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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新南楼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补疑1

2025-04-18招标变更安徽 - 合肥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新南楼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合肥市
采购单位 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陆工 0551-****1897
更多联系方式 陆经理 0551-****1501
代理机构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楼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5BFFWZ00740

原公告日期:2025-04-01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楼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WZ00740

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补疑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现存问题不合理,造成评审专家主观性随意性太强,具有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的评审风险;

(1)评分级差重叠

"优(4≤F≤6)"与"良(3≤F<4)"存在4分临界点归属矛盾,"良"与"一般(1≤F<3)"的3分临界点也存在同样问题,违反"评分标准不得存在分值区间重叠"的立法精神。

(2)量化程度不足

"优/良/一般"缺乏对应的具体量化指标(如培训时长、响应时间阈值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评审因素应当量化"的要求。

(3)裁量权过大

优档跨度达2分(4-6分),一般档跨度2分(1-3分),赋予评委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引发"评分畸高畸低"的争议。

事实理由一:具体如下:

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

(1)服务方案(6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方案及计 划、培训内容安排、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应答及到达现场处理时间、质保期满后的 服务进行评审,提供售后服务方案。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述方案措施进 行综合评审:优的,得 4≤F≤6 分;良的,得 3 ≤F<4 分; 一般的,得 1≤F<3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二)交货保障措施方案(6分):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供货实施方案及设备使用 培训,包括对项目实施方案整体规划、项目进度计划、产品质量保障措施、安装验收方案,以及人员 结构和职责、培训方案等,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 评分: 优的得 4≤F≤6 分;良的得 3≤F<4 分;一般的 得 1≤F<3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上述内容:看这评分标准,分成了四个档次,每个档次的分值范围。优是4到6分,良是3到4分,一般是1到3分。这里可能存在几个问题。首先,最高分和最低分之间的跨度较大,尤其是优和良之间可能会有重叠,比如良的上限是4分,而优的下限也是4分,这样在4分的时候可能归属不明确,导致评标委员会打分时主观性太强,缺乏明确的标准。还有,分值范围是不合理。最高分是6分,而其他档次的分数范围可能跨度太大。比如“一般”档是1-3分,跨度有2分,而“优”档是4-6,跨度也是2分。这样的设置可能导致不同评委对同一方案打分的差异较大,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总结:分档之间的重叠或模糊,评分标准不够量化,导致评委主观判断空间过大,可能违反相关法规中关于量化评审的要求。因此,建议调整分档,明确每个档次的具体标准,消除重叠,并细化评分细则,使其更符合法律规定。

建议修改为:

服务方案(6分):

(一)评审内容:

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响应时间;

(2)服务内容;

(3)维修应急方案;

(4)培训计划。

(二)评审标准:

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上述四项的,得2分,每缺少一项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在此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对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

①售后服务方案极合理、条理极清晰、可操作性极强的得4分;

②售后服务方案合理、条理清晰、可操作强的得2分;

③售后服务方案一般合理、条理一般、可操作一般的得1分;

④售后服务方案不合理、条理不清晰、可操作性差不得分。

注:如果专家评委评审为①或④的结果,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档。

交货保障措施方案(6分)

(一)评审内容:

根据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交货保障措施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货计划;

2.厨房设备安装工艺及方法;

3.质量保证措施;

4.安全文明安装保障措施;

5.调试及试运行方案;

(二)评审标准:

提供的方案资料基本满足上述五项的3分,每缺少一项的,扣1分,扣完为止。

在此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对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

①方案资料极合理、条理极清晰、可操作性极强的得3分;

②方案资料较合理、条理清晰、可操作较强的得2分;

③方案资料一般合理、条理一般、可操作一般的得1分;

④方案资料不合理、条理不清晰、可操作性差不得分。

注:如果专家评委评审为①或④的结果,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档。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9条:招标文件应包含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

诉求一:当前分值设置存在法律瑕疵,建议按照量化、无重叠、可验证的原则重构评分体系,建立量化指标,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公平竞争原则,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之规定。

答: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具体得分计算规则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1,同时招标文件第三章3.2.3载明:“评委对技术文件打分在招标文件第2.2.2(1)目规定评审总分的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二、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的业绩评审因素中“(2)发票扫描件(发票金额不少于合同金额的 90%,发票名称应为合同甲方,同时提供对应发票 在网上税务系统的查证截图。”的要求,存在不合理性的限制行为。

