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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第七人民医院门诊医技住院综合楼、公共卫生综合楼智能化项目答疑2

2025-12-17招标变更安徽 - 合肥市 - 肥东县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肥东县
采购单位 肥东县梁园镇中心卫生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88****7954 153****0081 138****1759 更多联系方式(5个)
代理机构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肥东县第七人民****楼****楼智能化项目答疑2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肥东县第七人民****楼****楼智能化项目(项目编号:2025ADDAZ50058)答疑如下:

一、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修改为:“1、1-17参数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或承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招标人核查,提供不全或无法提供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承诺函格式自拟;2、18-20参数投标文件中提供web配置截图或或承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招标人核查,提供不全或无法提供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删除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项,将此项分值(8分)调整到价格分中,价格分由30分调整为38分。

三、招标文件中的多媒体会议系统“功放”参数规定12.超压保护市电压超过264时关机;直流输出>5V,直流电压保护,保护后功放不能重启;超温保护≥85度,启动超温压限;失真压限失真≥1%THD时启动;音量渐大电路面板保护指示灯熄灭后,音量渐增大,5秒增大到最大音量;13.≥95度时启动超温保护,关闭信号,面板保护灯点亮。

注:以上参数均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设置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根据我方市场调研,该参数与惠声CA系列功放参数完全一致,有且仅有惠声能够满足。其保护电路参数常搭配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用于项目控标,使得市面上其他优质厂家,无法满足参数要求;可以肯定如果坚持采用原参数,后期中标方必定为惠声。

请求:删除以上参数。如采购人坚持原参数要求,请提供三家以上满足要求的品牌型号。

答: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功放”设备参数要求为第9条和第10条,经市场调研,市场上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慧研、汇德、惠声等)。请潜在投标人采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产品参与项目。

四、招标文件中的多媒体会议系统“室内P2.5全彩屏”规定:14、具有SELV电路,在SELV电路中任何两个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这样的导体和地之间的电压的限值为:正常工作条件下,不超过42.4V交流峰值或60V直流值,单一故障条件下,在200ms后不超过42.4V(30V有效值)交流峰值或60V直流值,并且在200ms内其极限值不超过71V(50V有效值)交流峰值或120V直流值;15、防电击等级依据GB4943.1标准,使用基本绝缘作为基本安全防护,同时使用保护连接和保护接地作为附加安全防护,达到防电击保护I类设备;16、支持PPA碗杯结构、点胶封装、出光方式为单面发光;显示面采用高强度化学防护材质,防碰撞、耐冲击、高耐磨、抗腐蚀、防划痕,可直接擦拭LED附着力≥100N;在灯珠四侧以水平夹角45°的方向施加推力15N,灯珠未破碎或脱落。

注:以上参数均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参数设置违反公平竞争与必要性原则,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我方市场调研,以上参数为强力巨彩独有参数,指向性非常强,有且仅有强力巨彩能够完全满足,且以上参数通过第三方质检报告进一步限制其他供应商,使得能够满足类似的功能的优质供应商也会因为没有相关的质检报告而被视作负偏离。

请求:删除以上参数。如采购人坚持原参数要求,请提供三家以上满足要求的品牌型号。

答: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室内P2.5全彩屏”设备参数要求为第11-14条,经市场调研,市场上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视勤、晶锐、强力巨彩等)。请潜在投标人采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产品参与项目。

五、招标文件中的多媒体会议系统“同步控制系统”规定:18、8bit/14bit精度的色度,亮度一体化逐点校正,能有效消除灯点色差,保证整屏的颜色亮度的均匀性和一致性,提升整体显示效果;19、一帧延迟,发送端到显示端延迟达到一帧,解决系统延迟导致的画面不同步问题;支持分屏操作。支持任意比例拼接素材和多图层叠加;支持无线遥控、手机遥控,一键切换视频;支持与智能播控软件一键IP连接;注:以上参数均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 “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参数设置违反公平竞争与必要性原则,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我方市场调研,以上参数为强力巨彩独有参数,指向性非常强,有且仅有强力巨彩能够完全满足,且以上参数通过第三方质检报告进一步限制其他供应商,使得能够满足类似的功能的优质供应商也会因为没有相关的质检报告而被视作负偏离。

请求:删除以上参数。如采购人坚持原参数要求,请提供三家以上满足要求的品牌型号。

答: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接收卡”设备参数要求为第15、16条,经市场调研,市场上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卡莱特、诺瓦、羽控等)。请潜在投标人采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产品参与项目。

六、招标文件中的多媒体会议系统“视频处理器”规定:20、节能环保,可通过与多功能卡的配合实现自动亮度调节功能,根据环境照度的改变自动调节显示屏的亮度,达到最佳的显示效果;

