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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安装第十二工程公司碑林区公共卫生中心项目医疗气体工程专业分包

2025-09-01招标公告-公告公开招标陕西 - 西安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碑林区公共卫生中心项目
省份/直辖市 陕西 所属地区 西安市
采购单位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第十二工程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陕建安装集团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第十二工程公司

我单位拟对下表所列物资进行招标,如贵单位有意参加,请于规定时间内在

***平台https://www.****.com)(谷歌浏览器)完成报名及资格预审并上传资格预审文件。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中心项目

2、项目地址: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蔡家巷口处

二、招标要求: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招标范围:此次招标范围为医疗气体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清单后附,

附件上传。

3、招标质量要求:合格

4、优先参与投标方和陕建安装集团签订过相关合同的。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5.2投标人必须配备满足一下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

①、项目经理一名,必须具备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

②、技术负责人一名,必须具备二级及以上机电建造师资格证书或者专业

技术工程师资格证书;

③、安全负责人2名,必须具备C3及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3投标人必须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要求注

册资金不少于 2000 万元整,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

6、投标方式:公开招标

请投标方在规定***平台

https://www.****.com)完成投标,投标报价均以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要求为准进行报价,投标方将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投标技术文件以图片/pdf格式作为附件上传。

7、拟中标单位:本次中标单位1家

8、投标限价:4200000.00元。

三、付款方式:

按每月进行分期结算,每月完成进度工程量经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及其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包括承包工程的所有配套资料同步等),乙方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分期结算,在甲乙双方办理完成工程分期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分期结算金额的80%;竣工结算款项为甲乙双方竣工结算共同确认的医疗气体工程审定总价的20%,其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完结竣工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按照甲乙双方竣工结算共同确认的总价的97%;剩余按照甲乙双方竣工结算共同确认的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乙方应向甲方提报质保金支付申请,甲方审核通过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进行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

乙方接受多种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银行承兑、商票等。付

款时乙方需提供收款收据后进行支付。

廉 政 承 诺 书

投 标 人

为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与贵公司发展业务,我

公司( )在贵公司在xx项目xx专业分包工程投标期间做如下廉政承诺:

1、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不以他人名义投标,在投标过程中不弄虚作假;

3、 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此谋取中标;

4、 在评标期间不主动与各评委及有关人员接触;

5、 不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招标清单

医疗气体工程清单

序号

分项工程

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含税总价

不含税总价

增值税税率

备注

1

中医医院医疗气体工程

****中心供氧系统

****中心吸引系统

医用压缩空气系统

病房设备带及配套

电气系统

2

****中心医疗气体工程

集中供气系统

可燃气体浓度(泄露)报警控制系统

合计

备注

表中所列的分项工程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等术语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含义一致。

合同版本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分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绿色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承包工作内容

1.1 分包工程名称: 。

总包工程名称: 。

1.2 分包工程地址: 。

1.3 分包工程概况: ;

项目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

1.4 分包方式: 。分包范围(楼号、部位等): 。各项工作具体承包内容执行附件《分包工作明细表》。甲方有权对乙方分包内容及范围进行调整,乙方无条件执行,且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1.5 乙方概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 ;

资质证书编号、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有效期: ;

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

乙方承诺:如属于中小企业,应在每次投标时(签约前)向甲方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 建设单位(业主):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条 工期要求

2.1 本分包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工程竣工,共 日历天。

2.2 节点工期要求:

2.3 合同工期已全面涵盖国家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休假、政府重大会议、检查督查(包含:地方政府检查、甲方及上级单位检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第三方检查)、临时停工指令等常规情形,并包含冬施间歇、恶劣天气、中高考管制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停窝工情形;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穿插施工要求,通过施工组织优化自行消化工期影响,总工期不予顺延,且不得以任何上述情形为由主张工期延长或费用补偿。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 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符合乙方向甲方承诺(含经甲方审核的施工方案要求)或对外公开宣传的企业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双方约定适用于本工程的规范、标准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如上述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