事实理由二: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投标人业绩“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 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40万元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 业绩。每提供一项得 3 分,本项满分9分。 注:1.投标人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扫描件;2)发票扫描件(发票金额不少于合同金额的 90%,发票名称应为合同甲方,同时提供对应发票 在网上税务系统的查证截图。 (3)中标通知书;(4)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验收 证明或买方开具的证明)扫描件。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 绩不作为本项评分业绩; 3.业绩评审数量:3 个。”

1.发票金额90%的合规性:该要求存在两方面风险:(1)分期履约项目中,发票金额可能阶段性不足90%,构成变相排除分期付款供应商;(2)国家税务总局已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网上查证截图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精简证明文件的规定。

2.证明材料叠加要求:同时要求合同+90%发票+中标通知+验收证明属于过度证明,构成具有歧视性或排他性的不合理要求。

3.建议:(1)分层设置业绩要求:阶梯式评分:540万元/360万元/180万元分别对应3/2/1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2)证明文件要求:接受以下任一组合:合同+验收证明、合同+发票(金额<80%)+用户证明、***平台备案的全流程文件

(3)设置例外说明条款:补充:"因行业特性无法完全满足证明文件要求的,可提供书面说明并由采购人核实"。

法律依据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八条:精简投标证明材料。3.《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

答: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设置类似业绩,同时对项目是否完成履约进行了相应指标设置。

三、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的业绩评审因素中“人员业绩”的要求,存在不合理性的限制行为。

事实依据三: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人员业绩“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540 万元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每个得 1 分,满分 2 分。 注:(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 或项目负责人职务,且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能体 现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姓名。(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 业绩不作为本项评分业绩。(3)投标人详细评审业绩可与拟派项目负责人详细评审业绩重复计分。”。

1.地域限制性:评审标准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要求,排除港澳台地区业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地域限制可能构成歧视性条款。

2.行业业绩限定性:评审标准中的“厨房设备”的要求,排除了建设EPC和EPCO、FEPCO的工程项目业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地域限制可能构成歧视性条款。

3.港澳台地区作为我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排除其业绩可能被认定为地域歧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关于平等对待境内外投资者的规定。

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投标人可能以"以特定行政区域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为由提起投诉。

法律依据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4.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

答: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设置类似业绩,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四、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的业绩评审因素中“专利证书”的要求,存在不合理性的限制行为。

事实依据四: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专利证书“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 的有效的厨房设备的专利证书,每提供一项得 1.5 分,满分 6 分。 注: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扫描件,不提供的不得分。”

1.地域限制性:评审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的要求,限制或排斥了获得国外先进技术的专利证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地域限制可能构成歧视性条款。

2.行业限制性:评审标准中的“厨房设备的专利证书”,限制或排斥为厨房设备生产提供必须的零部件先进技术发明或转让等型式的行业专利证书(如:电气零部件、燃气零部件、节能技术零部件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地域限制可能构成歧视性条款。

3.构成歧视性条款:(1)单纯以专利数量作为评分依据,对拥有技术创新但专利数量少的中小企业构成歧视。(2)未明确专利内容须与招标厨房设备的技术特性直接相关,存在"厨房设备"相关专利范围过宽问题。

4.专利类型未作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未区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含量差异。不同类型专利创新程度不同,简单按数量计分有失公平。

5.建议修改为:与本次采购厨房设备功能直接相关的有效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每项得1.5分;

法律依据四: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4.《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

答: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设置与项目相关的专利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专利登记簿或专利证书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的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五、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的业绩评审因素中“委派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中的对社保的要求,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法行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的业绩评审因素中“委派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中的“(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自2024年 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六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的要求,构成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市场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非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均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要求社保缴纳单位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需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性:若投标人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只要派遣单位具备资质且人员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则不应因此排除投标人资格。建议允许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派遣单位社保缴纳证明。

(2)分支机构社保问题:若投标人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其社保缴纳主体仍为总公司,需明确接受以总公司名义缴纳的社保记录。

(3)时间范围不合理性:市场潜在投标人的新公司截止开标时间成立不足三个月,其人员的社保就不能满足“自 2024 年 7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六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的要求,具有限制或排他性,不符合《不正当竞争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文件规定。

2.建议修改为:

(1)社保要求中增加:"接受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派遣协议及派遣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2)修改社保时间段为"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企业成立不满三个月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可不提供)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3)明确分支机构社保可追溯至总公司缴纳记录

法律依据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平竞争原则)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劳务派遣合法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保缴纳主体规定)

