XX册和本所的名称等;档案盒的侧封应按照档案封面的内容填列。 电子档案的立卷:电子档案按照“审计报告文号+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的名称建立文件夹,该文件夹内分为“审计报告及附件”和“审计底稿”两个子文件夹,“审计底稿”子文件夹中应按照业务顺序或不同业务底稿内容分别建立细分文件夹。 (二)业务档案的归档 业务部门将档案整理完后应及时办理归档。档案室收到业务档案后应及时办理入档登记,入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审计报告文号、共XX册、档案柜编号、入档人、入档时间等项内容。入档登记完毕后应及时将业务档案存入档案柜中。需要单独存放的部分特殊档案,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与纸质档案一并入档的电子档案应在电脑中设置专区分别按照年度、业务类型、合伙人予以存放。 第六条 档案室接收档案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标准,注意归档材料的质量,使其符合利用需要。归档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去除书钉、回形针、大头针等不利于装订的物品; (二)卷面清晰、整洁; (三)卷页大小划一,无破损。 第七条 交卷人与档案室交接归档材料时,应填写《业务档案备查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并在《归档登记册》中将相关事项填写清楚。 第三章 档案信息利用 第八条 档案信息利用,可通过查阅、复制和借阅三种方式。涉及委托方商业机密时,档案信息利用人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 查阅档案: (一)查阅可公开的档案,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后即可查阅。 (二)查阅未经公开的档案,应填写《查阅档案审批单》由档案管理员报经分管合伙人批准同意后查阅。 (三)外单位人员要求查阅档案的,一般不予查阅;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持单位介绍信,由档案管理员报请分管合伙人批准同意后查阅。 (四)无论何人查阅何种档案,查阅人均应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 (五)需查阅的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查找提供,查阅人不得自行查找。 (六)档案管理员对已查阅档案的经手人及查阅过程应如实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备案。 第十条 复制档案: (一)复制可公开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及分管的合伙人同意后即可复制。 (二)复制未经公开的档案,应当填写《复制档案审批单》,由档案管理员报经分管合伙人批准同意后复制。 (三)外单位人员要求复制档案的,一般不予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持单位介绍信,由档案管理员报请分管合伙人准同意后复制。 (四)无论何人复制何种档案,复制人均应填写《复制档案登记表》。 (五)复制过程应当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完成,任何人不得自行复制。 (六)档案管理员应记录档案复制内容和过程,并由当事人签字备案。 第十一条 借阅档案: (一)借阅可公开的档案,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后即可查阅。 (二)借阅未经公开的档案,应当填写《借阅档案审批单》,由档案管理员报经分管合伙人批准同意后借阅。 (三)外单位人员要求借阅档案的,一般不予借阅;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持单位介绍信,由档案管理员报请分管合伙人批准同意后借阅。 (四)无论何人借阅何种档案,借阅人均应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档案管理员对借阅情况应在《借阅档案登记表》中登记。 (五)借阅档案,应在四周内归还。续借时间不得超过四周。续借档案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逾期未还的档案,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催还,并应报分管合伙人知道。 第十二条 利用档案信息时,应当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涂改、标记,不得折页叠角,更不得抽换、散失档案。 第十三条 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应当做好清点核查。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破坏档案的事项,应及时报告主管合伙人,视情节作出处理。同时,借阅人应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说明原因,《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由借阅人签字,档案管理员和主管合伙人签字后归档保管,并追究借阅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擅自提供档案或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本所将严肃追究档案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章 档案的修改与补充 第十五条 归档整理过程中发现档案欠缺或存在重大失误的,档案管理员应当要求档案形成人及时对档案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 归档后修改/补充档案的,应当填写《修改补充档案审批单》,写明修改/补充的内容和原因,由档案管理员报请分管合伙人批准同意后进行。 第十七条 归档后需要修改/补充档案,修改补充内容较少的,档案形成人可直接在原件上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处由档案管理员加盖“修改补充核定”章;档案修改补充内容较多的,档案形成人应附页说明。 第十八条 档案归档后有修改/补充的,档案管理员应在案卷后附备考表作出说明。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档案均应存放至专门的档案室、专用档案管理橱柜,由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档案室应注意防潮、防霉、防火、防水、防尘、防阳光直射、防有害气体污染,注意保持室内清洁,控制好室内的温度与湿度。档案专用橱具应当注意定期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非档案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室。 第六章 档案的统计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的类别、数量等情况,每年6月30日编制《档案欠卷情况表》向分管合伙人汇报。 第七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合理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对于已过保管期并且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管理员应定期组织鉴定销毁。 第二十四条 鉴定销毁档案前,应由分管的合伙人会计师、办公室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组成专门鉴定小组,对拟定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并编制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并永久留存。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经理将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呈报合伙人会议,作出销毁业务档案的决议,并经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和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决议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已销毁的档案,应在案卷目录上注销。 第二十六条 销毁档案,综合管理部经理及两至三名合伙人到销毁现场进行监销,监销人员应对销毁档案进行复核无误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业务档案销毁完毕,由综合管理部将销毁决议呈报天津注协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所员工离职前,均应按规定对所分工工作档案整理、归档。 当业务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清理有关业务档案,并在其流程表上签署意见;若存在欠交工作底稿或未归还业务档案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应催其及时上交;若已将责任转移给其他员工的,应办理转借手续;如已丢失的,按档案丢失制度处理。未查清前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所员工离职时,个人积累的与本所业务有关的工作资料均应由档案室接收、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所档案管理应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本所会计档案管理、行政文书档案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各分所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5、执业质量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本所各级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对上述业务范围之外的其他业务除国家和各行业协会有特定要求外,也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合理保证: (一)本所及各级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本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的整体审计质量并代表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对其总体质量及复核承担最终责任,代表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现场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现场执行情况的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包括本所为实现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本所在考虑自身规模、分所的数量、对相关人员和分所授予的权限、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对成本效益的适当考虑等因素的基础上,适时修订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第五条 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六条 本所确保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本所在传达各类有关质量控制的文件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召开会议、向每个人员发放质量控制制度手册并要求其阅知、培训讲座、***网站传达等。 