完工后,甲乙双方会同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评定标准。

3.2 甲方总承包的整体工程质量目标为创建“ 杯”,乙方分包的工程质量应当与此相匹配。甲方为达到该质量目标,对乙方提出的质量要求或具体细节做法,即便高于本合同第3.1条款所约定的标准,乙方也应当接受,且合同价格并不因此而调整(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格时已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但甲方要求明显超出实际需要或者超出国内同行业可预见程度的除外。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

4.1 本合同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结算单价:

①建筑面积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法(含税价): 元/㎡;其中不含税价为: 元/㎡,增值税税率为: 。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计价的,无论结构或工艺是否变化,合同单价均不做调整。乙方仅完成部分工程的,以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按下列“综合单价构成细分”结算,且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单价构成细分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含税单价

不含税单价

增值税税率

备注

1

2

备注

表中所列的分项工程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等术语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13)》的含义一致。

②分项工程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法,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含税单价

不含税单价

增值税税率

备注

1

2

备注

表中所列的分项工程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等术语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13)》的含义一致。

③其他计价方式: 。

4.2 上列4.1条中约定的价格已包含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完成分包工作内容及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分包人可预见的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辅材费、机械费、工具用具及机具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维护费、材料及设施料的装卸及多次搬运费、甲方材料及设施料的看护费、工程成品保护及放假期间的现场看护费、乙方人员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所需的费用、除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宿舍外的乙方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施工期间不同专业、工序穿插造成的施工间歇等相关费用、管理费、劳保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障规费(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利润及附加费用以及 等。

凡在本合同约定分包范围内的分包内容,如本合同未明确约定其价格,均视为已经包含在已计价项目中,不再另行计价结算,除非本合同有明确的相反约定。

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 (大写: ),其中不含税总价为 ,增值税税金为 ,增值税税率为 。

该暂定总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乙方已经知晓,已完工程总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暂定含税总价的,超过部分乙方应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4.3 工程量计算及确认规则: 。

进度报量需在甲方项目部内部审核流程完成后,进行进度预结算,该结算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最终质量合格和最终结算依据。变更签证不计入进度报量,在最终结算时计入总价。

4.4 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调整原则:不调整 。

乙方承担的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乙方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受市场变化、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法律和政策变更等因素而调整。

4.5 工程变更:乙方应无条件接收甲方签发、转发的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单等文件;乙方须按照甲方发出的工程指令完成相关工作,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甲方指示的变更工程,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发生合同外的费用时,乙方应及时收集变更资料并在3天内报送甲方合同授权人确认其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部位及投入的设备、人员清单并附上必要的施工简图,乙方逾期(不论何种原因)未能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视为自愿放弃,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费用。

第五条 合同价款支付、结算及发票

5.1 进度款的支付

5.1.1进度报量的周期及程序:无论付款时间是否到达,每月 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当月报量,由甲方授权人员签名确认。

5.1.2进度预结算由甲方相关管理人员及甲方授权人员签名确认后按合同5.1.3条约定支付。

5.1.3进度付款比例及方式

5.1.3.1 甲方 (形象进度/时间)进行进度报量审核,审核完成后 日内,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进度款付款资料后,甲方按照进度报量审核结果的 %支付进度款。

5.1.3.2 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暂定价款的 %后不再进行进度款审批、支付。

5.1.3.3 在申请进度付款时,除合同相关条款约定需提交的资料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财务收据、增值税发票以及当期付款涉及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表、农民工工资发放证明、劳动合同、阶段验收证明书、工程安全质量相关证明书和其他资料 。

以上有任何一项未按照要求提交,甲方均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延迟付款利息;乙方未按要求提交但甲方已付款的,不视为乙方已经按上述要求履约,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并在资料提交完整前拒绝向乙方支付后续款项。

5.1.4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可采用以下方式支付相应款项: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陕建筑信、保理、以物抵债、确权贷、供应链融资等方式。

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陕建筑信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到期未获兑付且甲方也未履行现金支付义务的,甲方应自乙方未能兑付相关票据且乙方向甲方主张支付责任之日起按合同13.1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5.1.5 若乙方在投标时(签约前)未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在项目资金暂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同意保证连续施工3个月不影响施工进度且不拖欠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且不追究甲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2 工程最终结算及支付