4.《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答:人员社保要求是招标常规设置之一。

六、质疑事项六: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法行为。

事实理由六: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2)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3)燃气经营许可证(包含燃气具安装、维修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 修)。 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540 万元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的要求内容。

1.地域限制性:业绩限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要求,限制或排除市场潜在投标人在港澳台的符合“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540 万元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的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地域限制可能构成歧视性条款。

2.使用国家已经明确取消的许可: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已经被取消‌。根据2019年《****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19年9月6日起废止,因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核发”项目的许可依据不存在,该项目不再需要由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来说,该项目燃****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2.****城乡建设部令第48号《****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4.《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答:本项目是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设置的为满足三项条件之一即可。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3号/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 号)(见05附件)《****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皖安(2023)11号)中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强制性条款“由地级市燃气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规定。

根据《****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中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其中“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公布了“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相关规定,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4类27个品种)”其中“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属于目录中规定。项目中涉及“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相关产品,因此需要此许可证。

七、质疑事项七: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6页的序号AC04电热双缸输送式洗碗机带烘干(260 筐/小时)技术参数中带有“■”标识部分涉嫌有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法行为。

事实依据七: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6页的序号AC04电热双缸输送式洗碗机带烘干(260 筐/小时)技术参数中带有“■”标识部分“■所投洗碗机须提供依据国家标准 GB 4806.7-2023、GB 4806.11-2023 与 GB 4806.9-2023 的 CQC 检测报告(须为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并提供符合 CQC11-448001-2017 认证规则要求的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扫描件,反映的设备型号与投标型号需一致。 ■所投洗碗机配备强磁水处理器,过滤进水水质,减少水垢,且依据国家标准 GB/T 26962-2011 阻垢率需达到 86%。 (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 ■所投洗碗机外壳材料需通过国家标准 GB/T 11713-2015《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的要求,对 304 不锈钢 板材进行:γ 放射性核素检测含:钠-22(<2.0Bq/kg)、铬-51(<10Bq/kg)、锰-54(<1.2Bq/kg)、钴-57 (<1.2Bq/kg)、钴-60(<6Bq/kg)、钇-88(<1.2Bq/kg)、钌- 103(<1.2Bq/kg)、钌- 106(<10Bq/kg)、 镉- 109(<10Bq/kg)、碘- 125(<10Bq/kg)、碘- 129(<10Bq/kg),碘- 131(<2.0Bq/kg)、铯- 134(< 1.2Bq/kg)、铯- 137(<1.2Bq/kg)、铈- 141(<2.0Bq/kg)、铈- 144(<10Bq/kg)、铕- 152(<10Bq/kg)、 铊-208(<10Bq/kg)、铋-214(<10Bq/kg)、铅-210(<10Bq/kg)、铀-235(<10Bq/kg)、镅-241(<1.2Bq/kg), 检测结果为以上元素均未检出,达到国家标准及测试要求。(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 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

1.非法指定了检测机构:参数中的“CQC11-448001-2017”****中心的《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实施规则》(截图详见附件)。

2.设置的加分项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合实际需要与合同履行无关:强磁水处理器要求符合GB/T 26962-2011阻垢率86%。这个标准是关于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与洗碗机的实际使用标准无关,构成不合理的限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

3.设置的加分项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合实际需要合同履行无关:关于GB/T 11713-2015的要求,这个标准是高纯锗γ能谱分析的方法,用于检测放射性核素。采购文件要求对304不锈钢进行γ放射性核素检测,并且列出多个核素的限值。首先已经确认GB/T 11713-2015标准不适用于厨房设备用途的不锈钢材料的放射性检测。通常,对不锈钢材料的放射性要求不是常规检测项目,除非有特别的安全需求,如医疗或核工业环境。本项目为酒店餐饮采购的洗碗机用于普通餐饮场所,且没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排除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建议:删除“CQC11-448001-2017”,改为由有权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的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是否对清单中诸多不锈钢资质品同时也增加要求投标时提供由有权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的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

