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玉医”城市医疗集团(玉溪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服务需求
一、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内容及要求
1.赔偿给患者的费用包括: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承担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包含经人民*诉讼、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调解、第三方鉴定、****中心调解及医患双方协商范围内的赔偿费用。责任范围:住院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患方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同的费用。
2.保险责任承担方式为期内发生赔偿制(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在投保服务期间的医疗行为引发的医疗纠纷均进行赔偿)。
3.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玉溪市妇幼保健院投保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依法开展医疗护理诊疗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均在保险范围内。
5.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精神损害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计入每次案件赔偿限额内,每个案件精神损害费用赔偿额不得超过5万元。
6.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证人出庭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之外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计入每次案件赔偿限额之外,每个案件法律费用赔偿额不得超过2万元。
7.保险承保的医务人员包括在被保险人处学习的研究生及其他参加实习、进修、培训的人员,但上述人员应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参与诊疗护理活动。
8.保险承保的医务人员包括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但外请的医务人员应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
9.玉溪市妇幼保健院提交完理赔材料,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要及时支付医疗机构理赔款(不超过 3 个月)。
二、保险赔偿范围要求
1.一是金额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二是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心)调解的医疗纠纷;三是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解的医疗纠纷;四是经人民*判决或调解的医疗纠纷。除医患双方协商设件数限制,其他均不得设件数限制。
赔偿限额、赔偿项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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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
限额性质 |
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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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 |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
2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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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赔偿限额 |
50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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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10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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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
1500000.00元 |
2.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保险法》赔偿项目纳入赔偿范围。
三、质量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四、服务报价:
1.按照采购单位床位、业务人员实际情况计算,医疗事故责任险采购预算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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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名称 |
数量 |
报价单价 |
报价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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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基本保费 |
119床 |
元/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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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基本保费 |
236人 |
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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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计 |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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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我院医疗机构分类: 三级其他;年预估手术人次: 1100人;年预估住院人次: 4196人。统计表上的床位数、医务人员数可能与实际存在偏差,缴纳保费时按照采购单位床位、业务人员实际情况计算。)
(1)以实际开设床位数计算保费投标。各医疗卫生机构参保急救车辆按辆数参照床位基本保费标准收取保费。
(2)医疗卫生机构保费=床位数*每床保费+医务人员数*每人保费。(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需缴纳的保费,以保险人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为准。)
五、服务期限
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度服务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赔偿、缔约过失等责任。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保险责任追溯期2年,即自保险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医疗机构投保服务期间的医疗行为引发的医疗纠纷向承保公司报案的时间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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