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克拉玛依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HGGAJ5T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217国道420公里处
我局于2024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安装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内部配件老化严重,采样泵已损坏无法使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27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克拉玛依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照片证实克拉玛依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安装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泵损坏,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2.2024年4月28日,克拉玛依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克拉玛依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
3.2024年4月28日,克拉玛依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为重点管理。
4.2024年4月28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由克拉玛依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确认签字,证实克拉玛依市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安装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泵损坏,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平台”:按照“持续时间:不足5天”的个性裁量,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账号:300302062902630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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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3235/2eoMuo8BLhvw9NrMy-E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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