本所设立电子信箱鼓励员工表达他们对质量控制问题的看法或建议。 第三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所积极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分管项目的合伙人在主任会计师的授权下,协助主任会计师工作,但其工作并不减轻、也不替代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最终责任。 本所的主任会计师针对下列方面组织制定相关的制度,以落实其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最终责任: (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本所的执业理念是“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并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宣传。 (二)领导本所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发挥示范作用 本所的领导层贯彻质量至上的观念,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始终把执业质量放在首位,重大项目应当深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督导,对于重大的事项应按照谨慎性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合理保证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所的《员工职业道德守则》,要求执业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信息保密。 (四)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基础上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制定《业务承接和保持管理规定》,在业务承接的权限、审批程序、业务承接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范;特别要求新的改制企业、新的或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以及金融、期货公司业务应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分管项目的合伙人负责洽谈,项目承接必须进行项目实地调查和立项审批。 (五)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 本所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聘用、考核与晋升、专业胜任能力与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六)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要求按照准则的要求将有关业务内容进行细化,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及业务操作指南等,要求业务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七)及时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和按照规定期限与要求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内容保密,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本所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办法》,对于工作底稿整理、归档、装订、保管、借阅等方面情况进行详细的规范。 (八)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 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以保证质量控制落到实处。 第八条 在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中,本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本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本所各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九条 本所要求项目负责人对分派的每项具体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以保证业务的质量。 第十条 本所的领导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本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1.主任会计师全面负责本所的审计工作,负责协调分管项目合伙人提出的审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高风险的业务进行判断,督促分管项目的合伙人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必要时按照本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 2.主任会计师应组织人员对事务所的主要客户建立档案,根据各项指标对客户进行总结评价,对诚信度低、风险大的客户予以重点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3.本所制定《审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主任会计师对于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责任。 4.在商业利益与业务质量发生矛盾时,本所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业务质量为根本,决不牺牲业务质量而获取商业利益。 (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办法,其应充分体现质量至上的思想,对于业务质量的高低在考核制度中得到体现。 (三) 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本所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制定与本所规模相适应的各项业务管理指令、业务操作指南、业务技术提示等;并适时对上述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所合伙人大会下设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职业道德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行政与财务等6个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委派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为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人员。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并提高专业素质,以确保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所对分所指定相关的负责人对其业务质量进行控制,控制程序和要求与本所有关规定相同。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本所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员工职业道德守则》,要求所有员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一)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三)职业怀疑态度和应有的关注; (四)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五)执行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 第十四条 本所通过下列途径强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予以强化: (一)本所领导层的示范 主任会计师、分管项目的合伙人等领导层应在全所及各自分管范围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并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全所员工。主要传达方式如下: 1.业务专业会议; 2.制订专业手册; 3.电子邮件发送各相关业务人员; 4.专项业务人员谈话提醒。 主任会计师、分管项目的合伙人等领导层还应在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及业务执行过程中,向客户及项目组全体成员强调本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二)教育和培训 1.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将涉***网站公布,并定期补充购买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件置于本所阅览室,并通过文件告知员工熟悉这些文件。 2.本所应定期对所有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专项培训。特别是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时,将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作为必备的内容之一。 (三)监控 本所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对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进行检查,以监督本所有关职业道德守则的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注意有无以下异常情况出现: 1.