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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01-15招标公告-公告竞争性谈判浙江 - 绍兴市 - 嵊州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浙江 所属地区 绍兴市 - 嵊州市
采购单位 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 项目联系方式 0575-****2507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项目编号:SXPZ-F20240614ZXX

二、项目名称: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1-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

被投诉人 1 :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大厦十四层1407室

被投诉人 2 :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

地址:****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编号:SXPZ-F20240614ZXX,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投诉书,经投诉人对投诉书的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存在倾向性、排他性,采购人涉嫌渎职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事实依据1:一、本项目招标文件P34-36三、设备技术要求及主要性能参数中,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排他性,疑似倾向西门子的产品:

(一)***网近来类似项目。能满足本项目实质性参数2.8★球管小焦点尺寸≤0.4mm2的GE、西门子、飞利浦、东软的相应产品中:GE、飞利浦、东软的相应产品在1.4▲、1.5、2.2、2.5、2.7▲、3.2▲、3.3▲、6.2▲、6.4、7.1等参数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负偏离;唯有西门子产品(SOMATOM Go.Now)的得分几近满分。查询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从单独一个参数看,确实能满足三家及以上品牌,但从整体统计,唯有西门子产品(SOMATOM Go.Now)有极大的技术得分优势。其他品牌产品均无法得到与西门子品牌同样的分值,无法通过价格服务质量等有效竞争。查询统计本项目技术主要参数部分(2.X线系统、3.探测器、4扫描床系统、5计算机部分(主控制台)、6扫描参数),除2.7▲、2.8★的大小焦点设置具有排他性,其他参数基本低于目前市场上类似产品,实质上是为了西门子的产品量身定制。

(二)本项目于2024年11月06日公布采购结果:能满足本项目实质性参数2.8★球管小焦点尺寸≤0.4mm2的只有GE、西门子、飞利浦、东软的相应产品;根据采购结果及咨询业内人士,结合采购结果的各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可知:我司及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的产品为飞利浦、东软的相应产品,技术参数扣分在10.2及14.4分,远远超过本项目中标品牌西门子产品的1.8分。且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将投标价格降至140.5万元,也无法和西门子产品的260.98万元的价格竞争。可证明本项目技术参数实际上是为西门子的产品量身定制,其他品牌产品无法通过价格服务质量等有效竞争。

(三)本项目从2022年11月开始至今,经过了三次招标,历经24个月,经过17次项目更正,从最初招标文件被人质疑倾向西门子到最终西门子高价中标不难看出采购人未对采购需求做认真调查: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不可竞争性、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导致项目无法公平竞争,项目迟迟得不到落实,财政资金无法有效落实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采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项目最终还是因为招标文件不公正而高价中标,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综上,本项目参数的设置有严重的倾向性,疑似为西门子产品其量身定制,其他同类产品无法参与竞争,影响公平、公正,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二、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回复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回复函中未见“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2024年12月4日的质疑答复回复本项目质疑为“本项质疑为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超出质疑期限,质疑不成立”。那么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亦超出答复期限。我司不认可其答复。

四、本项目经过了多次的质疑投诉,采购人之前通过贵单位表示本项目有三家产品可公平竞争,技术分差均在5分之内。但采购结果的实际情况明显与此不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央八项规定招投标不得指向特定商品和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被投诉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参数的设置有倾向性,疑似为西门子产品量身定制,其他同类产品无法参与竞争,影响公平、公正,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于2024年6月21日发布招标公告,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获取招标文件。因质疑投诉,我单位暂停招标活动,本项目最终于2024年10年17日重启,根据规定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于2024年10年30日前提出,本次投诉事项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1日,向我单位提出质疑,已超出质疑期限。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招标文件P32规定“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即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受理一次),逾期提出或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多次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答复。”针对本问题,我单位于2024年10月11日收到的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中已提出(详见附件),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同样问题的质疑,我单位有权不予受理、答复。2.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进行答复,并未回避任何质疑。3.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就质疑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政采云作出了答复。

投诉事项2:本项目实质参数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事实依据2:一、本项目招标文件P35:2.8★球管小焦点尺寸≤0.4mm2,提供证明材料。

(一)经查询相关政策法规,未查到采购标的物2.8★球管小焦点尺寸≤0.4mm2;可以作为实质性参数的依据,也未有大焦点尺寸大于1.0mm2就不符合临床使用的规定。

具体参数需要在临床使用中才有意义。请问采购人及相关采购需求制定的专家,临床应用中哪些病例哪些部位必须用0.4mm2的小焦点才可以进行扫描?0.5mm2小焦点就不能进行检查扫描?0.4mm2小焦点对应的功率是多少,扫描应用的功率是多少?使用小焦点扫描时的穿透性高不高?

