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5年2月20日
联系电话(传真):89177925
通讯地址:****路****号
邮 编: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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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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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中心建设项目 |
长春市二道区东河东路与英俊西街交汇西北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二期预留用地 |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
吉林省艺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河东路与英俊西街交汇西北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二期预留用地。占地面积8229.48㎡,建筑面积:16356.97㎡,项目总投资19293.58万元,环保投资98万元。本项目新建生物资源信息样本库、***平台、中医特色制剂研****中心、***平台、人才培养基地等5***平台。 |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洗衣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实验动物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及斑马鱼饲养废水,由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网排入长春英俊污水处理厂。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标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所产生的微生物发酵异味、挥发性有机物、无机酸雾等实验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 ****楼顶排气口排放,有组织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及氮氧化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饲养动物恶臭气体,由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双效处理后,****楼顶排气口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对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实验废液、废弃的一次性实验耗材、废试剂瓶、生物安全柜废过滤材料、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组织、废培养基、接触含致病菌的废弃物、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等危险废物暂存在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实验动物粪便及垫料经消毒后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纯水系统废渗透膜由厂家回收。 (六)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
初审:宋丹 复审:邱光妍 终审:佟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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