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招标采购网
全国 切换省份
现在关注公众号,免费订阅医疗招标关键词去订阅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决书

2025-09-25招标公告-公告竞争性磋商浙江 - 杭州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
项目预算 5万
省份/直辖市 浙江 所属地区 杭州市
采购单位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施雯 134****6510 153****7413 张今蕾 0571-****1090 更多联系方式(13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项目编号:0625-****5775-3

二、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 妇产科医院彩色超声诊断仪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9-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 区3 - 301室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住所:****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路****号****大厦

中标供应商:杭州盈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路****号****大厦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彩色超声诊断仪项目(编号:0625-****5775-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8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总体存在倾向性,疑似为GE品牌量身定制,具有排他性,歧视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事实依据:1.***网: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其他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只有用GE品牌的设备才能获得高分或者满分。在开标之前,本单位就质疑本项目倾向于GE品牌的设备,中标结果显示确实为GE品牌的设备。2.***网,项目名称:湖州市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0625-24215A61,中标品牌:GE Voluson 系列。本项目与该项目采购需求明显根据同一个品牌产品参数编撰的,倾向性赤裸裸地不加掩饰,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湖州市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附表一: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需求(截图,略)。综上所述:本项目实际上是为特定品牌产品量身定制,其他品牌型号均严重扣分或无法参与本项目,无法通过价格和服务构成公平竞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经对比本次采购需求产品参数,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设置排他性条款,实质阻碍了供应商自由参与竞争。技术指标、评分规则等存在明显倾向性,除GE品牌产品技术要求基本全部满足外,其他品牌型号没有一家可以通过质量技术服务有效竞争,指向性明显,其他品牌产品不能参与有效竞争,不具备可竞争性,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中小企业品牌有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有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不是实质性参数不满足就是参数扣分严重,不能有效竞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除意向品牌的GE产品外,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存在技术分严重扣分,与倾向品牌分值差距巨大。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供应商可能大于三家,但实际有竞争力的只有倾向品牌,以及通过价格优势参与竞争的品牌,不排除这二者是同一家。本项目参数问题在于,单看某一参数有三家品牌满足,可综合全部参数,除倾向品牌外每家都有大的技术分丢分项,倾向品牌优势巨大,在技术分上几乎不扣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综上,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违反了国家招投标相关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1.14技术指标设置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1.14具备深度子宫内膜异位症组织专家共识推荐的标准超声图文评估流程助手,帮助使用者对深度子宫内膜异位症进行标准化评估。(提供附图证明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页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参数应具有普遍适用性,避免指向特定厂商。本项参数仅GE品牌产品能够满足,且无充分依据证明其必要性,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投诉事项6:本项目招标文件△1.32技术指标设置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1.32具备智能三维产程监测功能:能够测量胎儿头部进程、旋转和方向,并同时自动产生一个包括了超声波客观数据、手动输入数据在内的产程报告。(提供附图证明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页码)。本项参数的设置,除GE品牌产品可以满足外,其他企业产品不具竞争性,明显有指向性,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投诉事项7:本项目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有如下评审因素:(截图,略)。在上述主观分的评审细则中,只列出了评审的内容,设置了评分范围,但是这些评审内容和分值没有一一对应,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如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列出了“操作应用培训、维修保养培训”等评审内容,但这些内容满足什么条件分别对应3、2、1、0分未知。只要满足“操作应用培训:卖方负责提供采购人的操作和临床应用培训,提供培训方案和维修保养培训:卖方负责提供维修人员的培训,提供培训方案”即可获得满分?如何评判内容是否完整,是哪些要求没有达到?哪些要求做不到会在实行上略有欠缺?都没有对应的判断标准。没有评审标准,评分时评分人只能通过依靠主观上自身的理解来评分,如此则各评分人的理解不一定相同,导致评审的标准不一致,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不能有效限制评分人的自由裁量权,影响公平公正,直接影响评审结果。此种情形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10项“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2条第(24)点: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事项8: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主观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可以设置主观评审因素。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显示,技术指标分值为40分,占比40%,主观分值总分为23分,占比2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主观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或内容,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来判断。但评分专家主观上的经验判断标准不一定相同,比如同样一个方案,A专家可能会认为合理有效,B专家可能会认为只是一般,C专家可能会认为不合理,如此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限制主观分的比例,比例偏高如本项目主观分比例达到了23%,难以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实务中,河南省出台过文件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贵州省也有相关文件规定:“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因此主观分比例在10-15%是合理的,本项目的这一比例为23%,偏高。此外,实务中也出现过因主观评审分值过高而被要求重新开展采购的案例,见法律依据的参考案例。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事项9: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各项技术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值不一致。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显示,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其他一般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1分。本项最高得40分,最低0分。对本项目,设备I,设备II,设备III中,“△”号技术指标共5项15分;其他一般技术指标设备I 39,设备II 65项,设备III 72项,共176项176分,即扣分总和共计为191分,而技术指标的总分值总共为40分。扣分总和大于技术指标总分值,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分值设置的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不一致,即各技术指标分值设置的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答复。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国库司留言答复6668-3490971(针对第七百一十六号公告投诉事项5的答复)、国库司0401-***8042留言答复、国库司0423-***1530留言答复等都对“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做了明确。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http://www.****.cn***网,节选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为:5.招标文件共有上百项技术条款,而“技术指标响应部分(40分)”规定,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3-5分,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三、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4.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6668-3490971(针对第七百一十六号公告投诉事项5的答复):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http://www.****.gov.cn。投诉事项10:业绩要求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有如下评分标准如下:(截图,略)。要求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所投产品的同品牌同型号设备与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业绩进行评定,每提供1个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复印件能清楚的辨析设备型号和价格)得1分,最高得3分。同型号设备销售业绩要求不合理。三份同品牌同型号业绩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并不困难,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该项评分因素则构成歧视性。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要取得业绩本身就非常困难,要在初创期获得三份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的销售业绩更是难如登天,小企业要提供三份限制同品牌同型号业绩合同,必须要产品投入市场长期经营才可能取得。并且该项分值为3分,经营时间更长的企业实质上获得了更大优势。《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明文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因此,要求提供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以来所投产品同型号的三份销售业绩,并且每份1分,构成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歧视,属于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是不符合相关法规,不合理的评审因素。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第二点 政策措施。(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投诉事项11:要求质保期外只收取配件费不合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截图,略)。招标文件要求质保期外故障维修时仅收取配件费,不收取人工费,导致供应商无法控制人工成本,可能影响供应商的项目实施风险,应当明确项目质保期外的维修费用。