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国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5万吨光亮铜杆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淮阴区新渡口街道东港物流园对面垣宝集团1#厂房建设5万吨光亮铜杆生产项目。
项目代码:2605-320804-89-01-759070。
二、在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租用垣宝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1#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安装调试,施工期应按要求妥善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网。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浓度限值要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熔化炉废气采用密闭罩+集气管收集,一并汇入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连铸炭黑烟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轧制油雾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1 套静电除油器装置处理,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以上废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你公司应采取加强车间密闭及废气收集系统密闭性等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DA001排放的颗粒物、SO2 、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排放限值;DA002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分别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碳黑尘、非甲烷总烃(其他)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监控浓度限值。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运行前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HW08)、废油桶(HW08)、废包装桶(HW49)、含油抹布、含油手套(HW08)、废乳化液(HW09)、废清洗液(HW06)、捕集废油(HW08)、废活性炭(HW49)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新建的2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收集、贮存、处置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炉渣、废包装、废布袋、除尘灰、废耐火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配建的50m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至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回收综合利用。收集、贮存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本项目建成后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也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941t(有组织≤0.446t、无组织≤0.495t),颗粒物≤1.658t(有组织≤0.445t、无组织≤1.213t),二氧化硫≤0.25t(有组织),氮氧化物≤1.17t(有组织)。
(二)水污染物:
生活污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40m3/240m3、COD≤0.0672/0.012t、SS≤0.024/0.0024t、NH3-N≤0.0072/0.001t、TN≤0.0108/0.0029t 、TP≤0.001/0.0001t 。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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