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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运康骨科医院信息化系统及医疗信息集团化建设采购

2026-02-14招标变更安徽 - 合肥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合肥运康骨科医院信息化系统及医疗信息集团化建设采购
省份/直辖市 安徽 地区 合肥市
采购单位 合肥产投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查看2个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赵工 0551-****7205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运康骨科医院信息化系统及医疗信息集团化建设采购

原项目编号:2026BFFWZ00099

原公告日期:2026-01-28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运康骨科医院信息化系统及医疗信息集团化建设采购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6BFFWZ00099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

本项目因故开标时间延期至 2026年2月28日10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28日10时30分。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6号开标室。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第二部分

1、(1)招标文件将多项技术指标与特定检测报告强行关联的要求,缺乏合理性与公平性。这一设置不仅人为抬高了竞争门槛,也将大多数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难以满足法定的充分竞争要求,存在为个别投标人量身定制条件、操控招标结果的明显嫌疑。

证明技术参数符合性的方式本应多元,技术白皮书、产品说明与系统截图等均为公认有效的佐证材料。而本项目将其严格限定于特定检测报告,此要求与供应商实际履约能力缺乏直接、必要的关联,涉嫌构成《政府采购法》所禁止的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若确需维持此项要求,采购人须履行以下举证义务:第一,详细论证该检测报告系项目履约所不可或缺,并具体说明其与核心功能之间的必然逻辑联系;第二,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独立论证,并出具结论明确的书面意见;第三,提供客观的市场证据,证明该要求系行业主流产品的通用配置,且至少有三家及以上无关的厂商能够全面满足。

事实依据:图片见附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本项目评分标准中设定“投标人具有CCID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得2分”,该评分项设置存在明显漏洞、缺乏合法依据,计分逻辑严重违规,具体如下:该评分项未明确CCID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的具体等级要求、有效期限、覆盖范围,未界定证书与本项目服务内容的关联性,仅以“具有该证书”作为计分唯一条件,缺乏明确、具体、可执行的评分标准,存在极大的评分主观性、随意性,严重违背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极易引发暗箱操作、违规评分等问题;

事实依据:图片见附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条款将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与特定行业关键词强制挂钩,与评估供应商整体项目管理及服务履约能力这一核心目的关联性不足,涉嫌构成上述法规所指的不合理条件。

(3)评分标准设定中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硬件产品功能响应一栏投标人所投硬件完全满足或优于技术规范书技术参数及要求,"★"共10个,每个1分,得满分10分,标注"★"的技术参数及要求,每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

事实依据:

3.4 系统硬件设备清单 第七项 备份一体机 仅此一个硬件设备占比达到5个标星项,且根据业主提供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表中这一项的金额是12.5万,整个项目最高限价1200万,仅占比金额的1%。

图片见附件

难道这不是为了让心仪的厂家而专门设置的苛刻的条件吗?设置这么苛刻的条件难道是为了从中谋取什么利益吗?此项完全就是为某厂家量身定做的评分标准只为控标,其它潜在供应商毫无优势可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算法备案’制度的管理对象,核心是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深度合成技术服务提供者’(例如:公开发布的AI***平台,如文心一言、通义千问等)。通过阅读本项目招标的电子病历系统中的技术文档,并没有提及任何关于电子病历AI应用能力的需求,评分标准中突然出现AI应用能力,并且只要求是电子病历产品,这难道也是为某厂商专门设置的苛刻条件吗?设置这么苛刻的条件难道是为了从中谋取什么利益吗?此项完全也是为某厂家量身定做的评分标准只为控标,其它潜在供应商毫无优势可言。本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依据:图片见附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5)招标文件将“医疗信息标准化工作”设置为评分项,参与标准编制是过去的行为,代表的是历史贡献,与供应商当前为本项目提供具体产品、技术实施和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无必然联系。评分标准应侧重于评估供应商履行当前采购合同的实际能力,而非其过往的资历或荣誉。这实质上是对未参与编制的供应商的‘歧视待遇’,人为地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其设置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事实依据:图片见附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1:调整检测报告要求:对于系统功能的实现,应允许提供包括系统功能界面截图、用户使用报告或软件著作权证明在内的多种验证方式,不再强制要求必须提供CNCA、CMA或CNAS认可的测试报告。