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投诉事项12: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截图,略)。招标文件要求交付产品的生产日期,设备的出厂日期并不能作为评定设备技术先进程度的标准,也不能直接影响项目履约,本项条款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投诉事项13:本项目招标文件部份采购需求评审项不能量化细化,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有下列评审因素不能量化细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略)。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投诉事项14: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安装环境不明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30中安装地点只明确到医院,****楼,室内面积大小等因素没有提供,影响项目报价和供应商的判断,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投诉事项15: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标准不合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的75%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最高不超过50000元。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已废止【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废止的标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仍参照使用废止的标准,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项条款的规定不合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招标代理费现行收费标准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投诉请求:1.撤销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或评标。 2.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其具有可竞争性。3.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4.重新开展参数调研,设置有代表性与可竞争性的参数。5.修改有指向性的技术指标设置。6.修改不可竞争的技术指标设置。7.修改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细化量化、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8.减少主观分值占比。9.修改招标文件,使各项技术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值相一致。10.调整业绩要求,删除同品牌同型号要求。11.明确项目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12.取消与履行合同无实质性关系的评审项。13.量化细化采购需求评审项。14.明确货物交付具体安装环境。15.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标准应参照合法的标准。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本项目于2025年7月31日09:20***平台开标,共有四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其余三家供应商均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综合评审,杭州盈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最高,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除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外,未有其他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人提供“湖州市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的采购文件并不能证明本项目“疑似为GE品牌量身定制”,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采购人作为妇产科专科医院,本次采购彩色超声诊断仪一批,为实时三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满足妇/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生殖医学及科研等用途,以及用于妇产科、腹部、胎儿心脏、新生儿、心脏、泌尿科、浅表组织与小器官、颅脑、肌骨、外周血管及科研的高档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尤其在妇产科、胎儿心脏、早孕检查,盆底超声、经阴道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领域具有突出优势,满足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及科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在前期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需求论证,对产品的治疗效果、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市场供给等进行比较分析并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本次招标参数,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本项目并未限制中小企业产品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已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设置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内容,对付款方式给予40%作为预付款等,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采购人作为妇产科专科医院,本次采购彩色超声诊断仪一批,为实时三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满足妇/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生殖医学及科研等用途,以及用于妇产科、腹部、胎儿心脏、新生儿、心脏、泌尿科、浅表组织与小器官、颅脑、肌骨、外周血管及科研的高档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尤其在妇产科、胎儿心脏、早孕检查,盆底超声、经阴道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领域具有突出优势,满足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及科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在前期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需求论证,对产品的治疗效果、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市场供给等进行比较分析并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本次招标参数,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采购人作为妇产科专科医院,此参数提及的功能为国际妇产超声学会(ISUOG)热点话题使用功能,临床工作中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较多且异位的内膜可发现于子宫肌层、卵巢及盆腔病灶等,该软件可以帮助医生明确异位病灶的大小、位置、血流情况,更有利于多发病灶诊断,提供直观图文信息。本次采购需求设置是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实际临床需要制定,具有实际意义。且经前期调研,至少有GE,三星,东软,开立等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投诉人所述“本项参数仅GE品牌产品能够满足”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6答复:采购人作为妇产科专科医院,此参数意在为产时超声工作带来便利,了解分娩进程,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医院已经大力开展产程监测,需要有好用且高效的软件支持。本条参数的设置从二维图像基础衍生出智能三维产程监测软件,可通过对应切面自动识别,自动计算常用测量数据AOP进展,实时监测有利于产妇顺产,符合医院实际需求。本次采购需求设置是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实际临床需要制定,具有实际意义。且经前期调研,至少有GE,三星,迈瑞,东软等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投诉人所述“本项参数仅GE品牌产品能够满足”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7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未超过3分,并且分成4档,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8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因素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9答复: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 0913-***9070:“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 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因此,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根据投标响应偏离情况扣分,不存在“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0答复: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业绩要求,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且分值未超过价格分的10%,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该评分项的设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1答复:经前期调研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多家彩超厂家在保修期后,均能做到先维修后付款,只收取配件费,不收取人工费。该描述已经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存在影响供应商项目实施风险的情况。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2答复: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营或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属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可能面临处罚。招标文件中要求货物使用期限为自货物生产日期起,不少于5年,交付产品的生产日期与使用期限密切相关,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货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3答复:该投诉事项所列的条款均为招标设备的功能性要求,只要满足描述的功能要求即认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上技术条款表述清晰明确。根据招标文件评审内容及标准规定“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一、技术要求”,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其他一般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1分。本项最高得40分,最低0分”,评审小组根据投标响应偏离情况扣分,评审因素已量化,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4答复:采购人的地址等信息已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院内搬运条件良好可满足正常搬运要求,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且招标文件中已注明现场踏勘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潜在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也可自行至项目现场踏勘了解履行本项目合同有关情况,投标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5答复: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规定执行。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规定“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的75%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最高不超过50000元”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不存在“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辩称内容与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一致。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提供了需求调查材料、技术要求对比表等证据。