注: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功能归属LED显示屏系统,非视频控制器核心职责:根据LED显示行业技术分工,视频控制器的核心功能是“信号接收、处理、拼接、传输”(如将多路输入信号转换为大屏适配格式),而“自动亮度调节”属于LED显示屏的系统功能——其实现依赖“环境光传感器(采集照度数据)+显示屏主控卡(接收信号并调节亮度)”,多功能卡(如亮度感应模块)是显示屏的配套组件,而非视频控制器的必备配件。强制要求视频控制器“配合多功能卡”实现该功能实质是将显示屏的系统功能强加于前端信号处理设备属于“功能定位错误”,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与项目无关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主流视频控制器不捆绑该功能,排斥潜在投标人:市场调研显示,主流视频控制器品牌(如诺瓦Novastar、卡莱特Calterah)的产品均不强制捆绑“自动亮度调节配合功能”因品牌方遵循“核心功能聚焦”原则,视频控制器仅提供标准信号接口(如DVI、HDMI、网口),亮度调节功能由用户根据显示屏配置自主选配多功能卡,无需控制器额外适配。目前仅少数小众品牌为迎合“节能环保噱头”,通过定制化改造强制捆绑该功能,招标文件通过该参数,直接排除所有专注核心信号处理的主流品牌,仅保留定制化小众品牌,违背《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公平竞争”原则。无明确检测标准,报告无法合规出具。CMA/CNAS检测的核心前提是“依据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但目前国内暂无针对“视频控制器配合多功能卡实现自动亮度调节”的专项国家标准(如GB/T系列)、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检测机构无法界定“自动调节的响应时间、亮度调节范围、节能率计算方法等核心指标,也无法单独判定“视频控制器在该功能中的作用占比”,导致投标人无法获取合规检测报告,该条款属于“无法履行的强制性要求”。

请求:删除以上参数。

答: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视频控制器”设备参数要求为第17条,市场上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卡莱特、诺瓦、羽控等)。请潜在投标人采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产品参与项目,具体见本答疑第一条。

七、招标文件中的LED屏、门诊信息显示系统“室内P2.5全彩屏”规定:11、具有SELV电路,在SELV电路中任何两个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这样的导体和地之间的电压的限值为:正常工作条件下,不超过42.4V交流峰值或60V直流值,单一故障条件下,在200ms后不超过42.4V(30V有效值)交流峰值或60V直流值,并且在200ms内其极限值不超过71V(50V有效值)交流峰值或120V直流值;12、防电击等级依据GB4943.1标准,使用基本绝缘作为基本安全防护,同时使用保护连接和保护接地作为附加安全防护,达到防电击保护I类设备13、支持PPA碗杯结构、点胶封装、出光方式为单面发光;显示面采用高强度化学防护材质,防碰撞、耐冲击、高耐磨、抗腐蚀、防划痕,可直接擦拭LED附着力≥100N;在灯珠四侧以水平夹角45°的方向施加推力15N,灯珠未破碎或脱落。14、智能控制:支持软件自定义修改分辨率,自定义分辨率,更加适合LED屏幕的使用;支持分屏操作。支持任意比例拼接素材和多图层叠加;支持无线遥控、手机遥控,一键切换视频;支持与智能播控软件一键IP连接;

以上参数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参数设置违反公平竞争与必要性原则,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我方市场调研,以上参数为强力巨彩独有参数,指向性非常强,有且仅有强力巨彩能够完全满足,且以上参数通过第三方质检报告进一步限制其他供应商,使得能够满足类似的功能的优质供应商也会因为没有相关的质检报告而被视作负偏离。

请求:删除以上参数。如采购人坚持原参数要求,请提供三家以上满足要求的品牌型号。

答:经市场调研,市场上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视勤、晶锐、强力巨彩等)。请潜在投标人采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产品参与项目。

八、招标文件中的LED屏、门诊信息显示系统“接收卡”规定:15、8bit/14bit精度的色度,亮度一体化逐点校正,能有效消除灯点色差,保证整屏的颜色亮度的均匀性和一致性,提升整体显示效果;16、一帧延迟,发送端到显示端延迟达到一帧,解决系统延迟导致的画面不同步问题;

以上参数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参数设置违反公平竞争与必要性原则,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我方市场调研,以上参数为强力巨彩独有参数,指向性非常强,有且仅有强力巨彩能够完全满足,且以上参数通过第三方质检报告进一步限制其他供应商,使得能够满足类似的功能的优质供应商也会因为没有相关的质检报告而被视作负偏离。

请求:删除以上参数。如采购人坚持原参数要求,请提供三家以上满足要求的品牌型号。

答:经市场调研,市场上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卡莱特、诺瓦、羽控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请潜在投标人采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产品参与项目。

九、招标文件中的LED屏、门诊信息显示系统“视频控制器”规定:17、节能环保,可通过与多功能卡的配合实现自动亮度调节功能,根据环境照度的改变自动调节显示屏的亮度,达到最佳的显示效果;以上参数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功能归属LED显示屏系统,非视频控制器核心职责:根据LED显示行业技术分工,视频控制器的核心功能是“信号接收、处理、拼接、传输”(如将多路输入信号转换为大屏适配格式),而“自动亮度调节”属于LED显示屏的系统功能——其实现依赖“环境光传感器(采集照度数据)+显示屏主控卡(接收信号并调节亮度)”,多功能卡(如亮度感应模块)是显示屏的配套组件,而非视频控制器的必备配件。强制要求视频控制器“配合多功能卡”实现该功能,实质是将显示屏的系统功能强加于前端信号处理设备,属于“功能定位错误”,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与项目无关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主流视频控制器不捆绑该功能,排斥潜在投标人:市场调研显示,主流视频控制器品牌(如诺瓦Novastar、卡莱特Calterah)的产品均不强制捆绑“自动亮度调节配合功能”因品牌方遵循“核心功能聚焦”原则,视频控制器仅提供标准信号接口(如DVI、HDMI、网口),亮度调节功能由用户根据显示屏配置自主选配多功能卡,无需控制器额外适配。目前仅少数小众品牌为迎合“节能环保噱头”,通过定制化改造强制捆绑该功能,招标文件通过该参数,直接排除所有专注核心信号处理的主流品牌,仅保留定制化小众品牌,违背《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公平竞争”原则。

