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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冶父山镇许山关委托运营项目

2026-06-06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安徽 - 合肥市 - 庐江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庐江县冶父山镇许山关委托运营项目
省份/直辖市 安徽 地区 合肥市 - 庐江县
采购单位 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查看26个联系方式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庐江县冶父山镇许山关委托运营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庐江县冶父山镇许山关委托运营项目

项目编号

2026ANNCJ00157

委托方

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运营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方式:0551-****7717 点击查看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6月6日9:00始至2026年6月26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6月6日9:00始至2026年6月2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运营标的情况

运营标的

土地位置

建筑面积(㎡)

运营期限(年)

运营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庐江县冶父山镇许山关委托运营项目

庐江县冶父山镇

620

6

16.938845

1.6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

2.标的权属情况:上述标的无不动产权证,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运营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了解清楚,按现状运营。

运营用途要求

1.运营房屋的用途作为商业使用。

2.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若出现违规、违规导致的投诉情况等,运营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运营期限设为6年,前两年为免运营期费用,不收取固定运营费用。运营期间,受让方所有经营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甲方指定账户,不得私收、私存、隐瞒营业收入。

2.免运营费用期内(第1年至第2年),甲方按乙方当月营业收入2%计提管理费,按月预扣、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免运营期内不另行收取场地固定运营费用。自第三年起至第六年(共计四年),甲方按月按受让方当期营业收入的30%累计扣除运营费用;当年累计扣除金额未达到双方约定年度运营费用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受让方于当年运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补足支付给甲方。

3.履约保证金为第三年运营费用前三个月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3.凡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成为本项目受让方。

三、运营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标的,就运营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运营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及工程条件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土地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宗地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运营期内,运营场地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运营场地管理权。

4.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运营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场地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运营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签订运营合同时,受让方须明确运营场地业态(不得违背运营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受让方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0.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该标的运营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须为该标的受让方;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标的运营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受让方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1.其他运营要求:不得从事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受让方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依法诚信经营,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合同》。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1.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竞价结果确定当天登录“信用中国”(http://www.****.gov.cn 点击查看)查询最高报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则确定为受让方;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受让方,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价人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招租。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企业库注册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cn 点击查看;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http://****.gov.cn 点击查看)“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0551-****0066 点击查看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受让方无须重新注册。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受让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建设银行庐江黄山路支行

6232811630000202685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银行庐江支行

175239605136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庐江县支行营业部

934003010018048899010903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8516 点击查看)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3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运营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受让方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受让方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运营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土地运营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路****号 点击查看工投庐江科技产业园A4栋3楼,联系电话:187****9384 点击查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第三年成交月运营费用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运营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ov.cn 点击查看),该公告内容为运营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许治航,联系电话:187****9384 点击查看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3801 点击查看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许治航,联系电话:187****9384 点击查看,联系地址:安徽****路****号 点击查看工投庐江科技产业园A4栋3楼。

技术支持

0512-****8516 点击查看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受让方。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受让方,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受让方,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国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受让方。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受让方。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附件2:

委 托 运 营 合 同

(仅供参考)

运营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见证方(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1、运营房屋坐落于:

2、场地建筑面积 m² ;

3、运营用途 :

乙方使用运营场地必须符合场地规划设计用途、环保排放标准、消防安全规范等属地法规和政策相关要求,若因乙方经营业态不符合环保、规划、消防要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证照无法办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减免运营费用、不顺延运营期、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

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

(1) 场地运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计【】年整。

(2) 前两年为免运营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免运营期内不收取固定运营费用。

(3) 计运营费日:自免运营期届满次日起,正式计收运营费用。

第三条:营业收入专户账户与结算规则

1.资金归集:运营期内,乙方全部经营营业收入须全额统一进入甲方指定银行专用监管账户,乙方严禁私设收银账户、私收款项、隐瞒收入。

2.对账周期:按自然月对账,每月__日前双方核对上月营业收入,以账户流水、收银系统、销售凭证为准。

3.免运营期费用:第1-2年,甲方按乙方当月营业收入2%计提管理费,按月预扣、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免运营期不另行收取场地固定运营费用。

4.计运营期费用:第3-6年,甲方按乙方每月营业收入30%计提场地运营费用。

5.结余划转:甲方依约扣除当期管理费/运营费用后,于对账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营业收入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户号:

6、年度保底补差: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场地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场地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运营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优先抵扣违约金、滞纳金、欠费、清场费用、诉讼费和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扣除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的,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差额,乙方逾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并追究全部违约责任。

第五条:运营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 运营期限:共计六年。

2. 运营费用及费用结算方式

运营期间,受让方全部营业收入均须进入甲方指定专用监管账户,双方以该专用监管账户实际到账营业收入,作为双方唯一结算依据。

3. 费用计提比例

第1年、第2年(免运营费用期):甲方按受让方每月营业收入的2%计提管理费,不再另行收取运营费用;