5.2.1 工程最终结算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及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2)甲方与建设单位对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及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完成相应结算;

(3)交付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等资料 套;

(4)乙方工完场清,其施工区域、生活区域清理干净、工人全部退场;

(5)其他条件: 。

5.2.2 工程最终结算条件满足后,乙方应在 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后,由 、 、 全部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后生效。

工程最终结算以甲方最终出具的签名且盖章齐全的结算单为依据,其他任何形式的签收单、结算单均不作为结算依据。仅有甲方部分人员签名确认的结算单,即便加盖有相关印章,甲方亦有权不予认可,双方应当重新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5.2.3 若乙方未按甲方函告时间完成结算的,以甲方单方结算并函告乙方的金额为准。

5.2.4 最终结算支付的时间、比例及方式:本分包工程完工、甲方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竣工结算完成且本分包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质保金为结算价的 %,质保期 年,期满后付清,不计利息。

5.3 甲方在付款时对乙方应承担的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等有权直接扣除。

5.4 发票

5.4.1 乙方申请支付工程款前,应向甲方提供与每次付款数额相一致且合法、有效(符合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否则,应承担合同暂定含税总价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提供合法票据的义务。因发票问题使得甲方蒙受损失(包括罚款、处理费用、经营受到影响等)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5.4.2 发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虚假、无效发票的,劳务/货物及应税“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不一致以及无法抵扣或无法通过税务机关验证等。

5.4.3 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甲乙双方约定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不含税价格作为基数,调整增值税税额。

第六条 安全管理

6.1 本工程安全目标:零安全事故。

6.2 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必须达到“ 文明工地”标准,否则,结算价下浮 %。

6.3 乙方应遵守甲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有制度,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挥。如违反相关制度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有权利按现场相关管理制度条款进行违约处罚及扣款。

6.4 乙方必须为本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应有上岗证且上岗证在有效期内)常驻工地。如相关人员不到位或出勤日期不足的,每日乙方按 元/人承担违约责任。

6.5 乙方必须为其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用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保险(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否则,乙方应按合同暂定含税总价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购买相关保险导致甲方支出费用的(含赔偿、处罚等),应按甲方所支付费用的120%承担违约责任。

6.6 在乙方作业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或者乙方雇佣人员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甲方;同时乙方应积极处理,在3日内解决后续问题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代乙方处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处理结果。发生费用的,甲方有权以所垫付费用的120%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或追偿。

6.7 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或发生轻伤安全事故次数累计3次及以上的,或发生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或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次数累计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停止付款直至乙方整改至甲方满意为止,甲方亦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8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9 乙方应定期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将安全教育记录等资料上报甲方项目经理部存档备案;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的,乙方应积极整改。不整改或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仍不合格的,视为乙方违约,每次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元,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甲方以合同质量目标分解的具体目标,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如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和验收标准。

7.2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质量合格但达不到创优目标的,结算价下浮 %。

7.3 隐蔽工程完成后,须经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负责人及监理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否则,甲方可要求拆除或开孔进行重新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7.4 乙方作业涉及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工程进度

8.1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及节点工期目标进行分解后下达的工期计划及甲方现场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服从甲方管理。

8.1.1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进度计划配备各项资源,提供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劳务作业人员,在各个施工阶段乙方作业人员人数要求如下: 。

8.2 因甲方原因导致关键线路工作不能正常施工持续超过14日的,乙方应在事件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顺延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顺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工期不顺延。

8.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或分解节点工期完工的,每延误一日按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时间段内现场机械设备使用费、设施料使用费、现场水电费用、办公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其他配合人员工资、甲方承担的赶工费及甲方应向建设单位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等)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8.4 按照甲方下达的工期计划,乙方进度明显延误,且不能按照甲方要求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 3 日内取得明显进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材料、机具供应及管理

9.1 甲方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为:

除甲方提供外,乙方自备的材料、机械、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等为完成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材料、机械、工具,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9.2 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材料机具领用规定,领用时应与甲方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并负责所领用材料机具的保管及维护保养。

