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1-***1764(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通讯地址:****路****号****广场
邮 编: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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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文号 |
批复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环评类别 |
环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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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兰环核审〔2026〕16号 |
2026.8.20 |
甘肃同兴智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移动X射线探伤应用项目 |
兰州市七****路****号文化站仓库区内9号库的专用设备贮存室(仅存放设备,不开展调试、探伤、训机作业) |
甘肃同兴智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秦洲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报 告 表 |
关于甘肃同兴智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移动X射线探伤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兰环核审〔2026〕16号) |
环评批复兰环核审[2026]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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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3131/0_3WIaABLRKCxEZfRhZ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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