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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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型号 |
医院在用品牌/生产企业 |
单位 |
采购基数 |
单项最高限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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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腹膜透析外接短管 |
5C4482 |
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个 |
1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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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连续性血液净化及血浆置换用辅助管路 |
SubstituateSystemmultiFiltrate |
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
套 |
1 |
220.00 |
提供样品 |
|
3 |
连续性血液净化及血浆置换用辅助管路 |
DialysateSystem multiFiltrate |
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
套 |
1 |
220.00 |
提供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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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空心纤维血液透析滤过器 |
Ultraflux AV600S |
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
支 |
1 |
300.00 |
提供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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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连续性血液净化管路 |
Multifiltrate Cassette |
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
支 |
1 |
600.00 |
提供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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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透析用废液袋 |
10L |
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
个 |
1 |
100.00 |
提供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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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血液净化用附件 |
连续性血液净化用管路附件 |
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
个 |
1 |
44.10 |
提供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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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膜型血浆分离器 |
EC-4A20 |
楷图(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支 |
1 |
2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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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含一次性使用透析管路ET-5) |
HA380 |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支 |
1 |
36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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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HA230 |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支 |
1 |
12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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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含一次性使用透析管路ET-5) |
HA330-II |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支 |
1 |
22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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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次性使用血浆胆红素吸附器(含一次性使用透析管路ET-5) |
BS330 |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支 |
1 |
37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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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 |
150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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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
2.供应商需对所有内容进行整体报价响应,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无效标书处理。
3.供应商须综合考虑成交后可能出现的实际供货量与采购文件暂定量之间的差距。
4.提供样品要求
供应商投标的产品若是与医院在用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一致的,无需提供样品;若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与医院在用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不一致的,则需提供样品。
(1)若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与医院在用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样品,每个产品须提供1份样品,每份样品原则上按最小包装分别单独包装,供应商将样品装入样品袋。
(2)供应商提交的每份样品袋上均应粘贴标签(样品标签格式如下),标签应粘贴牢固,书写应正楷、清晰。
注:样品编号按“采购清单”所列目录顺序填写,不得修改顺序,可调整宽度和长度。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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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编号 |
2 |
样品名称 |
连续性血液净化及血浆置换用辅助管路 |
(3)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样品需用纸箱密封,纸箱封面用一张A4纸粘贴,并注明公司名称。纸箱内同时放入样品清单目录(样品清单目录格式见响应文件)。
(4)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同电子版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超过提交截止时间的,样品接收单位不予接收。
(5)递交样品的地点:元****中心办公室(****街****号)。
(6)供应商自行承担提供样品成本、运费等费用。
(7)样品的接收与保管
样品接收单位:元****中心
样品接收人及联系电话:丁老师151****0739
(8)样品的评审:
①评审小组采用样品编号的顺序对样品进行评审。
②评审过程中可能对样品进行拆散或作破坏性测试,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坏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③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实物样品的或提供的实物样品不符合采购需求的,按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综合评分表)中规定的“产品(样品)质量”评分项评分。
(9)样品处置:成交结果公示后,成交公司样品留做验收参考,未成交公司样品在7个日历天内退还。未成交公司在7个日历天未退还样品的视为放弃样品,
说明:未成交公司需要采用邮寄形式取回样品的,应电话告知样品接收单位,样品接收单位按照登记接收的样品名称、数量按未成交公司提供的地址邮寄至未成交公司。样品邮寄费用及样品邮寄途中的损坏、遗失等由未成交公司自行承担。
二、商务要求
(一)供货期限及要求
1.供货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对供货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考核,如考核不满足要求,采购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或公立医院改革,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者政府实施统一集中采购等,所对应的项目自动中止或按相关政策执行,甲乙双方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供货方式:为订单采购,每次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成交供应商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货至采购人指定的收货地点。
3.供货时限: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清单后,须按采购人要求的供货时间完成供货:常规情况下4天内送达;紧急情况下1天内送达。(供应商可自行承诺最短交货时间)。如乙方不能按期交货达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不再履行。
4.所投产品必须满足采购人使用和现有设备的需求,如无法满足时,采购人有权提出更换,但中标后的单价不允许上调(须提供承诺函)。
5.药监部门抽检的样品(货物)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提供抽检的样品凭证,供应商按抽检数量和批次如实冲单;如抽检产品不合格,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人对该品种的供货资格。
6.需进行冷链保管的货物,必须符合冷链管理要求,投标人应保证全程(自出厂到医院验收前)温度监控,并在送货验收时提供“监控温度记录清单”,同时应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7.合同期内,采购人若有新增的同类医用耗材,中标供应商须以低于市场价10%以上的价格进行供货。
(二)包装、运输
1.供应商所供货物必须为制造商原厂包装,包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货物要求有包装材料保护运至现场,因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同负责。
2.供应商负责将货物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质量要求及验收
1.质量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环保要求的正规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医用耗材质量标准要求和行业规范,满足采购人验收要求。
2.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并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无污染,无侵权行为、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规安全合法使用。
3.验收由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进行。成交供应商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相关条件及一切费用。
4.质保期: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最新生产且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原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有效期低于原有效期的三分之二的产品,成交供应商无条件为采购人退货或调换成有效期更长的产品。
5.供货时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五)售后服务要求
1.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换货售后服务,需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紧急货物退/换货售后服务,需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因售后服务不达标3次及3次以上,采购人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2.成交供应商在配送服务中必须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工作,不得做出有损采购单位形象的行为。
3.成交供应商保证所投产品均为本公司合法经营的产品,产品均为对应厂家的原装正品,成交供应商愿意承担供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应由本公司/渠道及生产厂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如果存在需由渠道及生产厂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本公司先承担责任后,再由本公司向第三方追溯)。
4.成交供应商应按其响应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六)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七)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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