9.3 乙方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工具,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提供的机械、材料、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投入数量、质量、品牌、规格型号等应充分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和甲方的要求。涉及安全管理的,乙方还应提供产品合格证、购买票据复印件;若出现安全、质量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且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9.5 甲方有权对乙方正在加工制作的材料或乙方提供的材料、机械、工具进行抽查,如一旦发现材料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或者使用的材料与甲方指定材料不符的,除立即改正外,本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如再发现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条 劳务管理

10.1 乙方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10.2 乙方应当与其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原件和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或银行卡报甲方备案。乙方进场前,应将其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并加盖公章后3日内报甲方备案。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现场人员如有变更,必须在变更人员进场前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10.2.1 未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此类人员产生的一切责任(含欠付薪金和社保等责任)和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有该类情形发生的,乙方应向甲方按 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高于以上违约处罚的,乙方按甲方实际损失全部赔偿。

10.2.2 甲方按照本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按 方式管理乙方现场农民工工资:

(1)银行代发:甲方按照本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农民工工资代发授权委托书。乙方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乙方用工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并按指印且加盖乙方印章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资料一并交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报本工程建设单位审核,本工程建设单位审核完成后,根据乙方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农民工工资代发授权委托书及用工花名册。乙方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加盖乙方印章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资料一并交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后,用工人员本人在甲方发放人员工资表上签名并按指印确认。

(3)其他方式: 。

以上代付金额视为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乙方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以上费用。

10.2.3 乙方未按以上要求出具相关材料和文件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延迟提供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按上述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 乙方退场前,应向甲方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报告》(内容需含:进、出场人员及数量和变动时间、完成的工程量、应发农民工工资数额、实发农民工工资数额)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未能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报告》或乙方有未支付完毕的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欠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 %/日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延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按上述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4 乙方应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其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办理相关用工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0.5 乙方应对其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10.6 无论任何理由,出现乙方工人闹事、上访等群体事件,则按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7 如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的管理、不配合甲方的工作或不符合施工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乙方须在3日内无条件换人,并应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10.8 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暂停付款并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直至乙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结清,同时乙方应按欠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 5 %/日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延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按上述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9 乙方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甲方代为垫付的,乙方除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将代付工资在当次进度款或结算款支付时扣回,若乙方应收款项不足以抵扣甲方垫付款项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垫付后三日内将款项打回甲方账户,逾期按照LPR的四倍向甲方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

10.10 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时,乙方应当积极处理投诉,并在收到被投诉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与投诉人核对投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数额。乙方在前述时限内怠于处理投诉且经甲方催告仍未在两日内完成投诉核对义务的,视为乙方认可被投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数额。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11.1 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赔偿款或罚款等,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内容并最终结算完成后30日内,甲方无息返还剩余保证金。

11.2 履约保证金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甲方银行账户内,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自乙方工程竣工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至甲方向建设单位就该上述分部分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保修期满之日止(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知晓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12.2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问题时,如为紧急事故,乙方应于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一般问题,乙方应于 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否则,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维修,并由乙方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外加50%的管理费(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但该保修事故非因乙方责任引发的除外。保修期内,乙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发出通知之日即视为通知到达之日。

12.3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

12.4 本合同质量保证金扣除因乙方维修不及时甲方自主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50%的管理费、因维修不及时及质量缺陷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后无息返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13.1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款项的,应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合同订立****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 甲方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含违约金、赔偿金及逾期利息),以甲方欠付金额的3%为上限。

13.3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4 如乙方中途提出涨价或变更合同条款等其他不合理要求,并因此而停止、部分停止施工或消极怠工的,乙方每日承担违约金 元;停工、部分停工或消极怠工时间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5 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除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外,还需按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13.6 合同解除的,乙方作业人员及其机械设备、设施料等全部物资应在合同解除后2日内无条件撤出工地,逾期每日承担 元违约金。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完成工程量的核对,工程质量验收,领用材料、机具退还,应扣款项的确认(如有)以及其他交接工作。乙方退场后6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60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结算价款确定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剩余工程款。否则,甲方有权对工程量、扣款、结算金额等单方认定,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13.7 因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某分项工程的、拒绝实施某部分分项工程或其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经甲方提出后仍未整改到符合设计及合同标准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施工,并按其发生的实际费用外加20%的管理费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13.8 乙方不服从甲方施工管理或指令(违章作业的指令除外)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有关处罚、罚款的适用情形及金额标准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甲方作出的处罚、罚款视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13.9 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多项违约金、赔偿款的,合并计算。