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系统测试报告,检测内容严格限定在招标需求范围内,与实际需求匹配,不予修改。

请求2:取消不合理条件设置。

答:具备CCID证书的潜在投标人较多,不予修改。

请求3:删除标星项和其他不合理证明材料要求,或提供满足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品牌说明。

答:备份是保障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的核心,本项目招标文件列出的全部技术参数,是依灾备恢复项目实际应用需求、业务场景和安全保障要求科学设定,涵盖灾备恢复核心需求,能保障项目达到预期灾备恢复能力,确保数据安全和业务持续运行,所有技术参数描述的功能为通用型,非特定品牌或型号专属,无倾向性、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备份设备加分项占比较高是基于项目风险、合规、业务和技术等多方面综合考量,是技术参数设定的合理必要之处,不予修改。

请求4:删除AI应用能力:鉴于该要求与本项目实际需求无关,且不具有普适性,请求完全删除“AI应用能力”这一评分项。

答:本项目医学影像系统需进行AI 肺结节智能筛查等模块的开发建设,而此部分与电子病历系统在业务流程和数据对接环节具有强关联性。

原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 AI应用能力“投标人所投的电子病历产品可基于深度合成算法整合多来源多维度医疗数据进行文本生成,所采用的算法符合《***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文件要求,通过国***网信息办的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满足得3分。注:提供投标人***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网站算法备案的查询截图”修改为“投标人所投的电子病历或医学影像产品可基于深度合成算法整合多来源多维度医疗数据进行文本生成,所采用的算法符合《***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文件要求,通过国***网信息办的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满足得3分。注:提供所投电子病历产品或医学影像产品的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厂商)***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网站算法备案的查询截图”。

请求5:删除将参与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或国家级标准化机构组织的标准、规范编制工作作为评分因素的条款,确保所有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都能公平竞争。

答:经核查,目前参与过国家层面医疗信息化标准编制工作的相关厂商数量不低于3家,本项要求不存在唯一性、排他性,未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不予修改。

请求6:补充《公司及法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证明。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1.4.3已有相关要求。

2、备份一体机参数5.★基于文件动态字节级复制技术实现整机迁移,最大程度降低迁移颗粒度,保证迁移的圆满性。且支持实时捕获文件系统变化数据并同步到目标主机。支持在线迁移,即迁移过程中源端服务器应用无需停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公章)

质疑原因:该参数要求采用“节级复制技术”,该技术为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唯一性。相关证据如下:图片见附件

答:招标要求中基于文件动态字节级复制技术实现整机迁移”的要求,该技术是数据复制领域的一种通用技术路径,而非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有的专利技术。多项独立第三方权威信源在报道该技术时,均将其作为通用技术分类术语进行描述,而非标注为专利技术或专有商标。通过文件级数据复制技术或动态字节级数据复制技术能实现上述需求的均予以认可。该技术具备充分的供应商竞争基础,潜在投标人不少于三家,不予修改。

3、异地灾备参数2.★基于主机操作系统文件系统字节级实时数据复制,被保护数据目录下捕获每笔写 I/O 变化进行实时传输,无备份时间窗口,RPO 接近于 0,保证异地设备无缝接收本地数据,数据不丢失。(提供以上相关测试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

质疑原因:该参数要求采用“文件系统字节级实时数据复制”,该技术为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唯一性。相关证据如下:图片见附件

答:招标要求中基于主机操作系统文件系统字节级实时数据复制的要求,该技术是数据复制领域的一种通用技术路径,而非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有的专利技术。多项独立第三方权威信源在报道该技术时,均将其作为通用技术分类术语进行描述,而非标注为注册商标或专有商标。且参数指标是业务需求的必然映射,RPO≈0必须依赖此类技术实现,不存在排他性预设。通过文件级数据复制技术或动态字节级数据复制技术能实现上述需求的均予以认可。该技术具备充分的供应商竞争基础,潜在投标人不少于三家,不予修改。