中标供应商杭州盈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述称:我司于2025年7月11日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于2025年7月31日参与投标。我司的投标文件经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综合评审,最终以综合排名第一的分数中标。在整个投标过程中,我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我司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5775-3),2025年7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31日 09:20开标,共有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8月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盈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9月3日发布项目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具体为:关于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 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作为妇产科专科医院,本次采购彩色超声诊断仪一批,为实时三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满足妇/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生殖医学及科研等用途,以及用于妇产科、腹部、胎儿心脏、新生儿、心脏、泌尿科、浅表组织与小器官、颅脑、肌骨、外周血管及科研的高档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尤其在妇产科、胎儿心脏、早孕检查,盆底超声、经阴道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领域具有突出优势,满足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及科研。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实际需要制定本次招标参数,均具有实际意义。且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本次招标要求,并无排他性,歧视性。关于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 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 的技术要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采购人作为妇产科专科医院,本次采购彩色超声诊断仪一批,为实时三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满足妇/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生殖医学及科研等用途,以及用于妇产科、腹部、胎儿心脏、新生儿、心脏、泌尿科、浅表组织与小器官、颅脑、肌骨、外周血管及科研的高档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尤 其在妇产科、胎儿心脏、早孕检查,盆底超声、经阴道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领域具有突出优势,满足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及科研。采购 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实际需要制定本次招标参数,均具有实际意义。且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参与本项目竞争。采购需求调查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关于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并未限制中小企业产品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已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设置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内容,对付款方式给予40%作为预付款等,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情形。关于质疑事项4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采购人作为妇产科专科医院,本次采购彩色超声诊断仪一批,为实时三维彩色多普 勒超声诊断仪,满足妇/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生殖医学及科研等用途,以及用于妇产科、腹部、胎儿心脏、新生儿、心脏、泌尿科、浅表组织与小器官、颅脑、肌骨、外周血管及科研的高档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尤 其在妇产科、胎儿心脏、早孕检查,盆底超声、经阴道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领域具有突 出优势,满足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及科研。采购 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实际需要制定本次招标参数,均具有实际意义。 且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参与本项目竞争。关于质疑事项5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作为妇产科专科医院,此参数提及的功能为国际妇产超声学会 (ISUOG) 热点话题使用功能,临床工作中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较多且异位的内膜可发现于子宫肌层、卵巢及盆腔病灶等,该软件可以帮助医生明确异位病灶的大小、位置、血流情况, 更有利于多发病灶诊断,提供直观图文信息。本次采购需求设置是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实际临床需要制定,具有实际意义。且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关于质疑事项6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 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 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作为妇产科专科医院,此参数意在为产时超声工作带来便利,了解分娩进程,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医院已经大力开展产程监测,需要有好用且高效的软件支持。本条参数的设置从二维图像基础衍生出智能三维产程监测软件,可通过对应切面自动识别, 自动计算常用测量数据AOP 进展,实时监测有利于产妇顺产,符合医院实际需求。本次采购需求设置是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实际临床需要制定,具有实际意义。且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关于质疑事项7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明确了 评审标准,单项分值未超过3分,并且分成4档,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 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关于质疑事项8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 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因素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关于质疑事项9答复: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0913-***9070:“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因此,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根据投标响应偏离情况扣分,不存在“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关于质疑事项10答复: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业绩要求,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 者特定行业,且分值未超过价格分的10%。为加大支持科技创新力度,招标文件中已设 置“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提供证明材料)”,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 知》(浙财采监〔2022〕8号)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关于质疑事项11答复:经前期调研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多家彩超厂家在保修期后,均能做到先维修后付款,只收取配件费,不收取人工费,不存在影响供应商项目实施风险的情况。关于质疑事项12答复: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营或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属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可能面临处罚。招标文件中要求货物使用期限为自货物生产日期起,不少于5年,交付产品的生产日期与使用期限密切相关,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货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关于质疑事项13答复:招标文件评审内容及标准规定“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 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一、技术要求’,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其他一般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的,每一项扣减1分。本项最高得40分,最低0分”,评审小组根据投标响应偏离情况扣分,评审因素已量化,不存在“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关于质疑事项14答复:采购人的地址等信息已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可自行至项目现场踏勘了解履行本项目合同有关情况”并提供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院内搬运条件良好可满足正常搬运要求,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 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关于质疑事项15答复: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次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是以满足医院实际临床使用及未来发展需求来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地址:****路****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 陈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 89991092质疑联系人:田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1-****1088……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名 称