2.删除与实际需求不适应和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所投洗碗机配备强磁水处理器,过滤进水水质,减少水垢,且依据国家标准 GB/T 26962-2011 阻垢率需达到86%。 (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 ■所投洗碗机外壳材料需通过国家标准 GB/T 11713-2015《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的要求,对 304 不锈钢 板材进行:γ 放射性核素检测含:钠-22(<2.0Bq/kg)、铬-51(<10Bq/kg)、锰-54(<1.2Bq/kg)、钴-57 (<1.2Bq/kg)、钴-60(<6Bq/kg)、钇-88(<1.2Bq/kg)、钌- 103(<1.2Bq/kg)、钌- 106(<10Bq/kg)、 镉- 109(<10Bq/kg)、碘- 125(<10Bq/kg)、碘- 129(<10Bq/kg),碘- 131(<2.0Bq/kg)、铯- 134(< 1.2Bq/kg)、铯- 137(<1.2Bq/kg)、铈- 141(<2.0Bq/kg)、铈- 144(<10Bq/kg)、铕- 152(<10Bq/kg)、 铊-208(<10Bq/kg)、铋-214(<10Bq/kg)、铅-210(<10Bq/kg)、铀-235(<10Bq/kg)、镅-241(<1.2Bq/kg), 检测结果为以上元素均未检出,达到国家标准及测试要求。(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 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

法律依据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答:本项目是面向全国公开招标,规定了产品具体技术参数等相关要求,基于项目实施需要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检测报告一般是由独立于供需双方的第三方专业质量检验机构(CMA)完成。是评价产品质量、政府行政执法、质量仲裁判罚的重要依据,是商品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是企业质量管理、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经济成本核算和经济效益分析的重要。能够全面且客观的反映产品质量信息的报告)。基于相关要求本产品的使用环境给出此产品需要符相关标准的具体要求,且企业均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委托检测验证产品品质。

同时本项目有部分参数及表述调整,详见附件。

八、质疑事项八: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10页的序号AD06机械光解复合式集烟罩 KPC 一体式补风式 UV 油网烟罩技术参数中带有“■”标识部分涉嫌有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法行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10页的序号AD06机械光解复合式集烟罩 KPC 一体式补风式 UV 油网烟罩技术参数中“■烟罩板材需通过燃烧性能等级测试,测试结果符合 GB8624-2012 标准。(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 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 ■内置 UV 紫外线灯管灯架需具备 IP69 防水防尘等级,提供检测报告。所投烟罩设备在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测试中, 测试时间不低于 60S 时,绝缘电阻>9500mΩ,电源线输入端对外壳测试过程中无闪络与击穿,测试结果符合 GB 4706.1-2005 标准。(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 志)”。

1.产品名称重叠、不一致:机械光解复合式集烟罩和 KPC 一体式补风式 UV 油网烟罩是两种不同结构产品,请问以哪个品名为准?根据清单中的详细描述内容,产品名称符合“KPC一体式补风式 UV 油网烟罩”,需要删除“机械光解复合式集烟罩”。

2.金属板材根据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附录C.3特别说明,明确了金属材质已经满足阻燃性能A1级要求,采购清单设置对“烟罩板材需通过燃烧性能等级测试,测试结果符合 GB8624-2012 标准。”,设置加分项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属于特定性,构成以不合理要求歧视其它商品流通,违法《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要求灯管灯架IP69 测试是广泛应用于各种需要高防护等级的设备,特别是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设备。根据本酒店项目现有厨房烟罩的实际使用10年的情况勘察,需求采购清单中的不锈钢烟罩属于使用在普通环境状况下,且不需要高防护等级的设备,设置要“灯管灯架需具备 IP69 防水防尘等级,提供检测报告”的内容属于不合理要求,构成歧视的不法行为。

4.KPC一体式补风式 UV 油网烟罩的主要用电的零部件为(截图详见附件):该电器零部件为外购配套制造商生产,非所有的烟罩制造商自己获得电器生产许可且可以独立的生产能力。设置对“所投烟罩设备在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测试中, 测试时间不低于 60S 时,绝缘电阻>9500mΩ,电源线输入端对外壳测试过程中无闪络与击穿,”的要求构成了对其它商品制造的不合理的歧视性。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本项目是面向全国公开招标,规定了产品具体技术参数等相关要求,基于项目实施需要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GB 50016-2014《建设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JGJ62 - 201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在厨房为高温、高湿环境增加产品的“ GB8624-2012防火性能、IP69 的防护性能、产品安规的绝缘电阻要求”等基本要求是为了项目及后续使用操作者的安全性考察,需要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实为产品品质的一种体现。(注:检测报告一般是由独立于供需双方的第三方专业质量检验机构(CMA)完成。是评价产品质量、政府行政执法、质量仲裁判罚的重要依据,是商品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是企业质量管理、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经济成本核算和经济效益分析的重要依据。能够反映产品质量信息的报告)。且企业均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委托检测验证产品品质。

