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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顺园A栋153、501、601商铺租赁项目中标公告

2026-10-04招标结果-中标安徽 - 合肥市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合肥市
采购单位 合肥滨湖资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0551-****7536
更多联系方式 赵中统 183****0125 刘工 0551-****8816 0512-****8516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合肥滨湖顺园A栋153、501、601商铺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滨湖顺园A栋153、501、601商铺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

2026BBBCJ50065

委托方

合肥滨湖资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电话:0551-****7536、63357535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9月5日9:00始至2026年9月28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9月29日9:00始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 (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滨湖顺园A栋153、501、601商铺

1、5-6F/6F

钢筋混凝土

约4732

6

92.8987

9.2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西藏路与贵阳路交口。

2.标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水电户名不在出租方名下,出租方不负责提供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承租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需承租人自行解决消防验收等相关事宜。

4.承租人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

2.其他承租要求:不得从事电动车、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等)、宗教活动场所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依法诚信经营,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与第二年租金一致,第三年租金和第四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第五年租金和第六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个月,包含在租期内,分别为第一个合同年给予三个月,第二、三、四个合同年各给予一个月,以上免租期均为每个合同年的第四个月开始给予。履约保证金为前三个月租金取整,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本项目租金底价已包含物业费1元/㎡/月,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报价包含年度物业费。物业费不随房屋租金递增,由产权方代收,****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具体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严禁转租(包括部分转租)。承租人和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必须一致,否则委托方将视为承租人存在转租行为,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及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相关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10.特别说明:(1)该处标的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搬运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楼上下水改造等其他装修事宜。

(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用途(不得违背出租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3)承租人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4)承租人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5)承租人需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标的房屋的门头店招进行规划设计,并将设计(施工)方案报委托方审批,同时须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委托方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承租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门头店招及广告牌,否则委托方有权要求承租人进行拆除,相关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委托方负责联系燃气部门对房屋接入燃气管道,鉴于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并非委托方,如房屋交付时燃气管道尚未施工完毕,承租人对此明确知悉且认可,即便因燃气尚未开通影响到承租人正常经营的,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权利,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合同到期后,经委托方及承租人双方同意后可续签合同,总租赁期限(含首次租赁期限和续租期限)不超过十年。

(8)本项目标的房屋的产权方为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合肥滨湖资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负责本项目招租工作。本项目成交后,承租人与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取。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最高报价人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对意向承租人资格要求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中心网站(网址:https://****.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com),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ov.cn),选择“安****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

徽商银行滨湖支行

账号:

223017910151000002028285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花园大道与吉****城****楼,联系电话:0551-****0388。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网查询。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委托方联系人、项目现场情况咨询)

联系人:李经理,联系电话:0551-****5391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鲍工,联系电话:0551-****0384、0551-****0392(****花园大道与吉****城****楼)

技术支持

0512-****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及内部(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编号:产发集团 )

合 肥 滨 湖 产 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

合同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1.1 房屋坐落于 ,房屋面积 ㎡,租赁用途为 。

1.2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或违反相关法规行业,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房屋租赁有效期限自 起至 止。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 ? 元 (大写:人民币 ) ,乙方应在接收房屋前将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首期物业费一并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因乙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须于5日内足额补齐,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齐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剩余保证金。

3.2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 收费标准

第 个合同年租金为 元;

第 个合同年租金为 元;

第 个合同年租金为 元。

4.2 甲方同意在前述租金标准基础上将以下期间作为装修免租期,具体免租期间为

。(该段装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不计租金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乙方须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告知乙方。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

账 号: 20010251046166600000012

4.4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及首期物业费,计: ? 元(大写:人民币 ) ,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此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具体缴费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五条 物业管理与物业费

5.1 乙方同意接受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与管理,并按照 元/月/㎡的标准向甲方直接支付物业费。物业费按季度缴纳,具体缴纳时间及方式与租金支付保持一致。若本合同约定了免租期,免租期内物业费仍应正常缴纳。甲方收取物业费为代收性质,由物业公司直接向乙方开具物业费发票。如乙方未按本条约定的标准、时间或方式支付物业费,视为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追缴乙方应付未付的物业费,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第十三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乙方欠缴物业费连续或累计达到六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责任。

5.2 乙方应积极配合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全面履行作为房屋使用人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合同项下相关义务,并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房屋所在项目的物业管理规定、管理规约及临时性管理要求等规定。若乙方违反前述义务或规定,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5.3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所在项目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变更,乙方无条件同意接受变更后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与管理,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若物业管理公司依法或依约调整物业费收取标准,乙方同意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费。甲方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物业费调整事宜,乙方自按照甲方的书面通知的日期和标准缴纳物业费。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物业费调整为由主张免租、减租或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房屋交付

6.1 甲方在足额收到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首期物业费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付清应缴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6.3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需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6.4 甲方租赁房屋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屋使用要求

7.1 乙方不得私自搭建,不得在房屋上进行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设施的搭建或添附,存在此类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及恢复原状,并以乙方违章搭建系根本违约为由提前解除本合同。

7.2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7.3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4 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租赁场所的装修、改造方案凡涉及消防、建筑安全等需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涉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审批是对乙方方案涉及房屋改造的同意意见,并不减免乙方责任,甲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房屋收回

8.1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8.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租期内)的状况完好无损且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8.3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8.4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并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甲方收回房屋。

8.5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现场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6 乙方因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且存在未结清费用情况时,并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收回租赁房屋的权利,在房屋收回后甲方依然享有对乙方欠付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追索权。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9.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9.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9.3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9.4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5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通知送达后即对乙方生效。

9.6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10.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排污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

10.3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的日常维修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0.4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5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应立即予以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歇业并限期整改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10.6 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10.7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0.8 租赁期内如甲方公开拍卖该租赁房屋产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前提为乙方已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政策办理优先购买权确认手续),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9 合同到期时,乙方无意继续承租的应无条件交还租赁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如乙方竞标成功,甲乙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招租竞标约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可续签的合同,可直接续签也可要求甲方重新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1.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房屋招租招标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1.2 租赁期内,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甲方在通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乙方解除合同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搬出房屋内所有可以移动的设施和物品,并将房屋完好无损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对房屋内的物品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的一切投入均不作任何补偿。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此装修部分给予专项经济补偿,且甲方收到补偿款项资金的,则该项装修对应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1.3.1 ****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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