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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再生资源基地-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租赁

2025-06-25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安徽 - 合肥市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合肥市
采购单位 合肥高新公共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彭工 0551-****1362
更多联系方式 186****9830 0551-****1130 张工 0551-****1072 更多联系方式(9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高新区再生资源基地-****中心租赁公告

项目

名称

高新区再生资源基地-****中心租赁

项目

编号

2025AGGCJ00043

委托方

合肥高新公共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0551-****1351

公告及

竞价

期限

公告期:2025年6月25日9:00始至2025年7月15日17:3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6月26日9:00时始至2025年7月1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楼/****楼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高新区再生资源基地-****中心

1/1

砖混钢顶结构

8809.8

首次租赁期3年,到期后经出租人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再续租2年,共计不超过5年。

158.5764

5

1.标的坐落位置:高新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不动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项目房产面积为估算面积,意向承租人需现场踏勘确认实际租赁范围。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以现状移交。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本项目属于专项债项目,对房屋用途有限制要求。租赁房屋用于再生资源利用行业、环境保护类行业,不得经营与环保无关的行业或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后续租金于对应租赁期开始前30天内支付。租期内给予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租金之和,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一、基本条款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人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承租人取得具备开业条件的相关证照和许可前,承租人不得擅自开业,否则,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具体以物业管理方最终核定的金额数据为准,承租人需按相应标准承担费用。

(五)租赁期内关于装修、装潢的约定:

1.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须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向物业管理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服从出租人及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由物业管理方给承租人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承租人方可进场装修。装修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如承租人未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擅自进行装修的,视同承租人违约,物业管理方不予返还承租人装修保证金,出租人将与物业管理方共同下发书面通知责令承租人立即停止装修工作,待承租人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承租人的装修设计方案需报经出租人和物业管理方同意,同时,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承租人的装修设计方案还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该合格证需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如因承租人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租赁房屋不可用于餐饮行业,不可设置食堂、厨房等。

4.承租人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并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如承租人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出租人将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承租人整改合格。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承租人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承租人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如承租人的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承租人应予以修改。否则物业管理方将不予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

6.承租人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视同承租人违约,物业管理方将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承租人拒不整改,出租人可代为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拒不整改,也不配合出租人整改的,出租人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承租人拒不整改或拒绝出租人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不足以支付出租人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承租人需另行支付。

7.租赁期内,承租人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出租人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安装。

8.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租赁期内,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承租人应在合同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房手续,并交还该房屋。交还该房屋时,承租人可清空承租人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但不得拆除或破坏固定装修物,出租人将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同时需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出租人出具承租人离场通知单,出租人核实承租人离场通知单后放行。

(八)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九)承租人应于合同签订前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出租人应于收到承租人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30天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人,若因出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承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移交表》经双方交验签字(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十)租赁期内,承租人需与出租人指定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应于物业管理方书面通知承租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一个月内签订。承租人须配合出租人及物业管理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如承租人拒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一)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二)承租人保证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该房屋,承租人需配合物业管理方,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承租人营业执照、租赁用途等相关信息,若发现承租人有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以及转租、分租现象的,出租人将立即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整改完成;如承租人逾期3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三)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水电改造,承租人需书面向物业管理方提交报修申请,由出租人与物业管理方共同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出租人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承租人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中,属于房屋结构等质量问题的,由出租人安排维修,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如属于正常易耗物品的且属于承租人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等)由承租人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承租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延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四)承租人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立即停止破坏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拒不整改,出租人可代为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拒不整改,也不配合出租人整改,出租人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承租人拒不整改或拒绝出租人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五)承租人应做好门前三包,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方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同时,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出租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承租人产生以上行为的,则视同承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出租人可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管理方可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承租人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六)承租人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出租人、物业管理方、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七)承租人应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以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背出租人意愿做任何有损出租人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否则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造成出租人损失或法律纠纷,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八)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出租人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人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承租人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所有权,出租人将有权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得据此向出租人提出索赔。

(十九)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相关单位需对该房屋进行改造升级,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不以任何理由索要赔偿或补偿。