4、备份一体机参数7.需要与本地一体机相同架构,保证本地至异地的数据传输完整性。

质疑原因:结合质疑事项一和质疑事项二,通过该参数进一步绑定,锁定了备份一体机和异地灾备均为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参数。

答:招标要求内容为保障本地至异地数据传输完整性的通用技术要求,并非针对特定品牌的排他性约定,不存在锁定单一厂商产品的情形。该要求并非某一厂商独有技术标准,凡具备相同架构的产品,均满足本参数要求,市场主流厂商同架构产品均可适配。通过文件级数据复制技术或动态字节级数据复制技术能实现上述需求的均予以认可。该技术具备充分的供应商竞争基础,潜在投标人不少于三家,不予修改。

5、招标文件中“AI应用能力”评分项备案主体要求表述不明确,存在倾向性及排他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AI应用能力”评分项要求“投标人所投的电子病历产品可基于深度合成算法整合多来源多维度医疗数据进行文本生成,所采用的算法符合《***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文件要求,通过国***网信息办的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满足得3分”,并注明“提供投标人***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网站算法备案的查询截图”。在行业实践中,电子病历产品的深度合成算法研发及备案主体通常为产品制造厂商,投标人多为产品经销商或系统集成商,并不直接掌握算法研发及备案权限。该条款未明确区分“投标人备案”与“所投产品厂商备案”,仅限定提供投标人的备案截图,将导致大量具备优质产品供应能力、但自身不持有算法备案的供应商被排除在加分范围外,与本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需要的“优质产品+专业集成服务”核心需求不匹配,属于设置不合理的证明材料门槛,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贵单位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上述不合理条款予以更正,将“提供投标人***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网站算法备案的查询截图”修改为“提供所投电子病历产品厂商***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网站算法备案的查询截图”,并重新发布澄清文件,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及广大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答:详见本补疑第(1)条请求4回复。

6、(1)ITSS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一级)评分项违背合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核心规定,实质排斥潜在供应商,且与项目技术需求及认证适用场景严重脱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规定 “ITSS 一级得 2 分,其他不得分”。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版)》(ITSS ***网公示)及 T/CESA 1299-2023 标准,该评分项既违背 ITSS 资质设定的核心初衷,又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脱节:①ITSS 证书属于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违反合肥负面清单禁用规定:根据《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2020〕46 号)第 7 条,明确禁用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ITSS 证书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ITSS 分会)颁发,ITSS 分会隶属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本质为行业协会下属机构,其颁发的证书属于 “行业协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范畴,招标文件将其作为评分条件,直接违反上述禁用条款。 图片见附件

②ITSS 获证及维持条件对中小企业构成不合理负担::依据《ITSS 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申请 ITSS 证书需满足 “体系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提供人员、资源、技术等多维度证据”,获证后还需 “每年接受监督评估”“3 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再评估”。此类要求需中小企业投入额外人力(专职体系维护人员)、财力(评估费用、咨询费用),对资金和人员规模有限的中小企业而言,构成显著负担;而 ITSS 一级(量化级)还需额外满足 “全国***网络”“量化管理体系” 等要求,进一步抬高中小企业准入门槛。(***网址:见附件)

图片见附件

法律依据:

①《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2020〕46 号)第 7 条:“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属于禁用内容; 图片见附件

②《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2020〕46 号)第 8 条:禁止 “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采购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属于不合理差别待遇”;

(2)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4 级及以上)评分项既违反合肥负面清单,又对中小企业构成不合理负担,实质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具有 CS4 级及以上证书得 2 分,其他不得分”,该要求既违反合肥政府采购禁用规定,其获证及维持条件又对中小企业形成不合理门槛,与项目需求完全脱节:

