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湘潭市岳塘区书****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8261
联系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机关二院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岳塘分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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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湘潭市岳塘区书****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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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湘潭市岳****路****号、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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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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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网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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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湘潭市岳塘区书****中心投资3779.4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在湘潭市岳****路****号、151号建设湘潭市岳塘区书****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路****号地块总用地面积5649.49m2,****路****号地块建筑面积204m2。本次标准化项目建设完成后,中心住院康复床位扩建至80张,中心养老床位90张,养老区医疗区分区设置。****楼内设置急诊、治疗室、检验科、B超室、全科诊室、外科门诊、口腔门诊、中医诊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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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1.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主要废水为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用水。施工废水须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废***网。****路****号地块废水分区收集,检验废水单独收集经预****中心新建地埋式污水处理站处理;养老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污水处***网,综合废水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进入湘潭河东污水处理厂;****路****号地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三级标准进入湘潭河东污水处理厂。 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房屋拆除粉尘、运输扬尘、堆场扬尘、机械废气、装修废气。施工方须采用封闭式施工,施工时增设防尘布,加强起尘点和汽车行驶路段的洒水降尘,减少施工材料的堆存时间和堆存量,设置洗车台,运输使用帆布遮盖。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医疗废气、污水处理设施恶臭、医疗废物以及生活垃圾暂存间恶臭。建设方须加强管理,做好医疗废物的密封、清运和消毒;煎药采用密闭式一体化煎药机,并加强院区通风;安排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理维护,采用加盖封闭、投加除臭剂等方式对恶臭气体进行处理,确保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的废气排放标准;对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收集站须及时清理。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作业噪声,建设方须采取隔离和防护消声处理,选择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与场所,降低人为噪声影响,加强噪声监测,禁止夜间施工。若有夜间连续施工的需要,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生活噪声。建设方须选择低噪型设备、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尽可能远离附近居民点,采取设备减震、隔声、消声措施。建设方须加强医院管理,禁止大声喧哗,确保项目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固废主要为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不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须交由专业渣土公司处置;装修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溶剂桶以及漆渣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置。营运期主要固废为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栅渣及污泥、一次性输液瓶(袋)、生活垃圾、包装废物。医疗废物、污泥和栅渣属于危险废物,建设方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并做好防雨、防渗、防腐处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分别存放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不得私自处置;污泥须严格按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消毒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一次性输液瓶(袋)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及包装废物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设方须做好原辅材料的收集储存措施,保证储存间处于阴凉;制定快速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制定环保责任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环保事务,确保环保治理措施落实及环境监测工作。 本次项目不包含X光机、CT辐射评价,建设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辐射环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在取得相关手续之前,建设方不得开展放射诊疗服务。 项目建设和运营期日常监督和管理由湘潭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 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运营三个月内,建设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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