内 容

……

6

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

□ 组织

√ 不组织(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可自行至项目现场踏勘了解履行本项目合同有关情况。

现场联系人:沈老师;联系方式:0571-****2006)。

……

22

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

1)本次采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

2)本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本次采购标的为货物,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是: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7)本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8)本项目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9)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包括联合体内的小微企业和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的,供应商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1)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出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供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3

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的75%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最高不超过50000元。

投标人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并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

2、代理服务费支付:

① 代理服务费缴纳形式:汇票/支票/电汇/现金

② 代理服务费汇入以下账户 :

收款单位(户名):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账 号:9558851202064655202

(备注-项目编号)

3、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单位名称、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行名称、账号、地址及联系电话。

五、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30分、商务技术分70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排列前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技术、资信及商务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五、评审内容及标准

序号

评审内容及标准

分值

(一)

商务部分

1、

【客观分】

投标产品保修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分。保修期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不足一年不加分)。 本项最高得3分

3分

2、

售后服务响应情况:

【主观分】

售后服务方案: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

3分

【主观分】

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备品备件是否充足,是否能满足售后需求(评分范围:3,2,1,0)

3分

【主观分】

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范围:3,2,1,0)

3分

3、

【客观分】

销售业绩:提供投标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合同签订时间自2022年1月1日以来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业绩,每一例业绩得1分。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复印件能清楚的辨析设备型号和价格,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3分。

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提供证明材料)

3分

4、

【客观分】

政府采购政策:

1)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

2)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0.5分。

1分

(二)

技术部分

1、

【客观分】

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一、技术要求”,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其他一般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1分。本项最高得40分,最低0分。

技术指标要求中有具体数据的,投标响应时需提供具体数据响应,不能简单响应为“具备”或“有”等,否则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0分

2、

【主观分】

运行、维护成本:提供全保、人工保等各种保修方案及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消耗品或易耗品的使用周期、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

3分

3、

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

【主观分】

安装调试方案,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范围:2,1,0.5,0)

2分

【主观分】

验收方案,提供验收需要采购人配合的内容,验收的方案及应急措施等内容。(评分范围:3,2,1,0)

3分

4、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主观分】

操作应用培训:卖方负责提供采购人的操作和临床应用培训,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3,2,1,0)

3分

【主观分】

维修保养培训:卖方负责提供维修人员的培训,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3,2,1,0)

3分

(三)

价格部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30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 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

序号

招标规格

投标响应

总体要求:本标项为整体项目,不允许部分投标

设备I

彩色超声诊断仪14套

概述

1

设备主要功能及用途:实时三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满足妇/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及科研等。要求各厂家提供高档次专业机型。

主要技术规格

……

3

技术参数及要求

……

3.1.2

主机控制台可电动调节高度,并可左右转动。

……

3.2.1

频率:超宽频、变频探头, 工作频率明确显示。

……

4.

输入输出信号

4.1

开通DICOM 3.0接口及传输能力

4.2

支持一键式STL格式输出(不需要转换)

……

设备II

彩色超声诊断仪 6套

一、

设备用途:

1

用途:实时三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满足妇/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生殖医学及科研等。

二、

主要规格及系统概述:

1

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包括:

……

1.3

全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系统主机。

1.4

数字化二维灰阶成像单元。

1.5

数字化彩色多普勒单元。

1.6

数字化频谱多普勒显示和分析单元。

1.7

数字化能量血流成像单元。

……

1.9

实时二维/彩色+二维双幅对比动态显示。

1.10

线阵、凸阵、相控阵探头均支持实时二同步. 线阵、凸阵探头支持三同步能力。

1.11

具备超声造影剂成像技术,支持腹部凸阵、浅表、腔内容积探头等,可实现血管造影与实时三维双侧输卵管造影技术。

1.12

具有胎儿生长指标和软指标的半自动测量功能,包括胎儿双顶径、头围、腹围、股骨长、肱骨长。

1.13

具有半自动测量功能,包括颈后透明层、颅内透明层等。

……

1.15

具备图像自动优化技术。

1.16

彩色多普勒成像,多普勒能量图,彩色多普勒能量图,方向性能量图。

1.17

具备超宽视野成像技术,在腹部、高频、探头均可实现,具有二维灰阶、彩色等多种显示模式。

1.18

具有计算机辅助自动计算多个不规则液性暗区的体积的功能,并按体积大小顺序进行排列,可用于常规卵泡监测、脑室、积水等液性区域的体积测量。

1.19

具备二维灰阶血流成像技术,非多普勒成像原理,真实反应血管内血流状态,无取样框、不降低帧频、无角度依赖,无需注射造影剂的情况下观察真正的血流动力学。

2

测量和分析(B型、M型、频谱多普勒、彩色模式):