九、质疑事项九: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11页的序号AD07烟罩灭火系统技术参数中带有“■”标识部分涉嫌有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法行为。

事实依据九: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11页的序号AD07烟罩灭火系统技术参数中“■提供所投产品双瓶组灭火剂容量:≥32L,食用油灭火剂有效期:≥10 年,检测依据 XF498-2012、 CCCF-CPRZ-21:2019(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 志)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主机箱配备压力观察口,提供带图片页的检验报告(须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 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提供应急管理部依据 XF498-2012、CCCE-CPRZ-21:2019 出 具的型式检验报告(须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的要求。

1.限定所投产品指定检测机构:采购需求清单的技术参数中“CCCF-CPRZ-21:2019”,CCCF-CPRZ-21:2019为应急管****中心的认证规则,排斥了国家授权其它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合格评定的结果,其它有权机构如下图(详见附件)所示:

1.限定了标准的年限代号:采购需求清单的技术参数XF498-2012标准的“2012”指定了标准的年号,根据《消防产品目录(2025年修订本)》对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标准(指定标准XF498,没有强行年号)规定,违法了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限制性和歧视性条款(截图详见附件)。

《消防产品目录(2025年修订本)》相关选节如下(截图详见附件):

2.限制外观外貌歧视其它合格消防产品市场竞争流通:采购清单的技术参数“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主机箱配备压力观察口”中的“压力观察口”不符合XF498标准的强行规定,没有明确该观察口的玻璃是否属于防爆耐火的材质,设置外观作为加分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歧视的非法条款。

3.数值与内容描述事实不合理性,具有限制性:采购清单的技术参数“提供所投产品双瓶组灭火剂容量:≥32L”,明确了双瓶组,但是限制了灭火剂容量:≥32L,***网对类似通过符合XF498标准检测的“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所有消防合格备案产品数据查询,明显排斥或限制了3瓶组且双瓶组灭火剂容量满足:≥32L的产品制造商品牌,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的非法条款。

1.删除:删除全部不合理的部分。

2.建议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所投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产品通过符合XF498标准且有效的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根据GB 50016-2014《建设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中“3.11 条规定,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 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JGJ62 - 201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中“6.1.9 条指出,高层旅馆建筑的厨房内宜设置厨房专用灭火装置,当设有厨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相关规定。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主要的动力装置就是氮气压力,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安装完成之后主控箱是需要贴消防封条的,非专业人员或消防人员是不允许私自撕毁或者销毁消防封条的,在使用过程中方便与快捷的自检,设立压力观察孔,可以直观的看到里边的氮气数值,就可以认为设备具备正常运行状态,可以给使用方提供必须的便利;充装量越大,灭火效果越好;有效期是体现药剂稳定性的一种形式,保质期越长更具稳定性,保质期越长可以减少使用方的维护、维修成本。上述自愿性认证是体现产品品质一种重要途径,且任何企业均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办理。其它详见本补疑第七条回复。

十、质疑事项十: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13页的序号APY01低噪音高压柜式风机排烟风柜技术参数中带有“■”标识部分涉嫌有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法行为。

事实依据十: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13页的序号APY01低噪音高压柜式风机排烟风柜技术参数“■所投“低噪音高压柜式风机”依据 GB/T1732-2020,冲击强度:冲击高度 400mm,无剥落、裂纹、皱纹;附着力≥ 2 级,依据GB/T13667.1-2015,耐腐蚀 100h 后应无锈迹、剥落、起皱、变色和失光等现象。(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 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 ■所投“低噪音高压柜式风机”检测依据满足 GB/T2650-2022 金属材料焊缝破坏性试验 冲击试验,GB/T2651-2023 金属材料焊缝破坏性试验 横向拉伸试验,GB/T2652-2022 金属材料焊缝破坏性试验 熔化焊接头焊缝金属纵向拉伸 试验,GB/T2653-2008 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 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的要求。

1.测试引用的标准不符合风机实际需求,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歧视行为:(1)GB/T 1732-2020是关于漆膜耐冲击性的测定方法,主要用于涂层的耐冲击测试;(2)GB/T 13667.1-2015,这是关于钢制书架的标准,对钢制书架耐腐蚀性能检测依据。风机属于工业设备,与钢制书架等其它工业产品应用的场景或环境不同;(3)

