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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安装十二公司复旦软件园项目智能施工升降机租赁任务2026.6.11

2026-06-11招标公告-公告公开招标陕西 - 西安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复旦软件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配套项目
省份/直辖市 陕西 地区 西安市
采购单位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工程公司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陕建安装集团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工程公司

我单位拟对下表所列设备租赁进行招标,如贵单位有意参加,***平台https://www.****.com谷歌浏览器)完成报名、资格预审并上传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标书、递交投标文件等工作。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复旦软件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配套项目

2、项目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东至淞行路南至铁路厂区西至铁路北至吉江路

二、投标人基本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

2、同时具有该项销售资质的供应商;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按本投标公告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7、有相关资质及业绩。

三、招标要求: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招标范围:此次招标范围为智能施工电梯租赁工程,清单后附,附件上传。

3、招标品牌及质量要求: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达到合格。施工电梯出厂日期在3年以内

4、要求参与投标方和陕建安装集团签订过材料及设备供应合同的。

5、投标方式:公开招标

***平台https://www.****.com谷歌浏览器)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投标报价均以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招标材料清单所列规格型号及参数为准进行报价,投标方将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投标技术文件以PDF格式作为附件上传。

6、拟中标单位:本次中标单位1家,合理低价中标

四、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无最低起租时间,按自然月结算,月租费延后2个月支付,支付按月进度的60%进行付款;进出场费按安装投入使用50%比例支付,拆除退场50%比例支付。

五、供货周期及交货方式:

供货周期:一般设备进场安装前三天通知,特殊情况按甲方要求到现场;

交货方式:本工地施工地点。

2026年6月8日

廉 政 承 诺 书

投 标 人

为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与贵公司发展业务,我公司( )在贵公司在航复旦软件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配套项目智能施工电梯租赁投标期间做如下廉政承诺:

1、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不以他人名义投标,在投标过程中不弄虚作假;

3、 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此谋取中标;

4、 在评标期间不主动与各评委及有关人员接触;

5、 不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承诺单位:

年 月 日

招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本期计划量

租赁方式

租赁时长(月)

备 注

1

智能施工升降机

双笼SC200/200

4

8

2

进出场及安拆费

双笼SC200/200

4

台班

1

3

4

合同版本

合同编号:

租 赁 合 同

(大型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大型)租赁合同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工程设备租赁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绿色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乙方承诺:如属于中小企业,应在每次投标时(签约前)向甲方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条 乙方概况及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1.1 乙方概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 ;

资质证书编号、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有效期: 。

1.2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设备品牌

出厂日期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合格证号

高 度

设备数量

作业范围

启用许可证

备注

备注

1、项目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

2、租赁单价为 ,其中不含税价为: ,增值税税金为: ,增值税税率为 。

3、租赁物进出场费为: 元,其中不含税价为: ;增值税税金为: ,增值税税率为 。

4、合同暂定总价为 ,其中不含税价为: ,增值税税金为: 。

5、乙方已经知晓,租金总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暂定含税总价的,超过部分乙方应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列租赁物清单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乙方计划租赁物的最早进场日期为 年 月 日,计划归还租赁物的时间为 年 月 日,租赁期限最长延长至 时止。具体进场日期及进场产品的批次以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为准,乙方租赁物进场时,应按照施工现场制度管理要求进场。

乙方已经知晓,租赁期限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的,超过部分乙方应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对租赁期限及租赁标准重新约定,否则租金自租赁期届满后停止计算,甲方对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认为产生的租金有权不予认可,视为乙方对甲方的让利。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及退还

3.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运送至租赁物交付地点,装卸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租赁物的数量、型号、规格、质量及设备经安装、调试完毕具备使用性能等情况进行验收,调试安装验收合格且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之日起作为开始计算租赁期限的依据,租赁物交付地点 。

3.2 退还租赁物时,甲方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停用日期。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通知确定的停止使用之日起3日内来甲方施工现场办理退还验收手续。乙方逾期未办理,租赁、退还的租赁物则以甲方单方清点及通知中确认的停用日期为准终止计算租金。超过10日乙方仍未办理退验手续的,则视为乙方自愿无偿放弃该租赁物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抛弃该租赁物),并同意甲方可对该租赁物做任何处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退还的租赁物由乙方自行负责从甲方工地现场运走,退还租赁物装卸及运费承担 ;租赁物退还地点 。