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或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2.员工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3.员工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4.在各项内部、外部业务检查中,发现本所员工在业务过程中涉及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 5.在本所业务计划、执行、复核、报告、事后内部交流过程中,涉及到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具有普遍性存在的问题; 6.员工、聘用的专家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1.本所应对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2.本所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据本所的《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等文件相关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进行处理。情形严重,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一) 本所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 本所人力资源部应取得每个员工签暑的《职业道德承诺函》,该文件应作为本所人事管理档案保管。 (三)本所管理层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1.本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2.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3.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4.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5.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四)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本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要求参与项目的员工签暑《独立性声明书》。当本所某项业务涉及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也应要求其填写《独立性声明书》,以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项目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1.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2.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3.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 4.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5.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6.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五)关于独立性本所内部的信息沟通 1.项目负责人应向本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即项目负责人应于每一项目开始时取得《独立性声明书》,将收集的违反独立性的相关信息,分别向部门经理、分管项目的合伙人汇报,以使本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并确定采取的适当措施。本所其他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发现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 2.本所应收集独立性相关信息,并向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传达,以帮助项目组成员确定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一旦获知有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负责人、分管项目的合伙人,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 3.项目负责人在执行签证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并及时更新有关独立性的记录。 (六)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作出适当处理 当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本所应对违反独立性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当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六条 关于签字轮换制度 1.为了强化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鉴证业务由分管项目的合伙人及项目负责人二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2.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经理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3.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4.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经理,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5.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经理为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按前述规定被轮换后,一般情况下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6.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全部轮换工作,轮换人员必需符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监会计字[2003]13号文《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所将业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考核和职务晋升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十八条 本所制定《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管理制度》,规范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本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上述信息,并按照业务分类履行业务承接审批手续。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本所应当在业务承接评价表或业务保持评价表中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十九条 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 (一)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 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本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7.变更事务所的原因。 (二)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这种沟通包括询问是否存在与客户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及该事项的性质,客户是否有人为地、错误地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恰当的报告的情形及其证据等; 2.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包括询问客户管理层对于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态度、监管机构在对客户的监管中是否发现客户有不诚信行为,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情况、法律顾问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是否发现客户有不诚信行为等;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具体可通过客户的年报、中期财务报表、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等,获取相关信息。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充分获取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或这些信息 可能显示客户不够诚信,应当评估其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如认为必要,可以考虑利用调查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及其他有问题的人员进行背景检查,并评价获取的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本所业务洽谈负责人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本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二)本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三)本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六)本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本所业务洽谈负责人如果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应按照业务分类履行业务承接审批手续,并与客户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理解,形成书面业务约定书,将对业务的性质、范围和局限性产生误解的风险降至最低。 