2.检测报告引用的GB/T 2650-2022(冲击试验)、GB/T 2651-2023(横向拉伸试验)、GB/T 2652-2022(纵向拉伸试验)、GB/T 2653-2008(弯曲试验)均为金属材料焊缝的破坏性试验方法,适用于评估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采购需求并没有明确需要检测的部位及合格判定的指标,是不是所有风机制造企业出厂的产品都必须做类似的检测,如是属于自愿性检测不属于国家强制性的检测,本项目设置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歧视或排斥的非法行为。

3.请依法删除不合理内容。

法律依据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答:基于本产品的使用环境给出此产品需要符合相关标准的具体要求(如标准:“GB/T 1732-2020、GB/T 2650-2022、GB/T 2651-2023、GB/T 2652-2022、GB/T 2653-2008”的检测报告)。是评价产品质量、政府行政执法、质量仲裁判罚的重要依据,能够全面且客观的反映产品质量信息的报告。且任何企业均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委托检测验证自己公司的产品品质。其它详见本补疑第七条回复。

十一、质疑事项十一: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14页的序号APY07油烟净化器技术参数中带有“■”标识部分涉嫌有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法行为。

事实依据十一: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14页的序号APY07油烟净化器技术参数“■所投产品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所投“油烟净化设备”具有油烟净化效率≥98%,油烟排放浓度≤1.0mg/m 的中国环境标志(II 型)产品的认证证书; 需提供认证***平台查询截图扫描件;所投“油烟净化设备”整机依据 GB 4706.1-2005,具有防变形产品认证证书;提供认证***平台查询截图扫描件。”

1.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的“油烟净化效率≥98%,油烟排放浓度≤1.0mg/m”明显高于采购技术要求中的“处理效果:净化率≥95%。颗粒排放浓度小于 2.0m3/h”,目前市场上高效油烟净化器的净化效率普遍在90%-95%之间,98%的效率需采用特殊工艺(如多级复合净化),可能大幅提高成本,并限制供应商范围,构成不合理性,具有排斥和歧视性。

2.要求的“中国环境标志(II 型)产品的认证证书”构成构成不合理性,具有排斥和歧视性。II型认证是自愿性认证,仅证明产品符合特定环保声明,且需企业自选检测项目。强制要求II型认证可能涉嫌排斥无此认证但符合国标的优质产品(如通过CCEP环保认证的净化器)。II型认证侧重“自我声明”,不如I型认证(全生命周期环保)权威。若需环保认证,优先要求中国环境标志或CCEP环保产品认证,避免单一依赖II型认证,构成歧视性的不合理条件。

3.招标文件的加分项要求所投油烟净化设备整机依据“GB 4706.1-2005” ,具有防变形产品认证证书。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是适用于电器,油烟净化器属于商业工业产品,要求没有明确对哪个电气部件的要求的防变形认证还是整机要求对机械强度(GB/T 13306-2011)要求防变形认证,属于描述不清和整机实际需求不适应,构成不合理条件的非法行为。

4.认证真实性风险:***平台截图可能因认证机构数据延迟导致信息未更新,建议明确“截图需体现证书在投标有效期内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十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答:****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城乡建设领域落实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控制餐饮油烟排放。其于上述原因的要求,本次采购产品给出具体的规定,是为了符合现行环保政策的规定。基于本产品的使用环境给出此产品需要符和相关标准的具体要求(如标准:油烟净化效率≥98%,油烟排放浓度≤1.0mg/m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 ;防变形产品认证证书等),其他详见本补疑第七条回复。

十二、质疑事项十二: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50页的序号DC02-01餐厨垃圾投放口 (餐厨垃圾处理器)技术参数中带有“■”标识部分涉嫌有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法行为。

事实依据十二:招标文件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第50页的序号DC02-01餐厨垃圾投放口 (餐厨垃圾处理器)技术参数“■投放口(厨余收集口)可连续性投料,多个投放口可实现同时使用,不需要排队等候,投放口用水量不高于 300L/H (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 ■所投餐厨垃圾处理器同时满足:①产品依据 GB/T 4208-2017/IEC 60529:2013: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所检项 目符合 IPX6 等级,检验要求:外壳表面每平方米喷水时间:约 1min;试验时间:最少 3min;喷嘴至外壳表面距离: 2.5m~3m。检验结果:箱体内部无水渍。②具有餐厨垃圾处理器设备依据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 安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防护等级 IPX6,泄漏电流及电气强度测试合格的检验报告(须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 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 ■所投餐厨垃圾处理器同时满足:①产品依据 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的平板状建筑 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A1,检测项目:质量损失率△m,检验结果≤0.3、炉内温升△T,检验结果≤4,单项评价合格 的检测报告(须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 ■提供餐厨垃圾处理器同时满足:①厨余垃圾处理器电容依 GB/T4207-2022《固体绝缘材料耐电痕化指数和相比电 痕化指数的测定方法》,试验结果为:CTI 300 的检测报告(须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志)。”的要求,满足上述所有“ ■”内容及相关数值和检测标准的产品制造商仅有深圳市中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独有,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的非法行为。

