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铭孚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水处理剂的研发和生产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春铭孚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水处理剂的研发和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8-***3788 点击查看(审批办公室)
传真:0438-***3085 点击查看
通讯地址:松原市****路****号 点击查看
邮编:1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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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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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铭孚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水处理剂的研发和生产建设项目 |
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长春铭孚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
吉林岚璟环境技术咨询服中心 |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000㎡,租用两江高科技产业孵化园区2号孵化器东侧区域,主要为厂房及办公室,项目建成年生产水处理药剂共11250 吨,主要用于石 油行业的污水处理,厂区不设置实验室。 |
1、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废水为生活污水,污水中COD、BOD5、NH3-N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经管网排入松原市江南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2、施工期无组织颗粒物废气主要包括汽车尾气、运输过程引起的扬尘,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产生;营运期投料及混合搅拌过程会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施工期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产噪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4、施工期生活垃圾、废弃包装物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运营期产生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属于危险废弃物,应分类、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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