2.1

一般测量。

2.2

妇产科测量。

2.3

心脏功能测量。

2.4

多普勒血流测量与分析。

2.5

外周血管测量与分析。

2.6

自动多普勒血流测量与分析。

2.7

具有支持弹性成像和弹性分析功能。

3

图像储存与(电影)回放重现单元:

3.1

具有胎儿生长指标和软指标的半自动测量功能,包括胎儿双顶径、头围、腹围、股骨长、肱骨长。

……

3.3

具备专业的产程监测软件:可实现三维技术监测第二产程进程,通过动态观察和测量胎头方向角、胎头下降距离、进展角及胎头中线角度,判断胎儿颜面朝向、第二产程进展等参数指标(提供原厂技术白皮书证明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页码)。

3.4

具有实时4D穿刺引导功能。

4

输入/输出信号:

4.1

内置一体化超声工作站:数字化储存静态及动态图像。

……

5

图像管理与记录装置:

5.1

超声图像存档与病案管理系统。

……

5.3

主机硬盘储存。

5.4

一体化的剪贴板(在荧光屏上)可以储存和回放动态及静态图像。

……

5.6

CD-RW/DVD-RW(内置)。

▲5.7

支持一键式STL格式输出(不需要转换),应用于3D打印,应用于临床教学。

……

7

探头规格:

……

7.2

类型:****中心频率可视可调。

7.3

相控阵探头标准配置PW及CW。

7.4

B/D兼用:电子相控阵:B/PWD及B/CWD;电子凸阵:B/PWD;电子线阵:B/PWD。

……

7.6

内置一体化超声图像工作站。

……

9

频谱多普勒

9.1

方式:脉冲波多普勒,连续波多普勒和高脉冲重复频率。

……

9.5

显示控制:翻转显示(左/右;上下)零移位、B-刷新、D扩展、B/D扩展,局放及移位。

10

彩色多普勒

10.1

显示方式:速度分散显示、能量显示、速度显示、分散显示、BDF/MDF、BDF/MDF/FFT。

……

设备III

超高端彩色超声诊断仪 2套

一、

设备用途:

1

用途:妇产科、腹部、胎儿心脏、新生儿、心脏、泌尿科、浅表组织与小器官、颅脑、肌骨、外周血管及科研的高档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尤其在妇产科、胎儿心脏、早孕检查,盆底超声、经阴道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领域具有突出优势,满足产科超声诊断,妇科疑难病例超声诊断,胎儿畸形产前诊断及科研。

二、

主要规格及系统概述:

1

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包括:

……

1.3

数字化二维灰阶成像单元。

1.4

数字化彩色多普勒单元。

1.5

数字化能量多普勒成像单元。

1.6

实时四维成像单元。

1.7

软件波束形成器技术。

1.8

二维线阵探头可以支持CW连续波多普勒成像,便于进行胎儿心脏血流速度测量。

▲1.9

具备二维灰阶血流成像技术,非多普勒成像原理,真实反映血管内血流状态,无取样框、不降低帧频、无角度依赖,无需注射造影剂的情况下观察真正的血流动力学。(提供附图证明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页码)

1.10

具备二维立体血流成像技术,二维探头即可呈现立体血流形态,增强血流边界的显示及可视化效果。

1.11

具有二维超低速血流显示技术,三维超低速血流显示技术,全面显示组织器官微血流灌注状态。

1.12

具备宽景成像技术,支持所有凸阵和线阵探头。

1.13

主机内置ESHRE(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学会)与ESGE(欧洲妇科内镜学会)指南推荐的子宫形态分类方法,可以直接根据示意图,判断子宫形态。

△1.14

具备深度子宫内膜异位症组织专家共识推荐的标准超声图文评估流程助手,帮助使用者对深度子宫内膜异位症进行标准化评估。(提供附图证明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页码)