①CS4 级资质属行业协会颁发,直接违反合肥负面清单禁用规定:根据《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 能力要求》(T/CITIF 001-2019),CS4 级(优秀级)资质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据团体标准颁发,并非行政机关认可的法定资质。而《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2020〕46 号)第 7 条明确禁用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将其作为评分项,完全符合禁用情形。 图片见附件②CS4 级获证条件对中小企业构成高门槛负担:依据 T/CITIF 001-2019 标准及评估规则,CS4 级要求企业满足 “成立满 5 年、近 3 年营收累计≥1.5 亿元、业务覆盖≥5 个省级区域、核心团队≥50 人、2 个以上 5000 万元级项目经验”,且需通过 “量化管理体系”“跨区域服务能力” 等评估。此类条件对中小企业而言,不仅超出其经营规模,还需额外投入人力、财力,实质将中小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 图片见附件法律依据:

①《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2020〕46 号)第 7 条:“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属于禁用内容; 图片见附件

②《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2020〕46 号)第 8 条:禁止 “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采购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属于不合理差别待遇”;

(3)电子病历产品算法备案主体要求错误,排斥非算法研发类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分规定 “投标人需提供自身的电子病历产品深度合成算法备案截图得 3 分”。但深度合成算法的研发主体是电子病历产品厂商,投标人(集成商 / 代理商)并非算法研发方,无法以自身名义完成备案。该条款错误限定备案主体为 “投标人” 而非 “产品厂商”,导致符合产品要求的集成商 / 代理商无法得分,实质排除了非算法研发类供应商的竞争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HIS/EMR 系统数据库案例合同要求偏向特定主体,排斥集成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分规定 “投标人需提供自身的 HIS/EMR 系统数据库适配案例合同得 1 分 / 类”。医疗信息化项目中,HIS/EMR 系统的数据库适配案例由产品厂商积累,集成商作为项目实施方,自身并无直接签订数据库适配合同的需求。该条款要求 “投标人自身案例”,实质偏向产品厂商或专属代理商,排斥了具备项目整合能力但无直接案例的集成商,限制了市场竞争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八条:“采购需求中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5)30 个 “★” 项及投标阶段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加重供应商负担且不符合法定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设置 30 个 “★” 核心参数(软件 20 项、硬件 10 项),要求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需 CNCA/CMA/CNAS 认可)、原厂公章证明等材料。“★” 项(实质性要求)常规不超过 10 项,30 个 “★” 项过度设置实质性门槛,远超项目实际需要。本项目核心需求为常规医疗信息化系统部署、双院区数据互通及基础运维,上述核心目标仅需聚焦系统兼容性、数据传输稳定性、基础运维响应效率等关键参数即可实现。招标文件将大量非核心参数设为 “★” 项,实质通过过度限定参数门槛抬高竞争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2020〕46 号)采购需求部分第8 条:明确禁止 “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条件”。30 个 “★” 项将非核心参数列为实质性要求,与本项目 “常规系统部署 + 双院区数据互通” 的实际需求完全脱节,属于典型的 “设置与项目无关的技术条件”,直接违反该条款。

请求: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取消 “ITSS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一级得 2 分)” 评分项;

答:本项目为企业采购,不予修改。

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消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4 级及以上得 2 分)” 评分项;

答:本项目为企业采购,不予修改。

③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将电子病历产品算法备案评分项修改为 “提供所投电子病历产品厂商的深度合成算法备案查询截图得 3 分”;

答:详见本补疑第(1)条请求4回复。

④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将数据库案例评分项修改为 “提供所投 HIS/EMR 产品厂商的数据库适配案例合同及用户证明得 3 分(每类数据库 1 分)”;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评分标准“产品采用数据库类型”调整为“投标人所投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和电子病历系统(EMR)支持多种类型数据库,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实际使用,每提供 1 种数据库类型的使用案例得 1 分,满分 3 分。 注:提供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厂商)案例合同及采用数据库类型的用户证明材料”。

⑤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将 30 个 “★” 项精简至 10 项以内,并将检测报告、原厂证明等材料的提供时间调整为中标后履约阶段;

答:不予修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产投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新站区魏武路与李湾路交口向北150米

联系人:赵工

电 话:0551-****7205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 点击查看(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秦晓栋

联系方式:0551-****3831 点击查看、66223930

2026年2月14日

附件: 2026BFFWZ00099项目补疑.pdf https://****.gov.cn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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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59/N8K6WpwBNh59eoul5aF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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