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招标采购网
全国 切换省份
现在关注公众号,免费订阅医疗招标关键词去订阅

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

2024-11-06拟建项目黑龙江 - 佳木斯市 关注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13号

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230800790532****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佟**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8月 13日,由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熄焦工段水污染物排放进行了现场检测,2024年8月16日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B-W24100S0816)中显示你单位熄焦工段水处理清水池1化学需氧量558(毫克/升),熄焦工段水处理清水池2化学需氧量572(毫克/升)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排放限值,湿熄焦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150(毫克/升)。根据情节判定,你单位熄焦水超标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13日、2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和完成整改情况);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15日、1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委托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测信息);

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B-W24100S0816)(提供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9.检验检测机构采样人员持证上岗合格证(提供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人员资质信息);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812050384)(提供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单位资质信息);

11.熄焦水设备运行记录(提供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熄焦水设备运行信息);

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排放限值部分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3.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限值);

14.说明(提供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规模认定);

15.《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有关问题的复函》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水污染物氰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1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1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B-W24100S0824)(提供时间:2024年8月24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18.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现场检测照片);

19.司法鉴定专家意见委托书(编号:****中心(2024)环鉴专字第136号)(提供时间:2024年9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生态损害赔偿鉴定);

20.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4年9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被罚款金额);

21.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10月12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超标因子:1个;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ph≤2或12.5≤ph;(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3)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中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叁拾陆万伍仟元整(¥365000元整)。”你单位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我局决定从轻处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元整(¥292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25日

监审:梁皓

审核:李成虎

编辑:梁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原文

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2983/yATq_5IBykB4RwEDEoIb.html

黑龙江医疗招标
哈尔滨市医疗招标
齐齐哈尔市医疗招标
鸡西市医疗招标
鹤岗市医疗招标
双鸭山市医疗招标
大庆市医疗招标
伊春市医疗招标
佳木斯市医疗招标
七台河市医疗招标
牡丹江市医疗招标
黑河市医疗招标
绥化市医疗招标
大兴安岭地区医疗招标

医疗分类招标

B超 CRRT机 PT床 一次性注射器 中心供氧 人工肺 体温仪 体温枪 体温筛选机 体温表 体温计 促通仪 保温箱 光谱仪 内窥镜 凡士林 分析仪 刺激仪 加温仪 医用x射线 医用材料 医用棉球 医用气体 医用纱布 医用耗材 医疗废弃物 医疗设备 医院电梯 发光仪 发热 口罩 口腔设备 吸引器 吸氧机 吸痰器 呼吸机 喉镜 器械柜 复苏机 多普勒 婴儿舱 射线机 干燥柜 康复器 彩超 心电图 心电图机 心脑肌电图仪 急救箱 手术仪 手术刀 手术器械 手术床 手术显微镜 打片机 抗疫 抢救床 抢救推车 抢救箱 抢救车 护目镜 担架 按摩床 排痰机 排石机 接种 支气管镜 救护车 敷料柜 方舱 无菌纱布 暖箱 核酸 检查仪 检查床 检查镜 检测仪 橡胶手套 止血钳 氧气吸入器 氧气瓶 氩气刀 治疗仪 治疗机 治疗椅 注射器 注射泵 注射用水 洁牙机 洗胃机 测序仪 测温仪 消毒器 消毒机 消毒液 清创机 灭菌器 熏蒸机 牵引床 理疗仪 生理仪 生理盐水 电导仪 疫苗 疫苗 病床 病理扫描仪 监护仪 监测仪 种植机 绷带 肠镜 胃肠镜 胆道镜 腹腔镜 膀胱镜 艾灸床 艾灸机 营养泵 蜡疗机 血氧测量仪 血滤机 血透机 观察床 诊察床 诊疗床 试剂 起搏器 超声刀 转运床 轮椅 输尿管硬镜 输尿管镜 输液架 输液泵 透析机 铁喉镜 防护帽 防护服 防护面罩 防护鞋帽 防疫 除颤仪 隔离点 雾化吸入器 雾化器 颈托 额温枪 验光台 高频电刀 麻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