1.15

支持机械指数和热指数警报设置,可自定义声输出限制并将其设定到系统中,将在扫描时提供超预设警报。

1.16

内置耦合剂加热功能,提升患者舒适度。

1.17

具备降低声影的强度专用技术:帮助恢复被声阴影遮挡的组织和边界,提供从近场到远场均匀一致的图像品质。

1.18

具备困难条件成像专用技术:扫描困难条件患者,例如高体重指数(BMI),获得更清晰的图像。

△1.19

具备探头智能响应技术:选取探头后,自动激活,并进入到扫描状态。

1.20

智能胎儿多普勒技术:六种血流预设,随心切换,提升彩色/频谱/测量工作效率(可自定义设置)。

1.21

用户界面颜色、灯光的个性化设置:轨迹球颜色、用户界面照明、主机周边照明、触摸屏配色方案均可自定义设置。

……

1.23

具有胎儿自动识别技术,可实时自动跟踪胎儿运动并调整容积成像框位置,快速获得胎儿表面容积成像,提高工作效率。

1.24

卵泡智能容积成像,自动彩色编码显示,并按照体积大小排序及计数。

1.25

专用窦卵泡智能容积成像,自动彩色编码显示,并按照体积大小排序及计数。

1.26

STIC时间空间相关成像技术。

1.27

STIC胎心容积导航技术,基于STIC容积数据自动获取包括四腔心、左室流出道、右室流出道、胃泡、静脉连接、导管弓、主动脉弓、三血管气管切面。

1.28

具有实时四维穿刺引导功能,有穿刺引导线。

1.29

腔内容积探头具有四维实时对比谐波造影功能,支持阴道子宫输卵管超声造影检查。

1.30

具备实时容积对比成像技术,对二维图像增加厚度的信息,可以明显提高平面图像的分辨率,增加信息量,提高对组织结构的空间观察。

……

△1.32

具备智能三维产程监测功能:能够测量胎儿头部进程、旋转和方向,并同时自动产生一个包括了超声波客观数据、手动输入数据在内的产程报告。(提供附图证明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页码)

1.33

容积智能斑点噪声抑制技术:通过特殊算法对体素进行实时优化,可优化重建容积图像以及各个平面特别是冠状面上的图像品质。

……

1.35

具备智能产筛质量控制技术:系统将获取的图像或切面与标准切面进行比较,以确保其符合临床标准。能够帮助提高准确性和质量,有解剖示意图并可插入标准图像进行参考比较。防漏筛及确保最高图像质量标准和一致性。

1.36

具备智能先心病筛查技术:AI-胎心检查导航,通过文字说明、参考图像和正常解剖结构示意图,分步指导如何识别正常解剖结构及扫描流程。AI智能生成四腔心切面、三血管/三血管气管切面以及心轴角度。

1.37

具备智能盆底检查技术: 基于人工智能(AI),遵循国际规范,自动获得盆底测量,重复性好,自动寻找valsalva和缩肛状态下,最大裂孔平面位置;自动测量肛提肌裂孔的面积、周长、前后径和左右径。

2

测量和分析(B型、M型、频谱多普勒、彩色模式):

2.1

一般测量:

2.2

多普勒血流测量与分析,具有自动包络功能。

2.3

妇产,心脏,血管,儿科等测量与分析。

2.4

胎儿生长指标自动测量功能,包括胎儿双顶径、枕额径、头围、腹围、股骨长、肱骨长。

2.5

自动NT及IT测量技术。

2.6

自动胎心率测量技术。

2.7

不规则体积测量技术,快速测量一个或多个低回声的不规则体的体积。

2.8

容积能量模式直方图技术,结合不规则体积测量可计算血管指数Ⅵ,FI和VFI。

……

3

图像存储、管理及回放重现:

……

3.3

超声图像存档与病案管理系统。

3.4

回放重现单元。

3.5

硬盘容量≥1T。

3.6

一体化剪贴板:(在屏幕上)可以存储和回放动态及静态图像。

4

系统通用功能:

……

4.2

操作控制台,可单键电动垂直调节高度,并可左右转动、前后移动和锁定。

……

4.6

超声功率输出调节:B/M、PWD、Color Doppler输出功率可调。

……

7

频谱多普勒

7.1

方式:PW,CW。

7.2

多普勒发射频率可视可调,中心频率明确显示。

……

8

彩色多普勒

8.1

显示方式:能量显示,速度显示、二维立体血流显示。

……

8.5

彩色增强功能:彩色多普勒能量图,方向性能量图。

……

二、商务及技术服务要求

序号

商务要求

投标响应

1

整机(含所有探头)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3年,保修期后维修,厂家承诺先维修后付款,只收取配件费,不收取人工费。保修期内开机率须达到95%(除非特殊声明,按365天计),否则,每超过一天保修期相应延长10天

……

15

货物生产日期:

15.1

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货物;货物生产日期(以产品标签、标识为准):货物到达医院指定地点之日前6个月内(国产产品)、12个月内(进口产品)。

15.2

货物生产日期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则构成违约,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款。违约款金额=违约货物分项价格×货物生产日期违约超出时长/货物使用期限(①货物生产日期违约超出时长不足1个月的,按月计;②货物使用期限10年及以上的,按10年计;③货物未标注使用年限的,按5年计算)。

……

七、评审报告显示: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发现产品明细清单和相关产品的医疗期限注册证”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杭州盈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越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天臻(杭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均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其中:杭州盈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19380000元,商务技术得分为64.14分、报价得分为29.49分、总得分为93.63分,排序第一;杭州越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19800000元,商务技术得分为56.93分、报价得分为28.86分、总得分为85.79分,排序第二;天臻(杭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19050000元,商务技术得分为54.43分、报价得分为30分、总得分为84.43分,排序第三。

八、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载明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杭州盈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越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天臻(杭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通过了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运行、维护成本”“安装调试方案”“验收方案”“操作应用培训”“维修保养培训”“技术需求符合度”等评审条款的评分情况。其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杭州盈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越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天臻(杭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技术需求符合度”的评分分别为39分、36分、35分。

九、杭州盈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越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天臻(杭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提供的彩色超声诊断仪的品牌互不相同。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提供了超高端超声市场主要情况、技术要求对比表以及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合同等需求调查材料,拟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可以就本项目采购需求形成有效竞争。其中,超高端超声市场主要情况、技术要求对比表显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超高端彩色超声诊断仪 2套:△1.14、△1.32”。

