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医院医疗设备(一期)采购项目(病房护理、****中心设备) 一标包 (二次) 更正公告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czcg202205-106-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医院医疗设备(一期)采购项目(病房护理、****中心设备)
首次公告日期: 2022年 5 月 24 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更正事项: □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针对潜在供应商对 “ 滁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医院医疗设备(一期)采购项目(病房护理、****中心设备) 一标包(二次) ”招标提出的质疑,招标人联合招标代理机构对市场相关设备参数等进行了调查、查阅行业相关文件之规定,整理后从省发改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内专家进行了论证, 结合 专家组论证意见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制氧设备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 3:氧气纯度≥99%(所投产品注册证应载明纯度) 此要求仅局限于注册证载明,请问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原始检测数据不也可以同样证明吗?且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是原始的数据、真实、可信、有效。所以此条款明显具有局限性和排它性,依据国家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条要求应修改为:提供产品注册证或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答复: 上述质疑内容 《制氧设备技术参数要求》 中 序号 “ ▲ 3:氧气纯度≥99%(所投产品注册证应载明纯度)” 现调整为 “ ▲ 3:氧气 纯度 ≥99%(所投产品注册证或检测报告载明纯度作为评审依据) ”
质疑事项 二 : 《技术标评审细则》中序号 2,第(2)条:氧浓度:满足临床供氧要求,90%≤氧浓度≤96%得1分,96%<氧浓度<99.5%得3分,99.5%≤氧浓度得5分;本项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证载明可达到的最高氧气纯度作为评审依据。 此条款同样局限于注册证载明,请问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也可以同样证明吗?且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是原始数据,真实、可信、有效!所以此条款同样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排它性,依据国家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修改为:本项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证或检测报告可达到的最高氧气纯度作为评审依据。
答复 : “ 氧浓度:满足临床供氧要求, 90% ≤ 氧浓度 ≤96% 得 1 分, 96% < 氧浓度 < 99.5% 得 3 分, 99.5% ≤ 氧浓度 得 5分;本项 以 投标人提供的注册证载明可达到的最高氧气纯度作为评审依据 ”现修改为“氧浓度:满足临床供氧要求,90% ≤ 氧浓度 ≤96% 得 1 分, 96% < 氧浓度 < 99.5% 得 3 分, 99.5% ≤ 氧浓度 得 5分;本 项 以 投标人提供的注册证或检测报告载明可达到的最高氧气纯度作为评审依据 ”。
质疑事项三:《技术标评审细则》中序号 2,第(3)条:制氧原理:采用分子筛PSA技术的,得1分;采用膜分离技术的,得3分;本项以投标人提供的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技术作为评审依据,若设备同时具备两种技术按最高分计取。 此条款与《制氧设备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1:制氧原理:分子筛PSA或膜分离技术相矛盾,既然《制氧设备技术参数要求》中并不排斥分子筛PSA技术,那么只要都满足医院的用氧需求,在评分上就不应该有区分!目前膜分离技术国内只有陕西莫格一家独有,且分子筛PSA技术和膜分离技术的优劣目前并无权威定论!两种技术各有所长,而分子筛PSA技术经过多年市场和用户的使用检验,技术更为成熟稳定!全国十大制氧机厂家,都是采用的分子筛PSA技术。所以此评分标准更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指定性和排它性,且与技术要求前后矛盾。依据国家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将此得分标准调整相同或删除此岐视性评分条款。
答复:技术标评审细则中 “制氧原理”评分项现予以删除。“远程监控和控制系统”评分项修改为:医用制供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的(以投标人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审依据),得 3 分;医用氧上位机控制软件为正版软件的(以投标人提供的正版软件授权书作为评审依据),得3分。
质疑事项 四 : 此次招标项目名称是:滁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医院医疗设备(一期)采购顶目(病房护理、****中心设备)一标包(二次),而一标包是:病床及护理设施等设备,仔细对照两次的招标文件, 40多个产品,在评分细则中,却没有任何一项关于病床及护理设备的评分,就只有制氧设备的评分,且在制氧设备的技术参数及评分细则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指定性和排它性!好像是为某一产品量身定制,根本没有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所有潜在的投标人有理由怀疑存在某些人为因素。
答复:评分细则中不是仅针对制氧设备进行评分,只是其他设备评分内容,是在技术标评审细则中,按通用参数评分条款设定。制氧设备性能较为复杂,不同于其他设备,需另外单独列项评分,且评分项均为设备性能的核心指标。经专家组评定可行、必需,未见您所述的局限性、指定性和排它性。本条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澄清 一 :本项目招标具体时间、地点作如下调整:
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时间:2022年 6 月 23 日 08时30分(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解密时间:2022年 6 日 23 时 30分至2022年 6 月 23 日 9时30分。
3.开标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第 四 开标室 (****道****号****大厦****楼)
澄清二:本 项目招标质疑答复专家论证费人民币 1200 元,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并交纳给代理机构。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让利中考虑此项费用。
更正日期: 2022年 6 月 7 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窗体顶端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滁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地 址: 安徽省紫薇北路 1235号
联系方式: 180****98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滁州市会峰西路 72-12号
联系方式: 0550—21999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梁军、王力
电 话: 180****9807、0550—2199992、139****8781
五、 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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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68/-XdJPoEBH42ErLykWA3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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