3.3 乙方负责承运或交由第三方承运的,则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的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第四条 租赁物质量要求

4.1 乙方应当保证租赁物资具备施工要求的使用功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注:如存在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且各标准不一致时,采用较高标准),租赁物不能存在安全隐患。甲方对所租赁物品的质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租赁物的质量责任。因租赁物及配件引起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4.2 从外观上可以发现的缺损或其他质量问题,甲方应于租赁物交付时向乙方提出,并在接收清单或入(出)库单中载明,当该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拒收。

4.3 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调换成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租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派员修理,否则,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在应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且甲方还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4 根据本合同所涉及租赁物已经使用年限和具体保养情况,甲乙双方一致认定本租赁物的成新率为 %。

4.5 机械设备进场后由乙方安装调试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有关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再经甲乙双方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如有问题乙方应负责及时修复或调换,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4.6 设备安装完毕,先由乙方自检,合格后由甲方验收,然后由乙方报请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最后验收,在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4.7 乙方提供必需的安装验收资料,在使用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资料。

4.8 乙方应保证机械装拆、顶升绝对安全,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乙方在安装、拆除、加节、顶升前,应将相应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及监理审批。相关方案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操作时,乙方必须在现场有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并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操作。

第五条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和丢失赔偿

5.1 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使用过程中,机械出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成符合约定的机械,小故障不得超过4小时,大故障不得超过8小时。故障累计超过8小时的扣减一日租金,超过16小时的,扣减两日,以此类推。

因设备故障导致甲方正在实施的分部分项工程停工超过4小时的,乙方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2 租赁物丢失的,在双方办理租赁物退还手续时一并折价赔偿,赔偿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费用与租金分别列项。丢失的租赁物自始不计算租金,已经计算或支付的,应予以扣除。

双方约定的赔偿办法为:

第六条 租金的结算、支付、发票及履约保证

6.1 租金计取期间:调试安装验收合格且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之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机械设备停用之日止。最长计费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完工之日,超过期限不再计取租金,视为乙方对甲方的优惠。

6.2 租赁期间,每 进行一次进度预结算,租金进度预结算单由甲方授权的两人共同签名并经乙方授权的人员签名确认后方可作为支付当期租金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6.3 租赁期满,甲方应当归还租赁物,并通知乙方进行最终结算。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5日内提交结算申请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后生效。乙方在甲方通知后逾期超过5日未递交结算申请的,则以甲方单方结算认定的租金为准并认可甲方单方清点退还的租赁物,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结算后的租金、维修费、赔偿金和违约金按约定支付。

6.4 租金支付

(1)进度租金支付:双方进度预结算完毕,且甲方向监理、建设方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并经其审定后,甲方 日内按当期已结算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进度预结算仅作为进度租金支付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2)期末租金支付:甲方承建的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审计完毕,建设方向甲方支付工程结算尾款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可采用以下方式支付相应款项: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陕建筑信、保理、以物抵债、确权贷、供应链融资等方式。

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陕建筑信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到期未获兑付且甲方也未履行现金支付义务的,甲方应自乙方未能兑付相关票据且乙方向甲方主张支付责任之日起按合同8.1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6.5 发票

6.5.1 出租人(乙方)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为 。

6.5.2 乙方申请支付租赁款前,应向甲方提供与每次付款数额相一致且合法、有效(符合合同约定)的增值税 发票。否则,应承担合同暂定含税总价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提供合法票据的义务。因发票问题使得甲方蒙受损失(包括罚款、处理费用、经营受到影响等)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5.3 发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虚假、无效发票的,租赁/货物及应税“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不一致以及无法抵扣或无法通过税务机关验证等。

6.5.4 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甲乙双方约定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不含税价格作为基数,调整增值税税额。

6.6 履约保证金的交付与返还

6.6.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缴纳方式:在第一次支付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次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6.6.2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

6.6.3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赔偿款或罚款等,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履约过程中,乙方发生事故(含工伤、伤亡等)3日内不处理的,甲方有权代为处理,并按照赔偿金额120%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由乙方另行补足或甲方在支付下次货款中扣除,仍然不足的,甲方有权追偿。

6.7 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对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等有权直接扣除。

6.8 若乙方在投标时(签约前)未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在项目资金暂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确保正常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租赁物3个月并同意甲方延迟付款,且放弃追究违约(含利息)的权利。

