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第二人民医院:
《贵港市港南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207-450803-04-01-138716),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木格至寨圩二级公路旁,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42分58.463秒,北纬22度50分56.391秒,主要****楼,****楼,****楼,高压氧舱,污水处理站、供氧站、医疗垃圾暂存站、门卫室、独立风井等相关配套服务用房,道路、围墙、绿化、电气、给排水等附属工程。项目总占地320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8398.14平方米,设置住院床位499张,牙椅20张,不设置传染病科室及病房。项目总投资4007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1.5万元,占总投资的1.88%。
二、该项目于2023年5月11日取得了《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港市港南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贵发改社会〔2023〕240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023年1月9日取得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选址基本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置排水系统。项目检验废水单独收集排入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进行中和、混凝沉淀预处理,发热门诊局部隔离诊室涉及感染性废水单独收集由消毒池进行预处理,上述两股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其他医疗废水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生物接触氧化池+斜管沉淀池+消毒池(二氧化氯发生器)”工艺,外排废水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由木格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木格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污水处理站设施采用埋地式,各处理池均加盖密闭,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量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须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2.实验室废气经生物安全柜净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楼顶排气口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围墙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1.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管分类收集,暂存医疗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区,与医疗废物分区存放,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医疗废物暂存间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废水处理栅渣、污泥定期清掏,清掏前预消毒处理并开展监测,委托危废资质单位转运处置;清掏污泥须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要求。3.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植被、动物保护措施,采取工程防护与绿化结合防止水土流失等。
(六)***网接通投入使用后,***网由木格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平面布置、环保设施等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单独记录环保设施用电情况,并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1105—2020)等要求,制订自行监测方案并实施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等台账记录工作。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排污许可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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