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双威药用玻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锦轩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8日-2026年10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路****号)
联系电话:0533-***7100
电子邮箱:b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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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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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产100万件日用玻璃制品项目 |
****城****城社区祥和路 5 号 |
淄博双威药用玻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腾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淄博双威药用玻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城****城社区祥和路 5 号,拟投资建设年产 100 万件日用玻璃制品项目,该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607-370304-89-01-636894。共购置高硼硅日用玻璃生产线5条。原辅材料:高硼硅玻璃管、丙烷、液氧、杯把等配件。生产工艺:外购的高硼硅玻璃管经切割、烧口、封底、吹制变形、粘把、退火、磨边、清洗、烘干、包装制得成品,项目建成后年产100万件日用玻璃制品。 |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三)本项目生产废水包括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磨边废水,其中清洗废水循环使用,消耗补充,不外排;纯水制备废水全部用于磨边用水补充,磨边废水经沉 淀后循环使用,消耗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暂存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 (四)本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6年8月15日实施)“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一般固体废物:边角料、不合格品、沉渣。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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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产600万件高硼硅日用玻璃器皿项目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向阳村 |
淄博锦轩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
山东鲁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淄博锦轩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向阳村,拟投资建设年产600万件高硼硅日用玻璃器皿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504-370304-89-01-601018。该项目购置自动玻璃切割下料机、数控玻璃封口机等国产设备20台(套)。主要原辅材料:高硼硅玻璃管、包装箱、天然气、氧气,生产工艺:外购的高硼硅玻璃管经下料切割、烧口、吹制、封底、退火、检验制得成品,项目建成后年产600万件高硼硅日用玻璃器皿。 |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本项目运营期下料切割、烧口、吹制、封底、退火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无组织排放。营运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0.40mg/m3、氮氧化物0.12mg/m3)。 (三)本项目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 (四)本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6年8月15日实施)“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一般固体废物:边角料、不合格品。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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