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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血透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5-09拟建项目广西 - 贵港市 关注

****楼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

****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 表 》)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 2208 -45080 3 - 04 -0 1 - 418330 ), 项目 选址 位于 贵港市港南区八塘街道 ,****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9′45.256″,北纬23°3′6.575″,占地面积 1412.58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项目设置 150 张透析床位 。主体工程 ****楼;公用工程包括供水、排水、供电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暂存间等 。

项目总投资 10000 万元,环保投资约为 91.5 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 0.915 %。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已取得 贵港市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的备案证明。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 表 》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 表 》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 采用的工艺 、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 项目设计、建设、 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 表 》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 各类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采用密闭设计,加强污水处理站周边绿化,定期喷洒除臭剂,污水处理站周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的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

2.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医疗废物收集、暂存采取密闭处理,及时开展清运和消毒工作,确保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

(二)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 。

1.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透析废水、透析机预冲洗废水、回血冲洗废水、透析设备消毒清洗废水、超滤废水等医疗废水排入项目污水处理站,经“接触氧化+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工艺”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

2. 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 、医疗废物暂存间 必须采取防渗 、防泄 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1.污水处理站污泥、医疗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单独收集或暂存,并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须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4的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后,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

2. 其他固废贮存、处置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规定,并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相应 标准要求。

(五)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 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 六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 要求 ,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 港南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 港南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 “三同时” 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 4 年 5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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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3217/HMrUWo8BeQTySm8vjWK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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