第二十一条 考虑能否遵守职业道德 本所业务洽谈负责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第二十二条 业务承接的审批程序 根据《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管理制度》对新承接的业务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业务承接评价表》,由执行合伙人或经授权的分所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业务保持的规定 (一)考虑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的影响 分管项目的合伙人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如果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客户守法经营意识淡薄或内部控制环境恶劣,或者对业务范围施加重大限制,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业务执行的情形等,分管项目的合伙人应当书面报告主任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决定是否终止该客户关系,主任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决定是否终止该客户关系。 (二)考虑接受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的影响 如果本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本所拒绝该项业务,应按业务分类履行业务约定解除程序。 (三)解除业务约定或客户关系时应履行的程序 1.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本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措施; 2.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约定的情况及原因; 3.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本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4.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5.与客户解除约定。 第六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本所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是为了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 (二)人员素质; (三)专业胜任能力; (四)职业发展; (五)业绩评价; (六)晋升; (七)薪酬; (八)人员需求预测。 第二十六条 关于招聘 (一)本所应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明确招聘员工的有关要求,各中心、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用工计划,纳入事务所人事招聘计划中。人员招聘计划分为定期招聘计划和临时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由综合管理部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关于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 本所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职业教育; (二)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1.各业务部门应建立定期学习和研讨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种专题的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业务交流活动。 2.本所指定专人负责业务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向业务人员提供最新的相关信息,保证业务人员及时了解并熟悉和掌握新的业务知识。 3.所有外出参加培训人员应向全所人员回授培训内容。 4.建立分层次培训制度,对各级人员进行分层次有侧重的培训,帮助各级人员达到所在岗位应具有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三)工作经验积累; (四)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本所对新进所员工实行辅导的制度,要求所有新进所的员工,都要经本所经验丰富的老员工的帮助和辅导,帮助其了解本所执业理念,熟悉本所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成长为合格的高素质的员工。 第二十八条 关于职业发展 本所制定的员工职业发展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包括制定员工职业教育计划(例如,鼓励员工在职学习深造等)和后续教育计划;鼓励员工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考试,对于选拔上的人员重点培养,在学习深造及待遇上予以倾斜。 (二)结合执业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培训和提供辅导,鼓励员工参加行业协会和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等; (三)为指导员工的发展,事务所制定职员岗位任职要求,告知他们的专业职责和专业发展机会; (四)要求每个注册会计师每年至少完成40小时的后续教育。员工填写后续教育表格并交给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更新每个注册会计师的档案,包括已完成的后续教育时间记录。完成40小时后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1.职业组织的后续教育计划,包括参加学习班及研讨会等,要具有完成培训的书面证明; 2.特定人员参加的与专业领域相关的其他课程(包括管理课程); 3.由本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织不定期的(聘请专家讲授)的教程。 (五)鼓励员工为职业组织、协会服务,发表论文,出版书籍,在专业研讨会上作主题演讲; 第二十九条 关于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 本所应制定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对员工业绩考核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等作出相关规定,通过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帮助员工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和能力,从而有效提升事务所整体绩效,建立符合本所发展要求的薪酬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创造价值,对业绩评价高、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给予应有的奖励和晋升。 第三十条 关于项目组的委派 (一)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委派要求 1.本所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现场负责人,并明确下列要求: (1)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3)清楚界定项目现场负责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现场负责人。 本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委派适当人员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并清楚界定和告知项目现场负责人的职责,以使其能够发挥对某项业务质量的控制作用。 2.本所要求业务发展与协调委员会,监控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以使项目现场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二)在委派项目组其他成员的整体要求 本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本所和项目现场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委派项目组成员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类型、规模、重要程度、复杂性和风险; 2.需要具备的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 3.对人员的需求,以及在需要时能否获得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 4.拟执行工作的时间; 5.人员的连续性和轮换要求; 6.在职培训的机会; 7.需要考虑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情形。 (三)在委派项目组具体成员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1.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2.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3.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4.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5.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6.掌握本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在委派项目组具体成员时,发生矛盾的处理原则: 1.力求在人员的持续性需求与定期轮换之间达到平衡; 2.分管项目合伙人批准计划和项目的人员安排; 3.分管项目的合伙人考虑分派人员的经验和培训时,应将项目复杂性、委托要求和提供监督的范围联系起来; 4.分管项目的合伙人和其他人员之间的分歧由主任会计师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所由人力资源部每年对人事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1.人力资源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年龄、学历结构、资格等; 2.人力资源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3.员工主要来源、流动情况,包括学校招聘及社会招聘构成分析、人员流动进出分析等; 4.项目负责人数量及工作负荷情况。 