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浙价费[2000]10号)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关于医学整形服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关于取消特需服务项目价格审核和备案、增加价格透明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就诊患者自愿接受原则,自2025年9月5日起开展以下特需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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