第七条 租金减免和优惠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强风、雷电暴雨等)、瘟疫(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施工现场停工,租赁物停止使用,乙方不计收租金。施工期间遇到春节及夏收、秋播忙季时,乙方给甲方减免租金,具体约定如下: 。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8.1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租赁款,应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合同订立****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含违约金、赔偿金及逾期利息),以甲方欠付金额的3%为上限。

8.2 乙方未按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向甲方及时提供租赁物,租赁物不具备使用功能,或者租赁物出现故障、安全隐患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未能及时维修或更换的,每日按照该部分租赁物或设备租赁单价的四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乙方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租赁物为止。逾期超过 日或严重影响甲方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从其他出租方租赁相应物资,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8.3 乙方提供的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提前说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4 甲方通知乙方收回租赁物,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租赁物的,甲方可代为保管租赁物,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当时市场租赁价格的两倍承担保管费用,直至办理退还验收手续且将租赁物拉离现场之日止。租赁物在此期间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办理退还验收手续的,视为乙方自愿无偿放弃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且同意甲方作任何处置。

8.5 乙方配备的操作工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不听甲方工作安排和指挥,视为乙方提供的租赁物不具备使用功能,乙方应及时更换操作工,并按照8.2条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8.6 因租赁物权属不清而致使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到甲方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租金,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7 乙方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免受任何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协助执行及相关司法协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向甲方承担合同暂定含税总价10%的违约金。

8.8 因本合同引起的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双方不发生效力。

8.9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产生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损失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可在应支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

8.10 乙方恶意上访(信访)、恶意举报(投诉)、违法聚集、滋事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行政处罚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还应按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

8.11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时,尚未发生的租赁费不再支付且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办理退还及结算手续。

8.12 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若当期不足以扣减或当期未扣除的,甲方可在后期扣除或另行追偿。

8.13 乙方未妥善处理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争议、纠纷,造成甲方涉诉/被仲裁的,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每发生一起甲方涉诉/被仲裁的案件,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5 万元,但经乙方妥善处理对甲方撤诉的,可免除该笔扣除费用;

(2)在争议、纠纷处理完毕前,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

(3)案件终裁或终审判决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支付并从乙方待收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 乙方知晓甲方作为陕西省属国有企业,不存在无法执行或者转移资产的可能性,乙方认可甲方未按时付款的行为系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后,乙方不采取诉前保全或者诉中保全的措施。如乙方违反本承诺的,应当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 20 %的违约责任。

8.1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雇员或乙方分包人的雇员发生伤亡,或由于乙方、乙方雇员、乙方分包人、乙方代理人的过错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乙方应当妥善处理,并将处理完结的资料交甲方备案。若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妥善处理,视为乙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未处理完结前,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剩余款项。

因乙方未妥善处理或妥善处理后未及时支付,产生诉讼纠纷的,按8.13条(涉诉处罚约定)执行。

8.16 乙方完全知晓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因乙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甲方承担违约金或产生其他实际损失的,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保留主张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8.17 如因乙方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不能抵扣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税金、人工费、合理费用支出等)。

8.18 乙方应当符合甲方在生产、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项目管理规定,若违反,视为乙方违约,应当向甲方承担 元的违约金。

8.19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项目施工情况变化、建设单位与甲方解除合同等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不再需要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履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的费用不再支付,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合同授权

9.1 甲方授权下列人员行使本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以下职权:

(1)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职权:确认租赁物数量、验收租赁物质量、发出各类通知,接收乙方提交的发票;

(2)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职权:签署确认结算单据,处理索赔事宜等。

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9.2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行使本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各项职权:

(1)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上列人员代表乙方全权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发料单,签收甲方发出的各类通知,确认结算金额,变更合同条款,处理索赔事宜等。

9.3 甲方的任何人员及分支机构均无权对外实施借贷、融资、担保及收取保证金行为,乙方对此已知悉,若发生此类行为,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 送达

10.1 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向有权限的甲方人员当面送达,由其签收。

10.2 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送达:

(1)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向有权限的乙方人员当面送达,或以电话通知方式向其送达,甲方保留的语音通话记录、短信等可作为送达凭据。

(2)甲方亦可按以下地址邮寄送达,自快递签收、代收、拒收、退回之日或发出之日后第七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以时间在先者为准):