还请问一个问题,在更高级别的64排甚至256排的CT产品中,有哪些品牌型号的小焦点尺寸≤0.4mm2的?本次中标品牌西门子的64排至256排的产品中,哪些型号的小焦点尺寸≤0.4mm2的?

(二)焦点大小作为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因为单独的小焦点大小不能直接决定临床图像质量或计量参数。小焦点大小只是众多影响CT系统空间分辨率的参数之一,而不是唯一参数。只要系统的空间分辨率符合要求,就不能以焦点大小来决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CT厂商生产时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国家权威部门并未规定标的物球管小焦点大小≤0.4mm2才能满足使用。

不同厂家配置大小焦点不一致是根据不同厂家的整体配套考虑,焦点并不是越小越好,只有适合的才是好。不同厂家不同的小焦点均在临床使用,而不是只有小焦点尺寸≤0.40mm2才能符合临床使用。

(三)***网近年类似项目,只有GE、西门子、飞利浦、东软才有符合小焦点尺寸≤0.4mm2产品。本参数的设置明显对获得国家注册证并且在各大医院装机使用的联影、安科、明峰、赛诺威盛、开影、波影、宽腾、万东、朗润等品牌构成歧视性。将这些品牌排除在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招标文件是否只要有三家满足就可以了,就可以有歧视性、排他性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 ……了解相关产业发展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何为代表性?目前市场上生产CT产品的国产自主品牌有十多家,而本项目仅对GE、西门子、飞利浦三家国外品牌及国内最大的CT制造商之一进行需求调查,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这一要求?

综上,招标文件上述参数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此项参数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回复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回复函中未见“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2024年12月4日的质疑答复回复本项目质疑为“本项质疑为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超出质疑期限,质疑不成立”。那么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亦超出答复期限。我司不认可其答复。

四、本项目经过了多次的质疑投诉,采购人之前通过贵单位表示本项目有三家产品可公平竞争,技术分差均在5分之内。但采购结果的实际情况明显与此不符。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本项目应废标重招。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央八项规定招投标不得指向特定商品和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被投诉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参数的设置有倾向性,疑似为西门子产品量身定制,其他同类产品无法参与竞争,影响公平、公正,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于2024年6月21日发布招标公告,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获取招标文件。因质疑投诉,我单位暂停招标活动,本项目最终于2024年10年17日重启,根据规定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于2024年10年30日前提出,本次投诉事项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1日向我单位提出质疑,已超出质疑期限。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招标文件P32规定“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即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受理一次),逾期提出或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多次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答复。”针对本问题,我单位于2024年10月11日收到的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中已提出(详见附件),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同样问题的质疑,我单位有权不予受理、答复。2.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进行答复,并未回避任何质疑。3.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就质疑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政采云作出了答复。

投诉事项3:本项目代理机构涉嫌违法或违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事实依据3:一、1.本项目历经24个月,最终还是高价中标,明显代理机构缺乏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

2.本项目质疑投诉发生多次,且被财政部门支持。

3.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把关不严,未做到对采购需求的严格审查。

4.本项目被多次质疑,明知道招标文件有指向性,依然违规开标,导致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5.成交结果未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公开专家评分情况。

二、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回复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回复函中未见“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至今未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的规定公开专家评分情况。

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一、深化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提升透明度。(二)推行评审过程公开。***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 三、工作要求:财政、相关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落实企业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被投诉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①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分办法经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公告等环节,不存在任何倾向性的。且开标方式遵守开标原则,公正公平,过程合法,结果合法。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财政部八十七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以中标价高低来判断采购代理是否涉嫌违法或违规,毫无道理。本项事实依据不足。

②本项目虽质疑投诉发生多次,但已修改不合理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且我公司在代理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的过程中,对于投标单位的投诉质疑保持足够的尊重及重视,多次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不断地修改及完善,将本项目做到更加地合理及公平。③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把关不严,未做到对采购需求的严格审查。本项为对采购文件的投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已超出期限。④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详见本项目的全过程程序)。针对投诉人于2024年10月11日提交的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我公司和采购人认真审查质疑单位的质疑事项后,均认为所质疑事项并不成立(详见2024年10月21日的质疑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因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行为合法合规。⑤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规定“推行评审过程公开。***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我单位已按规定公开专家评分情况(附图),未违反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4:本项目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事实依据4:一、1.投标人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疑似为中标单位来托底使得中标人有明显优势而高价中标。