无明确检测标准,报告无法合规出具。CMA/CNAS检测的核心前提是“依据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但目前国内暂无针对“视频控制器配合多功能卡实现自动亮度调节”的专项国家标准(如GB/T系列)、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检测机构无法界定“自动调节的响应时间、亮度调节范围、节能率计算方法”等核心指标,也无法单独判定“视频控制器在该功能中的作用占比”,导致投标人无法获取合规检测报告,该条款属于“无法履行的强制性要求”。

请求:删除以上参数。

答:经市场调研,市场上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卡莱特、诺瓦、羽控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请潜在投标人采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产品参与项目,具体见本答疑第一条。

十、核心交换机:“6、***网络SDN,符合0penFlow1.3协议标准,支持SDN和SDNReady功能,***网络控制层和数据转发层的分离,***网络的管理及维护难度,***网络流量的灵活控制;7、具有流分类和安全审计功能;具有用户访问控制和基于IPv6的访问控制功能;8、提供防攻击功能,对恶意流量进行检测和抑制,实时查看防止攻击功能的工作情况,***网络安全,支持自定义时间区域查看交换机攻击事件,包括事件类型、攻击者MAC、攻击设备类型等维度;”注:1-17参数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上述要求属于设备的功能指标,在国家的各项强制标准中没有对此项功能要求必须有严格的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测试报告均为厂家委托测试的方式进行,属于功能委托测试,不是国家强制测试内容。所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此条要求是与违反招投标法的指标表,限制了招标中的竞争,并且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网络厂家,仅博达品牌可以完全满足,其他品牌无法提供完全满足的上述设备功能检测报告,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唯一性。严重违反采购法,指标具有唯一性,指向非常明确,存在排除其他厂家参与。

请求:***网截图或提供技术白皮书或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证明

答:见本答疑第一条。

十一、防火墙:18、支持自定义IPS特征,支持针对8种协议自定义入侵攻击特征,包括IP、UDP、TCP、ICMP、HTTP、FTP、POP3、SMTP等协议;可拓展协议字段,设置数据包中的匹配内容;支持选择包含、等于、不等于、大于、正则匹配等匹配方式;可选择多种匹配条件,支持设置“与”和“或”的匹配顺序;19、支持单用户全天行为分析报表,一个界面同时展示用户名、用户组、在线时长、虚拟身份(如QQ号码、微博账号等)、日志关联情况、全天流量使用分布、网站访问类别分布、***网络行为轴等信息20、支持本地认证、Portal认证、Radius认证、LDAP认证、POP3认证、AD域单点登录、短信认证、微信公众号认证、APP认证、IC卡认证、二维码认证、***网钉钉认证、混合认证和免认证等认证方式;注:18-20参数均需提供web配置截图;

事实依据:各厂商设备功能表现形式不同,管理界面不同,处理逻辑的形式也各有差异,但是防火墙功能参数要求过于细致,基本是为某品牌量身定制的功能,且防火墙的主要功能是访问控制和安全防护,但是用来评分的功能证明材料反正是放在行为管理和认证功能上,还特定要求“一个界面同时展示用户名、用户组、在线时长、虚拟身份如QQ号码、微博账号等)、日志关联情况、全天流量使用分布、网站访问类别分布、***网络行为轴等信息”,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唯一性。严重违反采购法,指标具有唯一性,指向非常明确,存在排除其他厂家参与。

请求:18、支持自定义IPS特征,支持针对8种协议自定义入侵攻击特征,包括IP、UDP、TCP、ICMP、HTTP、FTP、POP3、SMTP等协议;删除19、20项功能要求。

答:项目防火墙参数要求是通过充分的项目调研及需求论证,该参数是体现设备防止攻击和安全审计等安全性能,为保障招标项目的高质量建设和保证设备安全性能要求所设,经市场调研,市场上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迈普、博达、华三等)。请潜在投标人仔细了解市场,同时欢迎潜在投标供应商采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产品参与项目投标。

十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第58页“产品、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对投标产品的相关要求。我公司与大量供应商进行了充分沟通核实,大量主流供应商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

我方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需建立在可获取的基础之上,现大量主流供应商均无法提供该资料,现大量供应商因无相关资料满足条件而无法参与投标,已严重缩小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实质上构成了对多数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与排斥,违背了招投标活动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条款的设置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相抵触,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要求。

建议:为确保评审指标更加合理且适应项目建设需求,建议调整为上述资料可以承诺中标后提供。

答:删除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项,将此项分值(8分)调整到价格分中,价格分由30分调整为38分。

