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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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门诊四楼部分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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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3-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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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161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市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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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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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徐小姐、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2、0571-85085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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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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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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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门诊四楼部分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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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潮王路318号1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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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30833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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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83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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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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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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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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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318号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四楼,无房屋单独不动产权证,其为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3083380号的一部分,房屋招租面约为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杭拱国有(2004)字第000134号,证载用途为医疗卫生,证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2、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3、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招租标的目前为出租状态,租赁期限至2026年3月31日止。原承租方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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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61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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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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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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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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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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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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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每年租金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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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成交金额的一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单位为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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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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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提供视觉光学功能健康相关的医学检查治疗方法和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视功能检查及医学验光、视功能评估及训练、常规框架镜,功能性眼镜(离焦、近视防控、渐近镜等),软丶硬性角膜接触镜验配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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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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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 ,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 ,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 、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提供视觉光学功能健康相关的医学检查治疗方法和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视功能检查及医学验光、视功能评估及训练、常规框架镜,功能性眼镜(离焦、近视防控、渐近镜等),软丶硬性角膜接触镜验配等。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 (5)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承租方须承诺:保证每日经营时间不低于9 个小时(8:00- 17:00 ),后续根据甲方同意可做调整。 (7)承租方知悉并承诺:1.能够全面提供视觉健康相关的光学,训练,治疗及护理类产品与器械。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验光,视功能评估及训练、常规框架镜,功能性眼镜(离焦、近视防控、渐近镜等),软丶硬性角膜接触镜验配等。2.由医院专业人员共同进行上柜产品品类与质量审核与监督。3.需配备驻点视光专技人员3-4人,中级验光师及以上资质保证2人,能够独立完成成人及青少年(包括睫状肌麻痹验光)的全面屈光检查和基础视功能检查;能熟练操作综合验光仪、角膜地形图、眼轴测量等设备;撰写检查报告)。配备专职角膜塑形镜验配技术人员,负责角膜塑形镜(OK镜)、RGP、圆锥角膜镜、特殊软镜的验配评估、试戴、荧光评估、定制订单及戴镜教学;负责配戴者的定期复查和并发症监测;建立并管理配戴者档案)。配备专职视训人员,能够根据专职医师的处方,为斜视、弱视、视疲劳、视功能障碍等患者制定和执行个性化的视觉康复训练方案;指导患者进行训练并且评估训练效果。 (8)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设计须符合医院整体设计风格。承租方须前往租赁房屋进行现场踏勘 ,设计方案须符合消防要求,建筑材料须符合环保要求。全部装修、设计方案由承租方提供,由出租方确认后方可实施。装修期间不得影响医院正常业务,装修、设计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9)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 (10)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支付。 (11)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进行: (1)如原承租方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 (2)如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3)如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按时腾空租赁房屋给出租方,原承租方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署《房屋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与租金及付款方式,租赁期以《房屋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4)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方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5)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移交标的的,出租方则另行通知承租方,租赁期限将相应顺延,以实际交付日起算租赁期限。 (6)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附属物、相关设施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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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2、意向承租方在原出租单位经营时无恶意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行为;没有欠薪记录;参加本次招租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官司诉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执行标准: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意向承租方必须提供《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 3、意向承租方曾出现悔拍、拒不偿还所拖欠招租人的租金、违约、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等情况,不得参与本项目报名。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其他事项承诺函》)。 4、意向承租方具有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须包含“验配类医疗器械”或“6822医用光学器具”。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验配类医疗器械”或“6822医用光学器具”字样)。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意向承租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报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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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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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老师 |
联系电话 |
医疗招标采购https://www.120bid.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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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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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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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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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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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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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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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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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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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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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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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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