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HBMDCG2021-052
二、项目名称: 柯城区县域医共体建设-2021年基层医疗机构整体提升工程医疗设备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肌电图、脑电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杭州和盟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中心
被投诉人: 杭州木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 ****路****号1113号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城区卫生健康局 | 浙****路****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和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杭州木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参与的《柯城区县域医共体建设-2021年基层医疗机构整体提升工程医疗设备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肌电图、脑电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MDCG2021-05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已于2021年11月1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1、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针对11月12日收到招标公司质疑回复函第一条,我司质疑第二中标候选人所投标机型不支持方便胎儿心脏血流速度测量的在二维凸阵探头下应用连续波多普勒的技术。
投诉事项2:针对11月12日收到招标公司质疑回复函第四条,我司质疑第二中标候选人所投标机型不满足彩色扫描帧频:凸阵探头、全视野,17CM深度时,帧频率:≥45帧/秒。
投诉事项3:针对11月12日收到招标公司质疑回复函第五条,我司质疑第二中标候选人所投标机型不满足支持一键式输出3D打印格式,包括STL、OBJ、PLY、3MF、XVZ等格式(分项报价,含在总价中,作为评标依据)。
2、投诉请求
我司在质疑函中提供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虚假应标事实,招标公司回复我司质疑回复函内容并未提供可澄清对方不存在虚假应标的具体事实依据。希望上级主管部门秉承公平公正原则,明辨是非,我司请求技术专家给予我方公平论证,做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否为虚假应标的最终裁判。如查证其存在事实上的虚假响应,请求判处该司中标无效。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质疑被投诉人所投标机型不支持方便胎儿心脏血流速度测量的在二维凸阵探头下应用连续波多普勒的技术。经审查,被投诉人杭州木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招标活动中,标书所提供的的机型的原版技术白皮书中明确说明,所投机型飞利浦EPIQ7连续多普勒支持所有心脏包括胎儿心脏功能,该机型二维凸阵探头频谱多普勒可以达到7M/秒速度,而在胎儿心脏流速不超过7M/秒速度,临床上完全可以满足胎儿心脏血流速度测量。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质疑被投诉人所投标机型不满足彩色扫描帧频:凸阵探头、全视野,17CM深度时,帧频率:≥45帧/秒。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质疑被投诉人所投标机型不满足支持一键式输出3D打印格式,包括STL、OBJ、PLY、3MF、XVZ等格式(分项报价,含在总价中,作为评标依据)。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杭州和盟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处理结果: 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驳回。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城区人民政府或衢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 蒋先生
3、联系电话: 057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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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40/bF2wlX4B4pnqPFb2jEU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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