第七章 业务执行 第一节 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三十二条 本所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的委派、项目组的管理作出规定,以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所使用书面、电子手册、标准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文件相结合的方式使我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这些文件针对的事项包括: (一)应将业务情况简要告知项目组,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二)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三)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四)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五)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六)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恰当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培训或项目组内部讨论会等方式,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动态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公司发布的各种公告资料,尤其是公司定期报告并经常与公司保持联系; (二)向项目组成员详细介绍公司基本情况、行业状况、主要产品及主要原料价格变化情况等; (三)向项目组成员介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重要审计程序; (四)向项目组成员详细说明前期审计发现的问题; (五)要求项目组成员根据分配的工作提前熟悉上期相关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条 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确定审计程序,项目现场负责人应根据了解的公司情况以及上期审计情况指导项目组成员执行经批准实施的审计程序; (二)追踪业务进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在业务进行中应适时实施必要的监督,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可采取复核工作底稿、召开项目组会议等方式。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复核项目组成员工作底稿,检查项目组成员是否充分了解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实施是否恰当、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地支持审计结论等。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组会议,了解项目组成员对审计计划的理解程度、审计工作进度,讨论、解决项目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三)应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并提供进一步的指导,或在各成员之间作适当的工作调整,或要求成员采取补救措施使其执行的工作达到计划方案的要求。 (四)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各成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难以解决重大问题。项目现场负责人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工作程序以及如何调整。 (五)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第三十七条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及职责: (一)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二)项目现场负责人复核所有非自己编制的工作底稿; (三)对分、子公司较多的客户,项目经理可指定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非重要分、子公司底稿; (四)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现场负责人编制的底稿、重要科目底稿(包括针对疑难或复杂问题的工作底稿); (五)分管项目的合伙人复核重要底稿及审计报告、报表及附注。 第二节 咨 询 第三十八条 本所制定《业务咨询及重大意见分歧处理办法》,要求全体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专业咨询,对执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组织研讨,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十九条 本所建立相应的业务咨询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一)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二)可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三)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 (四)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第四十条 本所设有专业图书室,以协助工作人员解决实际业务中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本所咨询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向内部咨询,其次是向外部专家咨询。 本所内部专家主要是指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以及质量控制部负责业务质量复核人员。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组人员应当就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进行适当咨询。 第四十三条 如果项目组内部不能就疑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应向本所内部专家咨询或直接向外部专家咨询。 第四十四条 本所质量控制部如认为缺乏适当的内部资源等因素时,则该问题需要向外部专家进行咨询。 第四十五条 需要向外部咨询的事项,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外部咨询提供者应该是行业专家或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人士。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组应将寻求咨询的事项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详细的表述。 第四十七条 向外部咨询时,《业务咨询情况表》需报分管项目合伙人或负责专业技术的合伙人审批同意。 第四十八条 质量控制部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组应对咨询结论形成记录,反映在《业务咨询情况表》中。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当被咨询的专家意见不一致时,首先项目组应进行适当的讨论和专业判断;如果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且事项比较重大时,由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协调。 第五十一条 质量控制部应定期将各项目组的咨询事项进行汇总,***网站上进行发布,必要时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分层培训。 第五十二条 外部咨询的结果仅是我们的参考,有关业务人员不能完全依赖外部咨询的意见,要站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作出恰当的专业判断。 第三节 意 见 分 歧 第五十三条 意见分歧指在业务执行中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根据相关准则及法律法规经过充分讨论未能达成一致的专业判断。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鼓励审计人员就疑难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项目组就意见分歧进行广泛探讨,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五十五条 当发生意见分歧时,有关人员应填制《专业意见分歧解决表》。详细记录产生意见的各方的观点和意见。 第五十六条 处理和解决重大意见分歧的程序 如果在业务执行中产生重大的意见分歧,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一)对于项目组内部产生的意见分歧,项目组内部应就产生意见分歧的原因及处理方法进行讨论,并由项目经理将各方意见产生的原因、初步处理办法记录在《专业意见分歧解决表》中。如果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由分管项目的合伙人直接回复或决定进行咨询,具体咨询程序按本规定之二执行。 (二)如果项目组与质量控制部之间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专业意见分歧解决表》经项目合伙人批准后上报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可召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讨论决定解决方案,必要时也可向外部咨询,并决定是否采纳外部咨询结果。 (三)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意见,经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对意见分歧事项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项目负责人据此出具报告。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应不定期对各项目组的专业分歧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专业技术委员会以技术提示的形式向全所发布,或在后续教育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第四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八条 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要求对第十五条所述一类业务范围内的客户出具的报告执行总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于第十五条所述的二类业务原则上不需要经过总所质量控制部指定项目质量控制独立复核人,经过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伙人、分所质量控制部门(天津本部视同分所管理)复核后即完成复核程序。