二、具体要求

承租人应满足的各项具体要求:

(一)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批复要求:

1.初步设计:

(1)****中心主要针对生活源再生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同时兼顾当前废旧家具等大件物品收运困难现状,****中心另设置大件物品车间,实现大件物品的中转暂存。

(2)****中心工艺主要分为四个部分:①***网+****中心;②可回收物料的接收及打包;③物料的暂存:④可回收物料的分拣加工。

2.初步设计批复:

****中心.8平方米(含大件垃圾处理车间,预留安装成套处理设备)。

3.环评报告:

(1)****中心,处理规模共计 100t/d,分为再生资源分拣打包区(废塑料、废金属、废纸张和废玻璃)和大件家具处理间,并配备配电间、控制室及员工休息室等辅助用房。

(2)****中心工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①可回收物料的人工分拣及打包;②大件家具人工拆解车间。

(3)****中心无废气废水,有设备运行噪声及运输车辆运输产生的行驶噪声。

4.环评批复:

(1)新建一栋处理规模为100t/d ****中心

(2)废油漆桶、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在危废临时储存场所,并定期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区内临时贮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其转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等要求。

5.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

满足商务部《****中心建设管理规范》(2021年5月1日实施)和《合****中心建设规范》要求。****中心生产、办公、教育展示、交易、物流等区域,生活区与办公区相互隔离,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中心规划的厂区面积应不低于总建设规划面积的50%。应合理规划设置建设原料区、分拣区、加工区、质检区、成品区、运输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区。

(二)技术要求

1.****中心应具备全品类可回收物的接收和分拣能力。年分拣能力不低于5万吨。

2.承租人为本项目采购安装的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等设备设施,应与回收规模和工艺相适应,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设备设施,不应使用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配备检测仪、电子磅和电子监控系统,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计量检定。

3.承租人应根据车间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工艺流程,恰当布置功能分区。具体要求如下:

(1)保障平面布置分区合理、物流顺畅,对周边环境影响小。

(2)明确有害垃圾暂存区位置。

(3)各分区内部通道设置应根据仓储条件和运输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

(4)生产区域应按工艺要求配置消毒、降尘、除臭等设施设备。

(5)分区标识、安全标识、警示标识等应样式统一,且统一悬挂在分区醒目位置。

(6)各区域应设置工序流程指示牌,方便工作人员按流程操作。

(7)称重区位置应方便车辆过磅,其进出口应有地磅称重系统、指示信号系统、电子监控及配套办公设施,应配备防辐射检测仪。地磅的称****中心的回收量和处理量需求。

(8)卸料区应设置等待和卸料的指示信号系统。应设置污水收集系统。应设置与分选加工区有机结合的传输设备。

(9)分选与加工区可回收物品类的分选应按照机械自动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品类的分选区域和工艺设备。不同品类的可回收物应结合利用方式,进行细化分选:

a)纸类应按照旧报书本、纸板箱和其他废纸张等分选;

b)塑料类应按照塑料瓶(桶)、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塑料等分选;

c)金属类应按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其他金属等分选;

d)玻璃类应按照平板玻璃、瓶玻璃和其他废玻璃等分选;

e)纺织类应按照旧衣物、床上用品和其他废纺织品等分选。

(10)打包区应根据不同品类的可回收物设置打包区域,按照生产工艺选择打包设备。打包工艺应按照节约空间、方便运输、利于再生利用的原则设计。应配备称重装置。

(11)存放区应根据可回收物品类设置存放区域,按不同品类的周转频次布局。可回收物各品类间应设隔离围挡设施,隔离围挡应安全、稳定、美观。应预留作业通道,保证物流畅通。

(12)****中心不得接收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非生活垃圾,对混入的有害垃圾,应放入有害垃圾暂存区密封保存,并及时清运。暂存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规定,并按要求配备贮存容器。应按照有害垃圾的品类设置暂存区,并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盛装有害垃圾的容器材质和衬里应与有害垃圾相容,不发生化学反应。应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应建立有害垃圾联单制,并及时记录有害垃圾品类、数量、来源及去向等信息。