十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第59页“技术审计”对投标产品的相关要求。我公司与大量品牌供应商进行了充分沟通核实,大量主流供应商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关技术评审资料。

我方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需建立在可获取的基础之上,现大量供应商因无相关资料满足条件而无法参与投标,已严重缩小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实质上构成了对多数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与排斥,违背了招投标活动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条款的设置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相抵触,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要求。

建议:为确保评审指标更加合理且适应项目建设需求,建议调整为上述资料可以承诺中标后提供。

答:见本答疑第一条。

十四、“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技术评审”部分的评分规则及证明材料要求存在严重排他性,实质为特定品牌定向设置竞争壁垒,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技术评审”评分项明确规定“设备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每1小项1分,满分20分”,其中视频存储服务器(3项参数)、解码器(2项参数)等核心设备的1-17项参数,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唯一证明材料。该要求直接导致仅特定品牌可满足评审条件,构成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限制。

事实依据:我方通过多渠道市场调研、主流设备厂家直接咨询等方式,已充分确认以下关键事实:

1、针对视频存储服务器的3项核心参数(1.前面板具有锁止功能,加锁后硬盘无法取出,***网,选配支持带显示器的前面板。2.可扩展带显示器的前面板,可在设备前面板自带的液晶屏上,显示时间、设备信息、网卡状态、远程设备状态、录像状态、Raid状态、硬盘状态、环控信息、报警信息。3.可对被监测的硬盘健康状态进行分级分类,类别包含“硬盘良好状态”、“硬盘告警状态”、“硬盘错误状态”、“硬盘即将损坏”和“硬盘损坏状态”;.支持纠删码技术。最多可以支持16个盘掉线或者损坏,数据仍然有效,保留的硬盘中的数据可正常读出,且新数据可正常写入.创建RAID后即为同步完成状态;)、解码器的2项核心参数(4、支持视频图像跨屏同步显示功能,所有跨屏信号源可以同时发送至各个屏幕显示,时差≤50us。5、支持输出口资源复制借用,使每个输出口同时实现≥36路1920×1080、30帧/秒的视频画面分割显示。),目前国内市场中仅“浙江大华”品牌能够提供完全匹配上述参数表述的“CMA”或“CNAS”标识检测报告。华为、海康威视、宇视科技等其他头部品牌及众多具备同等技术实力的供应商,其生产的同类设备虽在功能、性能上完全满足甚至优于本项目实际需求,且通过了行业通用检测标准的“CMA”“CNAS”认证,但因检测报告的参数表述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的仅浙江大华独有,导致其他供应商无法通过证明材料审核。

经进一步核实,本项目前期已由相关单位向浙江大华品牌完成报备。我方及潜在投标人就上述参数的检测报告获取事宜与浙江大华品牌沟通后,均被厂家明确拒绝,其明确表示“仅向已报备单位提供对应检测报告,不向任何未报备的潜在投标人开放证明材料支持”。该行为直接导致未参与前期报备的潜在投标人,无论设备质量、技术水平如何,均无法获取评审所需的关键证明材料,彻底丧失竞争资格,招投标活动已沦为定向排他的形式化流程。

质疑理由及法律依据:上述技术评审参数的证明材料要求及实际执行情况,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典型的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且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将“与招标文件参数表述完全一致的CMA/CNAS检测报告”作为唯一证明材料,而非以设备实际功能达标为核心评审依据,该要求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无必然关联。事实上,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均为行业内公认的、能够有效证明设备参数达标的材料,而招标文件强制限定单一证明形式,且该证明材料仅为特定品牌独有并拒绝向其他投标人提供,属于典型的不合理限制性条件,直接将绝大多数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外,构成明显的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结合本项目前期报备及浙江大华品牌拒绝向未报备单位提供检测报告的情况,该证明材料要求实质成为招标人与特定品牌、报备单位相互串通的工具,通过设置排他性条件阻断正常竞争渠道,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建议:为破除排他性壁垒,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我方恳请贵方对该证明材料要求进行如下调整:

将“1-17参数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修改为“1-17参数需提供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任一形式即可),证明材料需能清晰体现设备满足或优于对应参数要求(而非表述完全一致)”。

答:见本答疑第一条。

十五、“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技术评审”部分的评分规则及证明材料要求存在严重排他性,实质为特定品牌定向设置竞争壁垒,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技术评审”评分项明确规定“设备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每1小项1分,满分20分”,其中核心交换机(3项参数)纳入1-17项目参数范围,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唯一证明材料。该要求直接导致仅特定品牌可满足评审条件,构成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限制。

事实依据:我方通过多渠道市场调研、主流设备厂家直接咨询等方式,已充分确认以下关键事实:

1.核心交换机相关3项参数(6、***网络SDN,符合0penFlow1.3协议标准,支持SDN和SDNReady功能,***网络控制层和数据转发层的分离,***网络的管理及维护难度,***网络流量的灵活控制;7、具有流分类和安全审计功能;具有用户访问控制和基于IPv6的访问控制功能;8、提供防攻击功能,对恶意流量进行检测和抑制,实时查看防止攻击功能的工作情况,***网络安全,支持自定义时间区域查看交换机攻击事件,包括事件类型、攻击者MAC、攻击设备类型等维度;)均属于设备功能指标,经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网络设备行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未要求此类功能指标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并出具“CMA”或“CNAS”标识检测报告。事实上,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该类功能的测试报告,均为厂家自主委托检测的结果,属于自愿性、委托性测试,并非国家强制性检测要求,也不是设备投入市场流通或满足项目使用需求的法定前置条件。