对于第十五条所述的三类业务不需要经过质量控制部的独立复核程序,经过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伙人复核后即完成复核程序, 第五十九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由事务所指派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独立地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第六十条 本所规定以下特点类型客户经过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伙人、分所质量控制部门(天津本部视同分所管理)复核后,再由总所质量控制部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审计及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所有审计项目; (二)IPO项目; (三)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类公司审计项目; (四)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发债项目; (五)执行合伙人及分所负责人认为需要执行总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项目。 第六十一条 除上述第六十条所述的公司外,其他客户的质量控制复核由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所质量控制部门(天津本部视同分所管理)、项目合伙人分别进行复核。 第六十二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一)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二)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三)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六十三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之前进行的复核是否均已得到满意的执行; (二)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本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是否恰当; (三)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恰当; (四)项目组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是否恰当; (五)项目组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六)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七)项目组已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进行沟通的事项; (八)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九)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第六十六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本所规定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六十七条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本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六十八条 本所规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要求: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 (二)在事务所工作并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审计经理及以上职务的; (四)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第六十九条 为了保证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本所规定如下: (一)质量控制部由主任会计师授权的负责质量控制的合伙人直接领导; (二)在复核期间质量控制复核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其所复核的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项目组的决策; (三)复核人不得参与项目组重大事项的专业判断和处理; (四)独立复核人员不得由项目负责人挑选或有关领导指派; (五)如有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时,复核人员应进行回避。 第七十条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现场负责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咨询。当咨询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项目组和复核人员应当谨慎从事,以使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 如果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事务所应当委派其他人员或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该项业务的被咨询者。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本所外部的、具有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个人。 第七十一条 分所在识别出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后,可以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利用总所人员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时,分所也应当遵守本制度上述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 第七十二条 本所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办法》,以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七十三条 本所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如下: (一)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二)如果未能完成该等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七十四条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本所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七十五条 在业务报告日后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业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项目组成员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业务工作底稿; (二)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三)对业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四)记录在业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证据。 第七十六条 在业务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实施新的或追加的程序,或导致得出新的结论,项目组成员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业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如果针对例外情况对业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即使在归档工作完成前,也应当按照第八十三条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在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业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业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项目组成员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修改或增加业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修改或增加业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三)修改或增加业务工作底稿对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业务工作底稿,包括删除整张原业务工作底稿,以涂改、覆盖等方式删减原业务工作底稿中的全部或部分记录内容,将原业务工作底稿从业务档案中抽取出来,使业务档案中不再包含原来的业务工作底稿。 第七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第八十条 对每项具体业务,项目组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业务档案;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主要供当期和下期使用的业务档案。本所对主要客户应分户建立永久性业务档案,这些主要客户通常为:已上市和拟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常年服务且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具体客户名单由各部门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务档案的装订一般采用活页式,并一律使用A4纸(或折叠成A4纸大小)。对于工作量大,形成的业务工作底稿较多的主要客户,应当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分册装订。