13.10 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若当期不足以扣减或当期未扣除的,甲方可在后期扣除或另行追偿。

13.11 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者出现3次及以上一般性质量问题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12 乙方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免受任何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协助执行及相关司法协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向甲方承担合同暂定含税总价10%的违约金。

13.13 乙方恶意上访(信访)、恶意举报(投诉)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行政处罚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还应按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

13.14 乙方因本合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否则该转让行为不对甲方发生效力。若乙方擅自转让,视为乙方违约,应当承担 10 %合同价款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剩余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13.15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产生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损失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可在应支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

13.16 乙方未妥善处理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争议、纠纷,造成甲方涉诉/被仲裁的,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每发生一起甲方涉诉/被仲裁的案件,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5 万元,但经乙方妥善处理对甲方撤诉的,可免除该笔扣除费用;

(2)在争议、纠纷处理完毕前,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

(3)案件终裁或终审判决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支付并从乙方待收款项中予以扣除。

13.17 乙方知晓甲方作为陕西省属国有企业,不存在无法执行或者转移资产的可能性,乙方认可甲方未按时付款的行为系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后,乙方不采取诉前保全或者诉中保全的措施。如乙方违反本承诺的,应当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 20 %的违约责任。

13.18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雇员或乙方分包人的雇员发生伤亡,或由于乙方、乙方雇员、乙方分包人、乙方代理人的过错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乙方应当妥善处理,并将处理完结的资料交甲方备案。若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妥善处理,视为乙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未处理完结前,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剩余款项。

因乙方未妥善处理或妥善处理后未及时支付,产生诉讼纠纷的,按13.16条(涉诉处罚约定)执行。

13.19 乙方完全知晓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因乙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甲方承担违约金或产生其他实际损失的,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保留主张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3.20 如因乙方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不能抵扣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税金、人工费、合理费用支出等)。

13.21 乙方应当符合甲方在生产、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项目管理规定,若违反,视为乙方违约,应当向甲方承担 元的违约金。

1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项目施工情况变化、建设单位与甲方解除合同等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不再需要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履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的费用不再支付,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授权

14.1 甲方授权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行使以下职责权限: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和组织管理及本合同约定的权限。项目经理对外的借贷、融资、担保、签约等经济行为对甲方无效。

14.2 乙方授权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行使以下职责权限: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发料单,签收甲方发出的各类通知,确认结算金额,变更合同条款,处理索赔事宜等。该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乙方在进场后5日内,将其他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权限、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进行明确并书面报送甲方备案,否则,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4.3 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4.4 甲方的任何人员及分支机构均无权对外实施借贷、融资、担保及收取保证金行为,乙方对此已知悉,若发生此类行为,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与甲方无关。

14.5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合同授权,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送达

15.1 乙方可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向有权限的甲方人员当面送达,由其签收。

15.2 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送达:

(1)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向有权限的乙方人员当面送达,或以电话通知方式向其送达,甲方保留的语音通话记录、短信等可作为送达凭据。

(2)甲方亦可按以下地址邮寄送达,自快递签收、代收、拒收、退回之日或发出之日后第七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以时间在先者为准):

乙方地址: ;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3)甲方亦可以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通知,自该文件进入对方的邮件服务器之时或于发送该文件之日起第2日(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视为已合法送达: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电子邮箱: 。

15.3 一方送达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本合同中手写修改之处必须加盖双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自然灾害、疫情、烈性传染病及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乙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自双方签名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附件:

1、乙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应附年检页)

2、《分包工作明细表》

3、乙方项目经理、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乙方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安全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

5、《安全施工协议书》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

7、《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劳务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规范双方安全生产行为,明晰和落实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施工安全、有序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就施工安全管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1 劳务分包人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 ;

资质证书编号、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有效期: ;

