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2月31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429-***6807
传真:0429-***157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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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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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绥中县(葫芦岛西部)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葫环审〔2025〕58号 |
202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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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新增病理性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葫环审〔2025〕59号 |
202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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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2961/pmBtc5sB8JITibH4Pce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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