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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项目危废处置标段采购公告

2026-06-11招标公告-公告询价河南 - 开封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项目
省份/直辖市 河南 地区 开封市
采购单位 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查看12个联系方式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开封空分公告

一、采购条件

采购单位: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自筹

项目名称:安全环保

采购方式:询比价

二、采购范围

1、项目内容:

序号

服务名称

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

周期

备注

1

报价为总价,按照合同模板中处置清单内所有品类及预估数量的总报价提交,同时于询比价附件中上传分类明细报价。(未按要求者视为无效报价)

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服务期一年。

2、付款方式:处置服务期满后一次付清(参标单位如有偏离,需书面注明)。

3、其他要求:报名供应商必须上传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法人委托书,运维服务项目及内容,下载本公告后请加盖公章于报名阶段一并上传,否则不予通过。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供应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的能力。

2、供应商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范围、资质覆盖所应答的主要产品(见采购物料明细),并具备应答项目的能力。

(2)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

(3)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4)近一年在应答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中,未受到采购项目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5)近一年在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

(6)本次公开询比价采购在“中原云商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com http://****.com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上进行,只接受在中原云商电子招标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的合格供应商,未进行注册的供应商请登陆平台进行注册并通过审核后方可报名参加。

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组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询价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引起索赔。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货物询价的。

(4)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保证金的缴纳为投标人基本户以外的其它账户。

(7)被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发生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5、报名供应商需在报名阶段按照公告中“资格审核清单”上传相关附件进行资格前审,未按要求上传或缺项视为不满足采购要求。

四、供应商须知

1、本次采购的商务和技术要求(厂商要求、询价条款及相关附件等信息),参与方报名前务必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如有任何疑问,可与采购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如有任何偏离,在报名及报价时必须如实说明;未提出任何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存在实质性偏离的,视为不响应采购要求。

2、资格审核:上传资质及投标文件,通过资格审核后,方可报价。公告有效时间内报名的合格供应商给予审核通过;公示最后一天为审核预留时间,当天报名的供应商,原则上不予审核。

3、报价:供应商报价应为含税到货价(即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交货价,含税、运费、装车费、卸车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货物运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产品使用人之前,货物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4、响应:指定生产厂家或品牌的物资,必须按指定要求进行报价;未指定品牌的,报价时必须写明所报产品的品牌及生产厂家。

5、通过报名的供应商,均被视为已充分理解本公告的有关要求,采购人无责任承担其是否符合合格供应商条件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6、采购单位不承担网上报价单位投递的各种文件、资料以及因报价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7、中标单位必须在竞价结束接到通知后最迟5日内完成合同(技术协议)签订,否则,采购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8、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招采购项目,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本项目。

五、开标、核价方式

1、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内容需要在原提交响应文件基础上加以补充与修改,不允许将补充与修改部分独立出来。询比价小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

2、核价方式:采用“合理低价法”,如有报价相同的情况发生,优选服务承诺业绩较好的服务单位为第一中标人。如果出现最低价拟成交单位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则与报价第二低的单位商洽谈,如第二低的单位也不愿签订合同,与报价第三低的单位洽谈以此类推。

3、采购方原则上与满足采购要求的最低出价方签订商务合同,但保留基于企业利益出发的综合性评价。

六、废标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采购废标。

(1)参加报价单位少于三家,或符合报价要求的单位少于三家,竞争性不足的。

(2)报价单位报价均严重超出招标人预算的。

(3)报价单位报价均严重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

(4)因情况发生变化,该采购任务被取消的。

(5)询比价小组否决所有报价的。

(6)询比价小组推荐意见未获得采购单位招议标领导小组批准的。

(7)其他不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采购单位规定的。

2、不论本次采购结果如何,采购单位不承担报价单位准备报价和递交报价,以及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七、授予合同

1、合同授予标准

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那些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或综合评比最优的供应商。

2、采购单位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采购单位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都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并无须向受影响的报价单位承担任何责任。

3、中标通知书

(1)采购单位将在“中原云商电子招投标平台”公布中标信息。

(2)中标人接到通知后到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八、风险提示

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或询价公告中所有的事项、格式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或询价单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招采购项目,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本项目。