对于形成的业务工作底稿不多的业务,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不必分册装订,可按业务工作底稿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第八十二条 各业务部应及时将审计档案向综合管理部进行移交,由移交人、接受人签字后留存备查。 第八十三条 业务档案在档案室保管期间,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借出时需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业务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遗失,严禁涂改、圈划、撤换。保存期限届满的业务档案,本所可以决定将其销毁。销毁时,应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八十四条 除下列情况外,本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未经客户的许可,除上述的第(二)、(三)两种情况外,对于泄露客户的信息给他人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其个人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外,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八十五条 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本所都应当针对业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三)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四)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为便于本所内部进行质量控制和外部执业质量检查或调查,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业务工作底稿,应与其他纸质形式的业务工作底稿一并归档,并应通过打印等方式,转换成纸质形式的业务工作底稿。 第八十六条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本所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一)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二)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三)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业务工作底稿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第八十七条 本所对于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的要求如下: (一)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本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中当期档案至少保存十年,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不再继续的该等业务,其永久性档案的保存期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存期限相同; (二)如果未能完成该等业务,本所应当自业务中止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十八条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本所。 经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合伙人批准,可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本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本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主任会计师及其授权的合伙人应当在确保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业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考虑具体业务的特点和分析客户要求的合理性,谨慎决定是否满足客户的要求。如果披露这些信息损害本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就不应当满足客户的要求。对鉴证业务,如果披露这些信息损害本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就不得向客户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 第九章 监 控 第八十九条 本所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本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第九十条 对本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控由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指定多名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监控内容包括确保制定和修改后的事务所专业标准和审计政策程序符合审计专业标准和法律法规,同时确保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监控其正在有效的运行。实施监控职责的成员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担任本所经理及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及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要求和程序。 (四)监控成员至少包含一个合伙人。 第九十一条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包括分析下列事项: (一)执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新变化,以及本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并保证修改后的专业标准是否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二)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三)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四)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1.应委派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洽谈业务并由执行合伙人或经授权的分所负责人决定是否承接业务,以避免注册会计师个人私自承接业务。 2.重视对客户及其项目的了解。对于一类项目,应委派项目合伙人牵头做前期的审慎调查,以确定是否承接业务,也为制定审计计划作准备;对于一般项目,也应广泛地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初步了解客户的诚信程度及其审计风险。 3.是否关注客户的一些特殊事项,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的特殊要求以及客户及其管理层面临的压力等。 4.不与不诚信或面临较大经营困难的客户打交道。例如:当发现公司重组后业绩发生惊人变化、公司所处行业与该公司的获利水平长期不相称、公司面临突变的市场或政策、存在保持原有业绩的压力等情形时应该谨慎承接业务。 5.严格落实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伙人三级复核制度。严格的三级复核是内部监管的关键环节,是有效减少审计失败概率的重要手段。三级复核既要关注审计工作底稿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又要关注审计程序特别是分析性程序的使用情况。 第九十二条 除上述事项分析,本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一)确定拟在质量控制制度中采取的更正行动和改进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二)与本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本所监控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第九十三条 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检查制度》,以合理保证业务执行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业务质量检查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本所项目经理及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第九十四条 实施检查 (一)检查的周期 本所以至少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定期检查一般在8月-10月实施,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及实施程序 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检查制度》,规范了检查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检查结果处理等一系列措施保证检查的组织实施。 (三)确定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的注意事项 1.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专项检查时,事先无需告知相关项目组。 2.确定检查组人员时,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3.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第九十五条 监控结果的处理 (一)确定所发现缺陷的影响与性质 在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时,应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之一: 1.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本所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2.