乙方地址: ;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3)甲方亦可以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通知,自该文件进入对方的邮件服务器之时或于发送该文件之日起第2日(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视为已合法送达: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电子邮箱: 。

10.3 一方送达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 申请仲裁;

(2)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本合同中手写修改之处必须加盖双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机械租赁,乙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熟练操作工 名/台,操作工的工资、食宿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应当为操作工购买含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否则,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赔偿。乙方配备的操作工应听从甲方的指挥,服从甲方因施工需要做出的加班安排。机械使用过程中的燃油费由 方承担,工地现场使用电力的机械由甲方承担电费。

13.2 租赁物的安装、调试、拆卸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使用过程中因租赁物原因或乙方配备的操作手原因,造成租赁物、操作手或工程、其他设备、甲方及其他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甲方指挥原因或甲方配备的操作手原因,造成租赁物、操作手或工程、其他设备、甲方及其他第三方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3.3 租赁期限未满,甲方对租赁物使用完毕,需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租赁物的,可以提前3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无条件接收。

13.4 租赁物的进出场费包括完成以下内容及费用:

13.4.1 租赁物进、退施工现场的运费、装卸费;

13.4.2 租赁物的安装、拆卸及塔机的加高顶升费;

13.4.3 租赁物的验收检测费

13.4.4 包含进出场的转移费及现场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费,机械费等,并包含试运转费用;

13.4.5 租赁物进出场所需的其他全部费用;

13.4.6 以上工作由甲方或第三方完成的,所需的费用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租金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13.5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自然灾害、疫情、烈性传染病及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乙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自双方签名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附件: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供甲方查验,其中经查验无误并加盖乙方印章的复印件由甲方留存备查:

(1)乙方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业确认证书、设备产权证书、设备操作司机上岗证书等;

(2)设备制造厂家的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证明、特种行业推荐证书等。

2、《安全施工协议书》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特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安装拆卸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切实强化特种设备管理,明晰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双方已签订设备租赁、安装合同,双方就设备安全管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1 出租安装拆卸人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止:

行业确认书编号: 有效期止:

安装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止: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止:

2 本次租赁设备的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

型号

出厂编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或安全认可证编号

TS

备案编号

备案机关

3 责任范围:本次租赁的特种设备在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的人身安全和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4 出租安装拆卸人权利和义务

4.1 遵守工程建设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随时接受甲方、地方政府、监理等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2 出租的特种设备结构件均应在租赁合同约定的出厂年限内,超过年限或结构腐蚀磨损严重、属淘汰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应当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校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应当对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置,做到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况,确保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用并告知承租人,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设备进退场装卸运输、设备自身原因和乙方对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过程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承租人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3负责向承租人及时提供设备地基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图纸、合格的预埋件和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4.4 设备进场,应及时如实提供设备相关资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备案证明、行业准入证、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自检合格证明)和设备安装相关资料(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书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辅助起重机械最近一次的定期检验报告和起重性能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供承租人报备查验,并对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乙方提供的设备和相关附件材质不符合要求、司机违章操作、提供的设备相关资料不真实等原因导致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4.5 安装、拆卸、顶升和附着作业前,乙方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协助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作业前,负责设置警戒隔离区域和警示标识牌,并由乙方技术负责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向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交底,接受甲方的监督。作业过程中,乙方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和巡查,及时纠正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行为。

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成后,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向甲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协助甲方及时办理联合验收和使用登记手续。

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和附着等过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如遇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台风影响地区使用的设备,乙方应根据预警信息,将设备降至安全高度,并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4.6 负责对司机、指挥、安装拆卸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时纠正违章行为;派驻现场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负责为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设备日常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和人员带病上岗及连续加班。本单位现场人员突发疾病死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事件的,由乙方承担其工伤和劳动保险待遇并承担全部责任。

4.7 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挠及拒绝。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8 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并立即告知甲方和相关方现场人员疏散撤离,采取应急措施。

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区域及现场围挡。

4.9 负责为本单位进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并对非工作时间和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负责为本次出租的设备办理保险,并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10 对设备实行司机实名制管理,人员离开时应上锁断电。对相关方人员违章或不听劝阻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甲方协调处理。