十一、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签署的《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彩色超声诊断仪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25-****5775-3)评审小组的评分意见》显示:1.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在保修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或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处理解决措施、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后提供的应对措施、保证开机率措施等内容对“售后服务方案: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2.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对“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备品备件是否充足,是否能满足售后需求(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3.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对“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4.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易耗品及维修备件的清单和报价、出保后的保修方案及价格、保修期后维修是否承诺先维修后付款,只收取配件费等情况,对“运行、维护成本:提供全保、人工保等各种保修方案及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消耗品或易耗品的使用周期、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5.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到货后的安装调试方案及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内容,对“安装调试方案,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范围:2,1,0.5,0)”进行打分。6.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验收方案及如验收中发现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性能或功能、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情况时的解决措施等内容,对“验收方案,提供验收需要采购人配合的内容,验收的方案及应急措施等内容。(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7.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操作应用培训,包含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地点、培训时间等,使临床使用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临床应用,对“操作应用培训:卖方负责提供采购人的操作和临床应用培训,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8.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维修保养培训,包含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地点、培训时间等,使维修人员能掌握设备参数设置、日常维护保养、常见故障排除和维修等技能。对“维修保养培训:卖方负责提供维修人员的培训,提供培训方案,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综上,评审小组认为评分内容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单项分值未超过3分,并且分成4档,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彩色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补充说明》显示: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彩色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投诉事项14的补充说明如下: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4的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30中安装地点只明确到医院,****楼,室内面积大小等因素没有提供,影响项目报价和供应商的判断,影响公平竞争”,经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P30并无“安装地点”的内容。在招标文件P45页合同主要条款第三条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后__个月内按照其与甲方事先直接联系约定(使用单位地址、联系人等见清单)将所供商品运至甲方指定的安装场地,并交使用方验收。”

十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KE3X039,成立日期: 2021年3月1日。

十四、《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已废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 、关于投诉事项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 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 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 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 能满足。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总体存在倾 向性,疑似为GE 品牌量身定制,具有排他性,歧视性”“本项 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 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 据材料。GE 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得分较高,其他类似项目的采 购需求、采购结果,以及本项目采购结果,均非认定本项目采 购需求整体设置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 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 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 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所占 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 表示“采购人在前期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需求论证,对产品的治疗效果、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市场供给等进行比 较分析并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本次招标参数,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提供了超高端超声市场主要 情况、技术要求对比表以及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合同等需 求调查材料。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以“未发现产品明 细清单和相关产品的医疗期限注册证”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 效,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 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整体设置损害 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采 购需求整体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 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均不予以支持。另,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采购需求调查为采购人确 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采购需求调查时,采购文件尚未确定及 发出,故采购需求调查情况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 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据此,投诉 事项1、2、4,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 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 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 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发现本项目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歧视中 小企业的情形。另,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 已经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 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投诉人以“实际上未查到本 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为由主张“本项目 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 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5、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 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技术 参数:△1.14、△1.32”,投诉人主张“技术指标设置不合理, 影响公平竞争”“本项参数仅GE 品牌产品能够满足”“本项参数 的设置,仅GE 品牌产品可以满足外,其他企业产品不具竞争 性”,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 料中分别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 三个以上品牌满足要求,提供了超高端超声市场主要情况、技 术要求对比表以及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合同等需求调查材料。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以“未发现产品明细清单和 相关产品的医疗期限注册证”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在质 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 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 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属于 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 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 上述主张均不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6,均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7。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 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 了《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彩色超声诊断仪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25-****5775-3)评审小组的评分意见》, 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 “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运行、维护成本”“安装 调试方案”“验收方案”“操作应用培训”“维修保养培训”进行 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均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 标准,单项分值均未超过3分,并且均分成4档,评审条款中 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 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 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专家评审打 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7, 不成立 。

五、关于投诉事项8。本项目商务技术分值为70分,其中 主观评分项的分值为23分、客观评分项的分值为47分。投诉 人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主观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为30分,占 总分值的比重为30%,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 中也未发现本项目主观评分项分值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 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 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8,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9。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各 项技术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值不一致”,评 审条款“技术需求符合度”中的“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 内容及需求的 'IV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一、技术要 求’,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 扣减3分,其他一般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 一项扣减1分。本项最高得40分,最低0分”中,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 评审条款也明确规定“最低0分”,不会导致供应商就该评审条 款的得分为负数,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投诉答复中引用了财 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0913-***9070“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 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 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 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 项目前述评审条款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 投诉事项9,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10。评审条款“销售业绩”中,要求供 应商提供“合同签订时间自2022年1月1日以来的,与最终用 户签订的销售业绩”为业绩证明材料,投诉人主张“对新成立 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未提供具体 有效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投诉人于2021年3月1日成立,招 标文件中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起算时间节点(2022年1月1日) 的规定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并且,前述评审条款中设定“每 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业绩分值(3分)未 超过价格分值(30分)的10%,可以用于衡量供应商的履约能 力,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 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等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据此,投 诉事项10,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11。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 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产品质保期外的收费标 准,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 明确规定“保修期后维修,厂家承诺先维修后付款,只收取配 件费,不收取人工费”,投诉人主张“要求质保期外故障维修时 仅收取配件费,不收取人工费,导致供应商无法控制人工成本, 可能影响供应商的项目实施风险,应当明确项目质保期外的维 修费用”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 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经前期调研了解, 目前市场上的多家彩超厂家在保修期后,均能做到先维修后付 款,只收取配件费,不收取人工费。该描述已经清楚明了、含 义准确,不存在影响供应商项目实施风险的情况”,本机关在投 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 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投 标响应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 11,不成立。