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二)履行告知义务 实施监控的有关人员应当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相关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人员。当向项目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员通报识别出的缺陷,应不指名涉及的具体业务。 (三)提出改进措施 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中的监控人员在评价执业质量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后,应当相关责任人或者部门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1.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2.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3.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依据《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向惩戒委员会提供违规记录,提请实施惩戒。 上述措施实施后,监控人员应监督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 1.项目合伙人向监控人员通报补救措施实施情况及结果; 2.监督专业标准委员会相关培训内容的落实方案; 3.监督质控部对于质量控制制度政策和程序的完善、及运行情况; 4.向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通报实施惩戒情况。 (四)监控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时的处理 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发现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监控人员应提请各相关专业委员会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 在报告发出后,如果发现了报告日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正报告的事实,应当提请项目合伙人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讨论如何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同意修改原来提供的有关资料,则项目组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针对修改后的资料重新出具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确保已经采取措施将这一情况通知了有关的报告使用人。 (五)定期告知监控结果 本所至少每年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本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本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措施。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 1.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2.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3.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第九十六条 监控的记录 本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一)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二)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一)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本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九十七条 投诉和指控事项的处理 (一)总体要求 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投诉和指控事项处理办法》,对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规定和未能遵守本制度的投诉和指控进行处理。 (二)建立投诉和指控渠道 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本所设置对外公式投诉意见箱、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公共邮箱等作为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本所人员、客户或其他第三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1.本所鼓励用实名投诉和指控。如果投诉和指控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 2.主任会计师指派监控人员负责投诉和指控的记录、调查并会将结果反馈给投诉和指控人的具体工作。反馈调查结果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三)调查、记录投诉和指控事项 根据监控人员的投诉和指控记录,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委派不参与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合伙人负责对投诉和质控事项进行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四)采取适当措施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本所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 第九十八条 对于一类业务风险监控管理特别规定 本所对属于一类业务的重大风险项目或重要项目实行风险监管实行实时监控。 (一)前期风险监控管理 1、每年七至九月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将依据上一年度审计情况,结合上年度风险监控的结果以及外部公开信息系统组织对当年存续上市公司年度审计项目与重大风险事项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及整体风险评估工作。项目合伙人应于每年七月将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项,管理层在诚信与对审计的态度上的重大缺陷等汇总上报给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下属执行机构,并建立风险信息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类并确定事务所有针对性的风险监控管理对策。 2、每年十至十二月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将依据本年度审计计划对风险的识别认定情况对上述风险信息库予以更新与完善。根据更新与完善后的风险信息更新调整风险评估结果,进一步细化完善整体风险监控管理对策: 1)更新与完善风险分类结果; 2)选取确定一定数量的项目对其整体项目风险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3)选取确定一定数量的项目对其某些特殊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3、每年十一至十二月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根据本年度政治经济宏观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重大变化结合主管机构及主要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要求综合界定出当年上市公司审计相关的特别风险,发布风险提示并进行相关布置。 (二)实时风险监控管理 1、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下属执行机构对所选取项目的整体风险实施定向跟踪检查以评估项目组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对措施及处理是否恰当,所取得重要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报告意见是否恰当,所审财务报表相关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 2、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下属执行机构所选取项目的个别特殊重大风险事项实施定向跟踪检查以评估其应对措施及处理是否恰当,所取得重要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执行机构在实施上述定向跟踪检查工作时可与独立复核合伙人互相协调配合。执行机构的工作并不减轻独立复核合伙人的责任。执行机构应独立于项目组工作并直接向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汇报。 3、对特定项目应经过事务所相关合伙人讨论程序。 (三)后期风险监控管理 1、每年八至十月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对上市公司审计项目的风险与质量进行系统检查。 2、每年十一月底以前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基于年度持续监控结果,独立复核合伙人总结评价,年度风险检查结果等系统总结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管理控制的整体状况,查找界定出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出改进措施并形成年度总结报告。 3、无论何种情况,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对风险的监控措施均不能免除或减轻项目负责合伙人、现场负责经理及独立复核合伙人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所合伙人大会负责解释。 第一〇〇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单个项目投入人员服务承诺: 我方郑重承诺: 我方拟投入本期服务中单个项目的,成立至少1 名绩效评价主评人和至少2 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全过程参与绩效评价服务,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 承诺单位: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日期:2026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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