4.11 负责对设备及安全装置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对设备及安全装置超过检验有效期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12 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迅速组织救援、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甲方和有关单位报告。配合甲方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做好家属的安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3 入场前,必须将其委派的入场人员名单加盖本单位印章提交承租人。若有变动,应当即时调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每发生一次,承租人有权从应付出租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4.14 设备检验检测由出租单位负责,检验检测前出租单位应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并由出租单位对检验检测过程负责监督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由出租单位与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安全协议约定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承租单位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出租单位索赔。

5 承租人权利和义务

5.1 负责向乙方进行进场前的安全总交底,配合乙方做好设备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5.2 有权审查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和乙方资质及安装拆卸工、司机、指挥人员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负责审查和报批乙方编制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实施。

5.3 按照乙方提供的设备地基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图纸和安装方案,负责设备地基、基础施工,配合乙方做好设备基础和附墙预埋件的施工,并做好设备基础周围的排水及防护。

收集设备安装位置的地基地质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对设备的地基、基础和附墙位置结构施工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5.4 负责向乙方提供办理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所需的工程报建相关资料。承担由于报建手续不全受到的经济处罚。

5.5 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和附着等作业过程,协助乙方设置警戒区域,配合乙方预埋附着装置的铁件或预留穿墙螺栓孔。

5.6 负责协调劳务分包企业、其他相关方与乙方在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相关使用方的违章行为及时协调处置。

5.7 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必要时比照内部管理制度收取乙方违约金或要求乙方停止作业。

有权对因乙方发生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追偿。

5.8 督促乙方对设备和安全装置进行安装完毕的检验和定期检验,督促乙方落实对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6 协议期限

本协议书从设备进场生效、设备退场终止。

7 协议份数及资料性附件

7.1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7.2 本协议书的资料性附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

7.2.1 出租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有效复印件及现场负责人法人委托书原件。

7.2.2 本次出租设备的备案证明、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辅助起重机械(汽车吊)最近一次检测报告有效复印件。

8 补充条款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公 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特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安装拆卸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切实强化特种设备管理,明晰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承租人、出租人、安装拆卸人已签订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合同,各方就设备安全管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1 出租人及安装拆卸人基本情况

1.1 出租人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止:

行业确认书编号: 有效期止:

1.2 安装拆卸人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止:

安装单位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止: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止:

2 本次租赁设备的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

型号

出厂编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编号

或安全认可证编号

TS

备案编号

备案机关

3 责任范围:本次租赁的特种设备在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的人身安全和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4 出租人权利和义务

4.1 遵守工程建设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随时接受承租人、地方政府、监理等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2 出租的特种设备结构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出厂年限内,超过年限或结构腐蚀磨损严重、属淘汰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应当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校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应当对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作出记录报承租人备案。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置,做到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况,确保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用并告知承租人,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由于出租人安全措施不力、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设备进退场装卸运输、设备自身原因和对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过程造成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承租人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出租人索赔。

4.3负责向承租人及时提供设备地基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图纸、合格的预埋件和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安装/拆卸方案和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4.4 设备进场,应及时如实提供设备相关资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备案证明、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自检合格证明)、现场负责人任命书的原件及有效复印件供承租人查验,并对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和附着等过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出租人和丙方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承租人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由于出租人提供的设备和相关附件材质不符合要求、司机违章操作、提供的设备相关资料不真实等原因导致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担行政处罚损失和事故的全部责任。

4.5 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必须由丙方全部完成。丙方安装、拆卸、顶升和附着作业前,出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协助办理安装告知;作业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本机使用说明书,并应由丙方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成后,应当由丙方和出租人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向承租人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协助承租人办理联合验收和使用登记手续。

如遇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台风影响地区使用的设备,乙方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令将设备降至安全高度,并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4.6 负责对司机、指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时纠正违章行为;派驻现场的操作、指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负责为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设备日常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和人员带病上岗及连续加班。本单位现场人员突发疾病死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事件的,由出租人承担其工伤和劳动保险待遇并承担全部责任。

4.7 接受承租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挠及拒绝。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承租人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出租人索赔。

4.8 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并立即告知承租人和相关方现场人员疏散撤离。

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区域及现场围挡。

4.9 负责为本单位进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并对非工作时间和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负责为本次出租的设备办理保险,并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10 对设备实行司机实名制管理,人员离开时应上锁断电。对相关方人员违章或不听劝阻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承租人协调处理。

