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0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结果予以公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请人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 | 52120111MJ0668421X | 高宝利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2026/7/21 | 2026/6/17 | 2030/6/16 |
| 天津市西****中心 | 52120111MJ0600283N | 杨义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2026/7/24 | 2026/7/24 | 长期 |
| 天津****中心 | 52120111MJ0516962R | 李安平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2026/7/23 | 2026/7/23 | 长期 |
| 天津市西青区****中心 | 52120111MJ0520048K | 冯金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2026/7/21 | 2026/7/21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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