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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临涣化工园区片区综合开发资产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公告

2024-12-02合同验收-合同安徽 - 淮北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淮北临涣化工园区片区综合开发资产经营权转让项目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淮北市
采购单位 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李睿 193****60 沈建桐 188****2897 沈建桐 177****9369 更多联系方式(12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淮北市润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淮北临涣化工园区片区综合开发资产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公告

《资产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法 定 代 表人: 宋愚贤

地 址: ****路****号

联 系 电 话:

乙方(受让方): 淮北市润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蔡阳

地 址: 安徽省淮北市煤化工基地企业孵化器150号房间

联 系 电 话:

各方均同意以上地址及电话作为各项通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为合理利用国有资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各方经平等协商,就淮北临涣化工园区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资产经营权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内容

本项目的转让标的为淮北临涣化工园区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资产三十年经营权。

本项目的转让内容包含园区产业引入服务项目、智慧园区封闭管理服务项目、园区智慧物联服务项目和园区综合配套服务项目的资产经营权。

第二条 合同期限、运营范围及要求

2.1合同期限

***网络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的运营合作期限为 30 年,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54年11月30日止。

2.2运营范围

本项目运营范围包含园区产业引入服务项目、智慧园区封闭管理服务项目、园区智慧物联服务项目和园区综合配套服务项目。

2.3运营要求

(1)园区产业引入服务项目

①标准化厂房运管经营:根据产业引入、招商引资需求,运管经营符合国家标准,企业需求的标准化厂房项目,包括:各类生产车间、仓库、公用站房、****楼、相应厂房配套(门禁、应急池、固废间)等。

②中试基地运管经营:为园区产业发展服务,运****中心,包含:****楼****楼、中心控制室、****中心、综合车间、仓库、化工品罐区等。

③负责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落实方案内为促进园区发展所开展的土地征迁、安置、补偿、九通一平等工作。

(2)智慧园区封闭管理服务项目

***平台建设及运营:根据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要求,建立、运营、管理在园区全面数字化基础之上,***平台,服务园区封闭化管理需求。

②化工园区封闭化设施运营:需配合园区规划对园区内土地、道路进行整理,运营。主要包含:危化品专用通道,车辆过境通道、园区封闭卡口,车行及人行动线等。

(3)园区智慧物联服务项目

①智慧物联港化工码头项目运管经营:为服务园区发展需求,运管经营化工码头项目,包含相应泊位、配套疏港道路以及生活、生产辅助建筑物等。

②智慧物联铁路仓储货场项目运管经营:为实现园区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园区物流提质降费,运管经营铁路仓储货场项目,包含相应铁路线、货物站台雨棚、固/液体化工仓储及厂内道路、正面吊作业区、****楼及各类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等。

****中心项目运管经营:配合园区封闭化管理要求,结合园区内企业发展诉求,运管经营****中心、司机之家、商业办公、对外窗口服务大厅、****中心、危化品停车场、****中心****中心等。

(4)园区综合配套服务项目

①安置房、公租房类项目运管经营:为推进完善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产投联动的综合配套服务片区,推进煤化工基地村庄搬迁安置,根据园区发展需求,****小区,做好相应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做好安置房、公租房类项目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中心类项目运管经营:立足于园区发展,****楼****楼****中心****中心、酒店、医疗、学校、实训基地、加气站、加油站、充电桩等综合配套。

****中心项目运管经营:根据园区中长期规划,****中心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3.1转让价格

本次转让标的物的转让价格为每年度转让价款,最终竞得价为人民币 25585700 (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捌万伍仟柒佰元整)元/年(含税)。

3.2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一年度为一期,共分30期支付。首期付款为第一年转让价款,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年度转让价款,每满一个运营年度前一个月内支付下一个运营年度的资产经营权转让价款。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300万元(大写:壹仟叁佰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接受同等额度的保证金保函。

如无违约情况发生,合同期满后1月内甲方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力

1.甲方对转让标的物是按30年的资产经营权转让(从移交之日即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54年11月30日止),满 30年的经营期后甲方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方式和条件无条件收回所转让的标的物。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经营,并监督乙方按质按量提供满足园区运营要求的园区产业引入服务、智慧园区封闭管理服务、园区智慧物联服务和园区综合配套服务。

5.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具有把淮北临涣化工园区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资产经营权项目转让给乙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文件合法合理。

2.甲方保证所移交的资产或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能够达到正常使用要求。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力

1.合同生效后,乙方拥有对转让标的的完全使用经营权,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拥有完全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建立自主的经营管理系统,合理行使生产经营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2.乙方有权向服务使用者按时足额收取园区产业引入服务费、智慧园区封闭管理服务费、园区智慧物联服务费和园区综合配套服务费。并通过正常市场经营行为获取营收。

3.在保证运行质量和遵守合同的前提下,乙方有权直接实施项目或可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进行经营。成立项目公司情况下,项目公司、乙方需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乙方的经营不受外来行政的干预。

4.在保证正常运营前提下,乙方有权对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设备进行淘汰,并作新增投资、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5.经营到期后,若甲方重新向外转让经营权,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受让方的要求依法开展运营管理活动,依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园区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资产实施标准化运营管理,保证项目资产的完好和功能的有效运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2.乙方对转让标的中资产承担维修及保养的义务,保证资产在实际运营管理期限内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确保运营管理期满后,资产的正常使用功能。若乙方未及时履行资产的维修保养义务或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仍未及时履行的,甲方有权自行安排进行维修保养,相关费用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后的部分乙方应在3个月内及时补足)。

3.在运营管理期内,如乙方在园区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严重火灾、重大物资失窃件、或发生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乙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指标,或乙方出现根本性违约事由,或出现受让方公司破产清算等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不退还,同时对甲方造成的赔偿进行赔偿。

4.在运营管理期内,因乙方的经营管理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债务,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向因乙方的经营管理行为所产生的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运营期内,乙方负责转让标的日常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维护维修等工作,并承担全部运营费用。

6.乙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遵纪守法,诚信运营,服从管理,态度良好。

第七条收费方式

运营期内,乙方根据自主经营协议向服务使用单位收取相应服务使用费,通过市场化经营行为获得营收,并开具发票。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应该尽力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应义务条款,则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8.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约定转让总价的10%。

8.3乙方无正当理由对资产连续停运6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责任,并依法进行索赔。

8.4乙方资产运营工作达不到合同要求,经甲方三次书面通知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8.5合同期内,乙方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不得无故拖欠;拖欠时间超过60日的,甲方可催告乙方,60日后,乙方仍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资产经营权收回。

8.6非甲方责任,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或乙方私自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转让费用不予退还。非乙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2.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3.核辐射、毒气以及暴乱、骚动和其他人为因素的破坏。

4.合同双方认同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9.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9.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程度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行本合同以及需要逾期行的理由的报告。

9.4若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遭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而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2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本合同其他各项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11.1本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认真磋商的结果,双方知悉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11.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11.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12.1本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和与合同相关的条文文件以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12.2除本次资产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修改

13.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合同。在新的书面合同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3.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使甲、乙双方有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13.3若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干预乙方的经营运作,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3.4本合同在资产经营期满时自行终止。

甲方(转让方):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4_年_11月_25_日

乙方(受让方): 淮北市润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4_年_11月_25_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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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63/jgVThpMB69KQv80w_U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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