2.投标人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客观分要扣除15%以上,常理应当通过价格来获取优势来争取中标(本项目商务技术分70分,只有1.5分为主观分,其余全部是客观分。投标人完全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自己的商务得分),但本项目明显不合理,投标人故意投高价使得中标人中标。

3.中标人疑似为招标文件提供方案或编制采购文件,根据中标结果,中标人客观技术分只有一个普通项不满足,其他没有一个品牌可以相比的,从中标结果看,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报价高于中标价格,理论上优质优价,但结果是技术分低于中标品牌,明显不合理。

二、质疑回复表示:评标委员会认为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我司作为CT产品的代理商,对各品牌CT的价格有一定的了解。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不合理,请求贵司检查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是否有制造商的证明,在该价格下制造商是否可以供货。供应商自身的说明并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可能其参与投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中标。

三、若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认为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报价是合理有效的,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

那么采购人制定的本次采购预算为280万,是该供应商报价(140.5万)的近2倍,是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时是否充分了解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品牌型号的市场价格?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需要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等。在280万预算的项目中,140.5万的报价是合理有效的,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那么采购人在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是否具有代表性?采购需求的制定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四、质疑回复并未回复我司在该项质疑的第2、3点。

五、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被投诉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经对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两家投标人不存在上述情形。

②根据各投标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详见附件),各投标单位均表明:“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我发现 / 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 / 项利害关系”。③我单位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详见查询报告)。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也未提出两家单位有任何串标、陪标等关系。综上: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诉事项仅为其的猜测,事实依据不足。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并承诺若中标能诚信履约。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书面说明,并被认可(详见附图)。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若能中标能诚信履约,而投诉人说的“可能其参与投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中标”,仅为其的猜测,事实依据不足。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制定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与采购人现有需求及未来发展需要设置,并充分考虑产品的有效竞争,以实现政府采购质优价优的采购目的,采购流程合法、合规、合理。我单位先后3次面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调研公告,每次均有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且均为主流产品,具备代表性。4.该项质疑的第2、3点仅为投诉人的猜测,事实依据不足,已在质疑答复中答复。5.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进行答复,并未回避任何质疑。

投诉事项5:本项目中标人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疑似虚假应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事实依据5:一、中标人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疑似虚假应标;***网,西门子品牌并无SOMATOM go.Now Wise规格型号,疑似虚假应标。***网查询连接:https://www.****.gov.cn

二、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回复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回复函中未见“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被投诉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①***网,查询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册证编号,显示基本信息见下图。根据查询结果可见该注册先后于2019-04-23、2021-01-21、2022-07-29、2023-01-04、2023-05-30、2023-12-15、2024-03-13进行信息变更。②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册证显示规格型号为SOMATOM go.Now Wise(原型号为SOMATOM go.Now,于2022年7月29日变更为SOMATOM go.Now、SOMATOM go.Now Wise)(详见下图)。③投诉单位并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西门子品牌并无SOMATOM go.Now Wise规格型号。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本次中标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审查招标文件的不合理设置。3.公开专家评分情况。4.审查本次招标活动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5.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不符合国家药监局公开信息,疑似虚假应标。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向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于2024年12月17日收到上述三家供应商的回复函。

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称:我公司参与本次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XPZ-F20240614ZXX)的投标,出于对采购要求的考量,我司做出降价竞争的策略。所投价格根据该品牌以往成交记录,是正常可行的,未能中标,也深感遗憾。不存在为其他投标人托底的说法。事实依据:根据市场成交价格情况,可说明东软品牌的该投标型号,投标价格合情合理。市场价格在将商务条款核算成与本次应标方案接近时,价格甚至低于本次投标报价。如:海盐县百步镇卫生院CT项目,该机型中标价172万,含五年保修,相较于本次应标,多出至少100多万的保修成本。网址:(https://****.gov.cn),***网址:(https://****.gov.cn)。如:合江县卫生健康局合江县基层医疗机构设备采购(放射类)项目,中标结果139.86万一台,含3年保修,***网址:(https://****.gov.cn)。