2 责任范围:乙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所有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文明施工、消防保卫、施工设施及环境等安全。

3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负责向乙方进行施工前安全教育、 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3.2 负责制定和报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相关方实施。

3.3 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无证人员上岗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辞退或调换岗位。

3.4有权对乙方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的材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5 负责提供安全防护所需的材料、设备和安全标牌等。

3.6 负责各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组织相关方对设备、机具和临时用电进行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3.7 负责协调同一施工现场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8 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纠正,参照内部管理规定收取违约金或要求乙方停工整改。

4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和经批准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当地政府、监理、建设等单位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由于乙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2 人员进场,必须及时如实向甲方填报进场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教育培训情况等信息。

严禁雇佣童工、未成年工、不适宜从事有关工种、身份不明的人员(如违法犯罪人员)及特殊工种超过50岁或非特殊工种超过55岁人员。乙方使用以上人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3 施工、操作人员在施工前,必须接受甲方组织的入场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等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操作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无证人员严禁安排上岗操作。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考核不合格、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4 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等管理,组织实施施工、操作人员入场前、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等教育培训;保证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避险措施,并督促施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应当书面告知本单位危险岗位人员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实行施工现场义务安全监督员制度,每15名作业人员中应确定1名义务安全监督员,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并定期向甲方报送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4.5 负责落实甲方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各项措施,并针对分项工程和作业环境实际,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指导、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业。

严禁安排操作人员带病上岗和连续加班。对本单位人员在工作中伤亡或患职业病、突发疾病死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乙方承担其劳动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4.6 负责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使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4.7 向甲方申报自带机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安全状况等并负责安全使用,严禁机具“带病”运转。由于自带机具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8 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人力资源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或设置障碍。

4.9 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采取应急措施。

4.10 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员工宿舍、食堂的安全负责。宿舍、食堂建筑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的规定。对本单位员工在宿舍、食堂等生活区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4.11 接受甲方参照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收取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4.12 负责为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如架子工、木工等)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并对非工作时间和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人员伤亡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4.13 对本单位施工、操作人员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甲方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配合甲方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做好家属的安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5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书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同《劳务分包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6 协议的份数及资料性附件

6.1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6.2 本协议书的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6.2.1 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6.2.2 劳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

7 补充条款

甲 方: (公章) 乙 方: (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配合)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规定,鉴于双方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同一供电系统,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配置、管理和维护,严格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用电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1.2 审阅乙方临时用电申请,并把乙方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备案。

1.3 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电源,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并对乙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 配备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电工,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配置和维护。

1.5 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的,有权做出暂停供电和责成整改的指令。

1.6 有权收集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资格证及培训记录。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及甲方有关临时用电管理的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设施设备及线路负全面管理责任。

2.2 接设电源前,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并按照甲方指定的电源接设配电设施和设备。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乙方对私自接设电源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3 保证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标准。

2.4 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确保用电安全。

2.5 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有权向甲方提出整改要求。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接拉电源。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2.6 必须配备持有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业电工,负责施工现场用电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及维护。对电工、电焊工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资格证的有效复印件和培训记录。乙方对人员违章操作、无证上岗导致的触电事故负全面责任。

2.7 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违反上述协议约定,导致现场发生触电事故的,由乙方全面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乙方承包工程施工完成、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终止。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补充条款如下

临时用电协议签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 方: (公章) 乙 方: (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7、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项目经理部:

为了切实维护工程项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贵公司的企业信誉,

并履行相关社会责任,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1、我公司进入现场后,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

2、我公司对已进场的农民工积极配合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根据考勤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留存用工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及影像(复印件)作为分包过程结算的依据一并上报贵公司,保证工资发放记录真实效。

3、我公司如因合同约定,未到达贵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节点或要求,致使项目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我公司将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至少 2个月内项目正常运行。

4、如果我公司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我公司愿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罚款 5-10万元/次,积极配合贵公司及项目经理部主动解决事件,并同意项目部停止对我公司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愿意将剩余工程款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至事件妥善解决。

特此承诺!

承包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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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2635/jQJGA5kB1PPgWbR5e65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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