2.经咨询华为、华三、***网络设备厂家,上述厂家生产的核心交换机产品在功能、性能上均能满足甚至优于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且产品质量符合行业通用标准,但均无法提供与招标文件参数表述完全一致的“CMA”或“CNAS”标识检测报告——或因检测报告参数表述习惯不同,或因未针对该特定参数组合单独委托检测。而仅有博达品牌明确表示可提供完全匹配的检测报告,且我方进一步核实确认:本项目前期已由相关单位向博达品牌报备,我方及其他潜在投标人就检测报告获取事宜与博达品牌沟通后,均被明确拒绝,厂家称“仅向已报备单位提供对应检测报告,不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开放支持”。

3.该要求实质形成“唯博达品牌可满足”的排他性结果,其他具备同等技术实力、产品质量达标的供应商,因证明材料形式被不合理限定,均无法参与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证明要求已沦为定向选择特定品牌的工具,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唯一性。

质疑理由及法律依据:上述技术评审参数的证明材料要求及实际执行情况,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典型的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且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将“与招标文件参数表述完全一致的CMA/CNAS检测报告”作为唯一证明材料,而非以设备实际功能达标为核心评审依据,该要求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无必然关联。事实上,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均为行业内公认的、能够有效证明设备参数达标的材料,而招标文件强制限定单一证明形式,且该证明材料仅为特定品牌独有并拒绝向其他投标人提供,属于典型的不合理限制性条件,直接将绝大多数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外,构成明显的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结合本项目前期报备及特定品牌拒绝向未报备单位提供检测报告的情况,该证明材料要求实质成为招标人与特定品牌、报备单位相互串通的工具,通过设置排他性条件阻断正常竞争渠道,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建议:将“1-17参数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修改为“1-17参数需提供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任一形式即可),证明材料需能清晰体现设备满足或优于对应参数要求(而非表述完全一致)”。

答:见本答疑第一条。

十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技术评审”部分的评分规则及证明材料要求存在严重排他性,实质为特定品牌定向设置竞争壁垒,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技术评审”评分项明确规定“设备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每1小项1分,满分20分”,其中功放(2项参数)纳入1-17项目参数范围,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唯一证明材料。该要求直接导致仅特定品牌可满足评审条件,构成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限制。

事实依据:我方通过多渠道市场调研、主流设备厂家直接咨询等方式,已充分确认以下关键事实:

1.功放相关2项参数(9.超压保护市电压超过264时关机;直流输出>5V,直流电压保护,保护后功放不能重启;超温保护≥85度,启动超温压限;失真压限失真≥1%THD时启动;音量渐大电路面板保护指示灯熄灭后,音量渐增大,5秒增大到最大音量;10.≥95度时启动超温保护,关闭信号,面板保护灯点亮;)经核实均为某一特定品牌特定型号产品的专属检测报告内容,属于该厂家独有的参数设定,并非功放设备行业通用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推荐标准。

2.多数合格供应商被直接排斥:经咨询国内外主流功放品牌厂家,各厂家生产的功放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在保护功能、音质性能、稳定性等核心指标上完全满足甚至优于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但均无法提供与招标文件上述参数表述完全一致的“CMA”或“CNAS”标识检测报告。原因在于各厂家的保护阈值设定、参数表述规范、检测项目组合均基于自身技术方案和行业常规表述,与该特定品牌的专属参数无法完全匹配,即便产品实际功能达标,也因参数表述差异无法通过证明材料审核。

3.参数设定无合理必要性:功放设备的核心功能是音频信号放大与稳定输出,相关保护功能的核心诉求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而非强制限定具体的阈值数值(如264V、85℃、95℃)和表述方式。招标文件将特定品牌的专属参数作为硬性要求,并绑定唯一证明材料形式,实质是通过“参数定制+证明限定”的双重手段,变相指定唯一供应商,存在极强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4.存在前期报备排他痕迹:经我方进一步了解,本项目前期已存在针对该特定品牌的报备行为,其他潜在投标人试图获取该品牌对应检测报告或寻求合作时,均被厂家以“仅支持报备单位”为由拒绝,导致未参与报备的投标人无论产品实力如何,均无法满足评审要求,彻底丧失竞争资格。

质疑理由及法律依据:上述技术评审参数的证明材料要求及实际执行情况,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典型的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且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将“与招标文件参数表述完全一致的CMA/CNAS检测报告”作为唯一证明材料,而非以设备实际功能达标为核心评审依据,该要求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无必然关联。事实上,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均为行业内公认的、能够有效证明设备参数达标的材料,而招标文件强制限定单一证明形式,且该证明材料仅为特定品牌独有并拒绝向其他投标人提供,属于典型的不合理限制性条件,直接将绝大多数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外,构成明显的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结合本项目前期报备及特定品牌拒绝向未报备单位提供检测报告的情况,该证明材料要求实质成为招标人与特定品牌、报备单位相互串通的工具,通过设置排他性条件阻断正常竞争渠道,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该条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列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禁止情形。本项目通过设定特定品牌独有的参数及唯一证明材料,间接实现了对特定品牌的指定,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典型情形,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基本原则。