九 、关于投诉事项12。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货物生产日期。本项目 招标文件中规定“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货物;货物生产日期(以产品标签、标识为准):货物到达医院 指定地点之日前6个月内(国产产品)、12个月内(进口产品)”,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 对前述货物生产日期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根据《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经营或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属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可能面临处罚。招标文件中要求货物使用 期限为自货物生产日期起,不少于5年,交付产品的生产日期 与使用期限密切相关,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 的货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要求 交付产品的生产日期,设备的出厂日期并不能作为评定设备技 术先进程度的标准,也不能直接影响项目履约,本项条款不合 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未提供具体 有效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 货物生产日期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 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 项12,不成立。

十 、关于投诉事项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 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设备 I 彩色超声诊断仪”“设备Ⅱ彩色超声诊断仪”“设备II 超高 端彩色超声诊断仪”中部分技术要求的描述中未设定具体数值 指标,对应设置了评审条款“技术需求符合度”。投诉人以此为 由主张“招标文件有下列评审因素不能量化细化,按规定不能 作为评审因素”,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浙江 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采购 需求中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均为招标设备 的功能性要求,只要满足描述的功能要求即认为符合采购文件 要求”,并认为“以上技术条款表述清晰明确”。且如上所述, 评审条款“技术需求符合度”中规定“'IV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 求’中的‘一、技术要求’,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其他一般技术指标响应不满 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1分。本项最高得40分,最低 0分”,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 对应。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条款设 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 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3,不成 立。

十一、关于投诉事项14。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P30中 安 装地点只明确到医院”,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确认“经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 P30 并无‘安装地点’的内容”,提供了《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 妇产科医院彩色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补充说明》,故 投诉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并且,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交货、安装地点。 货物类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将货物交货、安装地点设定为其住 所地,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 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4,不成立。

十二、关于投诉事项1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理机构应当 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 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 1980号文收费标准的75%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最高不超过50000 元”,投诉人主张“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标准不合理”。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 对此解释说明为“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 市场调节价……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 不存在‘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情形”。本项 目代理费用明确,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 目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 此,投诉事项15,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彩色超 声诊断仪项目(编号:0625-****5775-3)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 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 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 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3日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40/OvSofpkBJ4i9JSOw5UvS.html

浙江医疗招标
杭州市医疗招标
宁波市医疗招标
温州市医疗招标
嘉兴市医疗招标
湖州市医疗招标
绍兴市医疗招标
金华市医疗招标
衢州市医疗招标
舟山市医疗招标
台州市医疗招标
丽水市医疗招标

医疗分类招标

B超 CRRT机 PT床 一次性注射器 中心供氧 人工肺 体温仪 体温枪 体温筛选机 体温表 体温计 促通仪 保温箱 光谱仪 内窥镜 凡士林 分析仪 刺激仪 加温仪 医用x射线 医用材料 医用棉球 医用气体 医用纱布 医用耗材 医疗废弃物 医疗设备 医院电梯 发光仪 发热 口罩 口腔设备 吸引器 吸氧机 吸痰器 呼吸机 喉镜 器械柜 复苏机 多普勒 婴儿舱 射线机 干燥柜 康复器 彩超 心电图 心电图机 心脑肌电图仪 急救箱 手术仪 手术刀 手术器械 手术床 手术显微镜 打片机 抗疫 抢救床 抢救推车 抢救箱 抢救车 护目镜 担架 按摩床 排痰机 排石机 接种 支气管镜 救护车 敷料柜 方舱 无菌纱布 暖箱 核酸 检查仪 检查床 检查镜 检测仪 橡胶手套 止血钳 氧气吸入器 氧气瓶 氩气刀 治疗仪 治疗机 治疗椅 注射器 注射泵 注射用水 洁牙机 洗胃机 测序仪 测温仪 消毒器 消毒机 消毒液 清创机 灭菌器 熏蒸机 牵引床 理疗仪 生理仪 生理盐水 电导仪 疫苗 疫苗 病床 病理扫描仪 监护仪 监测仪 种植机 绷带 肠镜 胃肠镜 胆道镜 腹腔镜 膀胱镜 艾灸床 艾灸机 营养泵 蜡疗机 血氧测量仪 血滤机 血透机 观察床 诊察床 诊疗床 试剂 起搏器 超声刀 转运床 轮椅 输尿管硬镜 输尿管镜 输液架 输液泵 透析机 铁喉镜 防护帽 防护服 防护面罩 防护鞋帽 防疫 除颤仪 隔离点 雾化吸入器 雾化器 颈托 额温枪 验光台 高频电刀 麻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