九、两费一金的缴纳

1、评审会务费仅对中标单位收取: 中标金额2‰取整收取,上不封顶。

2、评审会务费的缴纳:线下现金或对公帐户缴纳。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

账 号:1703020609021000227

3、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 / 元整,供应商联系采购方联系人获取缴纳金额及途径,未缴纳不予通过。

九、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磊 130****9090 点击查看

资格审核清单

序号

审核内容

1

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

2

业绩表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清单

4

5

6

7

注意事项:上述资格审查文件,报名厂家需在报名申请阶段于中原云商平台中上传提交。

废物无害化处置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单 位 地 址:****路****号 点击查看

项 目 联 系 人:陈磊 联系电话: 130****9090 点击查看

受托方(乙方):

单 位 地 址:

项 目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

本合同涉及的名词和术语解释如下:

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处 置:是指利用水泥窑高温煅烧协同将废物焚烧的方法,达到无害化处置。

第二条 处置内容、标准和方式

2.1废物名称: HW08废矿物油等,详见合同第三条。

2.2废物数量: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2.3处置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执行。

2.4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

2.5交货地点:

第三条 废物名称、数量及处置方式

序号

废物名称

类别

废物代码

形 态

包装

数量(吨)

处置方式

1

废矿物油

HW08

900-249-08

液态

桶装

2

以乙方为准

2

废有机溶剂

HW06

900-404-06

液态

桶装

8

3

废油漆渣

HW12

900-252-12

固态

吨包

4

4

废油漆桶

HW49

900-041-49

固态

桶装

4

5

废活性炭

HW49

900-041-49

固态

吨包

3

第四条 包装物及标准

4.1 本合同危险废物包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包装物费用,包装物不回收。甲方按照国家环保部门要求标准对废物进行规范化包装。

4.2 包装物乙方负责处置,费用按照废物处置服务单价同等计重收费。

第五条 运输及安全职责

5.1本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运输费用,乙方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运输规定进行废物安全运输。

5.2 乙方负责废物运输,必须提前向对方提供相关运输资料,包括:运输合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急救援预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驾驶员及押运员证件、车辆信息等。

5.3废物运输由甲方负责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甲方承诺其运输过程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进入乙方处置场地前的一切安全及法律责任。

5.4废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承诺废物自甲方场地运出起,其运输过程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5.5废物的装卸车,在甲方厂区由甲方负责,进入乙方厂区由乙方负责,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及人工、机械辅助等费用。

第六条 责任和义务

6.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1审查,甲方可以审查乙方的资质,具备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能力;如有需要甲方可实地考察乙方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乙方负责危险废物运输的还需要审查其危险废物运输资质。

6.1.2提供资料,甲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提供废物移出单位信息表、转移废物信息表、安全告知卡,危险废物包装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附环评报告固废一览表中的危废名称、代码、数量、性状及原材料一览表和主要工艺流程,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的依据。

6.1.3样品确认,合同签订前及处置前,必须向乙方提供符合提供资料要求的样品,并确保样品的一致性。若甲方产生新的废物,或废物性状发生较大变化,或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导致某些批次废物性状发生重大变化,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并重新提供样品供乙方确认。甲方未及时告知乙方或欺瞒乙方:

(a)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b)如因此导致该废物在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全过程中产生不良影响或发生事故、或导致收集处置费用增加,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责任和额外费用。

6.1.4申报,签订合同后,甲方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备案登记;甲方严格按照实际产生量申报转移处置计划,一年内重复申报不得超过两次。甲方严格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前甲方必须在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危险废物的代码、数量、种类等详细信息,信息必须准确、真实。

6.1.5废物规范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规范进行安全收集,分类暂存于乙方认可的包装容器内,同时保证包装容器内的废物不能有生活垃圾、一般废物等杂物渗入。如甲方暂存废物的包装容器没有得到乙方的认可或者废物内有杂物渗入,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6.1.6标识标签,甲方在废物的包装容器表面明显处张贴废物标识,标识标签符合国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签上的废物信息(名称、类别、代码)同本合同所约定的废物信息相一致,如不符合要求,必须进行整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6.1.7现场负责,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废物清运、装卸、核实废物种类、废物包装、废物计量等方面的现场协调及相关废物的移交工作。在甲方厂区内提供进出厂区的方便,并提供叉车及人工等装卸协助,费用由甲方承担。