1.深圳市中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佳弘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潜在关联(同一法人),图片详见附件:

商用或工业用餐厨垃圾处理器的质量目前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些技术要求和规范只有参照GB/T 22802-2024《家用废弃食物处理器》(食物垃圾处理器新国标)、《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

2.技术中“产品依据 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的平板状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A1,检测项目:质量损失率△m,检验结果≤0.3、炉内温升△T,检验结果≤4,单项评价合格 的检测报告”的要求,明显违背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的目录C中的特别说明:金属材料不用做检测视为符合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A1的要求,属于免检范畴。要去金属材料提供阻燃A1级明显属于不合理要求,构成歧视或排斥的非法条款,与事实需求不适应,必须删除!

3.技术中“①厨余垃圾处理器电容依 GB/T4207-2022《固体绝缘材料耐电痕化指数和相比电痕化指数的测定方法》,试验结果为:CTI 300 的检测报告(须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的要求,这里特指的是“电容”零部件,电容属于电机启动和运行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电容产品制造商对出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有明确对电容及类似产品的生产安全、使用安全、环保再生的利用都有明文规定。这里单独要求厨余垃圾处理器电容提供符合GB/T4207-2022的标准存在不合理性,构成歧视的非法条款,必须删除!

法律依据十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答:本项目参数及表述有所调整,详见附件。

十三、质疑事项十三:招标文件的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二)总体要求的“3.厨房设备及配套工程安装项目,中标单位进场施工时,按中标合同价的 2.5%(含 0.7%水、电、网等包干费)承担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总包管理费用、配合费及水电费),与总包单位结算。”的内容,构成对货物供应商实现不合理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支撑。

事实依据十三:1.****楼重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单位为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与本次项目采购主体为同一合同甲方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厨房设备供货单位不属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分包单位,没有合同缔约关系,结合本次项目要求厨房设备的生产供货及安装的特点,、结合国家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仅要求支付总包0.7%水、电等费属于合理范畴。

2.根据《****楼重建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关于项目的总承包费用,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包含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工程承总包费用中,这里再次要求平级乙方厨房供货单位承担总承包服务费明显属于重复计价,不符合审计要求和法律规定(图片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答: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中标人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承包服务管理费和配合工程费,按另行发包工程合同价或设备采购合同价(均扣除暂列金)的2.5%计取(含0.7%水、电、网等包干费用)。除此以外,承包人不得另行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管理费和配合工程费用(另行发包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服务与配合费按照另行发包工程合同价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另行发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总包合同条款。

十四、质疑事项十四:招标文件的第五章供货要求的“五、其他要求”中约定的《****楼厨房设备需求清单》推荐品牌,诸多产品目录推荐的品牌质量及价格层次落差大。其中,成本低品牌的、要求提供带有“ ■”的证书或检测报告的产品品牌等均被不法或参与采购清单技术参数编制单位及厨房设备供应商进行项目报备,对其它潜在的市场竞争主体造成了差别待遇不公平待遇的不合理要求。

事实依据十四:招标文件中的品牌节选及说明,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推荐品牌

比较说明

1

龙头

龙旗嘉业、君畅、谷德朗

龙旗嘉业品质和价格最高

2

过滤器

爱惠浦、沁园、PARAGON

沁园国产品牌,价格最低

3

宴会保温车

佳斯特、美盛、威廉士

进口品牌威廉士,价格最高

4

宴会冷藏车

佳斯特、美盛、威廉士

进口品牌威廉士,价格最高

5

灭蝇灯(双管)