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回复称:关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我公司参与投标的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编号:SXPZ-F20240614ZXX)的投诉材料已收到,就材料上所反映的情况作以下说明:1):我公司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独立自主的公司,不存在材料中所反映的情况。2):本次我公司所投标的产品为GE advance 16排CT,投标价格中所包含的成本构成如下:(1):GE advance 16 排CT裸机(含整机质保1年)的成本(因涉及商业机密,故不方便列出);(2):本次应标我公司所给出的条件为整机质保3年,球管保修30万秒次(不限使用年限),GE advance 16 排CT裸机只质保1年,另外2年的保修需我公司单独向GE公司购买,目前GE 16 排CT价格的售后价格大概为35万/年,2年的整机质保成本为70万;以医院目前的就诊人员构成,球管保修30万秒次实际使用的时间不少于4年,为此如我公司中标该项目,我公司需单独向GE公司购买又1年的球管保修,CT保修的核心成本为球管的保修,其成本不低于20万,故而单就机器保修的额外成本就不少于90万;(3):第三方外购件:a:肺结节分析软件(AI分析软件):目前市场上知名的肺结节分析软件价格不低于15万/套;b:3M医用显示器一台,成本不低于2万/台;c:中标方承担连入医院现有PACS系统费用,该项费用不少于2万;提供成人、儿童防护铅衣各1套,该项费用不少于0.8万;本项成本加起来不少于19.8万(4):中标人负责CT机房防护,DR移机及机房防护,交钥匙工程,环评、预评、控评、检测相关费用包含在内,我公司在投标前期已充分了解相应的大概费用:35-40万,其中不包括在机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因变动位置而产生的其他额外的费用,以及在DR拆移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机器故障修复费用,整个机房装修、移机、环评此项目成本不少于35万;(5):代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包括评审费用、论证费用):此项费用不低于3.5万;(6):资金成本:虽标书中已明确写明付款的具体安排,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因各种流程在衔接过程中的问题,故而实际支付时间会有一定的延迟时间,由此产品一定的资金成本,此项成本不少于15万。(7):税务成本;(8):人力成本;(9)5%~10%的产品质保金需要在产品质保期满后才能支付。综合以上成本分析,在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基础上,按我公司所投标的价格,只有微利状态,根本不存在对方所反映的情况。任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定是建立在一定的盈利的基础上。后附 GE advance 16 排CT近年的市场成交合同。

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回复称:我司在此郑重承诺:我司投标时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任何虚假应标的行为!我司投标的产品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的西门子SOMATOM go.Now Wise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后附西门子SOMATOM go. Now Wise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的注册证及其变更信息。如有任何疑问,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索要产品的相关注册备案信息。

结合本项目已调查的情况及上述三家供应商的回函,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向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充答复通知书》,内容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请补充以下内容:

1.经2024年10月17日更正后的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于2024年6月2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第六条规定,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该项目经多轮变更,最终于2024年10月17日重启,并上传新的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因此,请贵单位提供获取该项目经2024年10月17日更正后的采购文件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2.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受理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向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于2024年12月17日收到两方的回函,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附有其政府采购类似项目合同,中标价与该项目报价金额差异较小;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附有报价清单。因此,目前未有证据证明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请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3.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疑似虚假应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证据。投诉受理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向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于2024年12月17日收到回函,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附有2022年7月29日变更情况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与贵单位提供的“国械注准20173061355”***网查询连接(https://www.****.gov.cn)中“变更情况—2022年7月29日详见附件”的情况相符。因此,目前未有证据证明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疑似虚假应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请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9日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补充答复函,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有效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充答复通知书》请其补充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280万元,2024年6月2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本项目经多次变更,最终于2024年10月17日重新发布公告,并上传新的招标文件。本项目于2024年11月1日开标,共4家供应商应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260.98万元。本项目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公开结果公告,目前尚未签订合同。被投诉人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2024年11月19日,采购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与代理机构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诉,经投诉人对投诉书的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正式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反映“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存在倾向性、排他性,采购人涉嫌渎职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该项事实依据1第一条,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于2024年6月2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第六条规定,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因该项目经多次变更,最终于2024年10月17日重新发布公告,并上传新的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案中,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对采购招标文件提起质疑,已超出法定的质疑期。另,投诉事项1主张“招标结果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根据现有材料,依据不足。因此,该项事实依据1第一条依据不足。

该项事实依据1中第二条,经查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事项时未***平台,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投诉人主张“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回复不合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该项事实依据1中第三条,经查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2024年11月19日)作出了答复,并未“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因此,该项事实依据1中第三条依据不足。

该项事实依据1中第四条,经查证,本项目自2023年3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以来,已共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四次质疑和投诉,2023年4月10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进行投诉,本机关根据投诉内容要求采购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重新对CT机市场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因项目调整,2023年4月27日,采购人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同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投诉;2023年6月6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进行投诉,本机关根据投诉内容要求采购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和代理机构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投诉答复,根据答复内容本机关做出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2024年7月11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次进行投诉,本机关再次组织调查程序,确保招标文件公平公正,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撤回投诉;2024年8月13日至10月31日,本项目技术参数根据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反馈意见共计四次发布更正公告。本项目开标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本机关亦未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反馈意见,因此,该项事实依据1中第四条依据不足。

该项事实依据1中第五条,目前,本项目暂未发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该项依据不足。

