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残疾人综合商业保险采购项目
二、主要内容
1、参保人群: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上述辖区内市残联定点机构康复的未持证残疾儿童。
2、保险人为本项目中的中标保险人,负责持证残疾人,残联定点机构康复的未持证残疾儿童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3、保障人数:约为2417人(含未成年人),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可随时批量修改参保人员名单。
注:参保人数因人员具有流动性,为可变数,采购时点参保人数约为2417人。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参保人数如不满2417人,则根据成交单价按实结算。如人数超过2417人,采购人不追加总保险费,请供应商自行考虑报价风险。
4、最高限价:24.2万元
注:上个保险期限内已在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区残疾人综合商业保险项目参保的人员应视作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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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赔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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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 |
18周岁(不含)以下:5万元 18周岁(含)以上: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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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伤残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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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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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
200元/天(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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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8周岁(不含)以下:4万元 18周岁(含)以上: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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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
60周岁(不含)以下:5000元/人60周岁(含)-69周岁(含):4000元/人 80岁(含)以上:2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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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住院医疗 |
3万元 |
注:具体保障方案以谈判采购结果为准。
三、责任范围
(一)意外伤害保障
意外伤害指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参保残疾人在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参保残疾人因意外伤害致原有残疾部位以外的身体部位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参保残疾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该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按免赔金额0元,赔付比例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4、参保残疾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限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不设免赔天数,最高给付180天。
(二)重大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主要指病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
1、参保残疾人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参保残疾人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参保残疾人因重大疾病在保险期限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而支付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该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按免赔金额0元,赔付比例90%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注:具体保险责任以保单及保险条款所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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