修改建议:将“1-17参数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修改为“1-17参数需提供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任一形式即可),证明材料需能清晰体现设备满足或优于对应参数要求(而非表述完全一致)”。

答:见本答疑第一条。

十七、“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技术评审”部分的评分规则及证明材料要求存在严重排他性,实质为特定品牌定向设置竞争壁垒,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技术评审”评分项明确规定“设备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每1小项1分,满分20分”,其中室内全彩屏(4项参数)纳入1-17项目参数范围,强制要求仅能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唯一有效证明材料。该“专属参数+唯一证明”的双重限定,直接导致仅特定品牌可满足评审条件,构成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公然歧视性限制,彻底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事实依据:我方通过多渠道市场调研、主流设备厂家直接咨询等方式,已充分确认以下关键事实:

1.室内全彩屏相关4项参数(11、具有SELV电路,在SELV电路中任何两个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这样的导体和地之间的电压的限值为:正常工作条件下,不超过42.4V交流峰值或60V直流值,单一故障条件下,在200ms后不超过42.4V(30V有效值)交流峰值或60V直流值,并且在200ms内其极限值不超过71V(50V有效值)交流峰值或120V直流值;12、防电击等级依据GB4943.1标准,使用基本绝缘作为基本安全防护,同时使用保护连接和保护接地作为附加安全防护,达到防电击保护I类设备13、支持PPA碗杯结构、点胶封装、出光方式为单面发光;显示面采用高强度化学防护材质,防碰撞、耐冲击、高耐磨、抗腐蚀、防划痕,可直接擦拭LED附着力≥100N;在灯珠四侧以水平夹角45°的方向施加推力15N,灯珠未破碎或脱落。14、智能控制:支持软件自定义修改分辨率,自定义分辨率,更加适合LED屏幕的使用;支持分屏操作。支持任意比例拼接素材和多图层叠加;支持无线遥控、手机遥控,一键切换视频;支持与智能播控软件一键IP连接;)具有极强的品牌唯一性与排他性:经核查,室内全彩屏相关4项参数均为某一特定品牌的专属技术设定,并非室内全彩屏行业通用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推荐标准,具体表现为:

(1).第11项关于SELV电路电压限值的精准数值设定(正常工作条件下42.4V交流峰值/60V直流值、单一故障条件下200ms后42.4V交流峰值/60V直流值、200ms内71V交流峰值/120V直流值),是该特定品牌产品的专属检测指标,国内多数厂家的SELV电路设计虽符合安全标准,但电压限值设定与表述方式均与该参数无法完全匹配;

(2).第12项“防电击等级依据GB4943.1标准,使用基本绝缘+保护连接+保护接地的附加安全防护,达到防电击保护I类设备”,虽引用国家标准,但将特定的防护组合方式作为唯一要求,而其他厂家可能采用同等安全等级的不同防护方案,却因表述差异无法满足要求;

(3).第13项“支持PPA碗杯结构、点胶封装、单面发光;显示面采用高强度化学防护材质,LED附着力≥100N;灯珠四侧45°水平夹角施加15N推力无破碎脱落”,其中“PPA碗杯结构”为该特定品牌的核心技术设计,其他主流厂家多采用“COB封装”“SMD封装”等行业通用结构,虽防护性能、显示效果不逊色,却因结构设计差异无法满足该专属参数;

(4).第14项智能控制功能的全维度限定(自定义分辨率、分屏操作、任意比例拼接、多图层叠加、无线/手机遥控、一键IP连接智能播控软件),是该特定品牌的集成化功能组合,其他厂家的智能控制功能虽能覆盖核心需求,但功能表述、操作逻辑与参数描述无法完全一致。

2.主流合格供应商被直接排斥:经咨询利亚德、洲明科技、海康威视等国内头部室内全彩屏品牌知名厂家,上述厂家生产的室内全彩屏产品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在显示精度、稳定性、防护性能、智能控制等核心指标上完全满足甚至优于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但均无法提供与招标文件上述4项参数表述完全一致的“CMA”或“CNAS”标识检测报告。各厂家均反馈,其产品技术方案、参数表述规范、检测项目组合均基于自身技术优势和行业常规标准,与该特定品牌的专属参数无通用性,即便实际功能达标,也因参数表述差异无法通过证明材料审核。

3.参数设定缺乏合理必要性:室内全彩屏的核心功能是高清稳定显示,相关安全防护、结构设计、智能控制的核心诉求是保障使用安全、提升使用体验,而非强制限定具体的数值阈值、结构名称和功能组合表述。招标文件将特定品牌的专属技术细节作为硬性要求,并绑定唯一证明材料形式,实质是通过“参数定制+证明垄断”的双重手段,变相剥夺其他供应商的竞争权利,指向性和排他性极为明显。