综上,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反映“本项目实质参数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该项事实依据2中第一条,同“关于投诉事项1中事实依据1的第一条”所述,本案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对采购招标文件提起质疑,已超出法定的质疑期,故该项事实依据2的第一条依据不足。

该项事实依据2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与上述“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1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一致,即除“投诉人主张‘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回复不合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以外,其余均依据不足,此处不再重复赘述。

综上,认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3:反映“本项目代理机构涉嫌违法或违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关于该项事实依据3中第一条,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预算价格符合市场调查情况,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分办法经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公告等环节,暂未发现有违法或违规行为。本项目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多次质疑、投诉,招标文件已通过市场需求调查、组织专家论证等方法不断地修改完善,本项目开标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因此,该项事实依据3中第一条依据不足。

该项事实依据3中第二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平台,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投诉人主张“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回复不合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该项事实依据3中第三条,本项目公告内容包括专家技术评分***网进行公开,***网址:(https://****.gov.cn),因此,该项事实依据3中第三条依据不足。

综上,认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4:反映“本项目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经审查,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资质条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型号为东软NeuViz 16 Classic,包含整机免费保修1年(含球管),报价140.5万元,与2024年11月6日成交的海盐县百步镇卫生院CT项目(中标人所投产品型号为东软NeuViz 16 Classic,包含5年保修,成交价172万元)价格接近。因此,根据市场成交价格情况,其东软品牌该产品型号报价符合市场规律。且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要求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杭州韵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书面说明,承诺保证质量、诚信履约,被评标委员会所认可。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先后3次面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调研公告,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组织了专家论证,形成了论证意见。因此,该项事实依据4中第一条第1点、第二条、第三条依据不足。

该项事实依据4中第一条第2、3点,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资质条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低于本项目预算价,报价有效,投诉人反映“投标人故意投高价使得中标人中标”依据不足。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客观技术分必须完全一致,投诉人反映“杭州育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报价高但技术分低,不合理”依据不足。因此该项事实依据4中第一条第2、3点依据不足。

该项事实依据4中第四条,经查证,质疑答复中已答复该项质疑的第2、3点,“本质疑事项仅为质疑供应商的猜测,事实依据不足,质疑不成立”,因此,该项事实依据4中第四条依据不足。

该项事实依据4中第五条,经查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但未***平台,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因此,投诉人主张“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回复不合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该项事实依据4中第六条,目前,本项目暂未发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故该项依据不足。

综上,认定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5:反映“中标人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疑似虚假应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关于该项事实依据5中第一条,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向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于2024年12月17日收到回函,杭州华卫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附有2022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提供的“国械注准20173061355”***网查询连接(https://www.****.gov.cn)中“变更情况—2022年7月29日详见附件”的情况相符。为进一步核实,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向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送《嵊州市财政局关于协助认定“国械注准20173061355”相关信息的函》,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5日回复称:1.我司已取得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OMATOM go.Now)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061355,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见附件一)。我司于2021年12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递交了关于增加CT SOMATOM go.Now Wise型号等内容的变更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受理通知(受理号:CQX2100883,见附件二)。2.前述变更申请于2022年7月29日被国家药监局批准并签发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061355,见附件三),在其附件的注册证变更对比表中明确增加了SOMATOM go.Now Wise型号。综上,SOMATOM go.Now Wise型号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产品已通过了国家药监局的审批,该型号真实有效。

另,根据最新情况,***网中已根据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更新了“国械注准20173061355”在2022年7月29日注册证变更对比表中的信息,添加了其具备“SOMATOM go.Now Wise型号”的内容。因此,该项事实依据5中第一条依据不足。

该项事实依据5中第二条和第三条,经查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2024年11月19日)作出了答复,并未“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但在答复质疑事项时未***平台,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因此,投诉人主张“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回复不合理”“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认定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对于投诉人的五项投诉请求,告知如下:(1)关于第一点投诉请求:经审查,本项目暂未发现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关于第二点投诉请求: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对采购招标文件提起质疑,已超出法定的质疑期,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3)关于第三点投诉请求: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包括专家技术评分明细表评分情况,***网进行公开;(4)关于第四点投诉请求:经审查,本项目暂未发现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5)关于第五点投诉请求:经审查,***网中已根据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更新了“国械注准20173061355”在2022年7月29日注册证变更对比表中的信息,添加了其具备“SOMATOM go.Now Wise型号”的内容,中标品牌规格型号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编号:SXPZ-F20240614ZXX)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理日期:2025年1月14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嵊州市财政局2、联 系 人:郑老师3、联系电话:0575-****2507

附件信息:

  • 嵊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36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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