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6月25日我局对泸县立心命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6月25日-2025年7月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 李蕾
电 话:0830-***2050
地 址: ****道****号****中心重大项目服务专区4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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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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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立心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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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1MACXCQQW2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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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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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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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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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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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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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夏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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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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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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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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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立心命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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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泸县建函〔202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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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别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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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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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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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立心命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立心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泸县立心命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于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西段461号1幢2单元建设泸县立心命医院建设项目,租赁泸州西蜀九锦健****城****广场、3层,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医学检验科以及医学影像等科室,设置床位20张。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项目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503-510521-04-01-829336】FGQB--0113号),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符合泸州医药产业园规划、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及泸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定期投放除臭剂,废气经预留排气口外排;柴油发电机废气通过自带烟气处理设施处理;加强医院消毒通风,检验工序设置在通风橱中。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设置住宿,不设置传染病房。项目不产生含氰及含重金属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处理达标后,***网。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置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项目医疗废物应严格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妥善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检验废液、废紫外线灯管与医疗废物一起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厨余垃圾和隔油池油渣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污水处理设备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八)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项目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主动进行排污登记。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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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
2025/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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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
2025/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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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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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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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00835091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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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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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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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MB1617512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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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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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3154/syOYp5cBtavodC9fbN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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