4.11 负责对设备及安全装置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对设备及安全装置超过检验有效期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12 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迅速组织救援、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承租人和有关单位报告。配合承租人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做好家属的安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3 入场前,必须将出租人委派的入场人员名单加盖本单位印章提交承租人。若有变动,应当即时调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每发生一次,承租人有权从应付出租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4.14 设备检验检测由出租单位负责,检验检测前出租单位应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并由出租单位对检验检测过程负责监督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由出租单位与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安全协议约定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承租单位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出租单位索赔。

5 承租人权利和义务

5.1 负责向出租人和丙方进行进场前的安全总交底,配合出租人做好设备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5.2 有权审查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和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及安装拆卸工、司机、指挥人员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负责审查和报批安装/拆卸单位编制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实施。

5.3 按照出租人提供的设备地基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图纸和安装方案,负责设备地基、基础施工,配合出租人做好设备基础和附墙预埋件的施工,并做好设备基础周围的排水及防护。

收集设备安装位置的地基地质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对设备的地基、基础和附墙位置结构施工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5.4 负责向出租人提供办理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工程报建相关资料。

5.5 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和附着等作业过程,协助出租人、丙方设置警戒区域,配合出租人预埋附着装置的铁件或预留穿墙螺栓孔。

5.6 负责协调劳务分包企业、其他相关方与出租人在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相关使用方的违章行为及时协调处置。

5.7 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必要时比照内部管理制度收取出租人、丙方违约金或要求停止作业。

有权对因乙方或丙方发生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追偿。

5.8 督促出租人对设备和安全装置进行安装完毕的检验和定期检验,督促出租人落实对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6 丙方权利和义务

6.1 丙方必须取得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负责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书和安装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辅助起重机械(汽车吊)最近一次的检验检测报告有效复印件,并对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6.2 接受承租人的进场安全总交底,对出租人租赁的设备及附件负责安装前的查验、对设备基础进行自检。有权拒绝安装拆卸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资料不完整或落后淘汰的设备和附墙件。有权拒绝出租人和承租人及相关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3 负责核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为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办理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本单位从业人员突发疾病死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事件的,由丙方承担其工伤和劳动保险待遇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6.4 负责编制和向承租人报审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技术负责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向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交底,接受出租人、承租人的监督。作业前,负责设置警戒隔离区域和警示标牌。作业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和巡查,及时纠正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行为。

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和附着等过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5 负责设备安装完毕的自检,自检合格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移交手续。

6.6 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并立即告知承租人和相关方现场人员疏散撤离。

6.7 入场前,必须将委派的入场人员名单加盖本单位印章提交承租人。若有变动,应当即时调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每发生一次,承租人有权从应付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7 协议期限

本协议书从设备进场生效、设备退场终止。

8 协议份数及资料性附件

8.1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两份。

8.2 本协议书的资料性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8.2.1 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现场负责人法人委托书。

8.2.2 本次出租设备备案证明、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等有效复印件,辅助起重机械(汽车吊)最近一次检测报告、司机有效资格证复印件。

8.2.3 安装拆卸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及现场负责人法人委托书,关键岗位人员有效资格证复印件。

9 补充条款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公 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丙 方:( 公 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附件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配合)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规定,鉴于双方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同一供电系统,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配置、管理和维护,严格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用电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1.2 审阅乙方临时用电申请,并把乙方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备案。

1.3 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电源,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并对乙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 配备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电工,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配置和维护。

1.5 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的,有权做出暂停供电和责成整改的指令。

1.6 有权收集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资格证及培训记录。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及甲方有关临时用电管理的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设施设备及线路负全面管理责任,并对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2 接设电源前,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并按照甲方指定的电源接设配电设施和设备。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乙方对私自接设电源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3 保证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负责管辖区域临时用电设施线路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和非电工拆接电源。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标准。

2.4 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确保用电安全。

2.5 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有权向甲方提出整改要求。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接拉电源。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2.6 必须配备持有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业电工,负责施工现场用电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及维护。对电工、电焊工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资格证的有效复印件和培训记录。乙方对人员违章操作、无证上岗导致的触电事故负全部责任。

2.7 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配电设施及设备不符合要求或违反上述协议约定,导致现场发生触电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乙方承包工程施工完成、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终止。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补充条款如下

甲 方: (公章) 乙 方: (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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