第3年至第6年:甲方按受让方每月营业收入的30%计提当月场地运营费用。

4. 交纳时间与结算周期

双方按自然月进行结算。

结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双方应于次月5日前完成上一结算周期营业收入核对工作;甲方核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期费用扣除并将剩余款项返还受让方。自第三年起至第六年(共计四年),甲方按月按受让方当期营业收入的30%累计扣除运营费用;当年累计扣除金额未达到双方约定年度运营费用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受让方于当年运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补足支付给甲方。若受让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足额补足运营费用差额,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运营合同。

5. 特别约定

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收营业款项,所有营业收入必须统一进入甲方公司账户,否则视为重大违约。

第六条:交付

1、甲方足额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运营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营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场地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七条:场地收回及返还

1、运营期满或运营合同依法、依约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清空物品、恢复原状并将场地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搬运、仓储、清场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优先从保证金中扣除。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运营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八条:装修改造

1、场地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运营场地进行改造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场地进行改造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改造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消防管网,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特种设备等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同时需要符合国家及地区规范要求并通过主观部门验收,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人身财产损害、第三方索赔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及赔偿责任。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运营费用、管理费,监督乙方营业收入全额汇入指定账户,监督乙方合法合规使用运营标的物。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运营证明等相关材料。

3、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运营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直接实际损失。

第十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 认可甲乙双方营收以及运营费用结算等全部约定,对运营标的物使用情况享有监督权。

2. 负责保障土地使用权合法、无权属纠纷,运营期间保证土地使用权正常存续,不得擅自收回土地、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3. 配合甲方、乙方办理与运营、经营相关的手续,承担土地相关法定责任。

4. 不得干涉乙方正常合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影响运营,不单方终止运营法律关系。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验收备案、经营许可、营业证照等手续,承担全部费用以及合规责任。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运营期间该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垃圾处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含免运营期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以及安全责任。

4、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人身财产损害、第三方索赔等全部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场地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运营期内场地产权转让,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运营期内该场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运营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公开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运营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丙三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无故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已经形成的固定不可移动的装修部分,在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评估后,据实予以合理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擅自将该场地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用达【】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污染环境、违规经营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等,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信访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每延迟一天应按1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尽产权协调义务,而给乙方造成停业损失的,甲方须据实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直接损失。

3、运营期内,甲方无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运营期总运营费用的 %。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清场或逾期返还甲方场地的,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的2倍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均优先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7.乙方违反营业收入归集约定,私收、截留、隐匿经营收入的,每发生一次,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另行赔偿相当于 个月运营费用,作为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专项责任

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运营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财产安全、人员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独立全责承担。

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消防不合规、隐患拒不整改、安全管理失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行政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以及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如有,请补充)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庐江县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丙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委托方(盖章): 见证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受让方(盖章):

代理人:

地址:

附件3: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甲方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运营(运营)公用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庐江县冶父山镇许山关委托运营项目的场地运营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为:商业配套(参考运营公告约定的原设计用途)。

三、运营方式及期限(含免运营期)以运营合同为准。

四、甲、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甲方运营的场地是经政府批准规划建设合法的商业经营办公场所,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

2、甲、丙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的消防系统、设备设施、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及日常安全管理等的安全进行监管。

3、甲、丙方在监管中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有权督促乙方整改,并向地方安监、消防、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4、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五、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以及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对运营区域内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管理。

2、乙方负责对运营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公共通道以及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安全管理,

3、乙方全面负责运营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保维护、定期检验检测。

4、乙方负责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乙方应针对生产经营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培训演练。

6、乙方运营场地的装修和特种设备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清晰醒目无缺失。

7、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区域内的各类危险源(点),做好监控和管理工作。

8、乙方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甲、丙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

9、乙方负责为所有乙方安装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丙方承担全部负责;

10、乙方应对现场安装施工的行为完全负责,乙方安装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11、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违约处罚:

1、乙方高空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凡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中的任何一款及其他安全规定的,每人次罚款10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由甲丙方主管部门牵头,三方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由于乙方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者已触及刑律的,报检察院或劳动监督部门处理;

4、乙方安装施工人员违章违纪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由乙方事故责任者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5、运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为伤亡者先行垫付医药费、赔偿金等,再向乙方进行追偿;

6、如因乙方或乙方安装施工人员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七、甲、乙、丙三方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名单:

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丙方管理单位: 联系电话:

乙方安全管理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安全现场负责人:

乙方负责安全、消防专职管理人员:

八、附则

1、本协议与运营合同具备同等时效和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丙方各执叁份,乙方执贰方

甲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丙三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三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运营交易管理办法》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三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运营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运营人和受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国有(集体)资产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应向交易平台对应的同级公共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查。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三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庐江县冶父山镇许山关委托运营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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