质疑理由及法律依据:上述技术评审参数的证明材料要求及实际执行情况,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典型的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且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将“与招标文件参数表述完全一致的CMA/CNAS检测报告”作为唯一证明材料,而非以设备实际功能达标为核心评审依据,该要求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无必然关联。事实上,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均为行业内公认的、能够有效证明设备参数达标的材料,而招标文件强制限定单一证明形式,且该证明材料仅为特定品牌独有并拒绝向其他投标人提供,属于典型的不合理限制性条件,直接将绝大多数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外,构成明显的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结合本项目前期报备及特定品牌拒绝向未报备单位提供检测报告的情况,该证明材料要求实质成为招标人与特定品牌、报备单位相互串通的工具,通过设置排他性条件阻断正常竞争渠道,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该条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列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禁止情形。本项目通过设定特定品牌独有的参数及唯一证明材料,间接实现了对特定品牌的指定,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典型情形,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基本原则。

修改建议:将“1-17参数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修改为“1-17参数需提供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任一形式即可),证明材料需能清晰体现设备满足或优于对应参数要求(而非表述完全一致)”。

答:见本答疑第一条。

十八、“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技术评审”部分的评分规则及证明材料要求存在严重排他性,实质为特定品牌定向设置竞争壁垒,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技术评审”评分项明确规定“设备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每1小项1分,满分20分”,其中防火墙(3项参数)纳入18-20项目参数范围,强制要求仅能以“提供web配置截图;”作为唯一有效证明材料。该“专属参数+唯一证明形式”的双重限定,直接导致仅特定品牌可满足评审条件,构成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公然歧视性限制,彻底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事实依据:我方通过行业技术规范核查、***网络安全厂商全覆盖调研、防火墙功能核心需求分析等多维度核实,已充分确认以下关键事实:

1.防火墙相关3项目参数(18、支持自定义IPS特征,支持针对8种协议自定义入侵攻击特征,包括IP、UDP、TCP、ICMP、HTTP、FTP、POP3、SMTP等协议;可拓展协议字段,设置数据包中的匹配内容;支持选择包含、等于、不等于、大于、正则匹配等匹配方式;可选择多种匹配条件,支持设置“与”和“或”的匹配顺序;19、支持单用户全天行为分析报表,一个界面同时展示用户名、用户组、在线时长、虚拟身份(如QQ号码、微博账号等)、日志关联情况、全天流量使用分布、网站访问类别分布、***网络行为轴等信息20、支持本地认证、Portal认证、Radius认证、LDAP认证、POP3认证、AD域单点登录、短信认证、微信公众号认证、APP认证、IC卡认证、二维码认证、***网钉钉认证、混合认证和免认证等认证方式;)存在明显“量身定制”特征,排他性极强:

(1)、第18项虽明确了支持8种协议自定义入侵攻击特征及相关匹配方式,但其与第19、20项的功能组合,实质是某特定品牌防火墙的专属功能呈现逻辑。不同厂商的防火墙产品,基于自身技术架构、软件开发逻辑及用户使用场景设计,功能实现路径、管理界面布局、操作交互方式存在天然差异,如部分厂商通过模块化配置实现IPS特征自定义,而非招标文件限定的单一操作界面逻辑;

(2)、第19项“一个界面同时展示用户名、用户组、在线时长、虚拟身份(如QQ号码、微博账号等)、日志关联情况、全天流量使用分布、网站访问类别分布、***网络行为轴等信息”,该要求过于细化界面呈现形式,且所罗列的多维度信息同屏展示功能,仅为某特定品牌的界面设计风格。其他主流厂商的防火墙产品,虽具备同等甚至更全面的用户行为分析能力,但多通过分级菜单、关联查询、报表导出等更贴合实际运维场景的方式呈现,无法满足“单一界面全覆盖”的限定;

(3)、第20项罗列的13种认证方式(本地认证、Portal认证、钉钉认证等)及“混合认证”“免认证”组合要求,是某特定品牌的集成化功能套餐。其他厂商的防火墙产品均能提供核心认证功能,但认证方式的命名规范、组合逻辑与招标文件表述存在差异,且部分厂商将部分认证功能(如钉钉认证、微信公众号认证)纳入增值服务或需配合配套软件实现,无法通过单一防火墙设备的web配置截图满足全部证明要求。

2.证明材料要求脱离行业实际,排除多数合格供应商:***网络访问控制、安全防护及威胁阻断,而非界面呈现形式。招标文件强制要求“web配置截图”作为唯一证明材料,完全忽视了行业内普遍认可的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功能测试报告等有效证明形式。多数主流厂商反馈,其产品功能参数需结合技术文档、配置手册及实际测试结果综合佐证,单一web配置截图受限于界面展示空间,无法完整呈现所有功能细节,且因界面设计差异,即便功能完全达标,也无法通过截图实现与招标文件表述的“完全匹配”。

3.参数设定与防火墙核心需求严重脱节:***网络安全核心设备,其核心价值在于防护强度、稳定性、威胁检测准确率及响应速度,而招标文件将评分重点放在用户行为分析界面呈现、多类认证方式堆砌等非核心功能上,且以极致细化的表述限定实现形式,完全背离了项目对防火墙设备的核心需求。该设定无任何合理必要性,实质是通过功能细节“精准画像”特定品牌,实现定向排他。

