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省泸州市益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A证定点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6月26日我局对四川省泸州市益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A证定点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6月26日-2026年7月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江贝妮
电 话:0830-***6062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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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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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省泸州市益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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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3MAEHMJN9X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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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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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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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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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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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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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德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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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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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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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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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关于四川省泸州市益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 A证定点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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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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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别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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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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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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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四川省泸州市益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泸州市益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A证定点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新屋基村八社86号,为泸州市纳溪区新益定点屠宰场与纳溪区吉安肉类制品厂2家B证屠宰场合并新建为1家A证屠宰场。新建待宰圈、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系统、消毒设施、检疫检验室、仓储设施、动力与能源设施等。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猪屠宰量达到16万头。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屠宰车间、待宰圈顶部、固态粪污贮存设施设置高压喷雾装置喷洒植物除臭剂,并设置集气罩将废气收集至屠宰车间“酸洗塔+生物除臭塔”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液态粪污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气与污水处理站主要产臭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一并收集后经一套生物除臭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处理,废气通过8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生产废水、车辆冲洗和露天地面冲洗废水混合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后,排入护国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屠宰前致晕方式有效控制牲畜屠宰叫声;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合理布置,对高噪声设备加设减振基础、消声器,利用建筑墙体隔声,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分类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按照动物防疫要求做好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牲畜、防疫废物等的处置工作。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管线敷设应尽量可视化。对危险废物贮存点设置为重点防渗区,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定期组织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治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自动监测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开展相关环节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加强项目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三、《报告书》预测项目废水主要污染物经护国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入外环境的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59吨/年、氨氮0.459吨/年、总磷0.046吨/年。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028吨/年、氮氧化物0.139吨/年、颗粒物0.014吨/年。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请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七、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纳溪区护国镇人民政府备案。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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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
2026/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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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
2026/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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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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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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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00835091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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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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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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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00835091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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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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