6.1.8 甲方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危险废物服务费。

6.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6.2.1乙方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审核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若乙方负责危险废物运输的,需向甲方提供危险废物运输相关资质,并不得超越其经营许可范围。

6.2.2签订合同前,乙方按照危险废物质量标准,对甲方提供的样品进行风险评估、分析、试验,根据废物特性,制定处置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以确保危险废物符合乙方的安全生产及处置工艺要求。

6.2.3危险废物转移完毕,乙方保证(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办结。乙方每月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资料。

6.2.4合法经营,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在经营范围内依法对甲方委托的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和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2.5质量要求,处置技术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河南省的有关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6.2.6变更通知,合同期内若乙方经营资质发生变化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6.2.7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6%)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费用及结算方式

7.1收款方式及账户信息

7.1.1收款方式以现金或电汇方式收取,承兑汇票需增加6%税点,币种:人民币。

7.1.2乙方开户银行和帐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行 号:

7.2结算方式

7.2.1 实行先收货,甲方付款后,乙方提供税票的结算方法;

7.2.2危险废物转移至乙方现场,经验收合格,乙方完成接收后。按照分批次处置,分批次付款的原则付款。

7.2.3乙方于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6%的危险废物服务费税票和危废转移联单。

第八条 计量

8.1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对计量装置的使用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周期进行检定。计量以甲方公司电子称重为准,并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8.2经甲乙双方协商,当每车运输量计量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经长距离运输出现的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3‰),经双方确认,最终上报管理部门转移联单。

第九条 保密

9.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所获得的乙方一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乙方所有,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9.2 乙方所获得的甲方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

9.3 涉密人员范围: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人员。

9.4 保密期限:合同履行结束满(贰)年。

9.5 泄密责任: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所运废物与本合同约定的样品信息(名称、类别、代码、形态)不符,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货车的运输费,工人的误工费等。

10.2甲方所运废物到达乙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该批危险废物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下一批次危险废物,已转移到乙方的危险废物仍为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运出乙方厂区,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场地占用费等费用。

10.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危险废物服务费,每逾期(壹)个工作日,承担延迟支付部分5‰的滞纳金,计算方法:按延迟支付部分总额的(5‰)×滞纳天数。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

10.4甲方有责任严格按照国家针对剧毒品交接、运输、处置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剧毒品处置工作。不得在未告知乙方的条件下将易制毒类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爆炸性物品、不明物等高危废物(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涉及到的药品)混入其它危险废物或普通废物中交由乙方处置,甲方未告知乙方真实信息或欺瞒乙方:

10.4.1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10.4.2已转移至乙方现场的危险废物仍属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运出乙方厂区,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场地使用费、保管费等费用;

10.4.3如因此导致该废物在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过程中造成的设备安全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甲方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不低于¥ 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设上限。

10.5运输公司危废专用车辆到达甲方指定装货地点,因甲方原因车辆无货而返,延期装货,所产生的车辆放空费、押车费用由甲方承担。放空费以乙方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标准为准,不低于¥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押车费:超过一天按每天¥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补偿。

10.6乙方在收集、储存、处置废物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第三方提起指控或诉讼的,由乙方负责交涉、应诉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赔偿费等一切费用。

10.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委托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免责

11.1 合同期内,废物转移审批未获得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准,合同终止,双方均免责,甲方退回合同原件乙方全额退还合同年费。

11.2 合同期内,以实际转移量为核算依据,严禁超出合同量。如因法令变更、许可证变更、主管机关要求、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收集或处置某类废物时,乙方可停止该类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业务,并且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2.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当事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3.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采用书面形式。一方有合同变更需求的,另一方在收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13.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

除并不影响各方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3.2.1乙方被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

13.2.2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3.2.3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进行处置技术服务的。

13.2.4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14.2 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履行地: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印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15.2 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15.3 本合同(附件一)《处置服务价格和质量标准》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5.5 本合同条款内容经手写或涂改视为无效。

15.6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200268421949M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路****号 点击查看 地址:

账号: 1703020609021000227 账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

电话: 0371-****2423 点击查看 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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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6778/qdaitJ4BLRKCxEZfjFB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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