亨得利、海克、凌峰

凌峰品质最差,价格低廉

6

紫外线杀菌灯

亨得利、海克、飞利浦

仅有飞利浦有生产许可证

7

洗碗机

温特豪德、迈科、赫尔盾

温特豪德、迈科为酒店高档一线进口品牌,质量优价格高;赫尔盾是社会餐饮低档品牌,价格低、性能不稳定,靠检测报告控标做市场销售

8

中式燃气炉具

绿云、裕富宝、智博立

仅有裕富宝为星级酒店高端品牌,价格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文件要求,凡是通过BGB35848-2024检测获得CCC认证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制造商均可以作为响应品牌。

9

烟罩灭火系统

迈恒、环峰、食人鱼

食人鱼为进口产品,环峰、厨盾、捷安用于国际连锁品牌酒店项目,迈恒也是靠检测报告销售

10

冰箱(雪柜)

佰洁、松下、海德立

松下为日资品牌,性能稳定,价格高;佰洁、海德立为低端品牌,质量差、***网点售后

11

制冰机

万利多、久景、星崎

久景国产品牌,价格最低

12

挂墙刀具消毒柜

金柏特、利高、佰洁

三个品牌均为获得生产许可

13

雪花制冰机

万利多、久景、创历

创历档次及价格最低,质量差,

14

KPC 一体式补风式 UV 油网烟罩

实力乐、德克、裕富宝

该项技术已经很成熟,任何大型的厨具供应商均可以生产

15

冷冻(藏)库库板

迪仕曼、三洋、康柏特

康柏特不生产,全国能够生产库板的制造商很多,不应当限制品牌

16

肉食品加工机械

碧彩、舒文、美鹰

碧彩、舒文为进口品牌,价格高质量好,酒店专属;美鹰国产品牌,质量及安全措施低,故障率高。

17

晾鸭冰柜

松下、佰洁、海德立

三家技术都不能满足酒店烧腊师傅的要求。

18

面点食品加工机械

新麦、三麦、威尔宝

威尔宝质量差、价格低,不属于酒店专属

19

自动压面机

新麦、三麦、美鹰

美鹰质量差、价格低,不属于酒店专属

20

全自动咖啡机

飞利浦、飞马、德龙

飞利浦不生产酒店全自动咖啡机

21

DC02 中央垃圾处理系统

康柏特、迈科、Sauber/索博

康柏特为国产品牌,控标资料多,价格虚高,其它两个都是德国品牌,质量好价格高

法律依据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答:招标文件中品牌仅为参考品牌,并未对投标人投标货物做出品牌限制,投标货物满足招标需求即可。

十五、质疑事项十五:招标文件的业绩评审因素中“投标人认证”中的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提供带 “CNAS”标志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 ***网认证信息查询截图”的要求,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法行为。

事实依据十五:招标文件的业绩评审因素中“投标人认证”中的“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的,每一个证书得 2 分,满分 6 分。(需提供带 “CNAS”标志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 ***网认证信息查询截图,未提供的 不得分。)”的要求,制定了“CNAS”标志的认证标识,构成指定或限制指定标识认证的不合理要,具有限制或排斥及歧视性的不合法性。

1.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认证机构应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

****.CNAS标志仅表明认证机构的技术能力通过其认可,但未通过CNAS认可的合法认证机构(如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机构)仍具备发证资质。强制要求CNAS标志构成了对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不合理限制,违背市场公平原则。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自愿性认可机构,其认可并非认证机构合法性的唯一依据。部分合法认证机构(如外资机构或国际互认机构)可能未申请CNAS认可,但其颁发的证书仍属有效(图片详见附件)。

4.强制要求“CNAS标志”可能构成歧视性条款,排除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但未获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8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5.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的,每一个证书得 2 分,满分 6 分。(需提供认证证书的扫***平台官网认证信息查询截图,未提供的 不得分。)

法律依据十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诉求:

1.恳请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依法对我们提出的质疑问题逐条依法回复,并给出相对应的法律依据条文。

2.恳请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删除对招标文件中技术及商务中的不合理或歧视要求,或指定、特定极少数商品的,杜绝通过以资质、检测报告、认证、背书等制造商报备授权的非法途径进行围标、串标、控标的市场潜在风险的招标内容。

3.特别说明:我们时刻关注对本项目的整体文件的合法性,保留必要时我们联名向国家执法机关或国家纪委监委进行反映真实情况,维护公平公正、通明的招标原则(图片详见附件)!

答:详见本补疑第七条回复,****楼厨房设备参数评分一览表详见附件。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

地址:安****路****号梅山饭店

联系人:陆工

电 话:0551-****189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3937;66223831

2025年4月18日

附件: 2025BFFWZ00740补疑(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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