(13)****中心***平台,并应具备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流向监控、计量称重、交易记录和进出物流台账等运行管理功能,相关信息实现容灾备份,并按行业管理要求接入监管系统。

(14)****中心应实现分拣全流程监控,并应通过大屏幕展示分拣作业。

(15)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内容。

(三)其他要求

1.****中心属于专项债项目,需按照项目报批文件完成相应工作,承租人须与出租人协商签订“****中心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项目投产相关指标,并保证项目主要从事全品类全链****中心建设,采用先进的分拣技术和设备对回收废旧物资进行精细化分拣,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和附加值。

2.承租人须按照本招租公告内容及项目租赁合同约定要求开展运营工作,并接受出租人设置的项目运营考核办法,接受出租人监督考核,承担相应的违约条款。

3.****中心设置可接受学生和市民参观、学习的展示回廊。****中心办公区应设置宣传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教育展示区。

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三、节点要求

为保障本项目能够满足出租人及本租赁公告上述之承租条件要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以下序时节点,完成入场工作,出租人将对承租人进行工作节点考核,直到承租人完全符合本项目各项租赁要求和用途。以下工作时间节点要求,自合同签订次日起开始计算。

(一)入场要求:

1.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应在3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2.合作协议:承租人应在5日内或合同签订前,与出租人协商签订“****中心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3.入场准备:承租人应在5日内,提交项目运营方案,并经出租人审批同意后,***网络交接、调试,向出租人提交满足运营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并正式入场工作。

4.设备采购:承租人应在15日内,向出租人提交主要生产设备名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厂家、型号、参数)、新购设备采购合同,已有设备须经出租人同意使用后在本期限内入场。

5.设备安装:承租人应在30日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6.试运营期:承租人应在35日内,向出租人提交试运营申请,经同意后进入试运营期。

7.正式运营:承租人应在40日内,向出租人提交正式运营申请,出租人将按照本租赁公告及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对项目进行考评,决定项目是否具备正式运营能力。

(二)违约责任

1.履约保证金: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5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2.合作协议: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5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3.人员入场: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5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4.设备采购: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5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5.设备安装: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8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6.试运营期: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10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7.正式运营: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20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意向承租人参与报价并成交,则视同接受以上节点要求,并无条件接受出租人相应考核监督,以上违约金,由出租人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另行缴纳。如承租人发生合同违约行为,本租赁项目自动终止,承租人需在5日内完成退场并恢复厂房出租原貌,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10000元。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中心***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中心网站(网址:http://****.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2.登记:页面跳转至****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填写后点击“添加保存”完成项目登记。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高新技术产****中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

账号:

225016014481000002001673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道****号****公寓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7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道****号****公寓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7室,联系电话:0551-****955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网查询。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出租方及现场踏勘

联系人:彭工,联系电话:0551-****1362(合肥高新区方兴大道与林韵路交口东南角,合肥高新区再生****楼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9557****道****号****公寓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7室)

技术支持

40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网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高新区再生资源基地-****中心

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仅供参考,以出租人最终审核定稿为准)

2025年6月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合肥高新区签署。

甲方:合肥高新公共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W75L996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第1条 声明和条件

1.1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声明,在合同生效期间内:

1.1.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1.1.2 满足商务部《****中心建设管理规范》(2021年5月1日实施)和《合****中心建设规范》规定等相关要求。

1.1.3 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开展营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资格和能力。

1.1.4 乙方已经取得了本合同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1.1.5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1.1.6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进行监管。

1.1.7 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第1.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2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2.1 甲方保证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2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第1.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2条 承租条款

2.1基本条款

2.1.1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2.1.2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乙方取得具备开业条件的相关证照和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开业,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1.3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具体以物业管理方最终核定金额数据为准,乙方需按相应标准承担费用。

2.1.4租赁期内关于装修、装潢的约定:

2.1.4.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向物业管理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服从甲方及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由物业管理方给乙方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乙方方可进场装修。装修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如乙方未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擅自进行装修的,视同乙方违约,物业管理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保证金,甲方将与物业管理方共同下发书面通知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工作,待乙方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1.4.2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需报经甲方和物业管理方同意,同时,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还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该合格证需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如因乙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1.4.3租赁房屋不可用于餐饮行业,不可设置食堂、厨房等。

2.1.4.4乙方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并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如乙方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甲方将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合格。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乙方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1.4.5如乙方的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否则物业管理方将不予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

2.1.4.6乙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视同乙方违约,物业管理方将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的,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拒绝甲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

2.1.4.7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乙方不得擅自安装。

2.1.4.8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1.5租赁期内,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2.1.6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房手续,并交还该房屋。交还该房屋时,乙方可清空乙方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但不得拆除或破坏固定装修物,甲方将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同时需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甲方出具乙方离场通知单,甲方核实乙方离场通知单后放行。

2.1.7乙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2.1.8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30天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乙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移交表》经双方交验签字(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1.9租赁期内,乙方需与甲方指定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应于物业管理方书面通知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一个月内签订。乙方须配合甲方及物业管理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如乙方拒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2.1.10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如乙方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2.1.11乙方保证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该房屋,乙方需配合物业管理方,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乙方营业执照、租赁用途等相关信息,若发现乙方有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以及转租、分租现象的,甲方将立即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完成;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2.1.12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水电改造,乙方需书面向物业管理方提交报修申请,由甲方与物业管理方共同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乙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中,属于房屋结构等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安排维修,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如属于正常易耗物品的且属于乙方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等)由乙方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乙方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延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如乙方拒不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2.1.13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停止破坏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拒绝甲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2.1.14乙方应做好门前三包,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方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同时,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乙方产生以上行为的,则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甲方可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管理方可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2.1.15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甲方、物业管理方、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1.16乙方应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以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背甲方意愿做任何有损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7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甲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乙方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乙方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将有权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索赔。

2.1.18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相关单位需对该房屋进行改造升级,乙方须无条件配合,不以任何理由索要赔偿或补偿。

2.2具体要求

2.2.1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批复要求:

1.初步设计:

(1)****中心主要针对生活源再生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同时兼顾当前废旧家具等大件物品收运困难现状,****中心另设置大件物品车间,实现大件物品的中转暂存。

(2)****中心工艺主要分为四个部分:①***网+****中心;②可回收物料的接收及打包;③物料的暂存:④可回收物料的分拣加工。

2.初步设计批复:

****中心.8平方米(含大件垃圾处理车间,预留安装成套处理设备)。

3.环评报告:

(1)****中心,处理规模共计 100t/d,分为再生资源分拣打包区(废塑料、废金属、废纸张和废玻璃)和大件家具处理间,并配备配电间、控制室及员工休息室等辅助用房。

(2)****中心工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①可回收物料的人工分拣及打包;②大件家具人工拆解车间。

(3)****中心无废气废水,有设备运行噪声及运输车辆运输产生的行驶噪声。

4.环评批复:

(1)新建一栋处理规模为100t/d ****中心

(2)废油漆桶、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在危废临时储存场所,并定期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区内临时贮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其转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等要求。

5.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

满足商务部《****中心建设管理规范》(2021年5月1日实施)和《合****中心建设规范》要求。****中心生产、办公、教育展示、交易、物流等区域,生活区与办公区相互隔离,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中心规划的厂区面积应不低于总建设规划面积的50%。应合理规划设置建设原料区、分拣区、加工区、质检区、成品区、运输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区。

2.2.2技术要求

1.****中心应具备全品类可回收物的接收和分拣能力。年分拣能力不低于5万吨。

2.乙方为本项目采购安装的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等设备设施,应与回收规模和工艺相适应,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设备设施,不应使用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配备检测仪、电子磅和电子监控系统,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计量检定。

3.乙方应根据车间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工艺流程,恰当布置功能分区。具体要求如下:

(1)保障平面布置分区合理、物流顺畅,对周边环境影响小。

(2)明确有害垃圾暂存区位置。

(3)各分区内部通道设置应根据仓储条件和运输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

(4)生产区域应按工艺要求配置消毒、降尘、除臭等设施设备。

(5)分区标识、安全标识、警示标识等应样式统一,且统一悬挂在分区醒目位置。

(6)各区域应设置工序流程指示牌,方便工作人员按流程操作。

(7)称重区位置应方便车辆过磅,其进出口应有地磅称重系统、指示信号系统、电子监控及配套办公设施,应配备防辐射检测仪。地磅的称****中心的回收量和处理量需求。

(8)卸料区应设置等待和卸料的指示信号系统。应设置污水收集系统。应设置与分选加工区有机结合的传输设备。

(9)分选与加工区可回收物品类的分选应按照机械自动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品类的分选区域和工艺设备。不同品类的可回收物应结合利用方式,进行细化分选:

a)纸类应按照旧报书本、纸板箱和其他废纸张等分选;

b)塑料类应按照塑料瓶(桶)、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塑料等分选;

c)金属类应按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其他金属等分选;

d)玻璃类应按照平板玻璃、瓶玻璃和其他废玻璃等分选;

e)纺织类应按照旧衣物、床上用品和其他废纺织品等分选。

(10)打包区应根据不同品类的可回收物设置打包区域,按照生产工艺选择打包设备。打包工艺应按照节约空间、方便运输、利于再生利用的原则设计。应配备称重装置。

(11)存放区应根据可回收物品类设置存放区域,按不同品类的周转频次布局。可回收物各品类间应设隔离围挡设施,隔离围挡应安全、稳定、美观。应预留作业通道,保证物流畅通。

(12)****中心不得接收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非生活垃圾,对混入的有害垃圾,应放入有害垃圾暂存区密封保存,并及时清运。暂存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规定,并按要求配备贮存容器。应按照有害垃圾的品类设置暂存区,并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盛装有害垃圾的容器材质和衬里应与有害垃圾相容,不发生化学反应。应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应建立有害垃圾联单制,并及时记录有害垃圾品类、数量、来源及去向等信息。

(13)****中心***平台,并应具备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流向监控、计量称重、交易记录和进出物流台账等运行管理功能,相关信息实现容灾备份,并按行业管理要求接入监管系统。

(14)****中心应实现分拣全流程监控,并应通过大屏幕展示分拣作业。

(15)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内容。

2.2.3其他要求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或合同签订前,与甲方协商签订“****中心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项目投产相关指标,并保证项目主要从事全品类全链****中心建设,采用先进的分拣技术和设备对回收废旧物资进行精细化分拣,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和附加值。

2.承租人须按照本项目招租公告内容及本合同约定要求开展运营工作,并接受出租人设置的项目运营考核办法,接受出租人监督考核,承担相应的违约条款。

3.****中心设置可接受学生和市民参观、学习的展示回廊。****中心办公区应设置宣传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教育展示区。

第3条 租金支付

3.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后续租金于对应租赁期开始前30天内支付。租期内给予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3.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租金之和,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3.3甲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合肥高新公共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税 号:91340100MA2W75L996

单位地址:****路****号****中心

电 话:0551-****1392

开 户 行:徽商银行安徽自贸区合肥片区支行

银行账号:2230 2546 9591 0000 02

3.4乙方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税 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第4条 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事件

4.1.1 不可抗力是指:

a)在生效日时不能合理预见的;

b)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

4.1.2 如果某一事件符合第4.1.1条所约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下列事件:

a)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天灾;

b)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d)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国有化、征用;

e)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f)法律变更。

4.2免于履行

当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期间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4.3不可抗力的通知

4.3.1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4.3.2 未经书面通知的,不得以不可抗力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4.4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4.4.1 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4.4.2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4.5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4.5.1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 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4.5.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6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4.7.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a)如果双方自该等不可抗力发生或者直到发生之日起九十(90)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b)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90)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当地法院介入进行司法调解。