质疑理由及法律依据:上述技术评审参数的证明材料要求及实际执行情况,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典型的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且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将特定品牌的专属功能呈现形式、界面设计风格作为通用评审标准,且强制限定单一证明材料形式,该要求与防火墙设备的核心防护功能需求无必然关联,并非实现项目安全目标所必需的合理条件,而是专门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的排他性门槛,直接将绝大多数具备同等技术实力和产品质量的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外,构成明显的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招标文件通过“功能细节限定+证明形式垄断”的双重手段,人为抬高竞争门槛,阻断了正常竞争渠道,实质是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不正当手段,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该条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列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禁止情形。本项目通过设定特定品牌独有的功能呈现形式及界面要求,间接实现了对特定品牌的指定,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典型情形,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基本原则。

修改建议:1、删除19、20功能要求,因其与防火墙核心防护功能无关,且存在明显排他性;

2.将第18项修改为“支持自定义IPS特征,支持针对IP、UDP、TCP、ICMP、HTTP、FTP、POP3、SMTP等8种协议自定义入侵攻击特征,提供web配置截图、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任一形式即可),证明材料需能清晰体现设备满足或优于对应参数核心功能要求(而非表述完全一致)”。

答:见本答疑第一条。

十九、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审中涉及的参数仅唯一厂商能够满足,这一情况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也破坏了市场的竞争机制,使得其他潜在供应商失去了公平参与竞争此项目的的,此项明显背离此招标文件的要求。

事实依据:我司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一些设备参数,针对招标要求的技术参数开展了广泛的市场调研,但仅有一家厂商的产品能够完全符合此次招标所设定的技术参数,且该参数不符合当前设备的主流技术趋势。本次参数设置限定特定品牌、专利技术和独家供应渠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不能通过合规生产或采购满足要求,对供应商的竞争资格构成限制,存在针对性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例如:视频存储服务器和解码器指定品牌是大华;核心交换机和防火墙指定的品牌是博达;功放指定品牌是慧研;室内全彩屏、接收卡指定的品牌是强力巨彩。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号: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请求:综上所述,本次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漏洞,违反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请求修改不合理的招标要求,或者暂停本项目,公布参数的合法来源。

答:具体见本答疑第一条至第十八条。

二十、本招标项目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26年01月04日10时00分,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路****号****中心****楼区7号开标室。

注:此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中心卫生院(肥东县第七人民医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人民路(梁园镇政府斜对面)

联系人:袁清洋

联系方式:0551-****1120

招标代理机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路****号****中心****楼

联系人:方工

联系方式:0551-****8793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 招标澄清文件(电子签章版).pdf

肥东县第七人民****楼****楼智能化项目答疑1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肥东县第七人民****楼****楼智能化项目(项目编号:2025ADDAZ50058)答疑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一产品、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要求:所投数字会议主机产品具有数字会议系统管理软件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所投视频处理器产品具有LED大屏幕播放控制软件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所投UPS主机产品具有超宽电压UPS电源后备式控制软件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所投交换机产品具有自主可控交换机管理软件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

上述要求存在两大核心倾向性问题:违背行业“硬件+通用软件”主流模式:当前建筑智能化行业中,90%以上的设备厂商(如华为、华三、海康威视、施耐德等)采用“硬件设备+第三方通用管理软件”的合作模式—硬件专注设备研发,软件适配行业通用系统(如交换机适配华为iMasterNCE、UPS适配施耐德EcoStruxure等),无需自主开发软件并申请著作权。招标文件强制要求“硬件产品需配套对应自主软件著作权”,实质排除了采用通用软件的主流厂商,仅允许少数具备全链条软件开发能力的特定厂商参与;形成对少数厂商的隐性指向:经核查“****中心”著作权登记信息及行业厂商公开资料,仅广东保伦电子(itc)、深圳市创显光电、卡莱特云科技、科士达等极少数厂商,同时具备“数字会议主机+视频处理器+UPS+交换机”四类产品的自主软件著作权(多数厂商仅1-2类产品具备著作权)。该要求实质将竞争范围限定在上述特定厂商,构成隐性品牌指向。

答:本项目要求的是所投产品具有软件著作权即可,并非限定投标人自主具有。项目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要求是通过充分的项目调研及需求论证,为保障招标项目的高质量建设和后期稳定运行所设,且有三家以上的主流厂商能够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著作权证书。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请潜在投标供应商仔细了解市场,同时欢迎潜在投标人采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产品参与项目投标,本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我单位为分公司,能否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1、内容或条款: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1.1条,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我单位作为国家运营商省级分支机构,长期负责本省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建设、运维及服务等核心业务,具备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所需的完整团队、技术实力及履约能力。但因分支机构法律性质限制,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情形是否会直接导致我方丧失投标资格?

3、建议:在常见政府招标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即总公司)承担。我司作为上述“电信”行业单位,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将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明确授权我方参与本次投标,同时附带总公司营业执照。该方案能否满足招标文件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实质要求?

答: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分公司允许参与本项目投标,但需出具总公司授权。

注:此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中心卫生院(肥东县第七人民医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人民路(梁园镇政府斜对面)

联 系 人:袁清洋

联系方式:0551-****1120

招标代理机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路****号****中心****楼

联 系 人:方工

联系方式:0551-****8793

2025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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