第5条 终止

5.1 由甲方主张的提前终止

5.1.1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服务合同下的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除非在协商期内项目合同得以避免终止并继续履行。

a)乙方在本合同第1.1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实质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c)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销;

d)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事故的;

e)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5.1.2 合同期内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如项目设备投资、人员误工及相关维权费用),甲方予以赔偿。

5.1.3 续签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前30个自然日内通知乙方终止合作意向,甲乙双方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项目收尾工作,并互相免除因此导致的双方违约责任。

5.2 由乙方主张的提前终止

5.2.1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甲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要求终止服务合同及其附件,除非在协商期内项目合同得以避免终止并继续履行。

a)甲方在本合同第1.2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甲方与其他公司联合、合并或被撤销,无相应的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其在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乙方在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c)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第5条项下的义务(该等未履行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要求解释和纠正该等实质性违约的书面通知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未纠正该等实质性违约;

d)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5.2.2 合同期内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垃圾堆放、第三方接管及相关维权费用),乙方予以赔偿。

5.3 合同的终止

5.3.1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a)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b) 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c)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d)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条款。

5.3.2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5.4 终止后的处置

a)乙方应于不少于30个自然日前书面报告甲方申请退场,并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开展退场工作。

b)乙方应尽力配合做好与新单位的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资产交接、费用清算、存档资料、电子档案、客户信息等;

c)乙方如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无条件提取合理费用用于收尾工作。

第6条 违约标准

为保障本项目能够满足甲方及本租赁公告上述之承租条件要求,甲方要求乙方按照以下序时节点,完成入场工作,甲方对乙方进行工作节点考核,直到乙方完全符合本项目各项租赁要求和用途。以下工作时间节点要求,自合同签订次日起开始计算。

6.1入场要求

6.1.1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5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6.1.2合作协议:乙方应在5日内或合同签订前,与甲方协商签订“****中心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6.1.3入场准备:乙方应在5日内,提交项目运营方案,并经甲方审批同意后,***网络交接、调试,向甲方提交满足运营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并正式入场工作。

6.1.4设备采购:乙方应在15个内,向甲方提交主要生产设备名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厂家、型号、参数)、新购设备采购合同,已有设备须经甲方同意使用后在本期限内入场。

6.1.5设备安装:乙方应在30日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6.6.6.试运营期:乙方应在35日内,向甲方提交试运营申请,经同意后进入试运营期。

6.1.7正式运营:乙方应在40日内,向甲方提交正式运营申请,甲方将按照本租赁公告及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对项目进行考评,决定项目是否具备正式运营能力。

6.2违约责任

6.2.1履约保证金: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5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6.2.2合作协议: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5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6.2.3人员入场: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5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6.2.4设备采购: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5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6.2.5设备安装: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8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6.2.6试运营期: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10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6.2.7正式运营: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20000元,超期3日视为合同违约。

6.3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上述相应考核监督,以上违约金,由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如乙方发生合同违约行为,本项目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乙方需在5日内完成退场并恢复厂房出租原貌,每超期1日收取违约金10000元。

第7条 争议的解决

7.1 双方协商解决。

7.2 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8条 其他条款

8.1 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 6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3 份,各文本效力相等。

8.2 修正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8.3 通知

8.3.1 根据本合同向本合同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书面发出,可通过专人交至、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往或通过传真发往双方的下述地址(或在本合同日期后任何一方以通知替换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 方: 合肥高新公共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合肥高新区方兴大道与再生资源北支路交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

联系人: 彭工

电 话: 0551-****1362

开户行: 徽商银行安徽自贸区合肥片区支行

帐 号: 2230 2546 9591 0000 02

乙 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开户行:

帐 号:

8.3.2 根据本合同向本合同任何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在递交时(如果是由专人递交或邮寄的)或在收到时(如果是传真发出的)视为正式送达或作出。

8.4 开始生效

8.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首次租赁期限36个月(3年),到期后经甲方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再续租2年,共计不超过5年。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甲乙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8.4.2 本合同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的文首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合同约束。

附件: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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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59/6iOOppcBtavodC9f5cv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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